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家事审判治理白皮书
北京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白皮书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预防十大机制
北京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白皮书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预防十大机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2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北京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白皮书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预防十大机制如何传递少年司法特有的教育理念和人文关怀,以司法保护助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如何将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理念落实到每一个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5月29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北京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2024)》及北京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预防十大机制。
据北京高院副院长任雪峰介绍,北京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白皮书》全面展示了2019年以来,北京法院主动将司法保护融入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认真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责,多方位、全流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做法和成效。
《白皮书》公开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4年4月,北京法院累计审结各类涉未成年人一审、二审案件25 563件,其中民事案件占比88.3%,刑事案件占比10.1%,行政案件占比1.6%。
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波动下降趋势,未成年被告人人数从2019年的229人降至2023年的96人,降幅约58%。
民事、行政方面,因父母藏匿、抢夺未成年子女引发的抚养、监护、探望纠纷案件,未成年人校园侵权、运动伤害案件以及涉未成年人生存、发展权益的行政案件等增长趋势比较明显。
“北京法院依法高效公正审理涉未成年人各类案件,在刑事审判中注重发挥‘教育、感化、挽救’作用,在民事以及行政审判中注重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落到实处。
此外,北京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围绕以司法保护助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做了大量工作。
”据任雪峰介绍,北京法院坚持“专业化+社会化”职能延伸,在380余件抚养、探望、监护权纠纷中创造性开展社会调查观护工作,发送2376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提示书、家庭教育指导令,累计对1545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1912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婚姻家庭卷
本书的目录结构清晰明了,按照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了合理分 类。从整体上看,目录分为若干章,每一章下又细分了若干节,节下再列出具体 的裁判观点。这种分类方式使得读者能够迅速定位到感兴趣的内容,提高了阅读 的效率。
本书的目录涵盖了婚姻家庭法律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关系的 成立与解除、夫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与监护、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离婚损害 赔偿等。这些内容都是婚姻家庭法律领域中最为常见和重要的问题,本书的目录 全面而详细地反映了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和裁判观点。
摘录三:“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到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确保子女 在离婚后能够得到良好的抚养环境。”这一观点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 高度重视和保护。
摘录四:“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根 据财产的来源、性质、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也要考虑到照顾子女、女方和 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这一观点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 有助于实现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目录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婚姻家庭卷》目录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婚姻家庭卷》是一本集结了最高人 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所持裁判观点的权威著作。本书不 仅汇集了众多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还通过深入浅出的方式,对婚姻家庭法律领 域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解析。以下是对本书目录的分析:
以上摘录仅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婚姻家庭卷》中的冰 山一角,但已经足以展现出这本书的深厚内涵和实用价值。通过阅读这本书,我 们不仅可以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裁判观点,还可以从中 汲取法律智慧,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这本书也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和借鉴,有助于他们在实践中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近年来,二手房交易及租赁市场日趋活跃,中介行业随之快速发展,服务范围不断延伸,新的中介合同类型和纠纷不断涌现,案件数量亦呈上升的态势。
此类案件有哪些特征?人民法院的审判思路是什么?有哪些典型案例可以借鉴?今天(4月24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房地产中介合同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年来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的总体情况,并发布八件典型案例。
本场发布会是“抓实公正与效率·深入推进上海法院工作现代化”系列发布会的第10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军,民事审判庭庭长周峰出席发布会,研究室副主任凌捷主持发布会。
二十余家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
涉中介案件逐年递增六大原因致纠纷频发白皮书显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349件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其中一审仅1件,系提级管辖案件。
从二审结案方式上看,63.2%的案件维持原判,29.6%调解撤诉,调撤率较高。
从中介标的类型来看,二手房买卖中介纠纷占比最高,共252件,占比72.21%;商业地产租赁中介纠纷次之,共53件,占比15.19%。
从涉诉主体上看,一审中提起诉讼的主体多为中介方,占比72.96%;买方提起诉讼占比16.98%。
二审中委托方上诉的案件占比73.90%,中介方上诉的案件占比24.21%,中介方与委托方均上诉的案件占比1.89%。
从审理结果来看,中介方胜诉比例约70%,但仅两成案件全额支持了中介方主张的佣金。
发布会通报了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频发的六大原因:一是交易合同未顺利履行。
此时委托人往往会以此抗辩,拒绝支付居间报酬。
家事审判方式实施方案
家事审判方式实施方案家事审判是指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或者争议进行审理和解决的一种司法程序。
在家事审判中,选择合适的审判方式对于解决纠纷和维护家庭稳定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家事审判方式实施方案,以确保家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首先,家事审判方式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家庭成员的利益和感受。
在审判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尊重家庭成员的隐私和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当采用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审理家事纠纷案件,确保裁判结果公正合理。
其次,家事审判方式实施方案应当注重调解和化解家庭纠纷。
在家事审判中,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引导家庭成员进行和解,化解矛盾,达成共识。
同时,可以借助专业的调解员或者心理咨询师,对家庭成员进行心理疏导和辅导,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另外,家事审判方式实施方案还应当注重家庭成员的教育和引导。
