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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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其身体健康和劳动生产力,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第一节劳动时间和歇息休假女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下列工种中,应当赋予女职工缩短工作时偶尔者增加歇息时间的安排:(一)飞行、驾驶员;(二)冶炼工;(三)化工生产工;(四)易生职业病和劳动强度较大的工种。

女职工应当享有法定的节假日和法定的带薪年休假,并根据具体情况赋予其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其生育和哺乳期间的权益。

第二节聘任、辞退和离职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婚姻、妊娠或者生育降低其职务、减少其工资等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婚姻、妊娠或者生育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女职工在法定的婚育假期间,应当享受相应的带薪假期和保障。

第三节劳动安全卫生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进行有害物质接触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

第四节工资福利女职工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用人单位的规定,享受同工同酬、同等工作同等待遇的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妇女特定人体部位健康检查,并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和其他保障。

第三章监督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妇女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规定,伤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2022年1月28日颁布。

2.婚育假期:女职工因婚姻、生育等原因拥有的法定假期。

3.职业健康检查:对于被确定为职业接触有害物质工作场所女职工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的行为。

4.同工同酬:同等工作条件下,男女职工在工作收入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应相同或者相等。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日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2022年4月28日由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619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实施日期为2022年4月28日。

二、禁止怀孕7个月以上的加班和夜班原规定为“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一般”显然就会有“例外”,所以很多单位还是会安排加班和夜班。

新规定则用词很坚决,删除了“一般”两字,规定“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做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三、“三期”内降工资与解雇的规定原规定(即1988年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下同)为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规定的是不能降低“基本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将“基本工资”外的其它工资降低,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新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明确了不得降低工资,不再是“基本工资”了。

四、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实践中很多怀孕女职工请假去做产前检查,用人单位还视为事假扣除工资,实际上原规定和新规定对此都有明确,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以后碰到单位要扣工资就大胆的说“NO!”五、产假延长至98天原规定为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新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

产前休假、难产、多胞胎生育的规定保持不变。

有些人认为晚育假不见了,认为新规定坑爹,其实这是误解,原规定本来就无晚育假规定,这是计划生育奖励措施,由各省计划生育条例自行规定,具体享受天数按照本省规定执行。

六、关于流产假新规定和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基本上一致,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原规定为15-30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其身体健康和安全,在企业中实现男女平等就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使用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企业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用人原则,依法平等就业,不得拒绝女职工的就业和职业晋升。

第四条企业应当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和对女职工的不公平待遇。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对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劳动环境、职业危害等进行全面、系统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劳动条件保护第六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工作时间、休息、假期等劳动条件标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女职工孕期保护、生育保护和哺乳期保护,保障其健康和生理需求。

第八条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理期假、妇女病假和生育护理假等,合理安排工作和生活。

第九条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加强女职工的职业发展和能力提升。

第三章劳动环境保护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评估和环境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职业病危害和劳动环境问题。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手间、更衣室等基本劳动条件,确保其身体健康和生活需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管理和使用,加强女职工的劳动安全保护。

第四章职业危害保护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保障女职工健康和安全。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局、规划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和劳动防护设备,全面保护女职工的职业健康。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对涉及职业危害的岗位进行专业的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提升女职工的职业防护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的申诉和举报机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的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作时间以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为原则,且不得安排加班工作。

在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经过女职工自愿,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进行加班补偿。

此外,要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作强度,避免过度劳累和长时间连续工作,确保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二、工作场所的安全保障为了确保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应当配备合适的工作设施和设备,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工作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制定消防预案,并组织相应的消防演练。

此外,还需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女职工的婚育假制度女职工在婚期和分娩期间享有婚育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女职工提供足够的婚育假期,确保女职工可以顺利进行婚姻和生育,并与工作进行适当的平衡。

在婚育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降低,相关社会保险和福利应继续支付。

四、女职工的休假制度为了满足女职工的休闲和个人需求,保证其身心健康,女职工有权享受带薪年假、病假、探亲假等各项休假制度。

在安排休假时,应优先考虑女职工的需求,并提前通知女职工休假时间,确保女职工能够充分享受休假福利。

五、保护女职工的权益在工作中,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合理的晋升机会。

不得因为性别而歧视女职工的工资待遇、绩效评定、培训机会等。

同时,要加强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和职场暴力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确保女职工的人身和尊严的安全。

