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
商业银行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商业银行核销不良贷款
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责任和风险意识,有效防范化解信贷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行相关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核销不良贷款是指本行办理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贷款承诺、担保、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业务所形成损失的信贷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是指本行对核销的不良贷款授信业务全过程进行尽职调查,对各环节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或尽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违规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四条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应遵循客观公正、权责对等、宽严适度、有责必究、尽职免责的原则。
第二章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机构第五条本行设立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委员会,作为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的决策机构。
第六条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委员会主任由本行监事长担任,委员由审计稽核、合规、人事、监察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对需核销的不良贷款进行核查,核查需核销的不良贷款是否已进行责任认定;
(二)对已认定的核销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责任是否已经进行追究;
1。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优化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支行、分理处统称"分支机构〞〕信贷资产结构,防X 信贷风险,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目标,根据《贷款通则》、《金融##行为处罚办法》、《##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四级分类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和按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贷款. 以与下列违章违纪贷款:〔一〕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二〕跨区域贷款;〔三〕违规以贷收息, 以贷还贷;〔四〕违反规定或者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五〕冒名贷款;〔六〕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1 / 13〔七〕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九〕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与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投向不合理的贷款;〔十〕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者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十一〕其他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第三条不良贷款责任人.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责任人是指:①本行行长、副行长、有关高管人员、贷款管理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与风险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与信贷管理人员;②本行营业部主任、副主任、信贷管理人员〔含信贷会计,下同〕;③本行分支机构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信贷人员;④##、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人员;⑤擅自发放贷款的非信贷岗位人员以与与不良贷款有关联的其他岗位人员.在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时,所有责任人员都必须在贷款审批相关材料或者会议记录中明确"允许〞或者"不允许〞意见,并签名.没有明确表示"不允许〞意见的,或者没有发表意见以与意见表示摸棱两可的,均视同"允许〞.第一个允许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贷款管理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2 / 13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过错情节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不良贷款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不良贷款第二责任人对贷款负部份或者者次要责任.第五条对不良贷款的管理实行"包放、包收、包效益并承担经济责任〞的终身责任制. 不同的贷款管理责任人对不良贷款按下列标准承担不同的责任: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包片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并对形成的不良贷款负100%责任;2、在规定审批权限内,信贷业务人员直接经办的全部贷款,信贷业务员为第一责任人并对形成的不良贷款负100%责任.3、超过信贷员审批权限,信贷员调查允许报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发放的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70%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负30%责任.4、信贷员不允许,分支机构负责人坚持发放的贷款,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100%责任,信贷员不承担责任.5、超过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分支机构审查允许并上报本行审批的贷款,分支机构调查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60%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本行审批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分别负30%、10%责任.信贷员不允许上报,分支机构负责人坚持上报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3 / 1390%责任,本行审批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分支机构信贷员不承担责任.6、本行贷款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书面推荐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本行贷款管理委员会成员为第一责任人负90%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7、分支机构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审查、决策人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本行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决策人员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第六条会计〔主管〕人员也有管理贷款的相应责任, 因下列情形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的,会计人员应当承担责任:信贷人员按合同约定扣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并要求会计人员协助扣款的,会计人员接知后没有扣收贷款, 因此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的,按借款人当时的帐上资金额承担责任.信贷人员没有发出通知的,会计人员不承担责任.会计人员承担责任的部份, 同额抵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第七条造成风险和损失的不良贷款包括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除前款规定外,其实现形式主要有:1. 全额赔偿;2. 非全额赔偿;3.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其他处理. 以上三种实现形式可以并处.〔一〕全额赔偿是指责任人按100%承担责任;〔二〕非全额赔偿是指责任人按比例承担责任的部份;4 / 13第八条因不可抗力和政策性因素造成贷款损失,经本行稽查核准后,可以酌情赔偿或者不赔偿.第九条形成不良贷款或者造成贷款损失以与当责任人的经济能力无法继续履行赔偿责任的,或者赔偿损失不足以抵销其过错的, 由本行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视其情节轻重赋予下列处理:1.住手责任人的贷款调查权、审查权、审批权、决策权.2. 降低薪酬系数或者解聘职务、职称、待岗清收等.3.取销信贷员资格、信贷员等级.4.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5.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处理可以并处.第十条当年新放贷款到期收回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罚收保证金,并按前款规定赋予相应处理.