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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3.09.05•【字号】湘律协[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的通知(湘律协〔2013〕5号)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经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律师协会2013年9月5日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2013年8月20日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的选举,根据《律师法》和《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举应当遵循依法民主的原则,坚持条件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破坏选举秩序,干预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三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期间选举省律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应当按照本规则进行选举。

第四条理事、监事由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副监事长、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期间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其职权:(一)主持选举;(二)确定候选人的名单;(三)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名单;(四)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律协直属会员部(以下简称省直会员部)和各市州律师协会分别选举产生。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前,代表应当经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理事候选人由省直会员部和各市州律师协会分别推选产生,并由省律师协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八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受理代表大会召开前对代表和理事候选人不符合代表、理事候选人条件或者有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规调查处理。

司法局感谢信

司法局感谢信

司法局感谢信晴点飞龙去,珠还蛇舞来。

我们走过令人难忘的2012,凝聚希望的2015正款步向我们走来,值此辞旧迎新之际,长沙市司法局、长沙市律师协会谨向全市广大律师和行政人员致以亲切的问候和美好的祝愿!春华秋实,岁月流金。

过去的一年,是我市律师业取得新成就、实现新突破的一年。

我们围绕中心大局,服务长沙“五化一率先”建设,律师职能作用日益彰显;切实加强改进党的建设,律师业发展方向更加明确,理想信念更加坚定;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努力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律师执业环境明显改善;深入推进法律服务进社区,化解社会矛盾促和-谐,律师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着力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完善行业规则体系建设,律师业制度化、标准化发展逐步深化;着手推动律师文化建设,培育形成长沙律师精神,律师业文化软实力稳步提高;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活动,主动参与社会公益,律师民本观念显著增强。

长沙律师业所取得的每一点成就,都与您们的辛勤付出分不开,没有您们的积极参与和锐意进取,就不会有长沙律师业今天的发展和进步。

在此,谨向您们表示衷心的感谢!新的一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长沙律师业承前启后、不断改革发展的重要之年。

我们要紧跟党和政府的发展步伐,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坚定信心、求真务实、努力拼搏,继续发挥广大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推进我市律师事业的建设与发展,以昂扬的精神状态,扎实的工作作风,创造长沙律师业更加辉煌的明天。

日暖千山蛇起舞,春融九域凤来翔。

恭祝大家以及您们的家人新春快乐,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万事如意!长沙市司法局长沙市律师协会三○一三年一月司法局感谢信 [篇2]新疆兵团第二师司法局:2015年4月26日来自巴音郭楞监狱二监区的服刑人员陈某拿到了在外打工期间老板拖欠的八千元工资欠款,在此,巴音郭楞监狱对在此次追讨服刑人员欠款工作中给予大力协助的库尔勒市第二师司法局新城社区司法所表示由衷的感谢。

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doc7

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doc7

长沙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管理制度,促进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长沙市律师协会章程》和《长沙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长沙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业委员会”)的性质是长沙市律师协会下设的,从全市律师中选拔产生的具有丰富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经验的律师组成的专业委员会,是在长沙市律师协会领导下,组织会员开展业务研究、经验交流,对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总结律师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法律顾问的成功经验,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相关问题进行理论研究,促进和提高律师从事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总体业务水平和素质,不断扩大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领域,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原则、服务细则和操作规范。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第四条本专业委员会在长沙市律师协会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律师从事法律顾问服务业务进行理论研究和业务指导;(二)拓展律师在法律顾问服务领域的工作范围;(三)总结、交流法律顾问服务的工作经验,提高律师从事法律顾问服务的整体执业水准;(四)进行信息搜集、整理,建立行业信息资源共享;(五)调处律师在从事法律顾问业务时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充分维护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六)宣传法律顾问工作,发行律师法律顾问刊物,扩大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社会影响;(七)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原则、服务细则和操作规程;(八)积极开展与其他省和境外律师与本专业有关的交流活动;(九)开展与律师从事法律顾问业务有关的其他活动,履行长沙市律师协会赋予本专业委员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委员资格及权利义务第五条担任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55周岁以下,具有从事律师工作五年以上的执业经验;(二)有丰富的律师执业实践经验,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在律师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常年担任五家以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第八届省律协专门、专业委员会名单》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第八届省律协专门、专业委员会名单》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第八届省律协专门、专业
委员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14.02.24
•【字号】湘律协[2014]2号
•【施行日期】2014.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第八届省律协专门、专业委员会
名单》的通知
(湘律协〔2014〕2号)
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各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
经律师自愿申报、各方推荐,并结合考虑律师的专业特长、履职工作情况和协会实际工作需要,第八届省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和会长办公会第二、三次会议分别审议决定了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人员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给各律师事务所,督促委员参加相应专门、专业委员会活动。

附:第八届省律协专门、专业委员会名单
湖南省律师协会
2014年2月24日附件:
八届省律协专门委员会名单。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长政办发[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6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三)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五)指导监督全市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市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管理湖南省坪塘监狱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管理全市劳动教养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管理长桥劳动教养管理所、市星沙劳动教养管理所(市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所)、市工读学校并承担相应责任。

行贿罪合同无效案例

行贿罪合同无效案例

行贿罪合同无效案例因为被控行贿罪,商人赵某民找到了律师曾某明。

随后,曾某明任负责人的律师事务所与赵某民签订两份合同,一是该律所指派一名律师为赵某民的刑事案件辩护,二是该律所与赵某民签订总价70万元的咨询合同,先支付部分,再根据案件判决结果收取余款或退钱。

根据长沙市律师协会的认定及长沙市岳麓区法院的判决,这种行为被称为“刑事诉讼案件风险代理”,是违规的。

在律师界,这种根据判决结果来收费的方式,也被叫做“与结果挂钩”,在民事案件中常见,但在刑事案件中是一条红线。

近日,长沙岳麓区法院一审判决上述律所与周某民签订的“咨询合同”无效,同时判决律所退还赵某民40万元咨询费。

由于双方均不服,目前该案正处于上诉程序中。

“对赌风险合同”据裁判文书,赵某民因涉嫌行贿罪,被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并被扣押200万元。

2015年8月,赵某民被起诉至岳阳楼区法院。

“在朋友介绍下,我与自称‘关系很硬’的律师曾某明相识。

”赵某民说,曾某明是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

2015年8月31日,赵某民与该律所签订了两份合同。

一是《刑事委托合同》,委托卓越律所的刘某律师为赵某民提供法律服务。

另一份是《咨询合同》,合同内容主要有三点,一是甲方依法提出证明乙方可以免除、从轻、减轻其刑罚的意见,并在宣告不构成行贿罪或者不起诉或者缓刑后,协助乙方从办案部门退回所扣财产。

