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_整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JUNE 2021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整理人尼克知识改变命运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六)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七)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八)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九)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的;(十)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也可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
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优秀14篇)
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优秀14篇)《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全体教师认真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通过学习,我认识到,教师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下面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第一、教师要严格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我觉得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教师道德及教学就不能提升。
教师被誉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
教师是学生的启蒙人、开拓者。
然而特别是教师收礼、有偿补课甚至教师侵犯学生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教师整体形象,玷污了原本洁净的师生关系。
各种学生都有不同的心态,面对学生的过失,教师应予以教育,不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面对不同的学生应有不同的教育方法,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应是和谐可亲的。
从社会期望来看,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社会责任要远重于其他职业。
世界各国都对教师的职业行为都提出更高的伦理道德要求,设定师德红线也是许多重视教育的国家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二、教师要以德为本,身正为范教学质量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影响力的大小,而教师的影响力主要由品格因素、才能因素、知识因素和情感因素组成。
身教重于言教,因为教师职业的示范性极其重要,所以要求自己必须时时、处处用模范的言行去影响学生、教育学生。
作为教师的我们,面对的是一群活泼天真的孩子,我们对待孩子时要怀着一颗真诚的爱心,要把学生当着自己的孩子一样去关心、呵护。
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教师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学生,绝不能厚此薄彼。
尤其是对于有缺点或犯了错误的学生,一定要和风细雨,要多一点耐心,多一点细心,多一点责任心,多一点信心,多一点爱心……遇事一定要冷静,保持平常心。
作为教师,要满腔热忱地帮助学生,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不歧视学生,更不允许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
开征求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基础教育参考》
【年(卷),期】2014(000)001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建立健全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制度,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师德突出问题,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总页数】1页(P79)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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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5.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四川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教〔202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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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3篇)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3篇)《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学习心得本人根据教育局与学校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通过这次《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学习教育,我对师德师风教育的重要意义有较明确的认识,对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内容也更熟悉To现结合自己教育工作生涯,经跟大家一起学习、讨论和评议,将自己的学习心得总结如下:《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作为一个制度, 能很好地在教师日常工作生活起到警醒作用,促进教师道德及教学提升。
近年来一系列教师违反师德甚至是社会道德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教师整体形象,破坏了原来神圣的师生关系。
作为教师,其社会责任重大,其一言一行都有可能影响到祖国的下一代。
因此,《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出台,是对教师的职业行为都提出更高的伦理道德要求,是重视教育的国家采取的必要措施。
教师是知识的化身,是智慧的灵泉,是道德的典范,是人格的楷模,是学子们人生可靠的引路人。
换而言之,教师是学生美好心灵的塑造者。
因此,我时刻以“德高为师,身正为范” 这八个字提醒自己。
无私奉献、以德立教、以身示教,用高尚的人格为每颗纯洁心灵的塑造而竭尽全力。
一、要热爱教育事业,要对教学工作有鞠躬尽瘁的决心既然我们选择了教育事业,就要对自己的选择无怨无悔,不计名利,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力求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每一项教学工作,不求最好,但求更好,不断的挑战自己,超越自己。
二、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
本人系统的学习了《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文件,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恪尽职守,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三、加强道德素养,塑造人格魅力。
学识只能满足学生一时的求知愿望,真正打动学生内心的, 是人格和道德的力量。
这力量才是长久的,它将影响学生的一生,是学生未来的立身之本。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实施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
本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小学范围内的教师及教师培训机构。
第二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分类和处理第三条分类根据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程度和影响程度,将其分为轻微违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三类。
第四条处理原则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要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处理。
实行包容性原则,兼顾教师个体差异性和教育教学特点,注重教师教育引导和矫正。
第五条轻微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纪律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理,并督促纠正。
第六条一般违规行为处理对于一般违规行为,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教育谈话等方式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处理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彻底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可以采取停职、降职、解聘等措施,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违法违纪处理程序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在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教师享有合法权益。