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贷款或者损失的,按《##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5 / 13〔一〕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凭证等内容填写不规X 给贷款债权有效性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二〕对到期贷款未按规定履行催收手续的;〔三〕未按规定执行信贷业务审批备案制度的;〔四〕未按规定实行贷款"三查〞制度的.〔五〕发现借款人、担保人严重不良行为不如实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七〕匡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信用的.〔八〕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与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调查严重失真的;〔九〕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与担保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者担保人、抵〔质〕压物、质压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十〕未按规定到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的.〔十一〕未经审查岗审查发放贷款的;6 / 13〔十二〕审查岗人员因审查程序走过场,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十三〕未根据审查提出贷与不贷以与金额、期限、用途、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建议的;〔十四〕未对送交的信贷资料、调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十五〕未按规定验证借款人、担保人具有法律效力证件的;〔十六〕未按规定对借款人核定的授信额度进行审查的;〔十七〕审查通过有关责任人不明确的信贷业务的;〔十八〕未坚持柜面办贷,贷款责任人直接立据放款的;〔十九〕违规办理内部职工与其近亲属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二十〕未按调查程序进行审查并提交正式审查报告的;〔二十一〕审查通过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的信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二十二〕审查通过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规定的信贷、拆借等业务的.〔二十三〕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不坚持独立审查,按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7 / 13〔二十四〕违规审批向不符合借款条件的客户发放贷款的;违规违章审批跨辖区贷款的;违规违章审批未落实保证金的票据承兑业务的;违规审批向国家和上级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者企业发放贷款的;未经特殊授权,超过核定的客户最高额度审批发放贷款的;未履行有关大额贷款备案手续,造成贷款损失的;违规审批化整为零、多头贷款的.〔二十五〕审批发放需审贷委员会〔组〕审议而未审议或者虽审议但未通过的的信贷业务的;越权或者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二十六〕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审批发放不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审批发放冒名贷款、一户多证、超限额贷款的.〔二十七〕在办理担保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2、未按规定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3 、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真实性、有效性与抵〔质〕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的;4、接受抵押、质押担保,抵押率、质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5、抵押、质押贷款收回前,提前解除抵押、质押手续或者提前返还抵押物权证、质押物的.8 / 13〔二十八〕审批办理不符合承兑条件的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二十九〕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 、贷款占用形态反映不实的;2、贷款未落实贷后检查责任制的;3、贷后检查走过场,对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汇报的;4、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信贷跟踪检查或者无书面检查报告的;5、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予指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6、违反信贷档案管理规定,发现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损毁未与时报告或者与时追查、修补的;私自销毁、隐匿、篡改、创造虚假的信贷业务资料、证明、数据或者凭证的;7、未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手续的;8、违规办理跨辖区贷款的;9、未按规定与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X 权利,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未在法律规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帐停息、豁收或者缓收利息的;9 / 13〔三十〕在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暗箱操作或者因失职造成债权不能落实,导致损失的;对借款人、担保人催收不与时,导致丧失诉讼时效或者担保人免责的;对不良贷款借款人监控不与时,未与时对借款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采取措施,丧失保全时机的;对改制的债务人或者担保人隐匿财产或者发生重大变故,应发现未发现、发现后隐瞒不报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对破产债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主X 权利,或者在借款人破产终结后未继续向担保人追偿的;对借款人、担保人应起诉未起诉,导致债务人或者担保人隐匿财产、抽逃和转移资金,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明知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与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诉前保全或者诉讼保全,导致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导致案件审结后已无任何资金可扣划、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对有利于债权实现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执行障碍的;案件执行时,不积极配合法官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导致判决或者裁定不能执行或者可执行的财产被隐匿、资金被抽逃转移的;对已诉未结案监控不力,债务人和担保人有执行能力而未与时申请强制执行并催促法院执行的;擅自对外抛却债权、承诺不予起诉、一诉了之、执行不力或者不予执行的;与对方当事人内外勾结、恶意串通,导致案件败诉或者不能执行的;对拟诉讼的案件,诉前未按规程操作,冒然起诉造成损失的;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撤诉或者败诉的;在诉讼过程中的举报材料不全, 明确应该采集的证据没有取证的;事实陈述不清或者出示对债权不利的证据,导致案件败诉的;对一审败诉的案件,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应上诉而未上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需要申请再审的,而未在法定期间内与时提起申请再审的;诉前未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审查起诉的,致使案件败诉或者不能执行的;擅自同对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助,给债权带来隐患或者导致信贷资金严重流失的;诉前审查不精密,盲目决定起诉,给信贷资产造成损失的, 由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按比例承担资产损失;〔三十一〕抵债资产用于抵偿不良贷款过程中的下列情形:1、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扣除取得和变现抵债资产时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后,按规定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未足额冲减或者挪作他用的;10 / 132、蓄意压低价格处置抵债资产的;3 、未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分类卡片或者登记簿并记录抵债资产相关要素的;4、未按规定要求不定期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工作中违规违章行为发现后未与时处理的;5、抵债资产在保管过程中, 因保管不善造成资产损失、丢失的;6、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 