二是乙方自愿向甲方缴纳70万元咨询费(含湖南境内的交通、住宿、复印、应酬等),签订合同支付25万元,余款45万元在甲方把握情况快结案时报出并由乙方支付。

三是如判实刑则退还10万元的费用、余额不收取。

赵某民称,这份《咨询合同》是应曾某明提出的“找关系和领导、应酬”而签订的。

签订以上两份合同后,他给律师刘某的银行账户转了10万元,先后三次共计给曾某明的银行账户转了40万元。

“在开庭以后至判决书下达,我从岳阳楼区法院的法官那知道,卓越律所的律师从来没有来法院和领导沟通过,更别提什么‘应酬’。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行为的,实施办法》(1)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行为的,实施办法》(1)

长沙市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执业行为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要求,完善我市律师执业制度和规范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之规定并结合长沙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律师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忠于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模范遵守社会道德和公民道德准则;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应当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三条律师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得有妨碍国家司法、仲裁机构和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得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的行为;不得有违反社会公德、公民道德等有损律师行业声誉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章规范内容第四条本《实施办法》聚焦长沙律师行业可能存在的易发多发问题,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下或称“律所”)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律师与所任职律所之间、与其他律师、律所之间、律师和所任职律所与长沙市律师协会(以下称“协会”)之间的行为规范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行为等六个方面进行进一步规范和重申:(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的行为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做到:1、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遵守监管场所、行政处理程序规则;按时参加庭审活动,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依法履行律师职务。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调查取证;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法律意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以下行为:1、律师不得有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国家机关事务正常进行的行为,不能以不正当的方式影响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依法办理案件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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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工作总结8篇

律师协会工作总结8篇

律师协会工作总结8篇篇1一、引言过去的一年中,律师协会在各位会员的共同努力下,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的宗旨,积极履行协会职责,不断推动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在此,我们对过去一年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以便更好地展望未来。

二、会员服务与培训过去一年,律师协会围绕会员需求,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和服务。

首先,我们组织了多次专题讲座和培训活动,邀请业内专家和学者,为会员提供法律知识更新和业务技能提升的机会。

同时,我们还举办了多场法律实务研讨会,为会员提供了一个交流经验、探讨疑难问题的平台。

此外,我们还为会员提供了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帮助会员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三、行业管理与规范在行业管理与规范方面,律师协会也取得了显著成果。

我们完善了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制度,加强了对会员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我们还开展了多次行业内的评估和评优活动,推动了行业内的竞争和进步。

此外,我们还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参与了多项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为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四、宣传与推广在宣传与推广方面,律师协会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宣传律师行业的形象和理念。

我们制定了详细的宣传计划,并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参加电视节目等方式,提高了律师行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同时,我们还利用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建立了律师协会的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为会员和公众提供了更加便捷的信息获取方式。

五、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虽然律师协会在过去一年中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

首先,协会的内部管理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其次,协会的宣传和推广力度仍需加强,以提高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和知名度。

最后,协会应进一步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的沟通和合作,以更好地维护会员的权益和推动行业的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措施:一是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二是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利用多种渠道和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三是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律师行业的发展。

长沙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

长沙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

长沙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长律协惩决字[2017]1号被处分律师:杨金涛,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010419287。

2016年10月11日,本会接到李某某投诉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金涛在代理李某某涉嫌盗窃罪案件过程中私自收取代理费的投诉材料,依据《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惩戒程序规则(试行)》进行立案调查,并向杨金涛律师送达了《行业处分意见告知书》,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在规定期限内,杨金涛律师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本会经调查查明:2016年1月17日,投诉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在看守所,其父亲李某某委托了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金涛进行辩护。

双方签订了代理合同,由杨金涛律师负责他的代理辩护,法律服务范围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全部刑事案件内容,法律服务费1万元。

另杨金涛律师还通过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聂某某收取了50000元办案费,该费用并未进入律所财务账户。

投诉人李某某称其因前述所涉罪刑被判处拘役5个月,刑满出狱后才从其父亲那里知道除收了代理费外,杨金涛律师另通过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聂某某收取了50000元。

李某某感觉,并认为当时杨金涛律师未达到让其取保候审的目的,不应该收取50000元的费用。

后投诉人李某某去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找杨金涛律师要求退回50000元费用,被拒绝后去湖南电视台经视频道要求媒体曝光,后湖南经视对此事进行了暗访,湖南经视女记者以李某某女友名义陪其一块去要钱并录像,杨律师、聂某某与李某某商谈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当言论。

2016年6月23日,湖南经视台在“经视大调查”栏目中以《小伙偷手机被刑拘,律师收5万捞人费哪去了》为题进行了专题播出,曝光了杨金涛律师的一些不当言行,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

投诉人向本会投诉的同时,也向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派出所报案。

2016年7月14日,在银盆岭派出所调解下,李某某与聂某某签订了调解协议,李某某收到聂某某退还的款项60000元(包括备用金48000元,处理此事往返长沙的车旅费用12000元)。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2009修改)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2009修改)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2009修改)【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湖南省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09.08.03【实施日期】2009.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各市州律师协会、省直会员律师事务所:《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经2009年2月25日湖南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原则通过,并授权七届理事会作相应修改。

根据代表大会的授权,省律协七届理事会于2009年7月31日召开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修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湖南省律师协会二OO九年八月三日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2009年2月25日全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原则通过,2009年7月31日省律协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湖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湖南省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行业管理。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直属会员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设立市、州律师协会。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服务会员,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依法接受湖南省司法厅的监督、指导和湖南省民政厅的社团登记管理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本省市、州律师协会接受本会的指导。

第五条本会全称:中文名称:湖南省律师协会;简称:湖南省律协;英文名称:Hunan Provincial Lawyers Association。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惩戒程序规则》的通知-湘律协[2012]4号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惩戒程序规则》的通知-湘律协[2012]4号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惩戒程序规则》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惩戒程序规则》的通知(湘律协〔2012〕4号)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惩戒程序规则》经2012年2月29日七届省律协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州律师协会参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惩戒程序规则(试行)(2012年2月29日七届湖南省律协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本会违规违纪会员的惩戒程序,维护律师行业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和《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会会员违反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应当予以惩戒的,依据本规则给予惩戒。

第三条会员纪律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员会)是本会设立的负责对违规违纪会员调查、处分的专门工作机构。

本会秘书处会员部(以下简称会员部)是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四条惩戒委员会对律师的惩戒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惩戒委员会查处会员违规违纪案件,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第二章受理与初查第五条本会惩戒委员会受理下列会员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一)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按行业规定应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违规违纪案件;(二)本会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律师涉嫌违规违纪的案件;(三)市(州)律师协会请求本会查处且本会认为有必要由本会查处的会员违规违纪案件;(四)省司法厅转交处理的会员违规违纪案件;(五)本会认为应由本会直接查处的会员违规违纪案件。