第九条教师教育和培训为了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质,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培训,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指导。
第三章附则第十条宣传教育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对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家长的道德意识和素质。
第十一条监督与检查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制度,加强对教师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教育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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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8月整理).pdf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第二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或者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的;(三)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四)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五)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七)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培训中心(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或让学生及家长支付应由教师本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或为他人、校外培训机构推荐、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原则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原则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原则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一、总则为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违规行为分类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原则的行为分为以下几类:1. 严重侵犯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2. 违反教育教学伦理的行为;3. 徇私舞弊、不正当谋利的行为;4. 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5. 其他违反职业原则的行为。
三、处理办法1. 严重侵犯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处理办法对严重侵犯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停止违规行为;- 对受伤学生及其家长给予必要关怀和咨询;- 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开道歉;- 进行严肃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教育教学伦理的行为处理办法对违反教育教学伦理的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 进行内部调查,确实核实违规行为事实;- 对涉事教师进行教育与训诫,促使其悔过自新;- 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3. 徇私舞弊、不正当谋利的行为处理办法对徇私舞弊、不正当谋利的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 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 撤销违规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如返还贿赂等;- 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4. 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处理办法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 进行调查核实,严肃处理;- 对涉事教师进行纪律教育与训诫;- 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包括降职、辞退等。
5. 其他违反职业原则的行为处理办法对其他违反职业原则的行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理。
四、法律责任故意隐瞒、掩盖违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五、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自实施日起废止原有规定。
以上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原则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将在实施前公布。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定稿 (6951)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黑龙江省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严禁”》,结合我省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培训中心(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或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报销应由教师本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或为他人、校外培训机构推荐、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引言:中小学教师是社会培养未来栋梁的重要群体,他们的职业道德行为对学生的成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教师队伍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个别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
为了维护教育事业的正常进行、保护学生的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这些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制定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促使教师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一、范围和适用对象1.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适用于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的管理。
2.适用对象包括所有中小学教师,无论在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任教。
二、职业道德行为的界定1.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a.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教学计划和教学制度;b.违反职业道德伦理,伤害学生身心健康;c.不遵守教育教学纪律,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d.教育教学方式不合理,损害学生权益等。
三、处理程序与方法1.接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举报后,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尽快启动调查程序,确保公正、及时地处理问题。
3.对于职业道德违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a.轻微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纪律处分;b.严重违规行为,可以采取调离、停职、免职等行政处分;c.丧失教育教学资格的,可以采取终身禁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处分措施。
4.教育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的教育教学行为评估机制,提高对于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评估能力,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四、维权机制1.学生和家长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问题,并提供相关证据。