以贷币资金支付抵债资产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应收利息〕差额给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7、抵债资产接收后,无特殊原因未与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8、未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自用或者无偿出借的;9、在出租、变现抵债资产过程中,弄虚作假、内外串通、以低价出租、变卖给关系人的;10、未经审批或者超权限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11、接收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12、接收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或者接收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的;11 / 1313、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应收利息〕时,其差额部份擅自抛却追索权的;14、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过程中失职、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的;15、在不良贷款管理、处置中, 因失职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或者未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请执行的;16、抵债资产变现后,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挪作它用的.17 、在贷款核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反呆帐贷款和其他损失核销、申报、审查、审批程序规定的;〔2〕核销工作中超权限审批业务的.〔3〕核销工作中泄露核销信息或者内外勾结、伤害本行利益的;〔4〕核销后收回呆帐贷款未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的.第十二条不良贷款责任人因违纪、##由国家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得免除按本制度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12 / 13第十三条本制度出台前的不良贷款与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以前的制度或者办法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没有制度和办法规定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制度合用于我行所有从事信贷工作的人员,不允许任何信贷管理人员有超越本办法的特权.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铜都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13 / 13。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操作规程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操作规程一、总则二、责任认定的原则1.事后追溯原则: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应当以不良贷款发生之后的行为为基础,综合考虑贷款人、借款人和相关人员的行为和责任,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2.归责原则:责任认定应当从管理者、贷款人、借款人和相关人员中寻找责任的主体,防止简单归咎于一些个人。
3.公平合理原则:责任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4.证据优先原则:责任认定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不能凭主观臆断或推测。
5.追溯时效原则:对于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应当在合理的时效内进行,以避免追究工作的滞后和失效。
三、责任认定的内容1.贷款机构的责任认定:贷款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不严、保管不力、内控制度不完善等,造成不良贷款的发生和扩大。
2.借款人的责任认定:借款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逾期还款、资金挪用等。
3.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涉及到贷款审批、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工作的相关人员,如果有失职、渎职等行为,也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4.资金监管机构的责任认定:对于监管不力、缺乏配合等行为,资金监管机构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1.不良贷款的发生通报:一旦发现不良贷款,贷款机构应当及时通报上级机构或资金监管机构,以启动责任认定和追究程序。
2.责任调查:相关人员应当根据通报要求,配合贷款机构进行责任调查,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3.责任认定与追究意见:贷款机构应当根据责任调查结果,形成责任认定与追究意见,并报相关机构审批。
4.审批及执行:相关机构对责任认定与追究意见进行审批,并下发执行通知,要求贷款机构根据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追究。
五、责任追究的措施1.贷款机构:贷款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内控措施,加强风险防控,优化管理流程,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借款人:借款人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比如增加利息、提前偿还等。
3.相关人员:对于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贷款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相应处理,比如停职、调离等。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不良资产追究责任的管理,保护债权人利益,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制定本《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金融机构、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需要对不良资产责任进行追究的相关主体。
第三条定义1.不良资产:指由金融机构持有或者管理的违约、逾期、呆滞等影响债权人权益的资产。
2.不良资产责任:指金融机构因处理不良资产过程中,对不良资产相关责任人追究的行为。
3.不良资产责任追究:指对不良资产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二章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的原则与程序第四条原则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对不良资产相关责任人实施公平公正的追究。
2.依法追究:依法对不良资产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维护合法权益。
3.证据确凿:依据真实、充分的证据进行追究,确保追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五条程序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应符合以下程序:1.确定责任人:通过调查、定性等方式确定不良资产相关责任人。
2.制定追究方案:根据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追究方案。
3.进行听证:依法组织听证,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辩解。
4.追究决定:根据听证结果和相关证据,做出追究责任人的决定。
5.实施追究:依据追究决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追究措施。
6.审核复核:根据需要,对追究决定进行审核和复核。
第三章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的措施与建议第六条追究措施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经济追偿:要求责任人对不良资产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2.行政处罚: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3.惩戒措施:采取限制责任人从事相关业务、降低职务等措施进行惩戒。
4.特别措施:针对特定情况,可以采取特别措施进行追究。
第七条追究建议为了更好地实施不良资产责任追究,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内部管理: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减少不良资产的产生。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意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责任追究是指在信用业务全过程中,对已出现信用风险业务或信用业务各岗位人员所实施的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是指对本行已存在事实风险的按照五级分类应归属于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信贷业务,下同),拟离职、退休(含内退)人员移交的由本行认定存在重大潜在风险的信贷业务的全流程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予以免责。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逐笔认定,责任到人;(三)有责必究,尽职免责。