以上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工作环境保障、婚育假、休假制度和对权益的保护,可以有效提高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促进性别平等的实现。

同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落实。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简称)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和私营企业等(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包括女职员、女工人。

第三条各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征和所从事劳动的职业特点,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安全卫生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

第四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工、招干时,应与男职工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录用条件或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五条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和其它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将女职工辞退、解聘或转为待聘人员。

第六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对女职工生理机能有特殊危险的作业或工种。

第七条经期禁忌从事下列劳动:(一)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低温等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3级的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2级(含2级)以上的作业;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部门证明,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医疗部门出具证明应公正负责。

第八条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汞及其它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四)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五)<<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3级强度的作业;(六)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风钻、捣固机、锻造,以及拖拉机驾驶等作业;(七)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八)<<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22年)

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22年)

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4•【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施行日期】2022.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5年7月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经2016年8月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第一次修改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经2022年10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二次修改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工会、妇联组织依照其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服务工作,支持和帮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有权要求其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改善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形式,做好女职工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心理健康档案,为女职工提供心理援助服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2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平安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平安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开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022劳动法对孕妇病假规定

2022劳动法对孕妇病假规定

2022劳动法对孕妇病假规定法律上关于孕妇请病假规定是什么?1、职工应履行请病假手续,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病假单。

一般由医疗单位开具病假条(通常为2周/次),并由职工提交给企业。

经企业审核通过后,职工开始休病假。

2、在长病假前六个月内,企业支付病假工资,具体标准如下: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公司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单位无故解除孕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并且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照本人在单位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准备相关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孕妇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公司也是可以辞退孕妇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孕妇也不能空口无凭的请病假,实际操作中有些孕妇身体上并无大碍,只不过是因为怀孕不想去上班,然后想方设法的泡病假,像是那些从刚开始怀孕就不想好好上班的这部分职工,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不如主动辞职,因为提供假病假证明也是被辞退的结果。

怀孕请病假劳动法规定是怎样的?1、劳动法孕妇请假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是根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一部专门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性文件。

本《特别规定》于2022年1月1日施行。

本《特别规定》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保护、安全保护、劳动质量保护、劳动服务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章节。

一、总则
为加强和落实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促进女职工就业、尊重女职工劳动权利,切实保障女职工利益,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二、劳动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权利
女职工具有平等就业权利;受雇者有权享受同工不同待原则;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休息日,有权享受适当的劳动时长和休息时长,有权享受相等的劳动报酬;有权享受保险、社会保障以及经济补偿;有权参与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二)劳动义务
女职工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有义务尊重其他职工的劳动权利,有义务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有义务保护好劳动成果和劳动产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害他人利益。

三、劳动保护
为了确保女职工的安全,禁止雇主采取任何可能危害女职工健康或安全的行为,包括虐待、性骚扰等。

另外,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受聘者应尊重。

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23•【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正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8月23日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21年8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保障其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工会、妇女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宣传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保护第四条用人单位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二)依法建立健全和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三)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保护用品;(四)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等教育培训;(五)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2年)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2年)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8•【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施行日期】2022.07.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7年5月19日省政府令第226号发布2019年9月29日省政府令第241号第一次修正2022年7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依法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但是女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六条女职工人数达到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签订的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未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可以与工会依法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的专项集体合同。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依法订立区域性、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2022-2022-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X版)解读word版本(

2022-2022-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X版)解读word版本(

2022-2022-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X版)解读word版本(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某版)解读女职工既是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家庭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更是医疗、教育等基本民生行业的主力军。

但由于女性的生理特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会遇到不同于男职工的特殊困难。

基于特殊的生理特点和承担的生育功能,给予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是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保障下一代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徽省政府令第26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已经201某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它是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后制定出台的第一个地方性政府规章,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我省广大女职工及下一代健康的关心爱护。

《特别规定》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1990年省政府颁布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劳动安全和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历经25年的快速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环境和劳动保护需求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层面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制度也不断进行调整,需要制定新规章取代《实施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

《实施办法》的立法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01某年5月,国务院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废止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立法依据不复存在。

《实施办法》颁布之后,国家相继出台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

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作出新规定。

为保持与上位法统一,需要制定新规章。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发生变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

