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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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建立和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是指对事实上已形成或即将形成不良贷款所应承担的责任。按承担责任主体分为贷款调查责任、贷款审查责任、贷款审批责任、贷款发放责任和贷后管理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是指对我市农村信用社贷款调查人、贷款审查人、贷款审批人、贷款发放人、贷后管理责任人以及负有特定职责的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包括:
(一)依据《***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湘信联发[2006]18号)认定列入或应列入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贷款。
(二)被银行业监管部门、审计机关等监管机构及本社检查发现,虽然尚未形成不良贷款但存在借款人未按约还本付息,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严重责任问题的贷款。
(三)下列违章违纪贷款:
1、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
2、跨区域贷款;
3、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
4、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
5、冒名贷款;
6、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
7、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
8、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9、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贷款;
10、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
11、其他违法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
(一)对贷款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是上述人员对每笔贷款业务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书面意见。没有明确意见或意见表示模棱两可的,视为同意。
(二)对贷款发放人、贷后管理责任人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是上述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与形成不良贷款之间的关联度。
第六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有责必究、尽职免责原则;
(四)违规程度与处罚力度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责任的认定
第七条有责情形
(一)贷款调查环节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形成不良贷款的,认定为有责:
1、未按调查程序进行调查并提交正式调查报告的;
2、对调查评估材料失实或隐瞒客观情况,误导贷款审查,造成审批人决策失误的;
3、发现借款人、担保人严重不良行为不如实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4、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贷款的;
5、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严重失实的;
6、未按规定审查核实抵(质)押担保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抵(质)物的市场价值和变现能力的;
7、未按规定审查保证人资格和能力,未对保证人进行实地核保的;
8、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的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
9、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二)贷款审查环节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形成不良贷款的,认定为有责:
1、未对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进行审查和认定的;
2、贷款调查明显失真、贷款资料不完备,审查同意的;
3、未对客户与本社签订的法律文书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4、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三)贷款审批环节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形成不良贷款的,认定为有责:
1、调(审)查人对贷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仍同意发放的;
2、未按规定或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
3、未按规定审查、核实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申请材料,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致使主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的;
4、明知借款人主体资格不符合而批准或担保人无担保资格仍同意接受担保的;
5、无权或越权审批贷款的;
6、对单位或个人强令发放的违规贷款或违规担保未予以拒绝而发放的;
7、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贷款发放环节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形成不良贷款的,认定为有责:
1、未签订有效合同和借据而擅自发放贷款的;
2、错填、漏填合同(借据)要素造成贷款出现风险的;
3、擅自修改合同条款致使借款人、担保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
4、发放贷款,未按规定核实借款人真实身份;
5、未按已审批的下柜通知书内容和所附相关条件要求放款的;
6、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贷后管理环节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形成不良贷款的,认定为有责:
1、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和反馈,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或挤占、挪用贷款资金、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改制、破产等重大事实的;
2、对贷后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3、未及时追索,丧失对贷款保证人担保责任追索权的;
4、未及时按规定行使贷款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权丧失的;
5、对抵(质)物的转让、转移、损毁、变卖等行为未报告或报告不及时,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6、故意或失职造成证明债权和担保物权等法律性文书、借据、合同、抵(质)押物权证、催收通知书、贷款偿还协议书等重要档案资料不齐、遗失或毁损的;
7、未采取有效措施中断、中止诉讼时效致使主债权及担保债权悬空的;
8、未按规定及时提起诉讼、申请执行,导致丧失诉讼、担保时效或执行时效的;
9、未及时进行资产回收和处置致使主债权悬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