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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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宣传⽂化事业发展专项基⾦
深圳市宣传⽂化事业发展专项基⾦
2011年度项⽬申报指南
⼀、资助对象及申报管理
深圳市宣传⽂化事业发展专项基⾦(以下简称“基⾦”)是专项⽤于扶持我市宣传⽂化事业发展和精神⽂明建设的政府性基⾦,资助对象是我市各级宣传⽂化系统单位及社会其他宣传⽂化组织、机构或个⼈。

申报资助,按如下归⼝进⾏初审:
项⽬申报实⾏⽹上申报,具体申报⽅法详见《深圳市宣传⽂化事业发展专项基⾦2011年度项⽬⽹上申报流程说明》⽹址:/doc/e15f669a74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ba.html 。

⼆、资助范围
基⾦接受以下⼏个⽅⾯的资助申请:
(⼀)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作,根据我市经济、政治、⽂化、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所开展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

包括:理论课题研究、理论宣传宣讲活动、学术会议、学术著作出版及电视政论⽚等。

尤其是有关建党90周年,⾟亥⾰命100周年,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五重⼤战略研究,深圳创新型、智慧型、⼒量型城市主流⽂化发展,深圳学派建设等主题的理论课题研究。

(⼆)满⾜⼈民群众多层次、多⽅⾯、多样性的精神⽂化需求,艺术上精益求精并富有创新性的⽂艺精品⼒作和⽂学艺术活动。

包括:⽂学、美术、⾳乐、歌曲、戏剧、舞蹈、影视剧、⽂艺批评等领域的创作、出版、发⾏、研究和展览、演出、国内
外⽐赛活动等。

尤其是有关建党90周年,“五个⼀⼯程”精品创作,群众性⽂化品牌建设,艺术精品创作、研究和宣传推⼴长效机制建设等主题的⽂艺创作和⽂化活
动。

(三)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明创建活动。

包括:全市性⽂明创建活动、重⼤精神⽂明典型宣传教育活动、社会诚信建设及未成年⼈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等。

尤其是有关公共⽂明建设及市民素质提升⼯程,⽂明城市迎检复查和长效机制建设⼯程,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体的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体系等主题的精神⽂明活动。

(四)由宣传⽂化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的⽂化活动。

包括:⽂艺展演和放映活动,⽂化、艺术、科学普及活动,⽂化艺术节,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重⼤庆典活动和重⼤对外⽂化交流活动等。

⿎励和扶持民办⾮营利⽂艺团体、艺术机构开展公益性⽂化活动。

(五)国内外重⼤新闻报道、社会宣传活动。

包括:围绕⼤运会城市宣传和市委市政府的中⼼⼯作、重⼤活动⽽开展的主题宣传报道活动,为营造有利于我市现代化建设的外部舆论环境⽽开展的对外宣传项⽬(包括专项对外新闻发布活动、对外新闻宣传、对外媒体交流与合作、外宣品的制作
与发送、城市品牌形象策划与推⼴、⼤型国际性活动的对外宣传等),为营造和谐深圳的良好社会氛围⽽开展的社会宣传活动(包括全市重点公益⼴告设施建设、各类爱国主义教育活动、重⼤社会宣传活动等),开展社会舆情信息收集、研究以及⽹络舆论引导、⽹络⽂化建设等。

尤其是有关纪念建党90周年,2011年深圳市设计之都建设推⼴、⽂明城市创建等主题的对外宣传和专题宣传活动。

(六)市精神⽂明建设成果奖。

包括:在中宣部批准的常设全国性⽂艺、新闻、出版评奖项⽬及社科评奖活动中获奖的项⽬;在国家⽂化部门认可的国际常设性正式⽐赛、展览、演出、评⽐中获奖的项⽬;市级以上⽂明单位、⽂明窗⼝、⽂明社区等群众性精神⽂明创建活动成果,以及为我市宣传⽂化事业和精神⽂明创建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由我市评选的哲学社会科学重⼤成果。

以上奖项具体申报⼯作按《深圳市精神⽂明建设成果奖表彰办法》规定另⾏组织。

(七)宣传⽂化事业⼈才引进和培养。

(⼋)公益性博物馆、美术馆⽂物和美术品征集收藏。

(九)其他公益性宣传⽂化事业的特殊需要。

本基⾦不得⽤于下列各项开⽀:
(⼀)纳⼊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或机构的⼯资福利性⽀出及办公经费⽀出;
(⼆)纳⼊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或机构的基本建设和⼤型设备购置;
(三)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经费的项⽬;
(四)应由我市其他财政专项资⾦资助的项⽬。

三、评审批准程序
(⼀)项⽬单位提出申请;
(⼆)归⼝主管单位进⾏初审;
(三)专家评委会提出评审意见;
(四)市委宣传部提出审核意见;
(五)市财政委提出复核意见;
(六)领导⼩组审批;
(七)对年度资助计划进⾏社会公⽰;
(⼋)项⽬资⾦使⽤单位与基⾦办签署《深圳市宣传⽂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项⽬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九)市财政委办理拨款⼿续。

四、项⽬申报和审批时间安排
(⼀)项⽬申报时间安排:
2011年1⽉10⽇~2011年2⽉11⽇,新⽤户请先注册再申报,已注册⽤户可凭⽤户名和密码直接登陆申报。

(⼆)项⽬审批时间安排:
2011年2⽉21⽇~3⽉7⽇各归⼝系统单位安排初审;
2011年3⽉10⽇~3⽉25⽇专家评审;
2011年3⽉28⽇~4⽉15⽇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市财政委复核、基⾦领导⼩组会议审批。