长沙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在律师事务所见习期间见习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在律师事务所见习期间见习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在律师事务所见习期间见习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在律师事务所见习期间见习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全市各律师事务所: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19号)精神,经积极争取并获准同意,将在我市律师事务所进行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由财政实行见习补贴,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机构设置经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长沙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

见习基地设置律师助理和行政管理两个见习岗位。

统一由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然后安排到各律师事务所见习。

二、人员条件1、申请到见习基地见习人员为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湖南籍高校毕业生(入学前为湖南籍);2、毕业生必须为参加了全国统一高考被录取的统考生(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

电大、函授、成人高考、自考、5年制大专等不能纳入补贴范围);3、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

三、见习期限不超过6个月四、补贴标准市财政对与见习基地签订见习协议的见习人员按长沙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

今年执行的标准是每人1160元/月。

五、申报流程1、律师事务所向见习基地申报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2、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3、见习基地统一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见习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每人100元;4、先由律师事务所一次性垫付6个月见习人员的见习补贴到见习基地账户,见习基地按月向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5、见习基地按季度向市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申请见习补贴,待财政补贴到位后,见习基地将律师事务所垫付的补贴退至各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络披露刑事证据行为的合规性与正当性分析

律师网络披露刑事证据行为的合规性与正当性分析

第48卷第2期2021年3月V o l48N o2 M a r c h,2021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 o u r n a l o f S i c h u a nN o r m a lU n i v e r s i t y(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E d i t i o n)律师网络披露刑事证据行为的合规性与正当性分析马静华杜笑倩摘要:当前对律师通过网络披露刑事证据的行为缺乏有效规制㊂通常情况下,律师单纯披露证据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但可能违反行政法规和律师行业规范,应受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㊂同时,律师披露刑事证据还可能产生影响公正审判㊁阻碍侦查目的实现㊁侵犯当事人隐私的风险㊂考虑到律师网络披露证据多是情况紧急或者缺乏有效救济等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非常手段,对该行为不宜通过刑事或行政立法严厉打击,应该主要通过律师行业内部纪律处分来实现㊂从司法监督的角度,律师披露刑事证据对于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合法办案和公正司法有一定积极意义,但过度依赖舆论㊁不当披露证据可能会使公众产生司法信任危机,对长期法治建设带来负面影响㊂关键词:律师;刑事证据;网络披露;证据披露;司法监督D O I1013747j c n k i1000-5315202102008收稿日期:2020-10-12作者简介:马静华,男,四川洪雅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㊁博士生导师,E-m a i l317798963@q q c o m;杜笑倩,女,山东聊城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㊂一律师披露刑事证据的现象考察2020年2月15日,周泽律师在代理吕先三涉嫌诈骗案二审过程中,将同案被告人邵某被侦查人员语言威胁㊁按压手铐的讯问录像上传至网络,迅速被各种自媒体转发评论,引发社会舆论空前关注①㊂事实上,周泽律师通过网络媒体披露在审案件证据的情况,不仅不是绝无仅有,反而从李启铭交通肇事案㊁聂树斌故意杀人案等开始,呈现愈演愈烈之势②㊂笔者检索公开媒体,至今尚未发现吕先三案之前有律师单纯因违规披露证据被刑事处罚㊁行政处罚或纪律惩戒的情形㊂或许正是缺少制裁的原因,加之披露证据后确实加速了案件的处理进①②具体事件经过和评论参见:周泽‘我为什么披露吕先三案刑讯逼供录像“,新浪微博,2020年2月18日发布,2020年7月3日访问,h t t p s w e i b o c o m t t a r t i c l e p s h o w i d=2309404473318383157337㊂2010年,李启铭交通肇事案律师张金龙通过媒体,在宣判前以公布辩护意见的方式披露了案件证据情况,引发部分媒体㊁学者的关注㊂2014年,朱明勇律师在其新浪微博账号持续披露周文斌案的庭审情况和相关证据㊂2015年,在聂树斌案件申诉过程中,杨金柱在其博客上相继披露了聂树斌案和关联案件王书金强奸杀人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引发各方热议,其中不乏激烈批评㊂其后,杨金柱受到了长沙市律师协会立案调查,但处理结果不详㊂2017年1月12日,徐昕律师通过微博披露吴春红投毒案,该条微博转发量超过50000㊂2017年2月7日,王万琼律师通过微博披露天价鉴定费事件,随后该事件被‘重庆晨报“报道㊂2020年1月6日,同为吕先三案辩护人的斯伟江律师在微信公众号撰文披露吕先三案细节,但并未选择直接将讯问录像视频上传至网络㊂2020年6月18日,陈有西律师就代理的王振华案通过自媒体发表声明,该案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涉嫌猥亵幼女的案件,陈有西律师的声明中包含了对口供㊁视频以及专家辅助人意见等细节描述,实际上披露了部分证据情况㊂相关参考资料参见:张玉学‘聂树斌案听证 后遗症 “,‘财经“2015年第15期;柴会群‘最知名的 真凶 ,为何没被认定 疑凶 王书金“,‘南方周末“2017年1月5日,h t t p w w w i n f z m c o m c o n t e n t s122056;斯伟江‘九步 搞到位 ,律师成 重犯 “,微信公众号 辩与呼 2020年1月6日发布,2020年9月20日访问,h t t p s m p w e i x i n q q c o m s v F M x k r0s h8N i C a t M7N R u e A;陈有西‘陈有西律师声明“,百度动态 陈有西律师 个人账号2020年6月18日发布,2020年9月20日访问,h t t p s m b d b a i d u c o m n e w s p a g e d a t a d t l a n d i n g-w i s e s o u r c e F r o m=s h a r e_u g c&n i d=d t_4334841438347269050㊂马静华杜笑倩律师网络披露刑事证据行为的合规性与正当性分析程甚至影响了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的律师受此激励,频频通过网络媒体披露案件的证据㊂当下,需要在理论层面厘清这种行为的性质并加以立法规制或引导㊂在理论上,围绕律师披露刑事证据的行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讨论㊂一方面,从合规角度分析和论证此类行为是否违反‘刑法“㊁‘律师法“或‘律师执业行业规范“,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㊁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其中,‘刑法“㊁‘律师法“的评价涉及合法性问题,‘律师执业行业规范“的评价涉及律师行业执业道德标准与伦理规范问题,故可统称为合规性分析;另一方面,从价值角度评判律师披露证据是否会危及公正审判,损害国家㊁社会或个人利益,还是恰恰相反㊂上述两方面的问题涉及辩护律师执业行为标准,与律师辩护权的范围及行使方式存在紧密联系,也影响到所代理的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倍受广大律师关切㊂在展开论述前,尚需要对律师披露证据行为进行一个现象学考察,以明确其原因㊁范围㊁来源㊁方式,确保讨论前提的准确性㊁讨论内容与前提的一致性㊂其一,从原因看,披露证据往往被律师当作不得已而为之的 最后手段 ㊂主要有两种情形㊂一是作为促进案件受理和立案侦查的触发手段㊂在受理案件和立案侦查过程的实践中,公安机关有时存在不作为和拖沓的现象,有的律师担心立案拖延导致证据灭失,会选择将自行收集的证据在网上进行披露,一方面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受理立案①,另一方面欲借助舆论关注持续推进案件进展㊂二是作为举报㊁申诉㊁控告不被受理或得不到答复时的兜底手段㊂一些案件受到政策因素影响,或者因相关单位和地方领导插手干预,侵犯了当事人和辩护人正常的申诉㊁控告等权利,在多次举报㊁申诉㊁控告无果后,有的律师会将涉及申诉控告内容的相关证据披露到网上,比如周泽律师披露吕先三案中包含的侦查机关违法讯问的录像㊂其二,从范围看,律师披露的证据具有多态性㊂上文提及的多起事件中,所披露的证据有的是全案证据,有的是部分证据,前者如聂树斌案,后者如吕先三案;从证据类型看,有的是普通证据,包括讯问笔录㊁询问笔录㊁现勘笔录㊁鉴定意见等,有的是特殊证据,如讯问录音录像㊁监控视频㊁技侦证据㊂一般来说,披露的证据范围越大,社会影响力越大;与披露特殊证据相比,披露普通证据更可能引起司法机关㊁特别是侦查机关的强烈反对㊂其三,从来源看,律师披露的证据主要来源于控方案卷材料㊂律师披露的证据既有自行收集的证据,也有控方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但多为控方案卷证据材料㊂无论来源如何,律师披露的证据整体上属于对辩方有利的证据,若来源于控方案卷,也是律师审查评估后认为能够证明辩护观点的证据㊂如周泽披露的吕先三案审讯录音录像,能够证明警察可能存在刑讯逼供㊁威胁等非法取证行为㊂披露全部案卷材料的情况极其罕见,前述杨金柱在聂树斌案申诉中公布全案证据即是一例,之所以全案披露而非选择性披露,主要是因为辩护律师认为全案事实不清㊁证据不足,而不仅仅是存在某一个或几个证据问题㊂其四,从方式看,律师披露证据的方式多种多样㊂从可利用的媒介来看,包括通过公共媒体披露和自媒体披露两种㊂但由于公共媒体有严格的审查限制,律师主要通过社交平台账号披露证据,如通过微信朋友圈及公众号㊁微博㊁博客等社交网络平台的个人账号进行发布㊂相比公共媒体,这种方式发布信息具有更加快捷㊁周期短,可随时对披露内容进行调整,受众的针对性强,能够及时得到舆论反馈,方便进行互动式讨论等优势㊂由于很多知名律师的平台粉丝众多,通过自媒体披露证据对案件的影响力不亚于通过正规媒体推广和报道㊂从披露的手段看,包括概括证据内容㊁贴图㊁公开电子卷宗,或者将含有证据信息的辩护意见直接发布㊂相比而言,贴图㊁公开电子卷宗的披露范围最大,而将证据信息隐含在辩护意见中的披露方式较为隐蔽㊂其五,从措辞用语看,律师披露证据的言辞表达因人或因案而异㊂有的律师采取较为保守的态度,客观地描述案情,基本上就案论案;有的律师则采取较为激进的表达方式,用词较为夸张;有的律师同时对地方公安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表达较为严厉的批判指责,甚至激发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群体之间的矛盾;有的律师则掺杂对一些类似案件的评论;有的律师还倾向于就个案发表概括性言论㊂此外,本文的研究对象有特定阶段性㊂如果律师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证据发生在生效裁判之后,而且判①典型案件如2019年9月20日,湖南长沙女律师何阳在长沙市中院门口被撞身亡一案㊂何阳之夫杨志凯律师10月8日在微信公众号 