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品的认定与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
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一条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条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条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
第四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为了正确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条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奥鹏北语14秋《竞争法》作业3满分答案
14秋《竞争法》作业3
一,单选题
1.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的罚款。
A. 1万以上10万以下
B. 2万以上10万以下
C. 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D. 2万以上20万以下
?
正确答案:C
2. 以下国家中没有使用商业贿赂的概念的是()。
A. 美国
B. 德国
C. 奥地利
D. 日本
?
正确答案:D
3.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巨奖销售行为主要是针对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进行规定的,最高奖的金额超过()的抽奖销售行为就构成巨奖销售行为,会受到禁止。
A. 1000元
B. 3000元
C. 5000元
D. 10000元
?
正确答案:C
二,多选题
1. 以下关于知名商品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知名商品不是经评定程序评定出来的荣誉称号
B. 知名商品的认定属于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认定结果不具有普遍效力,而只是在个案中认定的法律事实
C. 商品的知名性是指在市场上的一种知名度,知名商品具有地域性
D. 知名商品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商品。
?
正确答案:ABCD
2. 引人误解或虚假的广告宣传行为在()中都有非常具体的体现。
A. 攀比广告。
《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和《全国技术经纪人培训大纲》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和《全国技术经纪人培训大纲》的通知法规分类 > 法律法规〉中央法规〉部委规章及文件 > 其它各委【法规名称】国家科委关于印发《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和《全国技术经纪人培训大纲》的通知【颁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法规文号】国科发市字〔1997〕433号【颁布日期】1997—09—11 【实施日期】1997-09-11【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失效日期】【全文】国家科委关于印发《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和《全国技术经纪人培训大纲》的通知国科发市字〔1997〕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近年来,随着我国技术市场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市场服务功能的逐步完善,技术经纪业务有了较快的发展。
技术经纪是对技术交易中介服务内容的深化,依照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原则,培养和造就一批懂技术、善经营、熟悉市场经济法律政策的技术经纪人是提高技术合同成交率,加速技术成果转化,活跃与繁荣技术市场的重要工作内容。
目前在3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制定的地方性的技术市场管理条件中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对技术经纪业和技术经纪人的规范,有的省市已专门制定了地方性的技术经纪人的管理法规,对促进我国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技术市场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全国技术经纪人的培训和资格认定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技术经纪人的业务素质,根据《“九五”全国技术市场发展纲要》和国家有关技术市场法律规定,结合我国技术经纪业的实际,国家科委组织制定了《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并编制了《全国技术经纪人培训大纲》.在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广泛征求过各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就有关内容征求过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的意见。
现将《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全国技术经纪人培训大纲》印发给你们,望在组织地方技术经纪人培训和资格考核中参照执行。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的认定与法律保护
是 一个 十分 概括性 的概 念 , 并没有 较 强的理 论指 导性 。 一些 地方 传 投入 大 , 在北 京地 区几 乎人人 知晓 , 该 产 品 已经 在市场 上具 有
性 法规 则采 取 了列举 法对 知名商 品作 了界定 。例 如 : 《 上海 反不 了一定 的知名度 , 并为相 关消费人 群所知 悉” , 法 院就 是按照知 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人 民法院认 定 费列 罗为 知名商 品 , 其理 由为对商 品的知 名状况 的 商标 ” 的证 书 , 上述 证据 中所 涉荣誉 称号 均是 对该 企业酒 类产 品 评 价不能 仅理解 为其在 中 国大 陆 的知 名度 , 应 当根据其 在 国内外 知 名度 的认 可 , 其 中授予 时间 、 授 予部 门等事 实也 可 以反 映出涉 特 定市场 的 知名度 进行 综 合 的判定 。费 列罗公 司为 专业 生产 巧 案产 品的销售 时 间、 区域 等。 由此看 出 , 荣誉 称号 可 以证 明该企
常用 的证据 。
以会仙 矿泉 米酒 厂与天 下第 一店 酒厂“ 百粮 春酒 ” 案为 例。 。
商 品特 有的知 名度 的判断基 准是 中国境 内的相关 公众 , 产 生 本案 中 , 天下 第一店 酒厂提 供 了该厂 生产 的 “ 百 粮春 酒” 于2 0 0 3
的过 程通 常 为其在 中 国境 内的 生产 、销售 或者 其他 相关经 营活 年 5月被 中 国企业 品牌推选 委员 会授 予 “ 中国著名 品牌 ” 称号 的
对 其进 行 的法 律保 护 。
一
以北京 牛栏 山酒厂 与河 北省涂 水县 诗林 醉酿 酒 厂等不 正 当 竞争 纠 纷案 为例 。 一审判 决认 为对知 名商 品 的认 定 , 不能要 求任
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号】(2015)民三终字第2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7.07.27裁判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和“特有包装装潢”之间具有互为表里、不可割裂的关系,只有使用了特有包装装潢的商品,才能够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
抽象的商品名称或无确定内涵的商品概念,脱离于包装装潢所依附的具体商品,缺乏可供评价的实际使用行为,不具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进行评价的意义。
在确定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时,既要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鼓励诚实劳动,也应当尊重消费者基于包装装潢本身具有的显著特征而客观形成的对商品来源指向关系的认知。