在审判过程中,可以通过法律教育的方式,向家庭成员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同时,可以通过引导家庭成员进行心理疏导和辅导,促进家庭成员的自我认知和自我调节能力,培养他们良好的家庭关系观念和行为习惯。
最后,家事审判方式实施方案还应当注重家庭成员的社会服务和帮助。
在审判过程中,可以通过社会工作者或者相关机构的介入,为家庭成员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和帮助,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改善家庭环境,促进家庭和睦。
综上所述,家事审判方式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家庭成员的利益和感受,注重调解和化解家庭纠纷,注重家庭成员的教育和引导,注重家庭成员的社会服务和帮助。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家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效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外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2018年度-2022年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外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2018年度-2022年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9•【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外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2018年度-2022年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人民法庭二〇二三年九月前言北京市朝阳区国际化资源高度集中,区内聚集了几乎100%的外国驻华使馆、90%的国际传媒机构、80%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商会、70%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65%的外资金融机构,是首都对外交往的重要窗口和涉外人才事务汇聚之地。
北京市朝阳区聚焦“文化、国际化、大尺度绿化”主攻方向,努力建设首都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文化创新引领区、国际交往中心区、绿色宜居标杆区。
朝阳法院立足辖区区位特点,深化涉外民事审判专业化建设,打造涉外审判特色人才高地,自2017年以来由奥运村人民法庭集中审理辖区内涉外、涉港澳台一审民事案件,以高质量司法审判服务朝阳区高水平对外开放。
涉外家事纠纷是涉外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关涉个人切身利益和家庭关系稳定。
这里所说的“涉外”,既包括涉外国的家事纠纷,也包括参照涉外案件审理的涉港澳台地区家事纠纷。
朝阳法院涉外民事案件资源丰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在此背景下,朝阳法院总结2018-2022五年来涉外家事案件的审理概况和总体特点,分析涉外家事案件中典型问题,创新涉外家事案件审判机制,不断深化涉外家事审判规范化、专业化和高质效,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公正、高效、便捷地妥善化解各类涉外家事纠纷,切实回应中外人士司法需求,为朝阳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营造适宜国际人才创新发展的生活环境、推进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涉外家事纠纷一般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与婚姻家庭有关的纠纷。
)一、涉外家事案件审理概况2018年至2022年,朝阳法院共受理涉外家事案件727件,审结涉外家事案件717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2.08•【文号】法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法发〔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2月8日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三个一以贯之”,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牢牢把握新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新使命,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机关职责,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智慧法院建设,锻造既政治过硬又本领高强的法院队伍,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努力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重点做好以下十方面工作: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1.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在学懂弄通做实上持续下功夫,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战略部署转化为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把学习成果体现到能力水平提高上、体现到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上。
北京市和解制度
北京市和解制度北京市和解制度是指在北京市司法实践中推行的一种法律制度,旨在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民事争议和纠纷,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北京市和解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当事人解决纠纷,还有利于法院节省资源,缓解司法压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首先,北京市和解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灵活、快捷、便利的解决纠纷的途径。
在传统的诉讼程序中,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通过和解制度,当事人可以选择自愿和解,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节省了解决纠纷的时间和成本,实现了双赢的局面。
此外,和解制度还能有效缓解法院的压力,减轻法官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北京市和解制度的推行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和解,当事人可以在和谐的氛围中解决纠纷,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同时,和解制度的推行也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支持,提高司法公信力,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另外,北京市和解制度的实施也为法院提供了更多的解决纠纷的选择。
在处理纠纷案件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和解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个性化、精准的解决方案,实现法律的公正和效益的最大化。
同时,和解制度的推行也有利于法院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升,为法院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支持。
总的来说,北京市和解制度的推行对于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信力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和解制度,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共同推动和解制度的深入实施,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北京市和解制度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和应用,为社会的和谐和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法眼看保险婚姻风险家财避险财富传承66页
(二)婚后,夫妻一方使用共同财产投保
自己或另一方为保 险人
退保,均分现金价值 不退,补偿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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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为第三方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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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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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为受益人
双方分别享有不同保 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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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财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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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企隔离?