何阳h a i r s99 上发布‘情况说明“,认为公安机关将近20天内迟迟不予立案,担心错过案件取证调查黄金时期,呼吁对肇事者采取强制措施并开展刑事侦查㊂决书已经公开,那么律师披露证据与通过判决书公开证据在范围㊁内容和影响上看,没有本质区别,通常不会引发合法性㊁正当性的广泛争议㊂因此,本文将探讨的对象限定为在审案件的披露证据行为,包括一审㊁二审,以及通过申诉启动的审判监督程序㊂这是因为,从律师披露证据的动机看,通常是借此引发舆论关注㊁影响案件处理㊂同时,在裁判尚未生效的案件中,保护证据秘密才具有多元诉讼价值,包括有利侦查㊁避免影响公正审判等㊂因此,研究在审案件中律师证据披露问题更具有司法制度㊁诉讼法上的价值㊂二律师披露刑事证据的合规性分析在不少人看来,披露证据是律师执业的一种 负面清单 行为,既违背现行法律,不具有合法性;又违背律师伦理规范,不具有正当性㊂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应当严加禁止①㊂但是根据现行法律是否真的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呢?(一)刑事违法性分析律师披露刑事证据,实质上是公开刑事案件信息的行为㊂从刑法上评价这种行为的性质,首先需要从刑事证据的属性和证明内容等方面分析其内含的案件信息涉及哪些重要的法益,其中有哪些法益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进而区分其可能侵害的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在刑法规范体系中进行个别化的分析评价㊂律师披露的刑事证据属于应当纳入法庭调查的证据资料,这意味着,证据信息能否公开必然受到公开审判制度的调整㊂按现代刑事诉讼普遍遵循的审判公开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开为原则㊁不公开为例外的审判制度,即第十一条之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㊂ 这意味着,只要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证据的举证㊁质证㊁认证以及列出详细证据信息的裁判文书均应公开㊂而在公开审判制度之中,蕴含公正审判㊁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㊁保守国家秘密等多重价值,并通过特定的刑法规范予以保护㊂1.律师披露刑事证据,可能会损害公正审判的程序价值,但并不因此构成妨害司法公正的犯罪㊂在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审判公开的主体只有法院,因此,可以理解为在公开审判制度中,证据信息披露的主体是法院,而非当事人㊁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㊂一般认为,如果辩护律师披露的证据范围未超过法院公开的范围,那么即使未经授权,也不会损害公开审判的价值㊂但问题在于,这仅仅局限于披露证据种类㊁内容,而不涉及披露时间㊂如果辩护律师披露证据发生在法院公开证据之前,则可能对公众舆论起到一定影响,如果披露的是经过选择的部分证据㊁不可靠的证据,还可能导致错误的认识与评价;在舆论压力之下,法院㊁法官可能出于追求裁判的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而导致对案件的事实认定㊁裁判结果出现偏差㊂因此,即使律师披露的是法庭必然公开的证据,如果披露的时机不当,也可能对公正审判产生不利影响㊂当律师以最大化地追求胜诉(无罪或罪轻的判决)为根本目的㊁以积极或放任的主观态度操纵证据信息的披露时,这种行为便可能严重妨害司法公正,由此具备了相当的社会危害性㊂但现行‘刑法“第六章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中,对于辩护律师妨害审判公正的行为,仅规定了辩护人毁灭证据㊁伪造证据㊁妨害作证罪(第三百零六条)和扰乱法庭秩序罪(第三百零九条),根本未涉及公开审判的案件中不当披露证据的问题㊂也许在立法者看来,辩护律师纵有此种行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有限,与上述两种犯罪行为根本不能相提并论,未达到刑法评价的程度㊂2.律师披露刑事证据,可能严重侵犯特定对象的个人隐私㊁商业秘密等权利,由此构成 披露㊁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㊂‘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规定了辩护律师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②㊂判断律师通过网络披露的刑事证据是否构成此罪,主要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披露的刑事证据中是否包含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①②魏永征‘ 李案 余波和律师自媒体涉案言论的边界“,‘新闻记者“2014年第3期,第60-63页;倪寿明‘表达自由与公平审判之间 刑事诉讼参与人与法庭外陈述之限制“,‘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31日,第007版㊂除学者外,律师中亦有人持反对观点㊂如近期翟建律师和陈永福律师曾通过网络约辩的形式辩论 涉黑案件卷宗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翟建律师认为不仅仅是涉黑案卷,所有的刑事案卷都属于国家秘密不能进行披露,其依据是‘国家保密法“和‘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及附件‘确定检察诉讼文书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规定“等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内部规定;林礼国‘杨金柱泄密案的犯罪性质分析并请求法律监督的意见书“,微信公众号 独狼独往 2020年4月5日发布,2020年6月16访问,h t t p s m p w e i x i n q q c o m s t l J1s_wW q T g o63_q a K y c1Q㊂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㊁辩护人㊁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㊁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㊂ 公开披露㊁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㊂公开的案件信息 ;二是披露证据的行为是否造成这种信息的公开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㊂具体而言,如果律师披露的案件属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㊁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有关个人隐私㊁商业秘密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那么,需要进一步分析披露的证据是否包含个人隐私㊁商业秘密及未成年人的个人身份信息㊂如果披露的对象符合该罪的犯罪对象,还需要判断律师的披露行为是否造成这些信息被社会公众知悉,或者虽然未造成信息公开传播,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致诉讼参与人的名誉㊁人格遭到贬损,甚至引发自伤㊁自杀等严重后果,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等①㊂同时符合上述标准的情况下,律师披露证据的行为很可能构成 披露㊁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㊂3.律师披露刑事证据,还可能违反国家保密制度,构成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②㊂律师披露的刑事证据中含有尚未解密的 国家秘密 信息时,则可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㊂值得讨论的是,律师通过行使阅卷权获取的刑事证据是否可能成为国家秘密,这需要依据案件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具体分析㊂其一,辩护律师披露侦查阶段获取的含有国家秘密的证据,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㊂处在侦查阶段的证据材料可能属于国家秘密,对此,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保密范围和密级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公安保密暂行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以下简称‘检察工作秘密规定“)等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侦查阶段中属于国家秘密的证据范围㊂例如,根据‘公安保密暂行规定“,公安秘密属于国家秘密,而其中涉及侦查的国家秘密包括三项:一是危害国家和政治安全类的犯罪;二是技术侦查的内容和技术指标;三是立案㊁侦查㊁破案㊁预审和处理案犯的情况和材料㊂其中第三项又根据是否为大案㊁要案分属 绝密 机密 秘密 