第五条各岗位人员在信贷业务办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导致不良贷款形成或对不良贷款的形成无关联性作用的情形,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应根据《**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进行问责,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责任人第六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对象为本行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调查、审查、审批人员以及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清收人员等全流程责任人,包括:(一)经办信用项目部门的主协办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及其负责人;(二)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及负责人;(三)审贷委员会成员;(四)分管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行长助理、副行长及本行行长;(五)办理信用业务下柜发放及票据查询业务的相关人员;(六)信用业务发放后的管理及清收人员;(七)违法、违纪和违规办理信用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对于退休或内退时未能被发现,但后续查实对相关不良贷款负有责任的退休或内退人员,应当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海商行发〔2011〕187号关于印发《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十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附件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包括各支行、营业部(包括小额信贷服务中心等区域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支行”)、及XX农商行从事信贷业务拓展、授信、审批、风险防控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XX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责任、违法责任。
是指信贷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XX农商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贷款责任。
第五条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风险贷款、不良贷款、违章违规贷款以及XX农商行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信贷业务.第六条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XX农商行成立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贷款责任事项的评定追究工作。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为增强信贷人员的责任意识,防范、控制、化解贷款风险,实现信贷业务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2009年6月1日后新发生的不良贷款。
包括:1、逾期贷款和欠息;2、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3、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银行卡透支等;4、虽未到期,但因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物发生重大事项而导致借款人不能正常偿还的贷款本息等。
责任追究的对象1、支行行长、支行主管信贷副行长、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人员、审贷小组成员(支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2、总部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人员、审核人员(指信贷管理部门经理);3、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查、审核人员;4、主管信贷副行长、行长;5、总部审贷委成员;6、在相关制度、规定中明确负有贷款“三查”责任及其他责任的管理人员。
支行行长为贷款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行长和信贷员为直接责任人。
问责处罚类型1、经济处罚:包括扣发工资(包括风险金、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一次性经济赔偿。
2、行政处罚:包括诫勉谈话、停职收贷、降职、解聘职务、下岗等。
3、与支行实现利润挂钩。
第五条处罚标准(一)对支行责任人员的处罚1、对支行行长的经济处罚。
自不良贷款形成的下月开始,逐月分别按公司类贷款不良贷款余额的1‰、个人类贷款不良贷款余额的5%扣发工资。
不良贷款余额累计计算(下同)。
形成损失的,按不良贷款损失的10%,由支行行长一次性经济赔偿。
2、对支行行长的行政处罚(1)按不良贷款率给予行政处罚。
不良贷款率达到1%(含)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由行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不良贷款率达到2%(含)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停止行使职权,专职收贷;不良贷款率达到3%(含)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解聘原职务。
(2)按不良贷款余额给予经济、行政处罚。
当不良贷款余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经6个月不能降至500万元以下的,由行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经12个月清收不能下降至500万元以下的,停止行使职权,专职收贷,其绩效工资按50%兑现;不良贷款下降至500万元以下时恢复职权;经18个月清收不能降至500万元以下的,解聘职务,扣发绩效工资;经24个月不能下降到500万元以下的,下岗收贷,按全市当年社会最低工资水平标准发放工资;不良贷款余额每增加500万元,加重一档处罚;不良贷款每减少50%以上,减轻一档处罚。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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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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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时间:20XX/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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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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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引言
03.
银行不良贷款 责任追究制度 概述
04.
银行不良贷款 责任追究制度 的核心要素
05.
银行不良贷款 责任追究制度 的实施与监督
07
研究结论
银行不良贷款责 任追究制度的重 要性
银行不良贷款责 任追究制度的现 状与问题
完善银行不良贷 款责任追究制度 的建议
未来发展趋势与 展望
研究不足与展望
研究样本数量不 足
研究方法有待改 进
未来研究方向展 望
政策建议与实施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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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时间:20XX/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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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 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包括清收、 重组、核销等,以降低风险并减 少损失
透明度和公开性:银行应提高透 明度和公开性,向公众披露不良 贷款的责任追究结果和处理措施, 以增强公众对银行的信任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 与监督
05
实施机构与职责
适用对象:包括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风险管理人员等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 要素
04
责任主体与责任客体
责任主体:银行及其工作人员 责任客体: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方 责任主体在不良贷款中的角色与职责 责任客体在不良贷款中的角色与责任
责任范围与责任程度
责任范围: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哪些行为或决策可能导致责任追究 责任程度:确定责任追究的程度,包括不同行为或决策对应的责任轻重和惩罚措施
信用社(银行)对责任不良贷款追究处罚的处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对责任不良贷款追究处罚的处理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联社制定的不良贷款责任清收措施,进一步推进不良贷款责任清收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不良贷款责任清收的长效激励机制,实现信贷资产质量的持续好转和稳步提高,经办事处会议研究,对全辖农村信用社责任不良贷款进行追究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处理办法:第一条基本原则。
根据我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类型、金额的实际情况,在对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清收和责任追究处理上实行“全面认定、奖惩结合、宽严适度、公开透明、分级负责”的原则。
全市各联社统一实行本办法,不得执行有悖于本办法的其它办法和标准。
第二条全面认定就是对所有的不良贷款要全部认定,区别情况,落实放款责任,符合责任清收条件的实行责任清收。
按照不良贷款形成时间对责任清收划分为今年年1月1日至今年年7月1日和今年年7月1日以后两个时段。