➢ 避免将企业债务带到家庭中。
妥善的选择企业形式、融资主体、 以企业名义融资……
➢ 家庭与企业之间设置防火墙。
法定财产制
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 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 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按照保险责任及保险金性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 被保险人依据意外险、健康险合同
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
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 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 的保险金。
伤残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 误工津贴保险金?
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 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 同获得的保险金。
枕戈待旦 实战为牛
法眼看保险
目录
01 婚姻风险
夫妻财产制度、离婚财产分割
02 家财避险
投融资风险、家企隔离、保险配置
03 财富传承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保险及保险金信托
04 结语
保险安全吗?
0
婚姻风险
1
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年)
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年)目录第一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第二部分:父母子女第三部分:夫妻财产制度第四部分:股权分割第五部分:房产分割第六部分:债权债务分割第七部分:其他涉财产问题第八部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九部分:程序及其他问题第一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一、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二、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问题。
三、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部分:父母子女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必要证据”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段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
对于是否构成必要证据人民法院应结合个案案情慎重把握。
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中,应注意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方式取得证据。
上海二中院发布2017-2021年涉老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二中院发布2017-2021年涉老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22•【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2017—2021年涉老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至正研究编者按:上海二中院自2010年发布首套系列审判白皮书至今,已经连续发布13年,发布主题涉及审判综合情况、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等,有效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的热点问题。
为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参与城市治理,加强审判白皮书在行为指引、决策参考上的功能作用,“至正研究”公众号自上周三起连续六个工作日向公众推送今年发布的六本审判白皮书。
本期主题为《2017—2022年涉老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下期主题为《2017—2021年仲裁纠纷案件执行白皮书》,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妥善化解涉老矛盾纠纷,不仅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康,更对国家发展稳定大局意义深远。
而在家事审判中,老年人更是一个特殊的群体。
我院自2017年进行家事审判改革以来,面对人口老年化带来涉老家事纠纷日趋增多的形势,始终注重“司法护老”,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为进一步发现问题,及时预防和化解涉老家事纠纷,我们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对2017—2021年我院审理的涉老家事纠纷案件相关数据和问题进行分析整理,总结裁判思路,提出对策建议,力图为全社会老年人“有尊严、有价值、高质量”的晚年生活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老年人权益维护网络构筑提供有益借鉴。
一、涉老家事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一)案件数量总体增长,比重越来越大2017年至2021年,我院共审结二审家事案件4854件,其中,涉老案件达3072件。
从历年涉老家事案件结案数据来看,2017年158件,2018年208件,2019年619件,2020年944件,2021年1098件,整体呈上升态势。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防和处置家事诉讼突发事件工作指引》的通知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防和处置家事诉讼突发事件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宁中法审委〔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防和处置家事诉讼突发事件工作指引》的通知宁中法审委〔2020〕15号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防和处置家事诉讼突发事件工作指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11月5日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反映。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防和处置家事诉讼突发事件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家事诉讼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规范突发事件的处置,切实维护人民法院诉讼秩序,保护诉讼参与人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结合家事诉讼特点和规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家事诉讼”,是指确定身份关系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民事诉讼。