正文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三终字第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欢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文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依东,男,该公司常务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福传,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1月16日前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波,男,该公司合规与法律事务部副经理(2017年1月16日起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健康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反不正当竞争法》考试复习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复习题一、辨析题1、甲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对日交易量超过一百手的客户,可以将手续费的2%作为折加费退还给他们,并有完整的财务手续。
甲交易所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错。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本案交易所章程已明示折扣给付方法,并要求办理完整的财务手续,故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甲商场与乙公司因为货款问题产生纠纷,甲商场拒绝出售乙公司生产的产品,并对外宣称乙公司产品中含有有害身体健康的物质,所以拒绝销售,乙公司的经营因此受到严重打击。
商场的行为属于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错。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所以,商场的行为属于诋毁该企业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3、乙工厂为了增加自己产品销量,模仿某著名厂家甲生产的同类产品的包装,足以使消费者认为该产品是甲工厂生产的。
两种产品的包装类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故乙工厂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演,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4、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
市卫生局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
当事人是市卫生局和某生产厂家,两者之间不构成竞争关系,其行为也没有排除或限制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竞争行为。
市卫生局的行为的确不妥,但是违反的是其他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5、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题库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证券公司规定,对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大户,可以将手续费的30%作为折扣返还给客户,并如实入账,其他证券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以下( D )说法是正确的。
A.甲证券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B.甲证券公司的行为构成贿赂C.甲证券公司的行为既构成贿赂又构成不正当竞争D.甲证券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某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本次活动分两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8名,各奖彩电一台(价值4500元);第二次一等奖3名,各奖录音机一台(价值23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参加第二次抽奖。
对此行为的性质,以下( B )观点是正确的。
A.开奖不允许分两次进行,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B.可以两次开奖,但最高奖的总值不得超过5000元,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C.可以两次开奖,因每次的最高奖额未超过5000元,属正当的有奖销售D.如果一人连续两次中一等奖的,可以认定为不正当有奖销售3、某白酒厂在其产品的电视广告宣传中称其产品"获1990年巴拿马酒类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
实际该酒厂并无获得此奖项的相关证明。
对这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 )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C.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D.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4、某县县政府部门为了保证本地蜜桔能够顺利销售出去,禁止其他地区的蜜桔经销商来本地销售蜜桔,该行为属于( A )。
A.滥用行政权力行为B.滥用优势地位行为C.滥用法律约束行为D.滥用政策制度行为5、下列行为中,属于商业贿赂的是( A )。
A.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B.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并如实入账C.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D.给予中间人的佣金,并如实入账6、某牌啤酒是国内知名品牌产品,2000年进入某地市场以后,销量直线上升,使当地的一种品牌的啤酒市场占有率迅速下降。
台州市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
台州市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台州境内知名商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鼓励公平竞争,切实维护知名商品所有人和知名商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知名商品,是指在台州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本办法所指商品适用于服务。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办法的保护。
第三条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知名商品坚持依法、独立、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知名商品认定申请:(一)在台州境内有生产经营活动,持有营业执照及其他资格证明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二)申请认定的商品投放市场满两年,为本市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三)申请认定的商品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排位领先;(四)申请认定的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五)申请认定的商品拥有与其知名度相当的广告宣传投入;(六)申请认定的商品不属于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产品,所提供的服务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经营的项目;(七)建有科学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近两年无重大质量事故。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认定:(一)近两年内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判为质量不合格商品经历的;(二)国家限制生产(经营)或淘汰的商品;(三)申请人在近两年内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查处的。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申请知名商品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二)《知名商品认定申请书》;(三)申请认定的商品基本情况介绍;(四)申请认定的商品商标注册证明;(五)有关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六)商品质量检测报告及相关荣誉证明;(七)申请认定的商品在我市的销售收入情况及在本市同行业中排位情况的说明;(八)商品销售地县(市、区)消费者协会就商品质量的消费者投诉情况说明;(九)申请认定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受到仿冒情况的说明;(十)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详解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详解(2013-08-03 18:43:23) 一、法律规定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二、第一款:相同或实质相同1、现有设计所谓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具言之,该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不得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在国内或者国外为公众所知:(1)出版物公开,即在申请日以前的正式出版物上已经记载了同样外观设计的情况。