对今年年12月31日以前的不良贷款各联社也必须要落实责任人,可只实行岗位清收、奖励清收、依法清收的办法,不实行责任清收。
第三条对今年年1月1日以后今年年7月1日以前发放形成的存量不良贷款要实行全部认定,坚决杜绝有不良贷款无责任人的现象出现。
要逐笔认定责任人,落实清收责任人,实行责任清收。
对代办站原代办员发放的贷款和因为受灾、政府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都要认定。
***市自然灾害频繁,农村信用社下辖代办站多,形成的不良贷款数额大、户数多,2002年底以前政府干预形成的种、养业等不良贷款未能充分体现等因素,目前全市小额农户贷款逾期或形成呆滞、呆账的达28.95万户、18.47亿元,其中绝大多数农户已多年不再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
这些贷款如果不进行责任认定,再加上基层信用社人手不足等原因,是很难收回来的。
所以要坚持对这部分贷款实行全面认定、全面落实到信贷员、片管员或基层负责人身上的原则,做到有人管、有人负责去收,抓紧清非压户。
第四条对今年年7月1日以后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逐笔认定,不论是什么原因形成的,均要实行责任清收,发生一笔,认定一笔,责任清收一笔。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海商行发〔2011〕187号关于印发《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十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附件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包括各支行、营业部(包括小额信贷服务中心等区域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支行”)、及XX农商行从事信贷业务拓展、授信、审批、风险防控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XX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责任、违法责任。
是指信贷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XX农商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贷款责任。
第五条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风险贷款、不良贷款、违章违规贷款以及XX农商行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信贷业务。
第六条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XX农商行成立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贷款责任事项的评定追究工作。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5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贷款业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发生贷款客户履行贷款合同约定义务,贷款已逾期一个月以上,贷款被公司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给公司带来较大贷款风险和造成贷款损失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是指因公司工作人员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操作规程规定,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或不良影响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贷款项目调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贷款的,应追究责任:(一)不严格履行贷款项目调查义务,造成调查结论失真的;(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未在调查报告中注明的;(三)发现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状况有明显恶化或有偷逃债务倾向未及时报告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贷款操作规程规定行为的。
第四条贷款项目审核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贷款的,应追究责任:(一)不严格履行贷款项目审核义务,在失真调查的结论上签署了同意贷款意见的;(二)发现贷款项目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等问题未向贷审会说明的;(三)发现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状况明显恶化或有偷逃债务倾向未及时向上报告,并未采取处置措施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贷款操作规程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贷款项目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贷款的,应追究责任:(一)不严格履行项目评审义务,发现贷款项目存在问题在表决时仍同意贷款的;(二)串通其他贷审会成员为他人谋求贷款的;(三)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贷款操作规程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贷款项目决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贷款的,应追究责任:(一)发现贷款项目存在问题,仍签署同意贷款意见的;(二)强令贷款项目调查、审核和贷审会成员为他人贷款的;(三)发现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状况有明显恶化或有偷逃债务倾向而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贷款操作规程规定行为的。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意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责任追究是指在信用业务全过程中,对已出现信用风险业务或信用业务各岗位人员所实施的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是指对本行已存在事实风险的按照五级分类应归属于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信贷业务,下同),拟离职、退休(含内退)人员移交的由本行认定存在重大潜在风险的信贷业务的全流程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予以免责。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逐笔认定,责任到人;(三)有责必究,尽职免责。
第五条各岗位人员在信贷业务办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导致不良贷款形成或对不良贷款的形成无关联性作用的情形,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应根据《**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进行问责,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责任人第六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对象为本行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调查、审查、审批人员以及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清收人员等全流程责任人,包括:(一)经办信用项目部门的主协办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及其负责人;(二)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及负责人;(三)审贷委员会成员;(四)分管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行长助理、副行长及本行行长;(五)办理信用业务下柜发放及票据查询业务的相关人员;(六)信用业务发放后的管理及清收人员;(七)违法、违纪和违规办理信用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对于退休或内退时未能被发现,但后续查实对相关不良贷款负有责任的退休或内退人员,应当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建立和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是指对事实上已形成或即将形成不良贷款所应承担的责任。
按承担责任主体分为贷款调查责任、贷款审查责任、贷款审批责任、贷款发放责任和贷后管理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是指对我市农村信用社贷款调查人、贷款审查人、贷款审批人、贷款发放人、贷后管理责任人以及负有特定职责的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包括:(一)依据《***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湘信联发[2006]18号)认定列入或应列入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贷款。
(二)被银行业监管部门、审计机关等监管机构及本社检查发现,虽然尚未形成不良贷款但存在借款人未按约还本付息,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严重责任问题的贷款。
(三)下列违章违纪贷款: 1、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2、跨区域贷款;3、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4、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5、冒名贷款;6、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7、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8、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9、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贷款;10、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11、其他违法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