主要案件类型包括:1.婚姻案件及其相关案件,包括离婚、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等,相关案件包括离婚后财产分割等;2.抚养、扶养及赡养纠纷案件;3.亲子关系案件,包括确认亲子关系、否认亲子关系;4.收养关系纠纷案件;5.同居关系纠纷案件;6.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案件;7.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家事诉讼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含人民法院大门外一线)突然实施的,伤害自己、侵害对方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做到风险有防范、应急有预案、处置有衔接。
第五条对家事诉讼案件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风险,应当进行全流程动态评估,精准识别风险,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并化解风险,最大程度减轻、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
江苏法院家事审判白皮书(2021—2023)
江苏法院家事审判白皮书(2021—2023)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07•【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江苏法院家事审判白皮书(2021—2023)家庭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家庭的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紧密连接。
”近年来,江苏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讲话精神,创新思路、改进方法、开拓机制、转变作风,依法妥善审理各类家事案件,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定分止争、情感治愈功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更高站位、更强担当、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动家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夯实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社会根基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家事审判工作基本情况(一)收结案情况2021年至2023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家事案件数量分别为119029件、106002件、125566件。
在当年新收一审民事案件中的占比分别为12.06%、10.52%、10.48%,呈小幅下降趋势。
全省法院一审家事案件结案数逐年为117081件、108217件、124044件,结收案比分别为98.36%、102.09%、98.79%,整体运行态势良好。
(见图1)从结案方式来看,家事案件属于人格财产一体的诉讼,具有鲜明的道德性和伦理性,掺杂着亲属之间复杂的情感和一些非经济、非理性因素,很难用刚性的裁判来分清是非。
家事审判除了追求实体正义、高效便捷之外,还需要体现人性与温情,致力于调整、修复和维系家庭关系,实现法律制度下的人文关怀。
因此,调解成为审理家事案件的首选方式。
近年来,全省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柔性司法理念,大力强化诉讼调解工作,通过和谐司法化解大量矛盾纠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涉相邻关系案件审判白皮书(2020-2022)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涉相邻关系案件审判白皮书(2020-2022)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6.27•【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涉相邻关系案件审判白皮书(2020-2022)前言“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300年前,“六尺巷”的故事成为了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的典范,其中蕴含的亲仁善邻的品质更是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代代相传。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也逐渐提高,一方对房屋的修缮、维护,不可避免地对左邻右舍的居住生活产生影响,邻里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加。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和美乡村,不仅要塑出和美之形,更要铸起善治之魂。
在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新征程上,相邻关系纠纷已成为了影响乡村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
顺义区地处北京东北部,辖区共有426个村,乡村常住人口44.7万人,占比33.7%①,被授予首都重点平原新城的功能定位。
为推动乡村朝着和谐有序、充满活力的图景迈进,顺义法院全面梳理2020年至2022年涉相邻关系纠纷案件②,细致分析审判情况,总结此类案件新特点、新趋势,并选取十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希望以此为契机,为乡村善治提供有益指引,助力和美新风吹遍乡间田野。
①截止至2021年末,此常住人口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②统计主要涉及的案由有:排除妨害纠纷、消除危险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恢复原状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其中相邻关系纠纷案由下涵盖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相邻通行纠纷;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相邻通风纠纷;相邻采光、日照纠纷;相邻污染侵害纠纷;相邻损害防免纠纷)。
第一部分:2020-2022年涉相邻关系案件审判情况概述一、涉相邻关系案件审理总体情况2020年以来,顺义法院审结涉相邻关系案件2265件,其中2020年656件,占比同年民事案件3.30%,2021年820件,占比同年民事案件3.55%,2022年789件,占比同年民事案件3.38%,案件总量整体较为平稳。
报送的家事案例标准
报送的家事案例标准第一条本规程规定的家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及婚姻自主权纠纷、监护人责任纠纷、监护人特别程序案件等民事案件。
第二条家事审判应当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着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坚持调解为先,贯彻全程调解原则,发挥审判对家事的诊断、治疗、修复作用,实现家事审判司法保障功能与社会治理功能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坚持全面保护家庭成员的身份利益、财产利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平等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维护家庭和谐。