(2)使用公开,即由于该外观设计的应用而为公众所知,如公开销售的产品本身的外观设计或者其包装物的外观设计等。
(3)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如口头公开,通过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或者电视的播放等方式使公众得知设计内容。
2、抵触申请判断对比设计是否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时,应当以对比设计所公告的专利文件全部内容为判断依据。
与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时,判断对比设计中是否包含有与涉案专利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3、判断主体(虚拟人)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时,应当基于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
不同种类的产品具有不同的消费者群体。
作为某种类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应当具备下列特点:(1) 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
例如,对于汽车,其一般消费者应当对市场上销售的汽车以及诸如大众媒体中常见的汽车广告中所披露的信息等有所了解。
常用设计手法包括设计的转用、拼合、替换等类型。
(2) 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知名商品的认定权及保护原则是什么
知名商品的认定权及保护原则是什么知名商品往往是社会承认的具有较好声誉的产品,这类产品对推动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作为保护对象的知名人物形象的范围本身有极大的弹性,并有扩大的趋势。
那么,知名商品的认定权及保护原则是什么?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知名商品的认定权是什么从法律意义上说,知名商品的认定方式归根结底就是推定认定和举证认定。
1、推定认定推定知名即只要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使用或者近似使用,就推定其具有知名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做了相关规定。
反推原则虽然简单易行,但是却没有考虑到有些非知名商品因其名称悦耳或包装美观而遭仿冒的可能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知名商品时基本不采用推定方式。
2、举证认定举证证明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否知名需要举证,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判断。
因为知名性看似一个名气问题,实质上是法益的证明问题。
史尚宽先生认为,“法益乃法律间接保护之个人利益。
”这种间接保护体现为:它不是一种已经证明的、不言而喻的法定权利,而是必须经证明才能确定其存在与其具体内容,也即在个案中需通过法官的解释而得以确认,并有司法文书得以宣示。
从这意义上讲,知名商品的认定是从一种待处理的法益到明确的权利的过程。
《不正当竞争解释》中明确规定“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且对于知名商品的认定因素作了规定二、知名商品的保护原则是什么一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知名商品”应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这里所提出的标准实际上还是一个很抽象、原则的标准。
如何具体认定“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需要结合立法精神、原则和实际情况作具体考虑。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能否激活知名而特有商品名称保护?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能否激活知名而特有商品名称保护?黄璞琳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在先商标继续使用抗辩制度:“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也就是说,在某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可能会有他人在先善意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在一定范围内与其合法共存,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要求该未注册商标持有人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当然,此类在先未注册商标以“双先”使用为前提:先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先于该商标注册人的使用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保护的“知名而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实质上是知名的未注册商标。
那么,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确立的在先商标继续使用抗辩制度,能否进一步激活前述“知名而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之保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2013年7月11日给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荣华月饼”是否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的相关观点,是否需要修正?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该复函中认为:“根据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商标一旦获准注册即具有专用权,排斥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本质上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相对于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而言具有补充性。
商标核准注册后,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能再通过实际使用行为而产生未注册商标权或者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否则将损害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价值。
第533357号‘荣华’商标于1990年11月10日即在‘糖果、糕点’商品上获得注册。
在他人已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存在的情况下,香港荣华公司不能依据其在后对‘榮華月饼’的使用行为,以相同或者近似标识在‘月饼’这一类似商品上再取得一个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知识产权法参考资料