三个层级③㊂由于发布时间比较久远,两个规定认定密级的标准较为模糊,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主观性,对证据材料涉密的认定缺乏分类和详细说明㊂上述两个‘规定“之所以将部分侦查证据纳入国家秘密范围,相当程度上是基于侦查保密原则的要求,因为泄露这些证据可能严重妨害侦查进程,甚至造成侦查失败,如犯罪证据灭失㊁犯罪嫌疑人逃跑㊁同案犯串供,等等㊂基于侦查保密原则和国家秘密的性质,辩护律师如果违背保密义务披露证据,即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㊂在通常情况下,由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不享有阅卷权,难以获得侦查证据㊂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即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向侦查人员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时获得了本属于国家秘密的证据信息④,辩护律师应对此承担保密义务,但由于口头了解到的证据很难以特定形式呈现,也不容易产生舆论效果,因此未见律师因披露口头了解的涉密证据受到处罚的情形㊂其二,辩护律师披露通过阅卷获得的含有国家秘密的证据,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㊂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享有阅卷权,可以合法取得案卷材料,包括含有国家秘密的证据㊂这意味着,含有国家秘密的证据通过律马静华杜笑倩律师网络披露刑事证据行为的合规性与正当性分析①②③④张军主编‘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第9版,第1497页㊂‘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㊂ 第二款规定: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㊂ 此即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㊂根据‘关于公安机关保密范围和密级的暂行规定“, 公安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公安工作决策㊁计划㊁任务部署㊁各项业务工作和公安机关㊁武警部队的机构设置㊁人员编制㊁干部配备㊁实力装备等事项,以及有关这些事项的文件㊁档案㊁资料㊁会议㊁场所㊁磁盘㊁影片㊁录音录像磁带㊁计算机软件㊁笔记本㊁登记簿等载体 ㊂公安秘密依其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大小,分为绝密㊁机密㊁秘密三级,其中直接与刑事侦查有关的是:绝密级第4项 侦查中的重大叛国案件㊁反革命案件(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劫持㊁策反㊁暗害㊁爆炸㊁窃密)㊁非法政治活动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所使用的各种侦查手段和技术手段 ,第7项 技术侦查的机构和各种手段的设置㊁分布㊁使用的全面情况和获得的材料 ;机密级第3项 侦查㊁侦查技术 等工作中不涉及绝密内容的情况和材料 ,第7项 除 绝密 第4项以外的大案㊁要案的立案㊁侦查和预审㊁处理案犯的情况 ,第11项 各种秘密侦查器材㊁技术的设计图纸㊁生产规模及其性能和技术指标 ;秘密级第3项 不涉及 绝密 ㊁ 机密 内容的侦查 等工作的情况 ,第6项中 不属于 绝密 ㊁ 机密 案件的立案㊁侦查㊁破案㊁预审和处理案犯的情况和材料 ㊂该规定发布年代久远,还保留了一些诸如反革命罪等说法㊂根据‘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检察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包括:(1)绝密级,①泄露后影响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特大犯罪的案情和材料,②泄露后影响办理涉及国家稳定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的案情和材料,③泄露后影响办理涉及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案件的案情和材料;(2)机密级,①泄露后严重妨碍办理犯罪案件的案情和案件材料,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措施;(3)秘密级,①泄露后妨碍和影响检察工作的综合数据,②泄露后妨碍和影响检察工作的案件材料㊂检察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和行业的国家秘密,应按相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㊂‘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㊁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㊂ 由于‘刑事诉讼法“并未将 证据情况 排除在 有关案件情况 之外,辩护律师获取含有国家秘密的证据信息的行为属于辩护权范围,不应构成非法获取㊂师阅卷的渠道在有限范围内公开,但受‘保密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双重调整,含有国家秘密的证据不得向他人泄露㊂值得探讨的是,辩护律师阅卷获得的证据是否都是国家秘密,还是仅有部分证据属于国家秘密?实践中有司法机关认为所有刑事案卷材料属于司法秘密,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判例并不支持这一观点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2期刊登了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被告人于萍在代理马明刚贪污案时通过助理律师将案卷材料复印件交给马明刚亲属查阅,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于萍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㊂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检察机关有内部规定,但在移送的案卷上没有标明密级,在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没有人告知于萍关于马明刚贪污案的案卷材料是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故无法证实于萍明知是国家秘密而故意泄露,因此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遂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于萍无罪㊂根据上述判例可以认为,在任何一个案件中,不可能所有证据都是国家秘密㊂例如,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材料用于证明其刑事责任年龄,一般不太可能属于国家秘密范围,诸如此类的证据很多㊂更进一步来看,这个判例实际上确立了认定律师披露证据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应遵循 明示性标准 :(1)案卷上应标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的密级,(2)明确告知辩护律师哪些证据属于国家秘密㊂只有办案单位遵循了以上两项标准之一,才能认定辩护律师明知所泄露的证据属于国家秘密㊂对于律师披露的刑事证据是否属于国家秘密,除了上述 明示性标准 ,在实务中还遵循 公开审理标准 ㊂即无论案卷材料种类如何,是否涉及侦查秘密,只要案件公开审理,该证据在法庭上已经出示过,即视为向社会公众公开,当然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范围㊂例如,周泽律师披露的讯问录像,在证据类型上属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该案在一审法庭公开审理时已出示过被告人的讯问笔录㊂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㊁第一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讯问笔录与讯问录像应当保持高度一致性,不存在实质性差异㊂既然讯问笔录的内容已经公开,即可推定讯问录像记载的证据信息已经公开,不属于国家秘密㊂(二)行政违法性分析律师披露刑事证据是否具有行政违法性,可以根据‘律师法“㊁‘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律师处罚办法“)进行分析评价㊂在行政法范围内,律师披露证据的行为可能涉及保护国家秘密㊁商业秘密㊁个人隐私的 义务性规定 和对不当宣传㊁炒作等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禁止性规定 ㊂关于 义务性规定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国家秘密㊁商业秘密和不得泄露个人隐私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也有类似规定②㊂认定律师披露证据是否泄露国家秘密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与刑法上的评价具有一致性,区别主要是情节严重性的差异㊂行政违法性评价的难点是违反 禁止性规定 的行政违法行为㊂‘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违规执业当受行政处罚的九种情形,相应地,‘律师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㊁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㊂‘律师法“第四十九条所列违规执业的九种情形中,只有一种与律师披露证据有关,即 以其他不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㊂根据‘律师处罚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包含披露证据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律师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以对案件进行歪曲㊁不实㊁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的情形;另一种是‘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 违反规定披露㊁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㊁材料,或者本人㊁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㊁证据材料 的情形㊂应根据律师披露的证据内容和方式具体分析其是否具有 不当性 ,以及这种 不当性 是否与上述规定列举的其他方式程度相当㊂具体而言,在 对案件进行歪曲㊁不实㊁有误导性的宣传 中, 歪曲㊁不实 指的是宣传内容存在虚假性,比较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①②‘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㊁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㊂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㊂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㊁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㊁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和其他人的个人隐私㊂。

