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 光 城: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质押的公告 2011-06-11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晋国资发〔2010〕17号)各有关省属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规范国有股东行为,现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若干意见》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规范国有股东行为,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格履行出资人职责,强化对涉及影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权益重大事项的监管,建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重大事项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2、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3、上市公司回购国有股份;4、国有股持股单位将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5、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6、国有股持股单位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或有变动;7、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利润分配;8、其他对国有股权变动和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行为。
(二)各国有控股股东在实施上述所列相关事项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与省国资委进行沟通,接受省国资委的指导,认真履行事前报批和事后备案程序。
并于具体操作过程中定期汇报工作进程,以便掌握工作动态、明确工作思路,确保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及时、合规完成。
(三)对上述事项,省国资委将视情况必要时派出有关人员列席国有股股东单位董事会。
(四)上述事项的有关审批、审核事宜,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事项办结完毕后,国有单位(除有明确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办结情况以书面报省国资委备案。
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份抵偿公司债务的行为有效
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份抵偿公司债务的行为有效——重庆五中院判决重庆三和制衣公司诉重庆银行股权纠纷案发布时间:2009-06-05 09:00:12裁判要旨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份抵偿公司债务的行为等同于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虽然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但仍然可以认定为有效。
案情2000年6月27日,重庆市商业银行中华路支行向原告重庆三和制衣公司出借贷款125万元。
同日,双方签订质押合同,约定三和公司以其所有的重庆市商业银行1272500股股份作为上述借款的质押担保,双方在重庆市商业银行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
同时,三和公司向重庆市商业银行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其全权委托重庆市商业银行根据前述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代为转让其重庆市商业银行股份1272500股,转让价格由后者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转让所得优先清偿三和公司欠重庆市商业银行借款本息等内容。
2004年2月1日,重庆市商业银行中华路支行并入重庆市商业银行临江门支行,其债权债务由重庆市商业银行临江门支行承接。
2005年6月9日,三和公司向重庆市商业银行临江门支行提出以其所持有的重庆市商业银行股权(已配送后2004年股权为1534839股)抵偿重庆市商业银行临江门支行债务的申请,同日,重庆市商业银行临江门支行复函同意。
随后,三和公司与重庆市商业银行临江门支行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三和公司按每股价值人民币1元,将所持有重庆市商业银行的股份1534839股转让给重庆市商业银行临江门支行,金额1534839元;股份转让协议经重庆市商业银行审核同意后,即行生效等内容。
2005年6月23日,重庆市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部作出决定,对三和公司所持有的重庆市商业银行股权,按1比1作价扣减贷款本息,并将对应的股东名称变更为重庆市商业银行。
2006年6月22日,重庆市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17015941股重庆市商业银行股份转让给乡镇企业公司,转让价款为18856090元。
2007年9月17日,重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第40号—— 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被质押(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公告格式
第40号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被质押(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公告格式适用情形:1、上市公司出现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单次或累计)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等相关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公告格式及时披露公告。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质押的股份出现平仓风险,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股份出现可能被强制过户的风险时,也应当按照本公告格式及时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公告公司近日接到股东XXXX(以下简称“XXX”)函告,获悉XXX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具体事项如下:一、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基本情况1、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如存在多名股东、多笔质押的,应逐笔分开披露)2、股东股份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基本情况应披露股东名称、是否为第一大股东、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股数及占该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开始日期、冻结申请人、拍卖人或受托人信息、冻结或拍卖原因等。
拍卖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进行的拍卖、变卖、划转等强制执行措施。
3、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情况截至公告披露日,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
如果股份解除质押(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应披露该部分股份当时质押(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基本情况,包括质权人或申请人、开始时间、解除质押或冻结的相关情况。
同时,应披露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中仍处于质押(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状态的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等相关信息。
4、控股股东质押的股份出现平仓风险,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股份出现可能被强制过户的风险时,控股股东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如下信息:(1)说明是否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2)控股股东拟采取的补救措施;(适用于质押情形)(3)持续披露强制平仓或强制过户等风险的后续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追加质押股份或其他担保物的数量、强制平仓进展情况、拍卖结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动、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科蓝软件: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63 证券简称:科蓝软件公告编号:2020-038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安京先生的通知,获悉王安京先生将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以及部分股份被解押,具体事项如下:一、股东股份解押及质押的基本情况公司近日接到股东函告,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及部分股份被解押,具体事项如下:(一)股份解押的基本情况(二)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1、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注:本次质押股份不涉及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次股份质押融资不存在用于解决上述情形。