五、项⽬申报材料提交特别要求
本次年度申报继续实⾏⽹上申报,除按照《⽹上申报项⽬流程说明》要求填报外,以下项⽬须提交详细的附件材料(⽹上填报时以上传附件⽅式提交),材料不全的项⽬本基⾦将不予受理:
(⼀)影视剧必须提交故事⼤纲(详述策划理念、艺术特⾊、剧情内容等),以及完整剧本、投资⽅证明材料、承拍影视机构介绍及相关证明⽂件、主创⼈员简介,已进⼊拍摄阶段的应提供⽚花或2—5集样⽚。

(⼆)课题研究申请报告中必须包括: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有关同类课题的研究综述(包括本研究在该类研究中的所处的地位和影响)、课题界定、创新点、研究内容、⽬标、⽅法、步骤、成果及呈现⽅式和课题组成员及分⼯;理论著作出版申请报告中必须包括:书稿出版预算、计划发⾏对象、对本地实践或理论发展的意义以及书稿著作⽬录、5000字左右的内容介绍等内容;附件中须提交已经撰写完毕且字数在10万字以上的书稿清样、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或意向书等出版证明、著作权所有者的户⼝本或居住证复印件及其所在单位或学会对申报书稿的鉴定意见。

(三)晚会、表演活动必须报详细⽅案,包括观众对象、预期成效、承办机构情况、剧本/编曲/编舞/原创作者/导演等主创⼈员情况介绍和现场设计效果图。

(四)⾳乐创作需说明创意⽬的、形式和构思,附乐谱和⾳像⼩样,以及作者艺术简历。

(五)美术作品创作、展览、交流活动需附作者介绍、展陈、宣传⼯作⽅案及部分作品照⽚、展陈效果图和简要说明(含作品名称、尺⼨、材质、创作年代)。

个⼈申请美术作品展览资助的:a、必须是市美术家协会会员;b、必须经市属美术馆推荐,并通过市属美术馆提出申请;c、在国家⼀级美术馆展出;d、必须提供若⼲参展作品供市属美术馆收藏。

(六)⼈才培养类项⽬申请材料必须包括:培养计划、培养⽅式、培养对象选择办法、教学或参观⽅⾯的情况介绍等。

六、项⽬预算编制特别说明及注意事项
(⼀)、按照市财政委有关规定,本着厉⾏节约的原则,2011年基⾦项⽬严控以下费⽤⽀出:公务接待费、会议经费、展览经费、论坛经费、晚会经费、印刷费。

(⼆)、关于公务接待的具体规定按照中共深圳市委办
公厅印发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办[2004]63号⽂)执⾏。

(三)、关于召开会议、举办展览和论坛等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须列明会议议程、会议(展览)地点、会(展)期、会议⼈数。

住宿费不应包括本单位⼯作⼈员及本市参会、参展⼈员。

会议费具体标准按照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印发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开⽀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办发[1998]1号⽂)执⾏。

(四)、关于项⽬差旅费的预算编制,属市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不得将本单位⼈员的差旅费包括在内,该部分应由各单位⾃⾏解决。

有关具体标准按照市财政印发的《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深财⾏[2008]208号⽂)执⾏。

(五)、关于印刷、设备租赁等列⼊政府招标采购⽬录(详见:市财政委印发的《2010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录》的通知)的项⽬费⽤⽀出,凡预算⾦额在⼀定额度以上(印刷10万元以上、租赁20万元以上)的须实⾏政府招标
采购,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说明书,在项⽬申报时提交采购⽅案。

(六)、关于课题费的预算编制及使⽤,项⽬单位必须严格控制。

凡公务员及科研机构的参公管理⼈员承担基⾦资助研究课题的,不得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领取⼯作性劳务报酬,其⼯作情况可纳⼊该单位的⼯作考核。

以上所列有关公务接待、差旅费、会议费开⽀等政策规定可于基⾦⽹站“政策法规(深圳市管理规定)”版块下载查阅。

七、项⽬资⾦使⽤注意事项
(⼀)项⽬资⾦使⽤单位要签署《责任书》,明确项⽬责任⼈和承诺成果的形态、数量和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履⾏应尽的义务,确保资⾦安全、有效使⽤。

(⼆)项⽬责任单位须按季度报告项⽬的进展和财务状况,进⼊基⾦⽹站:
/doc/e15f669a74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ba.html 填写《深圳市宣传⽂化事业发展专项基⾦年度资助项⽬进展季度报告表》;并于项⽬完结时,填写《深圳市宣传⽂化事业发展专
项基⾦年度资助项⽬结项报告书》。

(三)项⽬资⾦使⽤单位,要设专帐管理项⽬资⾦。

资⾦使⽤,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途使⽤,严禁截流、挪⽤、挤占项⽬资⾦。

(四)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挤占基⾦项⽬经费、使⽤同⼀项⽬多头申报恶意套取政府资⾦等⾏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拨款、终⽌项⽬、收回资助资⾦、三年内不受理资⾦申请、将项⽬承担单位及责任⼈列⼊⿊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参与评审、绩效评估的评委会专家利⽤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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