(一)对贷款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是上述人员对每笔贷款业务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书面意见。
没有明确意见或意见表示模棱两可的,视为同意。
(二)对贷款发放人、贷后管理责任人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是上述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与形成不良贷款之间的关联度。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XXXX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内部监督,严肃信贷纪律,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X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责任追究是指在办理贷款业务全过程中,对各环节、各岗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贷款责任追究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宽严适度、全程监控、责任到人、有责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责任追究的对象为本行贷款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发放、贷后管理以及贷款收回等各环节、各岗位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信贷人员)。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界定及处罚措施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分为违法违规责任和失职责任两种。
违法违规责任是指因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对相关人员追究的责任。
失职责任是指因失职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贷款损失对相关人员追究的责任。
第六条信贷人员已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但由于客观原因酿成信贷风险的,不在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的范围之内。
客观原因主要是指自然灾害或借款人意外伤亡等非主观因素。
第七条贷款责任的界定。
由责任人自主考察、发放,经贷审委审议、总行审批,本人同意承担第一责任的贷款,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相关《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发放的贷款,经认定责任人承担的贷款,属责任贷款。
责任交接:信贷人员因工作调动、区域轮换等原因变动工作岗位的责任贷款,由风险管理部逐笔建立登记簿,在稽核监保部门的监督下,交接双方共同外核、清查档案,明确责任。
双方无异议的,由继任者承担收回责任。
原责任人因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造成以后贷款产生纠纷或因其违规行为导致贷款到期难以收回的,仍由原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八条处罚措施。
经济处罚:主要以经济赔偿、扣发工资的形式做出。
对经济处罚款项,设专户管理,用于归还贷款。
1.经济赔偿是指相关责任人员按照造成贷款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贷款损失金额由责任追究委员会认定。
突泉蒙银村镇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突泉蒙银村镇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突泉蒙银村镇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为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进一步明确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促进各项信贷规章制度执行和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章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农村信用有关规章制度,特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法规、金融规章,监管当局、省联社和联社各项信贷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而形成的不良贷款(以五级分类标准确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信用社所有员工,包括已离退休人员(含内退人员)。
三、对已调离人员在本联社工作期间的违规违章行为,造成资金损失的,联社对其有追偿权。
四、实行连带责任追究制。
对不良贷款形成负有直接和间接责任的当事人、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依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分别追究责任。
五、责任追究的原则:(一)实事求是,证据确实;(二)公开、公平、公正;(三)实行处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六、客户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面熟悉信贷工作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规范加强信贷业务。
七、联社稽核监察保卫部门对信贷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对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不良贷款责任处理种类:(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工资、赔偿损失;(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离岗清收、下岗清收、停职。
以上三类处理可以并处。
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并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责任认定。
由责任人自主考察、发放,或虽经信用分社、信用社(部)贷款审批小组或联社贷款审查、审批委员会审批,本人同意承担第一责任的贷款,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省联社、联社《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发放的贷款,经认定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贷款,属责任贷款。
私人银行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私人银行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一、概述私人银行核销不良贷款是一项重要的业务活动,核销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银行资产质量和合规经营。
为了明确不良贷款核销的责任认定及追究办法,本文档旨在提供相关指导。
二、不良贷款核销责任认定不良贷款核销责任的认定应基于以下几个因素:1. 贷款合同:核销决策应符合贷款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内部程序:核销决策应在严格的内部程序下进行,确保决策的合法合规性。
3. 风险评估:核销决策应基于全面的风险评估,确保合理有效。
三、不良贷款核销责任追究办法对于核销不当的责任,应当按以下方式进行追究:1. 内部追责: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追责机制,对不良贷款核销责任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的情况进行追责。
2. 外部监督: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私人银行不良贷款核销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当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 法律制裁:如核销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相关责任人将面临法律制裁和司法追究。
四、其他注意事项1. 私人银行应始终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良贷款的核销决策进行认真审慎,并确保程序合规。
2. 不良贷款核销责任的认定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避免主观随意性和歧视性。
五、结束语准确认定私人银行核销不良贷款的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维护银行合规经营和保护客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私人银行应加强内部管理,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推动整个行业健康发展。
以上为私人银行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的文档内容。
---注意:本文档旨在提供参考,具体操作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进行。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制度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制度在银行的世界里,不良贷款可真是个让人头疼的话题。
想象一下,你去银行借了点钱,心里美滋滋的想着要买新车,结果没过多久,这车还没开出去,贷款就变成了不良贷款。
哎,真是“希望越大,失望越大”。