长沙律师协会

长沙律师协会

长沙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沙市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处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程序规则》长沙市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执业行为的实施办法(试行)》长沙市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执业行为的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长沙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处分规则和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程序规则执行。

第三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四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五条被投诉或被调查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统称为“被投诉人”。

经惩戒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在已受理案件的被投诉人之外追加有关会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为被投诉人。

第六条律师协会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坚持立案、调查、审查和听证、处分执行相分离。

第二章惩戒机构的设置及职能第七条本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本会会员违规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分。

第八条惩戒委员会由具有八年以上执业经历和相关工作经验,或者具有律师行业管理经验,熟悉律师行业情况的人员组成。

惩戒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由本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惩戒委员会的委员由本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审定,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惩戒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应报湖南省律师协会备案。

长沙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律师行业宣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律师行业宣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律师行业宣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长沙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律师行业宣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市)联络处、各市直律师事务所:现将《关于加强律师行业宣传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律师协会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关于加强律师行业宣传工作的意见近年来,全市律师行业宣传工作紧紧围绕发展大局,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坚持唱响主旋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促进律师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树立律师队伍的良好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律师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全面整合宣传资源,完善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提高律师工作的社会覆盖面和影响力,现制订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事迹鼓舞人,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围绕律师事业发展重大进展,大力宣传我市律师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中的积极作用,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为我市律师事业科学发展和法治长沙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基本原则。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宣传工作的正确方向;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营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浓厚氛围;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宣传;始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努力增强律师行业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始终坚持改革创新,使律师行业宣传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长沙市律师协会关于表彰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长沙市律师协会关于表彰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长沙市律师协会关于表彰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1.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律师协会关于表彰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2013年是我市律师行业改革创新、开拓进取、奋发有为的一年。

一年来,全市律师事务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按照管理规范、设施标准、运行有序的要求,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更趋专业化、标准化、精细化,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力地推进了长沙律师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为“法治长沙”和“三市”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这些成绩的取得,凝聚了广大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人员的辛劳与汗水、智慧与作为,他们在平凡的岗位上诠释着不平凡,在细微的琐事中践行着勇担当,是一支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的队伍。

其中,涌现出一批科学发展、规范管理的先进单位和一批爱岗敬业、务实干事、待人诚恳的先进个人,他们在提升管理水平,增强服务效能,强化沟通协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树立典型,推动律师事务所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激励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人员立足本职争先创优,经研究,决定授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等20家律师事务所“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先进单位”称号、王丹心等20名同志“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先进个人”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继续发扬立足律所、奉献行业、扎实干事的优秀作风,更好地发挥作用。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和全体行政管理人员要学习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岗位观、责任观、发展观;学习他们无私奉献、团结干事的思想境界;学习他们坚持原则、扎实工作的优秀品质;学习他们开拓进取、改革创新的务实作风;学习他们“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的工作态度。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和全体行政管理人员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组织管理机制、质量保障机制、收入分配机制,共同把律师事务所建设好、管理好、发展好,真正让管理出效益、让管理见实效,为长沙律师事业发展和建设“三市”、实现“三倍”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长沙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中心关于长沙城区内执业律师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答复