同时,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对职业危害和基于女职工生理特点的适应性研究也随之加深,女职工劳动保护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特征,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标准更明确、更具体、更科学。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发布时间:2021-07-28来源:驻马店市总工会各县区总工会、市总工会:现将《河南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21年7月30日前报于市总女工部邮箱。

市总工会女工委员会2021年7月28日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工健康,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女职工生理特点和岗位工作特点,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开展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女职工招用条件。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的婚姻、生育。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下列事项:(一)国家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岗位工作可能对女职工的职业危害;(三)女职工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四)对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工作进行特殊处理。

第七条工会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给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

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协商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的婚姻、怀孕、产假、哺乳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限制女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晋升和考核。

第九条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特殊劳动保护:(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工作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如果实行工作量定额,工作量将相应减少。

(三)根据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岗位劳动的,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

哺乳假国家规定2022年标准是什么?

哺乳假国家规定2022年标准是什么?

哺乳假国家规定2022年标准是什么?《⼥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的⼥职⼯,⽤⼈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职⼯安排1⼩时哺乳时间;⼥职⼯⽣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每天增加1⼩时哺乳时间。

⼀、哺乳假国家规定标准符合计划⽣育规定分娩,期满后抚育婴⼉有困难的,经本⼈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的⼥职⼯,⽤⼈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职⼯安排1⼩时哺乳时间;⼥职⼯⽣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每天增加1⼩时哺乳时间。

2、《中华⼈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条,⽤⼈单位应当为有不满⼀周岁婴⼉的⼥职⼯安排每天不少于⼀⼩时哺乳时间;⼥职⼯⽣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个婴⼉每天增加⼀⼩时哺乳时间。

⼥职⼯⽐较多的⽤⼈单位应当根据⼥职⼯的需要设⽴哺乳室。

机场、车站、码头、⼤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3、《⼥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的⼥职⼯,⽤⼈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职⼯安排1⼩时哺乳时间;⼥职⼯⽣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每天增加1⼩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付正常⼯作时间的⼆、哺乳假⼯资如何发放请3个⽉、6个⽉哺乳假的⼯资,均按本⼈基本⼯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资并计算。

请⼀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

不影响晋级、调整⼯资并计算⼯龄。

独⽣⼦⼥⽗母奖励费不发。

1、双⽣以上的⼥职⼯,可实⾏产后休息⼀年,其产假以外的⼯资,按本⼈基本⼯资的80%发给。

2、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的⼥职⼯,在每班⼯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产检假根据202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一、产检假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产检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二、产假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

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顺产晚育共148天:98天+15天=113天,办理独生子女证后+35天难产晚育:第一种情况(共178天):剖腹产、Ⅲ度阴道破裂者增加产假30天;第二种情况(共163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者增加15天(前两项不能相加计算)。

(注:必须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方可增加35天产假)男职工看护假(需提供的证件:子女出生证):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女方产假期间内给男方10天看护假,享受公假待遇。

如没有在三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三、计划生育假: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三日;2.按规定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3.输精管结扎,休息十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三十日;4.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者取出之日起休息三日;5.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十五日;怀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三十日,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四十五日。

2022女员工产假规定

2022女员工产假规定

2022⼥员⼯产假规定产假作为⼥职⼯福利,就按照⽬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作为⼥性⼯作者我们也应该多多了解孕假的时事政策,合理运⽤国家法律法规。

那么什么是⼥员⼯产假规定呢?以下便是店铺⼩编为您精⼼收集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个婴⼉)产前⼯间休息:怀孕七个⽉以上,每天⼯间休息⼀⼩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

2、可以请的假哺乳假:⼥职⼯⽣育后,若有困难且⼯作许可,由本⼈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

保胎假:医⽣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和国定假⽇的4、授乳时间哺乳假难产产假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98天基础上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包含2个⽉)15天怀孕不满4个⽉30天;怀孕4个⽉以上(包含4个⽉)42天;怀孕满7个⽉以上遇死胎、死产、早产不成活75天享受⼈群按⽬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2012年4⽉18⽇,国务院颁布了《⼥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职⼯违反计划⽣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育规定办理,不适⽤本规定”的条⽂,意味着职业⼥性有未婚⽣育、超⽣等违反计划⽣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作的职业⼥性除外。