这时候,银行可不乐意了,开始追着你要账,就像小孩追着冰淇淋车一样。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银行可得好好理清责任,别让不良贷款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
责任认定这块儿,银行得搞清楚是怎么一回事。
有些人借钱就是不打算还,这种情况就得好好处理,银行不能就这么大方“算了”。
再说了,贷款合同上可是写得清清楚楚的,不还钱可不行,银行不是慈善机构。
可有些借款人可能真的是遇到困难,生意失败、家庭变故,这个时候银行也不能一味地追着要钱。
得看情况,分清楚谁该负责,谁又是受害者。
这就好比说,有的人借了钱是想干大事,结果却在半路上摔了一跤,难道银行要为了这摔跤的事就把所有责任都推到他身上吗?然后,说到追究制度,这就像是给银行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银行不光要记账,还得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想象一下,银行就像个穿着铠甲的骑士,手里拿着法律的剑,随时准备面对不良贷款的挑战。
如果借款人真的逃避责任,银行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到底。
可别以为这是一件轻松的事,法律程序可是一条漫长的路,得耐心走下去。
贷款人可能还会“玩失踪”,这可真是个棘手的问题。
银行在追究责任的时候也得注意方法。
打个比方,像个好警察,不是见人就抓,而是得先了解事情的真相。
沟通很重要,银行可以主动联系借款人,看看他们的真实情况。
借款人也不想逃避责任,只是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
此时此刻,银行可以伸出援手,帮他们找到解决方案,这样不仅能维护自身的利益,也能让借款人感受到温暖。
银行还可以考虑制定一些合理的,给那些因为特殊情况而导致贷款不良的人一条生路。
就像是“给一根救命稻草”,帮助他们重新站起来,重新踏上还款的路。
这样一来,银行也能避免不良贷款的增加,双赢的局面可不是梦。
村镇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
ⅩⅩ村镇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以及《ⅩⅩⅩⅩ村镇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ⅩⅩⅩⅩ村镇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风险分类标准和相应程序认定为次级类及以下的微小企业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由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工作组实施。
第三章责任认定及追究范围第五条我行贷款业务按照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相应程序认定为不良贷款的均应按本办法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有关责任认定结果、责任追究(或免责决定)及处罚决定作为损失类资产核销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责任认定及追究对象是指对在贷款调查分析、决策审批、放款支付、贷后管理以及日常管理中存在责任行为且负有责任的各环节信贷人员。
主要包括:贷款调查分析及维护的信贷员、后台人员、支行主管、各级拥有受权权限的审批人员。
第七条责任行为是指信贷人员在贷款调查分析、决策审批、放款支付、贷后管理以及日常管理中存在的违反授信业务管理和操作流程的有关规定、或违反授信尽职有关规定、或发生职业道德风险并且与不良贷款的形成具有因果关系,或对不良贷款形成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的行为。
第八条按照“首问负责”原则,存量贷款客户由调查分析的信贷员进行维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原则上不移交。
如确因异地工作调动等符合贷款组合移交条件的,移交以后客户贷款出现逾期的由接收该贷款的信贷人员承担清收责任,移交该笔贷款的信贷员应协助维护和催收;如移交时贷款已处于逾期状态,仍由负责调查分析的信贷员承担清收责任,接收该贷款的信贷员应协助维护和催收.已调离岗位或移交了客户的微小企业信贷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责任行为的,仍须予以问责。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Xx公司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借款责任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及责任处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及各。
第三条及各分别成立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小组,按程序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不良借款主要指各经办的借款,其金额包括不良借款的剩余本金和利息、违约金等。
第二章责任划分及认定原则第五条责任认定原则(一)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应遵循尽责免责的原则。
(二)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应综合分析不良形成原因,确定各业务环节及各经办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比例。
(三)对于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不良借款,除按照责任认定处理外,相关责任人还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不良借款,除在公司内部认定责任外,还将通过法务部门维护公司权益。
(五)每笔不良借款的责任人可为1人或者多人。
第六条调查人员责任负责调查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经理、风控人员、业务负责人、副总经理、总经理)根据该项目在业务调查环节的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
(一)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对收集的借款主体及其重要关联人(包括作为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自然人、法人)影响评审决策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负责。
(二)副总经理、总经理对客户经理、风控人员、业务负责人是否按要求进行调查负责,承担日常管理及风险管控责任。
(三)金融事业部负责人对借款项目的调查环节承担全面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审查人员责任审查人员(初审岗、风控人员)对借款主体及重要关联人的合规性及合法性、重要数据的准确性、资料及数据的完整性和全面性负责,需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疑点进行风险提示,并对借款方案做出建议。
第八条审批人员责任(一)各级审批人员(包含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借款决策、方案设计、风险控制措施等负责。
审批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审查人员的风险提示,并设计相应方案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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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建立和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是指对事实上已形成或即将形成不良贷款所应承担的责任。
按承担责任主体分为贷款调查责任、贷款审查责任、贷款审批责任、贷款发放责任和贷后管理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是指对我市农村信用社贷款调查人、贷款审查人、贷款审批人、贷款发放人、贷后管理责任人以及负有特定职责的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包括:(一)依据《***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湘信联发[2006]18号)认定列入或应列入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贷款。
(二)被银行业监管部门、审计机关等监管机构及本社检查发现,虽然尚未形成不良贷款但存在借款人未按约还本付息,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严重责任问题的贷款。
(三)下列违章违纪贷款:1、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2、跨区域贷款;3、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4、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5、冒名贷款;6、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7、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8、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9、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贷款;10、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11、其他违法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
(一)对贷款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是上述人员对每笔贷款业务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书面意见。
没有明确意见或意见表示模棱两可的,视为同意。
(二)对贷款发放人、贷后管理责任人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是上述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与形成不良贷款之间的关联度。