知识产权法网上作业题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目前业已形成的是以()为龙头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A、反不正当竞争法B、民法通则C、合同法D、著作权法*2.世界上最早的商标法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B、美国兰哈姆法C、法国备案商标保护法令D、法国知识产权法典**3.甲公司申请注册的“鹰”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乙公司认为与自己注册在先的商标近似,自公告之日起( )内,可以提出异议。
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12个月**4.作者署名权的保护期限( )。
A、为10年B、为20年C、为50年D、不受限制二、多项选择题*1.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渊源包括()。
A、宪法B、合同法C、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D、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2.知识产权法调整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信息的()关系。
A、归属B、利用C、创造D、交换**3.根据商标使用对象的不同,可将其分为( )。
A、商品商标B、服务商标C、集体商标D、证明商标**4.以下各项中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范围的有()。
A、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B、商标、服务标记C、原产地名称D、集成电路布图设计**5.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包括( )。
A、植物新品种B、教学方法C、药品制造方法D、疾病治疗方法***6.北京大方公司申请取得了一个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公司有权( )。
A、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B、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销售其外观设计产品C、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D、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7.不适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包括( )。
A、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B、工程设计图纸C、口述作品D、时事新闻**8.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 )。
A、停止侵害B、消除影响C、公开赔礼道歉D、赔偿损失**9.地理标志权是( )。
A、一种共有权B、一种可以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C、不能转让的权利D、一种集体性的权利***10.《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青政字[2012]10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青政字〔2012〕10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26日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促进全市品牌经济发展,有效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本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请、特别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二)初级农产品和服务业商标自核准注册满2年,其他商标依法连续使用满3年且核准注册满2年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三)该商标所指商品在本市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信誉;(四)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类商品中居领先地位,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五)该商标所有人、使用人近3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企业信用良好;(六)该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08•【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1年12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李兆焯二00二年一月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以下简称广西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广西著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广西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西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各地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
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广西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广西著名商标的资格由广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六条广西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个案认定制度。
第七条认定广西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注册人的住所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时间在三年以上;(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有良好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较广,近三年的销售量、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居本自治区同行业的前列;(五)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六)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并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较大或者销售区域广泛;(七)该商标注册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八)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违反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者服务基本性能的虚假陈述都是违法的。 ------1946年《兰哈姆法》第43条(a)
分立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 垄断法分别立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 垄断法两种法律规范 所调整的违法行为合 并在一起
德国和日本
台湾《公平交易法》
统一式
混合式
没有专门的反不正当 竞争法,而是以若干 专项法律、法规和判 例调整各种不公平交 易行为
四、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制度
五、规制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制度
六、规制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制度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 限制竞争行为: 独占垄断 滥用职权 强行搭售 串通投标 • 不正当竞争行为: 假冒混同 虚假宣传 商业贿赂 侵犯商业秘密 有奖销售 商业诽谤 低价倾销(补充)
一、规制虚假标示行为的制度
美国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层次结构
1.反不正当竞争宪法规范 2.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3.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法规