第五条坚持全方位评判婚姻状况,准确区分夫妻感情危机和夫妻感情破裂,积极化解夫妻感情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
第六条坚持信息化建设与家事审判深度融合的原则,大力推进智慧家事建设,提高家事审判的专业化和智能化水平,积极构建家事诉讼审判管理数据平台。
第七条坚持多元化化解矛盾的原则,全面建立适应家事审判改革要求的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家事心理疏导员队伍,构建与智慧家事建设相匹配的家事诉调中心或家事诉调区域。
第八条坚持探索符合家事审判规律的审判方式,定期总结家事审判经验,综合协调有关家事审判的行政事务。
第九条坚持协作配合的原则,强化与民政、妇联、教育、共青团、社区、公证、街镇村等有关单位的沟通合作,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拓宽多元化解决家事纠纷的方法和路径。
第十条中院和各基层法院应当设立家事审判庭,家事审判庭可以按照各自的审判特点及家事纠纷类别组建家事审判专业团队。
第十一条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家事案件,可以由基层法院的家事审判庭审判人员独任审理。
第十二条家事审判法官应当优先遴选具有婚姻经历、熟悉并热爱家事审判业务、具有丰富调解经验和心理学专业知识的审判人员。
依案件需要,可邀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熟知婚姻家事特点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线下庭审工作方案》的报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线下庭审工作方案》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24•【字号】京一中法〔2020〕94号•【施行日期】2020.03.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线下庭审工作方案》的报告京一中法〔2020〕94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市委、市政府、市高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以及稳步推进审判执行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当前疫情防控情况,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拟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线下庭审工作方案》。
经我院党组研究通过,现呈报你院。
特此报告。
附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线下庭审工作方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24日附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线下庭审工作方案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市委市政府、市高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部署要求,切实加强本院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审判执行工作的稳步推进,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市高级法院的工作部署,在院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稳妥、审慎、有序、逐步推进线下庭审工作。
各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人为疫情防控期间线下庭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专人管理、统筹协调、严格管控、组织有序的疫情防控期间线下庭审工作机制,确保疫情防控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协同稳步进行。
二、组织领导本院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开展线下庭审活动,审管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舆情监控和法庭技术保障,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诉讼服务办公室、法警支队、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服务保障,各审判业务庭负责落实线下庭审工作。
三、具体措施(一)案件范围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进行线下庭审活动的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诉讼参与人的户籍为京籍(或有北京居住证)、一个月内未离京、现未被隔离、其同居亲属未被隔离;2、不属于敏感案件,且当事人双方在庭审过程中不会发生激烈冲突;3、来院参加庭审活动的每个案件当事人原则上不超过6人。
家事审判特色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家事审判特色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概述部分的内容应该概括介绍关于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主题及其重要性。
以下是一个例子:1.1 概述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而家事纠纷在家庭中时有发生。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国普遍设立了家事审判制度。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变革,传统的家事审判制度已经面临一些挑战,无法完全适应当代家庭的多样化需求。
为了满足人们对更公正、高效、便捷的家事纠纷解决方式的需求,一些国家开始探索和引入家事审判特色制度。
家事审判特色制度是指在传统的家事审判制度基础上,针对家庭特点和社会需求制定的一系列特殊规定和程序。
它主要侧重于尊重家庭成员的自主权,并通过有效的调解和解决方案来解决纠纷。
相较于传统制度,家事审判特色制度更加灵活、适应性强,并能更好地保护家庭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详细探讨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定义、背景、重要性以及其优势和挑战。
同时,我们还将提供对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一些建议和展望,以期为改进和发展家事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将更好地理解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内涵和作用,并为社会提供更有效的家庭纠纷解决方法。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组织和讨论:第一部分是引言。
在这一部分中,我们将概述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背景和定义,明确本文的目的,并给出本文的整体结构。