2、本次质押融资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无关。
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5659.285万股,占其所持股比例51.31%,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8.83%,对应融资余额44,000万元;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5981.285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54.23%,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9.90%,对应融资余额46,700万元。
4、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还款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资金偿还能力,其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质押风险可控,其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东质押事项的进展,并按规定披露相关情况。
二、备查文件1、股份质押登记证明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明细。
特此公告。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4月28日。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公告
第十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公告适用情形: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解质、解冻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前述质押,包括场内办理的质押式回购,以及其他形式的场外质押。
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3.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出现平仓风险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4.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参照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如适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如适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出现平仓风险(如适用)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一)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1.出质人及质权人的名称,质押期限,质押股份是否为限售流通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质押股份是否负担业绩补偿义务,质权人知悉相关股份具有潜在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况,以及上市公司与质权人就相关股份在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时处置方式的约定;3.出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本次质押后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持股总数、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等。
(二)控股股东质押情况(如适用)出质人是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除披露前述内容外,还应披露以下事项:1.股份质押的目的;2.资金偿还能力及资金偿还相关安排;3.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新浪模式VIE结构(协议控制)的一个似乎难以解决的问题
新浪模式VIE结构(协议控制)的一个似乎难以解决的问题(2011-06-02 13:15:30)转载分类:执业领域之资本市场标签:新浪模式vie结构纳斯达克玺诚传媒协议控制债务海外上市特殊目的财经玺诚传媒——新浪模式的债务陷阱博主煮柔坊注:WFOE协议控制下的实体运营公司从事大量的商业行为,对外的债务或或有债务应该是存在的。
简单举个例子,单位发生工伤或者安全事故,都可能存在账面上无现金可供赔偿,当然可能这是比较极端的例子,不具有普遍性。
一块业务,两个公司,一个在国内一个在国外。
国内公司负责业绩输送,让海外公司获得上市资格,两家公司没有任何股权关系,这就是所谓“新浪模式”的海外上市架构。
但在海外上市公司转让或重组后,国内业务公司“没有利润只有债务的问题”就成为潜伏的毒瘤。
2007年12月,玺诚传媒突然叫停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进程,转而以1.684亿美元投向分众环抱。
当年投资玺诚传媒的PE 们,也得益于分众的高价收购,将收益落袋为安。
但在国内,玺诚传媒通过合同控制的上海玺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却留下了无法执行的债务。
筹备上市上海玺诚文化是以经营卖场视屏广告为主的公司,因与分众在卖场视屏广告的分庭抗礼而在业界小有名气。
2007年,它的电视广告网络覆盖了内地65个城市中的534家卖场,占据此市场55.7%的份额。
玺诚文化前身是上海传威广告有限公司,2005年8月,玺诚文化注册资金为2000万,并开始筹备纳斯达上市,高维明持股比例增加到49.5%,曹晓锋18%,姚放13.5%,朱海光9%。
田冠勇股份稀释至10%,这也是玺诚准备上市前的最后中方股东结构,随后便通过离岸结构进行上市公司结构重构与进行境外PE融资:2005年2月24日,设立开曼玺诚传媒公司;2005年8月11日,设立香港公司,玺诚科技媒体有限公司,开曼玺诚传媒的全资控股。
2005年8月29日,以玺诚香港为名,在中国境内成立了外商独资企业——上海玺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玺诚上海)通过国内两家公司的合同关系,由玺诚上海承包经营玺诚文化,使利润流入前者公司中。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权管理及股权质押等工作,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第9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修订)》以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权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并享有本行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三条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行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继承、赠与和质押等。
第四条本行股份权属变更后的持有人,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向本行投资入股的有关规定。
其持股总额、持股比例、方式等必须符合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行股东办理股份权属变更和股份质押等事项,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份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股权证和股东名册第六条本行向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股权证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和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本行签发的股权证采取一户一证制。
股权证仅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证明,不得作为抵押、质押、担保或第三方追索权利的证明。
第七条本行股权证须经董事长签名并加盖本行公章后有效,本行公章和董事长签名可以采用印刷形式。
第八条本行签发的股权证载明本行全称、股东名称、股份数额、股权证编号等。
本行股金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并纳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
第九条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名称、住所、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所持记名股权证的编号;(四)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五)股份转让、质押情况;(六)法律规定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或拍卖等)的公告格式