长沙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中心关于长沙城区内执业律师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答复

长沙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中心关于长沙城区内执业律师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长沙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中心关于长沙城区内执业律师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答复湖南省律师协会:接到你协会《关于请求解决长沙市城区内执业律师社会保险问题的报告》后,我中心从实际出发,进行了认真研究。

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一、《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五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所以,凡长沙城区内已成立但未前来我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律师事务所须尽快前来办理,以后成立的事务所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手续。

否则,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处。

二、对已在和将在我局参保的律师事务所及其职工,考虑到管理体制的特殊性、收入的不确定性以及没有统一的行业财务核算制度,查账征收有其难度等特点,允许其每年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五险统一征缴。

(根据湘劳社政字[2006]28号等文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根据长政发[2000]3号等文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根据长政发[2004]25号等文件参加生育保险;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等参加失业保险;根据长劳社发[2007]36号等文件参保工伤保险。

)三、对未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的灵活就业律师,可由省律协统一代办,在我局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长政办发[2006]29号等文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根据长政发[2004]23号等文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第25届法律服务产品研发暨模式创新论坛”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第25届法律服务产品研发暨模式创新论坛”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第25届法律服务产品研发暨模式创新论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5.22•【字号】湘律协通知[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第25届法律服务产品研发暨模式创新论坛”的通知(湘律协通知〔2014〕13号)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为了进一步推动律师行业服务创新,拓展律师服务领域,使律师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省律协将承办“第25届法律服务产品研发暨模式创新论坛”。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湖南省律师协会协办单位: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二、论坛时间2014年6月7日(星期六)上午8:30-下午18:00三、论坛地点湖南省委招待所(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20号,省委大院西侧)四、参加人员全省律师自愿报名参加。

五、演讲嘉宾及主题本次论坛将邀请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知名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及相关领域专家就法律产品研发、法律服务可视化及拓展模式创新等问题进行交流。

六、其它事项1、本次培训不收培训费用,交通住宿费用自理,省律协负责提供中餐;2、由于会场容纳人数有限(350人),会务组将优先安排已报名人员,请全省律师按要求报名参加;3、本次培训记入继续教育培训课时;4、参加人员请于6月7日上午8:30前在会场签到;5、请各市、州律协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律师参加论坛,并将参加人员名单汇总后统一上报。

各市、州律协和省直会员所务必于6月3日前将报名表发至*******************。

联系人:高晶波联系电话:*************邮箱:*******************附件:第25届法律服务产品研发暨模式创新论坛报名表湖南省律师协会2014年5月22日附件:第25届法律服务产品研发暨模式创新论坛报名表┌──────┬───┬──────────┬───────────┬───────┐│姓名│ 性别│所在律所│联系方式│备注│├──────┼───┼──────────┼───────────┼───────┤││││││├──────┼───┼──────────┼───────────┼───────┤││││││├──────┼───┼──────────┼───────────┼───────┤││││││├──────┼───┼──────────┼───────────┼───────┤││││││├──────┼───┼──────────┼───────────┼───────┤││││││├──────┼───┼──────────┼───────────┼───────┤││││││├──────┼───┼──────────┼───────────┼───────┤││││││├──────┼───┼──────────┼───────────┼───────┤││││││├──────┼───┼──────────┼───────────┼───────┤││││││├──────┼───┼──────────┼───────────┼───────┤││││││├──────┼───┼──────────┼───────────┼───────┤││││││├──────┼───┼──────────┼───────────┼───────┤││││││├──────┼───┼──────────┼───────────┼───────┤││││││└──────┴───┴──────────┴───────────┴───────┘。

给监狱的感谢信范文[修改版]

给监狱的感谢信范文[修改版]

写感谢信是一种表达谢意的方式,知道给监狱的感谢信该怎么写吗?下面就让带大家看看一系列给监狱的感谢信范文。

望大家采纳。

给监狱的感谢信范文篇一尊敬的付大夫:您好!我是一名曾经的服刑人员,现已刑满释放。

可能您早已忘记了我这名服刑人员,因为您每天都要给几十上百位和我一样的服刑人员看病。

可能您一开始就没把我当犯人,因为您的眼里只有患者。

付大夫,您还记得吗?当我第一眼见到您的时候,我的眼里充满了不屑,相貌平平的您给我的感觉就是和之前的大夫一样,都是一些麻木不仁的庸医。

他们没有多么高超的医术,却通通戴着一副比社会上的人还浓重的有色眼镜。

当时年近而立的我已经在里边呆了近十年了,如果说当初进来是因为心灵上的顽疾导致自己误入歧途的话,这么多年来,分监区的警官们就是一群圣洁的“白衣天使”,每天关照着我们的生活起居,鞭策着我们进行教育改造,我们的心灵也在一步步去除疾病、走向健康。

可当我们的身体有了疾病的时候,医务所某些大夫的敷衍塞责和麻木不仁深深地让我感到失望和无助,加上病痛的折磨,便更加感觉痛苦不堪。

付大夫,您知道吗?我的身体没有什么大病,但就腿浮肿这样的小病一折磨就是五六年。

不是因为我坚强,不愿给分监区警官找麻烦,也不是因为我清高,看不上医务所大夫的医术,真的是因为之前满怀希望的我前往医务所就医时的遭遇让我寒了心……哎,不提那些事儿了。

也怪我,时代改变了,社会进步了,周围的一切都在发生着悄然的变化,而当时我的思想还逗留在原地,固步自封。

我只感觉到了监狱里警官们对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的管理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而医务室里的日新月异却是自己始料未及的。

当周围越来越多的狱友劝说我前往医务所就医,并不断提及付大夫您对我们怎么怎么好的时候,在病痛的不断加剧刺激下,我决定求医一试,我倒要看看他们口中的付大夫到底是一个怎样的人。

那天天气很冷,分监区警官接到我的求医申请马上带着我来到了医务所。

有几年没来医务所了,这里大的格局没什么变化,倒是墙给粉刷了一遍,显得干净整洁,让人心里亮堂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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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一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考核等次评定结果
序号姓名所在律所性别考核
等次
序号姓名所在律所性别
考核
等次
1 李建东普特所男优秀19 夏亚平岳林所女良好
2 刘湘华环楚所男优秀20 周林涛芸生所男良好
3 晏丹海天所女优秀21 艾清韬一所女良好
4 马燕大成(长沙)

女优秀22 厉平春韬一所男良好
5 熊锦桂大成(长
沙)所
女优秀23 陈宗浩众议所男良好
6 谭灿盈科(长
沙)所
男优秀24 梁林金州所男良好
7 陈双清裕邦所女优秀25 韩业雪金州所男良好
8 刘钰华夏方圆