产假产假,是指在职妇⼥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般从分娩前半个⽉⾄产后两个半⽉,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四个⽉,⼥职⼯⽣育享受不少于九⼗⼋天的产假。

职业⼥性在休产假期间,⽤⼈单位不得降低其⼯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职业⼥性休产假享受⽣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育津贴;职业⼥性没有参加⽣育保险的,由⽤⼈单位承担。

2022年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怎么计算

2022年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怎么计算

2022年国家规定的产假⼯资怎么计算
休产假的时候⽤⼈单位要不要⽀付产假⼯资很多⼥职⼯都不太了解,那要给产假⼯资吗?产假⼯资应该是多?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国家规定的产假⼯资怎么计算⽅⾯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2022年国家规定的产假⼯资怎么计算
第⼀,保胎假,⼯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资。

第⼆,产前假,⼯资按⼋成发。

怀孕7个⽉以上,如⼯作许可,经本⼈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

部分属于地⽅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资按照员⼯以往每⽉实发⼯资标准的⼋成发。

第三,产假,⽣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个婴⼉),领⽣育津贴。

1、如果员⼯的产假⼯资(即员⼯以往每⽉的实发⼯资标准,下同)⾼于⽣育津贴,那就按产假⼯资发员⼯就⾏了,⽣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的产假⼯资低于⽣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资发员⼯,然后⽣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资的差额补给员⼯,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条⼥职⼯产假期间的⽣育津贴,对已经参加⽣育保险的,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的标准由⽣育保险基⾦⽀付;对未参加⽣育保险的,按照⼥职⼯产假前⼯资的标准由⽤⼈单位⽀付。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有关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店铺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店铺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2022年破腹产假新规定2022公务员产假有哪些新规定

2022年破腹产假新规定2022公务员产假有哪些新规定

2022年破腹产假新规定2022公务员产假有哪些新规定公务员产假新规定产假拟增30天“奖励假”产假到底休多少天,此前,市卫计委回应称将正式取消晚婚假30天,但透露将会增加计生奖励假及配偶陪产假。

昨日,公开征询意见的《草案》对此作出更具体规定。

其中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

也就是说,如果草案通过,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将享受到国家规定产假98天加上30天奖励假,为128天,与此前的产假天数相同。

相对于此前不能享受晚育假(比方“早育”)的女性而言,那么是新增30天产假。

除新增奖励假,《草案》中还规定,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女性配偶还可享受15天陪产假。

由于此前市卫计委表示已明确取消晚婚假,因此,晚婚夫妇的婚假仍为3天。

产假的享受人群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2022年4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方案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方案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方案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工程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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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其
身体健康和劳动生产力,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
女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下列工种中,应当给予女职工缩短工作时间或者增加休息时间的安排:
(一)飞行、驾驶员;
(二)冶炼工;
(三)化工生产工;
(四)易生职业病和劳动强度较大的工种。

女职工应当享有法定的节假日和法定的带薪年休假,并根据具
体情况给予其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其生育和哺乳期间的权益。

第二节聘任、辞退和离职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婚姻、妊娠或者生育降低其职务、减少
其工资等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婚姻、妊娠或者生育解除劳动合同、终
止劳动关系。

女职工在法定的婚育假期间,应当享受相应的带薪假期和保障。

第三节劳动安全卫生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进行有害物质接触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业
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

第四节工资福利
女职工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用人单位的规定,享受同工同酬、同等工作同等待遇的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妇女特定人体部位健康检查,
并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和其他保障。

第三章监督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妇女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女
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2008年1月28日颁布。

2.婚育假期:女职工因婚姻、生育等原因拥有的法定假期。

3.职业健康检查:对于被确定为职业接触有害物质工作场所女职工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的行为。

4.同工同酬:同等工作条件下,男女职工在工作收入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应相同或相等。

5.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对其雇员发生的工伤进行的保险理赔制度。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
1.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互动关系不良,造成管理难度大:通过制定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互动关系管理细则,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合理分配权利与利益,提高彼此互信度,化解矛盾。

2.女职工生育等特殊情况使其承担较多工作难以负荷:应当减轻其工作量,调整工作统筹安排,增加休息时间和适当的补助。

3.对于有害物质接触作业的女职工和矿工,年龄限制等条件较大,导致管理上存在空缺:开展相关的培训课程和培养考核制度,加强对有害物质接触工作高风险时段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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