第六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有责必究、尽职免责原则;(四)违规程度与处罚力度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责任的认定第七条有责情形(一)贷款调查环节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形成不良贷款的,认定为有责:1、未按调查程序进行调查并提交正式调查报告的;2、对调查评估材料失实或隐瞒客观情况,误导贷款审查,造成审批人决策失误的;3、发现借款人、担保人严重不良行为不如实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4、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贷款的;5、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严重失实的;6、未按规定审查核实抵(质)押担保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抵(质)物的市场价值和变现能力的;7、未按规定审查保证人资格和能力,未对保证人进行实地核保的;8、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的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9、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二)贷款审查环节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形成不良贷款的,认定为有责:1、未对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进行审查和认定的;2、贷款调查明显失真、贷款资料不完备,审查同意的;3、未对客户与本社签订的法律文书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4、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三)贷款审批环节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形成不良贷款的,认定为有责:1、调(审)查人对贷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仍同意发放的;2、未按规定或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3、未按规定审查、核实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申请材料,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致使主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的;4、明知借款人主体资格不符合而批准或担保人无担保资格仍同意接受担保的;5、无权或越权审批贷款的;6、对单位或个人强令发放的违规贷款或违规担保未予以拒绝而发放的;7、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贷款发放环节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形成不良贷款的,认定为有责:1、未签订有效合同和借据而擅自发放贷款的;2、错填、漏填合同(借据)要素造成贷款出现风险的;3、擅自修改合同条款致使借款人、担保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4、发放贷款,未按规定核实借款人真实身份;5、未按已审批的下柜通知书内容和所附相关条件要求放款的;6、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贷后管理环节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形成不良贷款的,认定为有责:1、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和反馈,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或挤占、挪用贷款资金、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改制、破产等重大事实的;2、对贷后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未及时如实报告的;3、未及时追索,丧失对贷款保证人担保责任追索权的;4、未及时按规定行使贷款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权丧失的;5、对抵(质)物的转让、转移、损毁、变卖等行为未报告或报告不及时,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6、故意或失职造成证明债权和担保物权等法律性文书、借据、合同、抵(质)押物权证、催收通知书、贷款偿还协议书等重要档案资料不齐、遗失或毁损的;7、未采取有效措施中断、中止诉讼时效致使主债权及担保债权悬空的;8、未按规定及时提起诉讼、申请执行,导致丧失诉讼、担保时效或执行时效的;9、未及时进行资产回收和处置致使主债权悬空的;10、客户经理按合同约定要求会计(主管)人员扣收贷款本息,而会计人员接通知后没有扣收造成风险或损失的;11、应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客户未及时纳入;12、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八条形成不良贷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可以给予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予承担责任:(一)由于借款人因地震、特大雪(水、风、火、冰雹)灾、特大干旱、霜冻、流行性动物疫病等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件)等不可抗力而损失巨大不能获得补偿,贷款相关责任人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的,相关责任人可以免责;(二)调(审)查人对贷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贷款审批人仍同意发放的,调(审)查人可以免责;(三)贷款审查(批)人因贷款调查人提供虚假或伪造资料,使审查(批)判断错误的,贷款审查(批)人可以免责;(四)审贷会上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可以免责;(五)贷后管理责任人全面履行贷后管理职责,或由于不可避免、不可预料、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致使无法履行贷后管理职责的可以免责;(六)贷款形成不良后,贷款相关责任人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在处理期间已减轻或挽回损失,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三章不良贷款责任的划分第九条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环节风险责任的划分(一)审贷分离贷款形成风险的,责任划分有以下四种情形:1、基层社(部)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
(1)基层社(部)贷款调查人承担50%;(2)基层社(部)贷款审查人承担20%;(3)基层社(部)有权审批人承担30%。
2、基层社(部)贷款审批小组评议通过发放的贷款。
(1)基层社(部)贷款调查人承担50%;(2)基层社(部)贷款审查人承担10%;(3)基层社(部)审批小组承担20%;(4)基层社(部)负责人承担20%。
3、联社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
基层社(部)承担不良贷款80%的责任,其中:(1)基层社(部)贷款调查人承担25%;(2)基层社(部)贷款审查人承担15%;(3)基层社(部)审批小组承担20%;(4)报批贷款的基层社(部)负责人承担20%;联社承担不良贷款20%的责任,其中:(5)联社贷款审查人承担10%;(6)联社有权审批人承担10%。
4、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贷款:基层社(部)承担不良贷款70%的责任,其中:(1)基层社(部)贷款调查人承担30%;(2)基层社(部)贷款审查人承担10%;(3)基层社(部)审批小组承担20%;(4)报批贷款的基层社(部)负责人承担10%;联社承担不良贷款30%的责任,其中:(5)联社贷款调查人承担10%;(6)联社贷款审查人承担5%;(7)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承担15%。
上述四种类型中,如一人身兼数职,其承担风险责任按职责就高承担;调查、审查人为2人(含)以上及贷款审批小组(委员会),由主责任人承担该环节不良贷款责任的50%,其他责任人对剩余50%不良贷款责任均摊;如果某一环节责任人对贷款持明确反对意见,则该环节不良贷款责任由持明确同意意见的责任人承担。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包村(户)客户经理为包收责任人,包收责任人对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承担100%的责任。
第十条贷款发放人员有以下行为并形成不良贷款的,应承担全部不良贷款责任。
1、未签订有效合同和借据而擅自发放贷款的;2、擅自修改合同条款致使借款人、担保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3、信贷资金未按规定转入借款人在本机构开设的账户的;4、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致使贷款丧失债权或担保的。
第十一条贷后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并形成不良贷款,应承担全部不良贷款责任。
1、因管理不善导致借据、合同、抵(质)押物权证等重要档案丢失,致使债权无法追索的;2、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对借款人经营环境恶化未预警,错失化解风险有效时机以及贷后检查中发现不良贷款未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的;3、贷款到期后未进行有效催收,或催收不及时导致贷款丧失诉讼时效的,或贷款起诉后未及时申请执行,而导致贷款丧失执行时效的;4、未及时追索,丧失对贷款保证人担保责任追索权的;5、未及时按规定行使贷款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权丧失的;6、对抵(质)物的转让、转移、损毁、变卖等行为未报告或报告不及时,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致使贷款丧失债权或担保的。
第十二条管理质押物不善,致使质押物损毁或灭失的,按损失价值赔偿。
第十三条有上述失、渎职行为,但未造成全部债权丧失的,所承担责任比例视情节和后果严重性由有权认定机构确定。
第十四条贷后管理责任人调岗或调离本社(部)的,信用社(营业部)应进行贷后管理风险责任的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