公司近日接到股东函告(或通过其他途径),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 被质押(冻结或拍卖等),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如有多名股东、多笔质押的,应逐笔分开披露)
股 东 名 称
情况 已质押股份
情押股份 押股份 数量 数量
股份 比例
股本 比例
已质押股 份限售和 冻结数量
占已 质押 股份 比例
未质押股 份限售和 冻结数量
占未 质押 股份 比例
合 计
(二)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 量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的,对于本次及后续每笔股份质押,除须按照本公告格式 披露“(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1)本次股份质押融资是否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未来半年内和一年内分别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 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对应融资余额,并说明还款资金来源及资金偿付能力。 (3)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如 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及解决措施,本次股份质押融资是否用于解决上述情形。 (4)股份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包括但不限于购销业务、融资授信 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稳定、三会 运作、日常管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补偿义务概况、预计补 偿金额及方式、履行能力和履行保障,如适用)等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 防范应对措施。 2.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 量比例达到或超过 80%的,除须按照前条要求披露外,还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1)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为法人的,应当说明名称、企
世纪华通:关于大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公告编号:2020-087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控股”)与大股东王佶先生的通知,获悉华通控股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进行了解除质押,王佶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进行了质押及解除质押,具体情况如下:一、华通控股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1、本次解除质押基本情况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冻结或拍卖等)基本情况截至2020年7月29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注】:本表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3、股东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华通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情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其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
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王佶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基本情况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2、本次解除质押基本情况3、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冻结或拍卖等)基本情况截至2020年7月29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注】:表中“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24,035.01万股,其中高管锁定股13,400.00万股、首发后限售股10,635.01万股;本表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4、股东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王佶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情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其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
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状态下过户操作指南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情况下协议转让过户操作指南很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股价高位进行了股份质押融资的操作。
但随着大盘的下跌和股价长期低位运行,导致所持公司的股价暴跌,甚至跌破预警线,乃至平仓价。
这样形成以下三个结果,一是在二级市场被强行平仓;二是拿出其他股权或资产增加担保;三是通过协议转让(5%以上股份)抵偿给质权人。
由于上公司大股东所持股份处于被处置的状态,因此很可能还存在其他诉讼等或有负债风险。
作为质权人为保证自身权益,特别是国有企业之间的担保,并想保护国有资产不损失,拟规避股份交割过程中先解除质押再过户的风险,最佳是采用解除质押与股份交割无缝衔接,同步完成。
以防止交割过程中被冻结,失去质押股份的权益。
本文将以国有企业所持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份在质押状态下的协议转让,且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为例供各位参考。
一、办理程序第一步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办理买卖双方的证券账户查询业务。
卖方要做证券持有余额和证券冻结情况两项查询,而买方仅做证券持有余额查询;第二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办理股份协议转让确认;第三步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办理股份解除质押和股份过户交割。
第四步,将解除质押通知书和股份交割单转发上市公司,进行对外信息披露。
二、各项程序所须提供资料(一)取得股份查询信息单所需资料1、《证券查询申请表》(详见附件1)2、营业执照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公章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详见附件2)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加盖公章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注:当时即可取得股票查询信息单。
(二)取得上交所法律部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所需资料 1、股份查询信息单(3张查询表:卖方的持股信息表、冻结信息表,买方的持股信息表)2、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双方盖章)3、股份协议转让表(上交所公司监管部提供)4、股份转让协议(债权抵偿股款,还需提供债务抵偿协议)买卖双方出具的会计凭证5、借款协议(针对以上对应的债务抵偿协议前期借款情况)会计凭证、银行回单、企业收据。
000671阳 光 城:三季报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30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林腾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霓会计机构负责人:奚微微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3、合并本报告期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林腾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霓会计机构负责人:奚微微4、母公司本报告期利润表
单位:元
5、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林腾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霓会计机构负责人:奚微微6、母公司年初至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7、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8、母公司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