2.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投诉受理机构,并对受理投诉的程序进行明确。
3.学生和家长的举报信息应妥善保密,保护举报人和相关证人的权益。
五、监督机制与问责机制1.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检查评估机制。
2.对于工作中发现的教师职业道德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启动调查程序,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解读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解读向教师失德行为亮红灯——专家解读《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年来,一些教师体罚、收礼、有偿补课、不公正对待学生等问题备受社会关注。
29日公布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给予处分的严厉形式,向教师失德行为亮起了红灯。
严防教师体罚要让同行评议、家长监督近年来,人们把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归咎于少数教师师德低下,但在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看来,根本原因还在于两方面。
其一,由于政府部门投入不足,导致教师队伍良莠不齐。
尤其在学前教育阶段,不少幼儿园的教师没有教师资格证。
还有相当数量的幼儿园,本身就没有办学许可证,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
在这些幼儿园中,幼师比很高,老师的压力十分沉重。
其二,中小学和幼儿园实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学校办学对上级负责,避免老师体罚学生,往往依靠行政禁令,发文禁止体罚行为等,或者要求教师自律。
但这除了增加教师的焦虑、让老师在“火山口”之外,效果并不好。
“有效避免教师体罚学生的做法,当是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引入同行评价,以及家长委员会监督、评价。
”熊丙奇说,前者让教师安心教学事务,有合理的教育自主权,不被非教育教学事务分散精力;后者则让学校真正重视学生权益,为保障学生权益而完善学校教学设施,提供更好的教学服务。
近年来,新疆、福建、重庆等多地均出台文件,规定将“严肃处理”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
然而,对于“体罚”与“适当惩罚”的法律界定,在我国仍是空白。
杜绝教师收礼还需立法介入曾几何时,为含辛茹苦的老师带点新鲜的土特产、小礼物是学生和家长表达对教师感激之情,加深师生情感很常见的、很少受到质疑的方式。
然而,近年来,这种情感交流方式正在逐渐演变成教师与家长“交易行为”,“礼物”价值不断提高、风气也有越演越盛的趋势。
“这种行为有的已成为教师谋取经济利益的重要途径,也成了家长给孩子谋取正当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严重败坏了教育风气,破坏了教育公平,违背了教育精神,必须对这种行为亮起红灯。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3篇)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学习心得本人根据教育局与学校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通过这次《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学习教育,我对师德师风教育的重要意义有较明确的认识,对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内容也更熟悉了。
现结合自己教育工作生涯,经跟大家一起学习、讨论和评议,将自己的学习心得总结如下:《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作为一个制度,能很好地在教师日常工作生活起到警醒作用,促进教师道德及教学提升。
近年来一系列教师违反师德甚至是社会道德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教师整体形象,破坏了原来神圣的师生关系。
作为教师,其社会责任重大,其一言一行都有可能影响到祖国的下一代。
因此,《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出台,是对教师的职业行为都提出更高的伦理道德要求,是重视教育的国家采取的必要措施。
教师是知识的化身,是智慧的灵泉,是道德的典范,是人格的楷模,是学子们人生可靠的引路人。
换而言之,教师是学生美好心灵的塑造者。
因此,我时刻以 " 德高为师,身正为范 " 这八个字提醒自己。
无私奉献、以德立教、以身示教,用高尚的人格为每颗纯洁心灵的塑造而竭尽全力。
一、要热爱教育事业,要对教学工作有鞠躬尽瘁的决心既然我们选择了教育事业,就要对自己的选择无怨无悔,不计名利,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力求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每一项教学工作,不求最好,但求更好,不断的挑战自己,超越自己。
二、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
本人系统的学习了《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文件,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恪尽职守,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三、加强道德素养,塑造人格魅力。
学识只能满足学生一时的求知愿望,真正打动学生内心的,是人格和道德的力量。
这力量才是长久的,它将影响学生的一生,是学生未来的立身之本。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三) 开除处 分 , 公办学 校教师 由所在 学校 提
出建议 ,学校主 管教育部 门决定并报 同级 人事部 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 或者未纳入 人事编制 管理 的教 师 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 除其 聘任 合 同,报主 管教育部 门备案 。 第七条 处分决 定应 当书面通 知教师本人并 载
( 十) 不 听劝 阻 , 组织 、 要求、 诱 导学生 参加 校 外有偿补课 ,或者参 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
补 课 的;
( 十一 )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 应当给予相应 处分
的。
第五 条 学 校及 学校 主 管教育 部 门发 现教 师
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撤销 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 政职务 、 开除 。 其中, 警告期 限为 6 个月 , 记 过期 限
第六条 给予教 师处分按照以下权 限决 定 : ( 一) 警告 和记 过处分 , 公 办学校 教师 由所在 学校提出建议 , 学校主管教 育部 门决定 , 民办学 校 教师 由所在学校决定 , 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 二) 降低 专业 技术 职务等 级 、 撤 销专 业技 术 职务或者行政职 务处分 ,由教师所在学校提 出建 议 ,学校主管教 育部门决定并报 同级人事部 门备 案;
为 1 2 个月, 降低专业技 术职务 等级 、 撤销 专业技 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 2 4个月 。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 行为之一 的 , 视 情节轻 重 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
可 能存在第 四条 列举行为 的, 应 当及 时组织调 查 ,
核 实有关事实 。 作 出处分决定前 , 应 当听取教师 的 陈述和 申辩 , 也可 听取 学生 、 其他 教师 、 家长 委 员 会 或者家 长代表 意见。必要 时 , 可 以组织 听证 。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解读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解读向教师失德行为亮红灯——专家解读《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年来,一些教师体罚、收礼、有偿补课、不公正对待学生等问题备受社会关注。
29日公布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给予处分的严厉形式,向教师失德行为亮起了红灯。
严防教师体罚要让同行评议、家长监督近年来,人们把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归咎于少数教师师德低下,但在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看来,根本原因还在于两方面。
其一,由于政府部门投入不足,导致教师队伍良莠不齐。
尤其在学前教育阶段,不少幼儿园的教师没有教师资格证。
还有相当数量的幼儿园,本身就没有办学许可证,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
在这些幼儿园中,幼师比很高,老师的压力十分沉重。
其二,中小学和幼儿园实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学校办学对上级负责,避免老师体罚学生,往往依靠行政禁令,发文禁止体罚行为等,或者要求教师自律。
但这除了增加教师的焦虑、让老师在“火山口”之外,效果并不好。
“有效避免教师体罚学生的做法,当是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引入同行评价,以及家长委员会监督、评价。
”熊丙奇说,前者让教师安心教学事务,有合理的教育自主权,不被非教育教学事务分散精力;后者则让学校真正重视学生权益,为保障学生权益而完善学校教学设施,提供更好的教学服务。