4.反不正当竞争地方性法规
5.反不正当竞争部门规章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结构
1.实体法
2.程序法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体制度
一、规制虚假标示行为的制度 二、规制诋毁商誉行为的制度 三、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制度
•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 同的商标的;
•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
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
•
•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 注册商标标识的;
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某某(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
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某某(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06)民三提字第3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08.03.24裁判规则1.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在国际上已知名的商品,我国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其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
故认定该知名商品,应当结合该商品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并适当考虑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2.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指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盛装或者保护商品的容器等包装,以及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装潢。
3.对他人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正文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某某(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关键词:民事/不正当竞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基本案情:原告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以下简称费列罗公司)诉称:被告蒙某某(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某某公司)仿冒原告产品,擅自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被告蒙某某公司的上述行为及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公司)销售仿冒产品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蒙某某公司不得生产、销售,正元公司不得销售符合前述费列罗公司巧克力产品特有的任意一项或者几项组合的包装、装潢的产品或者任何与费列罗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相似的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的巧克力产品,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承担诉讼费用,蒙某某公司赔偿损失300万元。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混淆行为的规定及法律适用问题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混淆行为的规定及法律适用问题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反法)正式生效,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时隔24年的首次修改。
这次修改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体现出了法律在新的经济和技术背景下对市场竞争秩序的调整。
笔者仅选取新反法第六条的前两款进行分析。
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旧反法)第五条:“(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新反法第六条修改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对比原来的条款,可以看出,新修条款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明确通过该法保护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姓名等限于“有一定影响”;第二,明确保护并不限于“直接混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还包括“间接混淆”(“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以下将分别论述这两款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商品名称与包装装潢众所周知,商标可以通过注册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很多商品上的装潢性标识、标贴、名称、包装等,在投入市场时即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在市场中长期营销之后,这些标识、标贴、名称和包装累积了商品的商誉,消费者会逐渐将这些标识、标贴、名称、包装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标识。
这些未注册的识别性标识,本质上就是未注册商标,发挥着引导消费者购物的功能,必须加以保护,这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品包装、装潢的法理依据。
(一)从“知名”到“一定影响”,认定标准未变新反法将旧法第五条第(二)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表述,修改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以“一定影响”取代了“知名”,扩张了商业标识涵盖的范围。
知名商品认定流程和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知名商品认定流程和认定标准是怎样的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知名商标也是需要进行认定的。
那么知名商品认定流程和认定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我为您介绍。
知名商品对于消费者的影响是非常深的,对于消费者来说知名商标已经有了深刻的认知度,判断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不能以所有人对该商品是否知道为要件,而应当以该商品在相关的市场领域内有较高的知名度为要件。
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下知名商品认定流程和认定标准。
一、知名商品认定流程1、申请企业需要认定知名商标的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准保好下列材料:(1)、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特有(独创)证明;(2)、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最早、连续使用证明;(3)、相关公众对商品知悉程度证明;(4)、商品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利税和在市场上销售时间、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证明;(5)、广告或其他方式进行宣传商品时资金投入、持续时间、广告投放量、地理范围证明;(6)、行政机关认可的获奖证明;(7)、质量合格或优质质量证明;(8)、商品受其他法律保护证明;(9)、商品知名的其他证明(商品使用著名、驰名商标或专利等情况);(10)、他人擅自仿冒情况证明。