2020年10月29日。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保护各类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六月十六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为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以下简称国有股东)行为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做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表率。
国有股东要坚持守法诚信,规范运作,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做强做优,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二、切实强化信息披露责任。
因自身行为可能引起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异动的重要信息,国有股东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并保证相关信息公开的及时与公平,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前,严禁国有股东相关人员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违规披露。
三、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严格履行股东义务。
在涉及上市公司事项的相关行为决策或实施过程中,国有股东要依法处理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性。
同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规则要求,严格履行内部决策、信息披露、申请报告等程序,不得暗箱操作、违规运作。
股权质押后上市公司如何公告-股权质押公告范文是怎样的-
股权质押后上市公司如何公告?股权质押公告范文是怎样的?上市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二、股权解除质押情况。
三、截止公告日持股情况。
四、备查文件。
热门城市:连云港律师湛江律师桐乡市律师酒泉律师六盘水律师淮北律师枣庄律师三沙市律师九江律师公司可以进行股权质押获得融资,这也是进行融资的一种主要的方式,公司在进行股权质押之后可能会损害到股东的一些利益,那么这样的公司及股权质押上市公司需要公告么,应该如何公告?相信很多人对此都有疑问,下面就让小编为您解答▲股权质押后上市公司如何公告。
▲一、股权质押后上市后需要公告吗股权质押需要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1.11.3条规定:上市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因此,上市公司出现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二、股权质押公告范文股权质押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中丁xx先生、李xx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权进行质押或解除质押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二、股权解除质押情况2016 年4月21日丁xx先生将其本人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890,000 股质押给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详见公告2016-046《关于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2016年5月17日公司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即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丁xx先生该部分股份由890,000股调整为1,780,000股,现上述股份已解除质押,并于 2016年10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1,780,000股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资质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空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信息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如需更多信息请到企业大数据平台查询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000671阳 光 城:关于为子公司长沙市湘坤房地产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公告编号:2021-10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长沙市湘坤房地产提供担保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金额为181.06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58.99%。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金额为713.22亿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金额为62.34亿元。
上述三类担保实际发生金额为956.62亿元,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除上述三类担保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
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
一、担保情况概述(一)担保情况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100%权益的子公司长沙市湘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市湘坤房地产”)接受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胜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长沙新胜支行”)提供的3.2亿元融资,期限不超过36个月,作为担保条件:长沙市湘坤房地产以其名下在建工程提供抵押,公司对长沙市湘坤房地产该笔融资提供1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中涉及的金融机构、具体担保条件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二)担保审批情况2021年4月14日和2021年5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十八次会议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2021年公司总计划担保额度为1,500.00亿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提供的计划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060.95亿元,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办理在任时点的担保余额不超过上述额度范围内的担保,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准。
2022年甘肃省定西市初级银行从业资格《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2022年甘肃省定西市初级银行从业资格《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试卷共145题,单选题90题、多选题40题、判断题15题)一、选择题1.下列关于人民币的法定管理部门的叙述中。
有误的一项是()。
A、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B、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只需将发行时间予以公告C、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D、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
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答案:B解析: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2.某公司以所持的另一家上市公司股份做质押向银行借款,则该质押权设立的时间是()。
A、质押合同鉴定日B、借款合同签订日C、权利凭证交付日D、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答案:D解析:股份质押属于权利质押。
质押权设定法定手续有交付权利凭证和履行登记手续两类。
上市公司的股份是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因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押权设立。
3.我国利息率的种类不包括()。
A、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B、存款利率与贷款利率C、基准利率与基础利率D、短期利率与长期利率答案:D解析:利息率的种类是不包括短期利率与长期利率的。
4.某银行从业人员由于不理解某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计算,导致宣传该理财产品时所作出的产品收益率解释与产品实质相差很大。