近年来,新疆、福建、重庆等多地均出台文件,规定将“严肃处理”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
然而,对于“体罚”与“适当惩罚”的法律界定,在我国仍是空白。
杜绝教师收礼还需立法介入曾几何时,为含辛茹苦的老师带点新鲜的土特产、小礼物是学生和家长表达对教师感激之情,加深师生情感很常见的、很少受到质疑的方式。
然而,近年来,这种情感交流方式正在逐渐演变成教师与家长“交易行为”,“礼物”价值不断提高、风气也有越演越盛的趋势。
“这种行为有的已成为教师谋取经济利益的重要途径,也成了家长给孩子谋取正当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严重败坏了教育风气,破坏了教育公平,违背了教育精神,必须对这种行为亮起红灯。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小学教师是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力量,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
他们的职业道德行为对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教师队伍中,仍存在一些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个别教师。
为了规范教师队伍,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质量,制定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下面是对这份办法的实施细则,详细介绍该如何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
一、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界定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中小学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履行职业道德要求,损害学生身心健康,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
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种类1.虐待学生:包括对学生进行身体惩罚、精神侮辱、殴打等违法行为。
2.侵犯学生权益:包括对学生进行语言暴力、侵犯学生隐私、不公正评价等行为。
3.教学失职:包括不认真备课、敷衍了事、未按时上课等行为。
4.廉价教育:包括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评价学生、忽视学生个性发展等行为。
5.违规行为:包括在校外从事商业活动、接受学生家长的礼品等行为。
三、处理程序及措施1.举报与调查:任何人都可以对教师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应提供具体的证据材料。
学校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
2.处理措施:对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可以依次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批评教育:对于轻微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教师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悔过,以改正错误。
(2)警告处分:对于一般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给予教师警告处分,同时要求教师进行整改,并严格限期完成。
(3)记过处分: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给予教师记过处分,并要求教师接受心理辅导,同时进行整改。
(4)撤职处分:对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以给予撤职处分,并取消其教师资格证书。
3.诉讼救济: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省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实推进《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以及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等规定,制定《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9年3月25日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以及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教师是指省域内的省属普通公办高校、民办高校和成人高校的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受处分教师是中共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给予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解读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解读严防教师体罚要让同行评议、家长监督近年来,人们把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归咎于少数教师师德低下,但在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看来,根本原因还在于两方面。
其一,由于政府部门投入不足,导致教师队伍良莠不齐。
尤其在学前教育阶段,不少幼儿园的教师没有教师资格证。
还有相当数量的幼儿园,本身就没有办学许可证,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
在这些幼儿园中,幼师比很高,老师的压力十分沉重。
其二,中小学和幼儿园实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学校办学对上级负责,避免老师体罚学生,往往依靠行政禁令,发文禁止体罚行为等,或者要求教师自律。
但这除了增加教师的焦虑、让老师在“火山口”之外,效果并不好。
“有效避免教师体罚学生的做法,当是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引入同行评价,以及家长委员会监督、评价。
”熊丙奇说,前者让教师安心教学事务,有合理的教育自主权,不被非教育教学事务分散精力;后者则让学校真正重视学生权益,为保障学生权益而完善学校教学设施,提供更好的教学服务。
近年来,新疆、福建、重庆等多地均出台文件,规定将“严肃处理”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
然而,对于“体罚”与“适当惩罚”的法律界定,在我国仍是空白。
杜绝教师收礼还需立法介入曾几何时,为含辛茹苦的老师带点新鲜的土特产、小礼物是学生和家长表达对教师感激之情,加深师生情感很常见的、很少受到质疑的方式。
然而,近年来,这种情感交流方式正在逐渐演变成教师与家长“交易行为”,“礼物”价值不断提高、风气也有越演越盛的趋势。
“这种行为有的已成为教师谋取经济利益的重要途径,也成了家长给孩子谋取正当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严重败坏了教育风气,破坏了教育公平,违背了教育精神,必须对这种行为亮起红灯。
”首都师范大学副校长孟繁华说。
孟繁华指出,在学校教育生活中,教师不仅传递知识,也在通过自身的言行向学生和家长传递社会主流价值观,这直接影响到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
家长通过向教师送礼来换取教师对自己孩子的格外关注,一些教师以学生家长是否送礼和所送礼物价值多少来确定该学生能享受到的教育资源,这是违背教育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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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培训中心(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或让学生及家长支付应由教师本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或为他人、校外培训机构推荐、介绍有偿家教生源;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第八条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九条教师有本细则所列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对教师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提议,并进行调查取证;
(二)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意见,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被调查的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对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给予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处分决定书在送达教师本人和有关部门时,应实行送达制度;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师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教师档案。
第十三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学校及主管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者学校主管部门暂停其职责。
第十六条处分的解除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和各级各类学校除教师之外的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