2、受理和初审当相关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受理申请,并且对于材料和知名品牌的认定进行一个初步的审查。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商品包装装潢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发给《申请表》;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3、评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温州市知名商品认定申请受理温州市知名商品申请后,由市知名商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并走访、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协会意见,查证相关资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整理书面材料交知名商品认定委员会评审。
认定委员会会议的评审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介绍被评审商品及审查情况,委员们对照条件和标准进行评议,最后进行投票表决,并现场公开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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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的认定与保护贵州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老干妈”)诉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老干妈”)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而尘埃落定。
但是由于该案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损害赔偿的计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抗辩事由、权利与利益的冲突等多方面的问题,而使得该案显得尤为复杂。
该案的关键所在还是在于权利冲突的问题。
此案的权利冲突涉及两个外观设计之间的权利冲突,也涉及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之间的冲突,还涉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之间的冲突。
但是由于此案的案由是不正当竞争,因此,权利冲突主要体现在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上,而不是其他两种权利的冲突。
从这个角度讲,我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非常成功的,没有过多纠缠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冲突,主要考虑贵州老干妈的产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从而认定其是否享有的该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法益。
当然,法院也并非没有考虑湖南老干妈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抗辩事由,但是通过简明扼要的阐述,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本案中许多问题的解决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二审法院恰当地把握住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衡量及公平的问题,很好地解决了本案的处理。
现就有关问题评述如下:一、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问题。
在本案中,贵州老干妈提起诉讼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而法院也正是引用这一条作为实体法上的依据作出相应的判决。
因此对贵州老干妈的产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就成为本案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否成立的重要前提。
在这里,首先需要澄清的一点是,由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是通过注册公示于众受到法定保护的权利,因此法律并不保护所有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而只是对于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提供这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而对于非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并不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
同时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对于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实际上也不是将其视为一种权利,而只是将其作为一种法益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而已。
当然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往往将对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视为一种权利。
1对于知名商品的认定,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来看,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但是国家工商总局曾经颁布一个行政规章,即《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在这个行政规章的第4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了知名商品的认定问题:“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被告在答辩状中多次提到,对于知名商品的认定,应当由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品本身的质量、销售地区、销售量、广告宣传等方面的因素确定,我们认为理由难以成立。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反不正当竞争处认为:“促成商品知名的因素是非常复杂的,很难说清楚是由哪些因素决定商品知名的。
商品的种类数以万计,不同的商品所处的市场领域和竞争状况不尽相同,从质量、销售时间、销售地区、销售量、广告宣传等商品在市场上的实际状况来规定适合于各类商品知名的具体标准,也是难以做到的,更不可能量化。
即使规定出具体标准,也难免有失科学与公正。
”2因此知名商品的认定,实际上采用的是反推原则,即只要有擅自使用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即可认定被擅自使用的商品属于知名商品。
对此,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把握的。
3如有法官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他人的‘知名商品’进行了侵权,主要采用‘反推原则’,即只要证明行为人确实擅自使用了与他人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即可认定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至于该‘知名商品’所得的有关奖励,可作为该‘知名商品’知名程度的参考。
”4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权威学理解释也是如此。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认为:“怎样掌握什么样的商品是知名商品?……可以划个较宽的标准,就是擅自使用或者近似使用他人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一般即可认为他人的商品是知名商品。
否则,为什么不用自己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而要去擅自使用或者近似使用他人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呢?原因就是他人的商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比较畅销。