女优秀26 李艳红平尚所女良好
9 李进汗青所男优秀27 谭玉婷湘晟所女良好
10 刘莎汗青所女优秀28 彭佳盈科(长
沙)所
女良好
11 黄大方环楚所女优秀29 刘小平盈科(长
沙)所
男良好
12 姜绚丽金州所女优秀30 李军盈科(长
沙)所
男良好
13 卿泽娟兆弘所女优秀31 黄希浏阳河所女良好
14 何琴北京中银(长
沙)所
女优秀32 李亚军旷真所男良好
15 汪庆军同湘所男优秀33 张斌旷真所男良好
16 叶赛兰金州所女优秀34 陈继班赵湘宁(长
沙)所
男良好
17 朱慧天恒健所女优秀35 贾肖虎回归线所男良好
18 韩颖金州所女优秀36 谭金林华硕所男良好
2013年第一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考核等次评定结果
序号姓名所在律所性别考核
等次
序号姓名所在律所性别
考核
等次
37 李静和润所女良好55 成伶俐广济所女良好
38 袁江英道宽所女良好56 邢鑫人和人所男良好
39 李斌广济所男良好57 王斌回归线所男良好
40 徐慧融厦所女良好58 冯立坡华夏方圆

男良好
41 黄俊亮正旺所男良好59 陈思裕邦所女良好
42 周芳人和人所女良好60 谭硕裕邦所男良好
43 李伟炜弘所男良好61 候晶晶裕邦所女良好
44 徐嘉正军所男良好62 谢鹏湘成所男良好
45 马文杰芙蓉所男良好63 刘洋融邦所女良好
46 樊霞芙蓉所女良好64 曾志华夏方圆

男良好
47 李成军誉博(长
沙)所
男良好65 秦亚平河清所女良好
48 赵俊金州所男良好66 孙丹盈科(长
沙)所
男良好
49 王承志金州所男良好67 肖萍北京盈科(长
沙)所
女良好
50 肖霄元瑞所男良好68 黄菲芩北京盈科(长
沙)所
女良好
51 张静若华所女良好69 李璐曦孚悦所女良好
52 黄棋金凯华所男良好70 袁仕梁正旺所男良好
53 刘英麓和所女良好71 赵彬芬环楚所女良好
54 罗军辉超前所男良好72 易佳金州所女良好
2013年第一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考核等次评定结果
序号姓名所在律所性别考核
等次
序号姓名所在律所性别
考核
等次
73 毛雅琴通达恒信

女良好91 康丽娟金州所女良好
74 杨桂根金州所男良好92 彭蓉金顺达所女良好
75 李蔡锋元瑞所女良好93 张海峰金凯华所男良好
76 周游吟正所女良好94 王卫郴闻胜所男良好
77 刘善廷金凯华所男良好95 刘伟玲揽胜所女良好
78 刘强辰邦所男良好96 江中严明所男良好
79 刘溪泰宗所男良好97 李磊裕邦所男良好
80 何霞人和人所女良好98 丁丹天恒健所女合格
81 戴长征人和人所女良好99 张玉展航所男合格
82 王志强言顺所男良好100 王逸尘天润人合

女合格
83 潘相希开阳所男良好101 高娟纬地所女合格
84 欧利波湘泉所男良好102 罗丹和润所女合格
85 尹喜凤协力(长
沙)所
女良好103 周京军韬一所男合格
86 王振湘建所男良好104 张建珍醒龙所女合格
87 杨前华夏方圆

男良好105 杜诗梦金州所女合格
88 李婷广济所女良好106 何霁虹金州所男合格
89 李小华红雨所男良好107 朱玲湘泉所男合格
90 熊琎金州所男良好108 陈盼楚一所女合格
2013年第一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考核等次评定结果
序号姓名所在律所性别考核
等次
序号姓名所在律所性别
考核
等次
109 夏海燕森力所女合格127 李胜魁芸生所男合格
110 吴攀金桥所男合格128 刘贝华夏方圆

女合格111 苏俊娜融厦所女合格129 吴玲人和人所女合格
112 谭胜涛中银(长
沙)所
男合格130 唐登洪汇辰所男合格
113 刘晶中银(长
沙)所
女合格131 张书美红雨所男合格
114 卿丹湘民所女合格132 彭小舟北京盈科(长
沙)所
男合格
115 李晓芳博泰所女合格133 王茉莉北京盈科(长
沙)所
女合格116 谭明辉湘博所男合格134 彭泽华金顺达所男合格
117 陈文娟赵湘宁(长
沙)所
女合格135 王丹露高天所女合格
118 李攀赵湘宁(长
沙)所
男合格136 何娟君卓所女合格
119 周海芳湘民所女合格137 周声权协力(长
沙)所
男合格120 王力人和人所男合格138 杨建英恒昌所女合格121 王婧人和人所女合格139 伏凯金顺达所男合格
122 蒋志凌华夏方圆
所男合格140 张佳敏
协力(长
沙)所
女合格
123 李俊玲裕邦所女合格141 张前乐竞翔所男合格124 黄娟裕邦所女合格142 熊磊湘鼎所男合格125 黄美华越一所女合格143 邓碧辉金顺达所女合格126 王群霁虹所女合格144 雷恒金州所男合格
2013年第一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考核等次评定结果
序号姓名所在律所性别考核
等次
序号姓名所在律所性别
考核
等次
145 晏鹏瑶金州所女合格163 龚江华夏方圆

男合格146 刘超洋君卓所男合格164 张艳红汇辰所女合格147 张韧君卓所男合格165 罗平森力所女合格148 李超宁吟正所男合格166 胡跃武高天所男合格149 余翼佳境所男合格167 李洪鹏揽胜所男合格150 谢燕飞河清所女合格168 彭顺勇金州所男合格151 田剑衡海天所男合格169 甘章华弘一所男合格152 肖坤明裕邦所男合格170 李贺方照所男合格153 彭思琴麓和所女合格171 周瑶容唯楚所女合格154 马敬超泰宗所男合格172 张琳唯楚所女合格155 刘傲霜湘博所男合格173 刘玄芙蓉所男合格156 罗鹏旷真所男合格174 廖仁凯揽胜所男合格157 简劼辰邦所男合格175 李龙湘民所男合格158 刘芝兰高新所女合格176 杨佳海天所女合格159 付元贵高新所男合格177 毛俊响佳境所男合格160 谷仍平俊彦所男合格178 谭树军人和人所男合格161 向艳萍越一所女合格179 凌晨金州所男合格162 苏丹明竹所男合格180 胡步活纬地所男合格
2013年第一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考核等次评定结果
序号姓名所在律所性别考核等次
181 熊明强弘一所男合格
182 谢洲州同升(长
沙)
男合格183 鲁悦芙蓉所男合格184 王晓闻胜所女合格185 唐娅信韬一所女合格186 熊世遥湘商所男合格187 张晓武嘉麟所男合格188 张玉娟江海洋所女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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