第二部分是正文。
首先,我们将介绍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定义和背景。
这将包括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概念和相关的历史发展。
接着,我们将讨论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这一部分将重点探讨家事审判特色制度对于解决家庭纠纷、保护家庭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
第三部分是结论。
在这一部分中,我们将总结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优势和挑战。
我们将分析家事审判特色制度在实际应用中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并探讨如何克服这些挑战。
此外,我们还将提出关于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建议和展望,包括如何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家事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等方面的相关建议。
家事审判改革意见
家事审判改革意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家事审判工作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和质量,家事审判改革势在必行。
下面就家事审判改革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加强法官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家事审判工作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因此,应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同时,要建立健全法官考核和评价机制,激励优秀法官的产生,并对不合格的法官进行整改或淘汰。
二、建立健全家事审判专门机构为了更好地专门处理家事纠纷案件,应建立家事审判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的法官和工作人员。
这样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加快案件审理进度,并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和权威。
三、推行多元化解机制家事纠纷案件较为复杂,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单纯的法律判决往往难以解决问题。
因此,应推行多元化解机制,如调解、协商等,鼓励家庭成员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减少对法律程序的依赖。
四、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家事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是最受伤害的一方。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措施,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要加强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的审理,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和权威。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家事审判改革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电子档案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可以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加快案件的审理进程,并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信息和进展。
六、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合作家事审判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和家庭和睦,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因此,应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合作,建立起家庭纠纷调解机构和志愿者队伍,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和社会帮助。
家事审判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通过加强法官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建立健全家事审判专门机构,推行多元化解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合作等措施,可以提高家事审判工作效率和质量,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
意见(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1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总页数】5页(P12-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家和万事兴——新乡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纪实 [J], 冀天福;景永利;韦德涛
2.论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J], 杜万华;;;;
3.论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J], 杜万华
4.武城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及工作机制改革创新 [J],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武城县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 张惠远(课题组成员); 陈晓静(课题组成员); 杨贵孚(课题组成员); 任运通(课题组成员); 王玉敏(课题组成员); 王子超(课题组成员); 吴广辉(课题组成员); 张吉来(课题组成员); 李文桥(课题组成员); 吕莹(课题组成员); 祖振
(课题组成员)
5.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确立家事案件审判专业化改革方向
确立家事案件审判专业化改革方向【慧云视点】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需要司法力量、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相结合协调解决纠纷,同时,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是司法发展的大势所趋。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细胞,推进家事审判专业化机制,对于完善国家审判体系、解决家庭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我国素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说法,家事纠纷向来难于化解。