这位银行员工违反了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关于()的规定。
A、勤勉尽职B、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C、专业胜任D、诚实信用答案:C解析: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5.下列行为中,属于银行业从业人员配合监管人员现场检查工作的是()。
A、提供内部管理基本情况B、管理人员之间统一口径C、提供检查经费D、转移相关账本答案:A解析:在接受现场检查的过程中,银行业从业人员应配合监管人员审核所在机构账账之间、账表之间、账实之间的一致性,查阅外部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报告,了解和掌握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的基本情况。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企业信用报告)- 天眼查
截止 2018 年 09 月 13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4.3 核心团队
截止 2018 年 09 月 13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梅 林中心广场(北区)4 栋 3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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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2 2016-10-28
WOLFE THEODORE HENRY EMMANUEL /
郑晓星 *****4
2016-10-28 201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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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 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8 楼 01、02、03、04-A、07 单元
地址变更(住 所地址、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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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 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8 楼 01、02、03、04-A、07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梅 林中心广场(北区)4 栋 301-306
2017-06-12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 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8 楼 01、02、03、04-A、07 单元 /
1.4 主要人员
截止 2018 年 09 月 13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000671阳 光 城: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公告编号:2021-081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1、基于对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和长期投资价值的坚定信心,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及关联方拟于2020年12月30日起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不少于本公司总股本的1%、且不超过2%(以增持实施期间的公司总股本计算)(详见公司2020-360号公告)。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阳光集团及关联方本次已增持公司股份23,962,100股,占本公告日总股本的0.58%,增持金额为138,777,013.27元。
公司于2021年5月6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阳光集团的通知,阳光集团及其关联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本次增持计划基于对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和长期投资价值的坚定信心,公司控股股东阳光集团及关联方拟于2020年12月30日起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不少于本公司总股本的1%、且不超过2%(以增持实施期间的公司总股本计算)(详见公司2020-360号公告)。
公司已于2021年1月29日披露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详见公司2021-018号公告),并于2021年5月6日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详见公司2021-080号公告)。
二、本次增持的基本情况(一)增持人:阳光集团及其关联方;(二)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三)增持数量、比例及增持方式2021年1月29日,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增持公司股份3,600,000股,增持均价6.10元/股,增持金额21,961,414.27元,增持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
企业信用报告_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十三行路支行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7)1.5 联系方式 (7)二、股东信息 (7)三、对外投资信息 (7)四、企业年报 (8)五、重点关注 (9)5.1 被执行人 (9)5.2 失信信息 (9)5.3 裁判文书 (9)5.4 法院公告 (10)5.5 行政处罚 (10)5.6 严重违法 (10)5.7 股权出质 (10)5.8 动产抵押 (11)5.9 开庭公告 (11)5.11 股权冻结 (14)5.12 清算信息 (14)5.13 公示催告 (14)六、知识产权 (14)6.1 商标信息 (14)6.2 专利信息 (14)6.3 软件著作权 (14)6.4 作品著作权 (14)6.5 网站备案 (15)七、企业发展 (15)7.1 融资信息 (15)7.2 核心成员 (15)7.3 竞品信息 (15)7.4 企业品牌项目 (15)八、经营状况 (15)8.1 招投标 (16)8.2 税务评级 (16)8.3 资质证书 (16)8.4 抽查检查 (16)8.5 进出口信用 (16)8.6 行政许可 (16)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十三行路支行工商注册号:440101*********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0525597622法定代表人:朱伟洁组织机构代码:05255976-2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所属行业:货币金融服务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注册时间:2012-07-24注册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十三行路64号首、二层营业期限:2012-07-24 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货币银行服务(具体经营项目以金融许可证或核发批文为准);外汇交易服务;本外币兑换;个人本外币兑换;代销金融产品;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在总公司的授权下开展业务活动(该项目仅限分公司选择);登记机关: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2020-11-241.2 分支机构截止2022年06月03日,爱企查未找到该公司的分支机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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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公告编号: 2011-069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股东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田实业”)的通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情况如下:康田实业将所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21,000,000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质权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质押登记日为2011年6月8日。
截至本公告日,康田实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为86,691,7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17%),累计已质押的股份数为69,4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96%)。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