”5而具体落实到本案,作为湖南老干妈,有擅自使用贵州老干妈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特别是追溯到1997年湖南老干妈与贵州南明唐蒙食品厂签署的联营协议,从该协议来看,湖南老干妈正是认为贵州地区的风味豆豉属于知名商品,才会与之联合开发。
从这个角度讲,完全可以认定贵州老干妈的风味豆豉属于知名商品。
至于湖南老干妈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擅自使用”的行为也是很容易认定的。
首先湖南老干妈使用的包装、装潢最初的时候与贵州老干妈的产品完全一致。
其次,作为湖南老干妈与贵州南明唐蒙食品厂联营,而贵州老干妈的产地,就是贵州南明。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湖南老干妈认为自己由于信息沟通欠缺,导致商品包装、装潢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结果,显然难以接受。
因此正是由于贵州老干妈的产品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因此作为湖南老干妈希望通过仿冒达到“搭便车”的结果。
因此湖南老干妈主观上具有故意,可以认定。
至于老干妈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也是很容易判断的。
商品的特有名称首先不能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
而“老干妈”恰恰不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
因为根据案件事实,我们可以发现,老干妈原来属于对于某人的特定称谓,但是在本案中,却首先由贵州老干妈用于风味豆豉,并在一段时间使用后,具有了相当的区别性特征。
以至于大多数的民众在听到此词后,都认为其代表的是一种风味豆豉,而非对某人的称谓。
凭此完全可以认定“老干妈”已经成为商品的特有名称。
而贵州老干妈的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也是很容易认定的。
正如二审判决所称“‘老干妈’风味豆豉产品的包装、装潢不是风味豆豉产品所通用的。
该商品外包装瓶贴的色彩是红色,整体图案的中部为陶华碧女士肖像,肖像下部为书写独特的‘老干妈’三个字,具有与其他类似产品商品包装、装潢相区别的个性特征。
”因此作为贵州老干妈,在实体上已经具备自己的条件,即商品属于知名商品,而且拥有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同时被告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的行为。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
二、利益衡量问题探讨在本案中还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对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此案判决后,有许多评论认为,既然湖南华越公司对老干妈名气的提升做了大量的贡献,应当对这些贡献予以认可,因此至少不允许采用停止侵害的这种责任承担方式,应当允许两家共用这个标识。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显然没有考虑到作为商品装潢,特别是知名商品的商品装潢的价值所在。
实际上一个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其价值功能类似于商标。
而作为商标,其重要的价值就表现在区别功能上,即作为不同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区别功能。
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所以商标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共有。
即几个申请人不能共同申请并共有一个商标。
6另外在商标许可的时候,也应当经过商标局的备案,其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商标的功能,即区别功能。
而在本案中法院如果不能要求湖南老干妈停止侵害,则如何保证两个相近似商品的区别功能。
这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因为消费者通过长期认知所获得的,对某种商品的信赖,因为这种商品标识的共存而被削弱。
因此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的角度,也应当要求湖南老干妈停止侵害。
至于有学者认为,湖南老干妈为这个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知名度的提高作出了贡献,甚至是主要的贡献。
我们认为是难以成立的。
因为一方面根据英美法的理论,手脚不干净者不受法律保护。
作为湖南老干妈,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
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允许对这种违法行为予以保护。
这岂不是意味着,如果你财大气粗,就可以就一个已经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或者包装,进行大规模的宣传,然后以对此商标或者包装的知名度的提高作出了贡献为由,要求共有这个包装。
这不变成了富人及强盗的天下。
如果允许这种做法,客观上也是违背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
另外实际上湖南老干妈的行为未必对在先使用的贵州老干妈构成任何的利益。
因为根据商标的淡化理论,一个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长期在相关产品上大量使用,势必冲淡这一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得其区别于相关商品的显著的区别性特征被淡化。
因此很难说,湖南老干妈的行为在客观上是有利于贵州老干妈的。
如果认为这种理由成立的话,也就意味着仿冒有理,盗版合法。
三、关于湖南老干妈的抗辩事由在本案中也涉及到外观设计的冲突问题。
由于本案的案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实际上本案没有涉及这个问题。
但是湖南老干妈在答辩时还是提出上了上述抗辩事由。
即由于湖南老干妈已经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已经享有合法的权利,所以不构成对贵州老干妈的侵权。
我们认为,湖南老干妈的理由同样难以成立。
在二审判决中,法院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认为应当保护在先权利是非常具有前瞻性的。
这一点已经体现在修订后的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中。
即外观设计专利权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除了“同申请日以前的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以外,还“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可见获得外观设计保护的条件之一就是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有的学者指出,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有效应当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
而在认定无效之前,就应当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
因此法院无权就专利权的问题作出判断。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个问题需要分两个方面考察,一方面是作为法院是否有权作出这个发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裁判;另一方面是即使在专利权有效的前提下,法院能否确定专利权与商品包装、装潢之间的冲突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依据修订后的专利法是可以的。
因为根据修订后的专利法,已经将确定专利有效与否的权利留在法院,即确保司法最终裁决权。
但是在本案处理时,专利法还没有作修订。
因此我们应当以当时的立法来考虑。
从当时的专利法来看,作为法院只能就发明专利的有效与否作出裁判,而且这种裁判也只能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
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与否,其最终裁决权是在专利复审委员会。
因此作为法院无权就本案中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有效作出裁决。
但是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虽然法院不能就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与否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