7月27日,北京二中院启动“三师一团”模式,借助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律师等专业型人员在矛盾化解方面的优势以及“百姓评理团”的大众参与,在诉讼的前、中、后期以不同方式,参与法院部分家事案件的审理,期望破解这一难题(7月28日《北京青年报》)。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等一百个左右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据了解,此次改革试点的工作机制主要包括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员、社工陪护及儿童心理专家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家事审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探索家事纠纷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解决方式等。
推动建立司法力量、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有效社会合力,切实妥善化解家事纠纷。
婚姻家庭关系是基础社会关系,家事纠纷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影响是很大的。
现在大量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通常是出现婚姻危机,这就决定了在家事审判改革中,要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增加一个新的职能,即修复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家事案件特殊性要求必须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
家事案件有其独立的特点,具有高度的身份性、公益性和专业性特点,不仅需要有与之相对称的诉讼程序,而且需要有相应配套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才能适应此类案件的审判需要;另一方面,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是司法发展的大势所趋。
长期以来,我国家事案件统一由民事法庭审理,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对家庭案件的特殊性关注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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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家事审判治理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17•【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家事审判治理白皮书目录线上全方位全流程“云模式”开启全新审判方式从传统向现代演进“云探望”助力破解探望困境充分保护个人隐私“证明书”有效延伸审判职能夫妻共债共意共享“指引书”切实强化权益保障附件1:离婚证明书(模板)附件2:涉夫妻共同债务的维权指引附件3:家事审判治理典型案例在国家发展、强大的过程中,“大国”与“小家”始终是一路同行,风雨同舟,休戚与共。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司法带来了新形势、新挑战,家事案件的公正审理与妥善解决关系到“小家”的稳定,更关系到“大国”的和谐。
北京一中院在疫情特殊时期积极应对,主动谋划,提出新做法,新对策,并在家事审判治理工作方面建立新机制、取得新进展,为有效防治疫情、强化权益保障、彰显司法温度、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保驾护航。
线上全方位全流程“云模式”开启全新审判方式今年以来,北京一中院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全面开启“云立案、云审判、云调解、云质证、云查询、云保全”的全方位“云模式”,实现线上诉讼活动立体化、规范化、制度化、便捷化、常态化、人性化,多措并举确保立案畅通、审判高效、调解线上、证据可视、查询便捷、保全省力。
其中,一季度审结各类家事案件122件,依托线上诉讼平台网络庭审64次,网络调解撤诉结案43件,在疫情特殊时期更加注重强化当事人权益保障,传递司法温度,彰显人文关怀。
一、推广网上立案系统,畅通在线立案一中院公众号第一时间推送《远程诉讼服务指南》,对远程立案线上操作进行全程手把手式教学,引导当事人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等线上平台开展网上立案。
我院还自主研发并投入应用跨域双向立案系统,实现京津冀三地中院双向同步跨域立案。
在我院近期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上诉案中,一方当事人因身处天津,疫情期间无法来京办理立案缴费手续,通过引导让当事人到所在地法院顺利完成“云立案”,方便快捷的同时,也有效避免了疫情防控时期异地当事人的跨域流动。
二、开通线上庭审系统,远程审结案件第一时间上线互联网庭审系统,依托互联网法庭,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参加庭审活动,实时查看庭审笔录,完成在线签名,全程视频留痕,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家事案件审理中,常涉及一方当事人因年老、患病或在京外、境外等,直接参加庭审活动存在一定障碍,同时又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结合疫情形势和当事人实际,家事法官大力开展“云审判”,在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电子送达《在线庭审申请和操作指南》,引导当事人参加网络庭审,便捷当事人参与诉讼。
我院还在辖区6个监狱建设远程法庭,实现远程提讯、庭审。
在近期审理的一起特殊离婚案件中,稳妥安排在监狱服刑的一方当事人顺利参加网上庭审,线上与另一方当事人和孩子可视化交流,最终促成案件温情化解,高效审结。
三、依托在线调解系统,利于矛盾化解最大限度发挥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调解的独特优势,打通线上纠纷多元化解渠道,通过在线调解系统、北京法院分调裁一体化平台等,实现调解申请、上传材料、视频调解、达成协议、司法确认全流程一站式服务。
家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其矛盾与争点主要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之间。
当事人在法庭上对抗辩论,难免情绪激动,极易引发争执,不利于调解工作展开。
“云调解”能够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在云端解决纷争,有效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必要时当事人还可以邀请家中的长辈或亲属一同参与线上调解过程,突破了到庭诉讼旁听人员的限制,为促成调解起到了积极的辅助作用。
“云调解”模式将法官主持、家人参与、积极互动的法理情融入到线上,使矛盾纠纷化解在线下,对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妥处纠纷、和谐司法具有促进作用。
四、运用线上证据系统,云端交换传送我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北京高院《北京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网上庭审的流程规范》,有针对性地引导当事人在云端进行证据传送,确保举证质证程序合法,按期完成。
家事案件当事人提交新证据材料的比例较高,二审收案后,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准备证据材料,证据电子化后上传发送至庭审系统,解决了因互相邮寄证据耗时较长的弊端。
书面质证意见形成后也一并上传发送至庭审系统,便于对方当事人查看。
这种新的证据交换方式,便捷当事人完成证据交换,保障当事人留有充足时间质证,大大提高了审判全流程质效。
五、利用网上阅卷系统,查询诉讼档案创新“互联网+司法便民”服务模式,利用移动端微信平台打造诉讼档案调阅“O2O”服务系统,打破诉讼档案调阅空间、时间限制,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执业律师提供实时诉讼档案调阅服务。
在家事案件法律事实的认定中,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对事实的陈述与自认往往较其他民事案件更为突出。
疫情期间,大部分家事案件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利用微信平台诉讼档案服务系统,顺利完成案件的调阅与查询,为下一步案件审理打好基础。
六、应用网上保全系统,省时省力办理疫情防控期间,为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多地奔波,减少感染风险,我院实行保全线上申请、线上担保、线上审核、线上反馈、线上跟踪全程线上保全办理。
在近期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中,女方发现诉讼期间男方在房屋中介公司挂出了涉案房屋的售卖信息,为了防止该房屋在诉讼期间被私自变卖处置,影响其权利的最终实现,女方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保全。
我院及时引导当事人在线上提交保全申请、提供线上担保,在线上审核通过后及时对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作出后及时线上反馈、线上跟踪,实现财产保全全程线上办理,避免一方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财产,充分保护了当事人权益。
从传统向现代演进“云探望”助力破解探望困境一、疫情时期“探望难”近年来涉及探望权的纠纷在家事案件中占比较高,并且受本次疫情影响较大,我们发现疫情持续期间,离婚纠纷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权的行使存在以下两方面困境。
一是实现形式较为单一。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规定的探望权行使方式相对模糊宽泛,并没有作具体规定,但实践中多以直接见面接触作为探望权实现的唯一方式,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极易产生新问题、引发新纠纷。
二是执行效果难以保障。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虽然法律对探望权的执行作出了规定,但是父母对子女的探望因涉及人身权利,与血脉亲情相连,亦与个人意愿相关,有的当事人分居两地,甚至移居国外,此类案件的执行不同于财产的查封扣押和老赖的失信惩罚,难以对双方当事人就判决内容强制执行。
特别是在疫情期间,此类涉及身份权利的执行效果更难以保障。
二、破解困境“云探望”因疫情持续,上述“不执行”或“难执行”的现实困境更为突出。
为此,我院积极探索解决路径,创新“云探望”模式,助力破解探望困境。
一是依托线上审判,实现远程探望。
疫情期间,我院有效利用网络庭审系统对离婚案件进行线上审判、线上调解。
对于涉及探望权纠纷案件中长期未见到子女的当事人,家事法官提前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倾听双方诉辩意见,多次与抚养子女一方协商,借助可视化庭审系统,在法官主持下满足实现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母与子女云端见面交流,促进亲情释放、情感沟通。
二是利于疫情防治,便于纠纷化解。
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结合当前疫情传播的途径和范围,以见面接触的方式行使探望权极有可能增加交叉感染病毒的风险,既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更不利于国家的疫情防控。
目前,我院已成功促成多起离婚案件实现“云探望”,缓解双方当事人的紧张对抗,真正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温情审判、化解纠纷。
三、形成长效“入文书”“云探望”作为疫情特殊时期的一次创新尝试,给家事审判提供了新方法,新思路,可以从尝试推广为长效,建立长效机制,推广平时执行。
一是多种情境适用,满足不同需求。
具体而言,“云探望”不仅在特殊时期适用,在特定情境下亦可适用。
空间上,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分居两地,或者移居国外时可以选择;配合子女异地求学或寄宿学习时可以选择;实践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身患疾病不便直接接触探望时亦可以选择。
诸如此类特定情境下,“云探望”作为一种方便可行的探望权实现方式,有必要在涉探望纠纷的离婚案件中形成长效机制。
二是法官及时释明,尝试文书引入。
一般而言,探望权的行使可分为逗留式探望与看望式探望,但在司法实践和实际生活中又缺乏方式补充。
从探望权法律规范的多重目的出发,依靠现代网络技术突破地理空间,实现探望权行使方式的创新,既是法律与科技的互动,也是司法由传统向现代的演进。
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效把握婚姻法确定探望权“协议+判决,协议优先”的立法原则时,这种技术创新就更具备规范基础。
实践中,由法官及时释明“云探望”作为探望权行使的方式之一,在调解和判决的基础上综合“云探望”以及其他探望权行使方法,如果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确认,从而实现对离婚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全方位保护。
充分保护个人隐私“证明书”有效延伸审判职能法院生效裁判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不能随意改变或撤销。
以离婚生效裁判为例,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即为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凭证,无需其他文件的补充或强化,民政部门一般不再为离婚双方另行发放《离婚证》。
一、诉讼终结可能产生现实困境我院调查发现,一中院辖区内的海淀、石景山、昌平、门头沟、延庆五区民政局对诉讼离婚均不予另外发放《离婚证》。
现实背景下,离婚案件当事人收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后,多向法院反映其在办理银行贷款、户口迁移、出国签证、子女留学等手续时,相关部门均要求提供离婚证明文件用以证明离婚事实。
但由于离婚判决书中涉及多项个人隐私、财产分割等具体内容而存在诸多不便,特别是法院认定有过错方的当事人在向案外人提供离婚判决书时更存在一定困难。
以我院梳理的家事审判治理典型案例第3组案件为例,判决文书中详细记载了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暧昧信息内容、婚内出轨他人的具体经过等,当事人在诉讼终结后办理个人事项时为证明婚姻状态出具此份判决文书的同时,个人隐私、财产信息等也一并被案外人知晓。
并且,法院对于判决书的发放只限定于案件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裁判文书原件发放数量的限制,难以满足当事人工作生活变化调整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