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涉企收费存在问题自查自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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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涉企收费存在问题自
查自纠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1.02
•【字号】豫发改收费〔2017〕1128号
•【施行日期】2017.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涉企收费存在问题自查自纠
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7〕1128号
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部署,我省涉企收费清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企业负担进一步减轻,但违规收费、不合理收费问题仍存在,有的设置不合理收费项目,有的落实取消、减免和降低的收费政策不及时,有的行业协会违规收取会费、强制服务并收费等
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部署,我省涉企收费清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企业负担进一步减轻,但违规收费、不合理收费问题仍存在,有的设置不合理收费项目,有的落实取消、减免和降低的收费政策不及时,有的行业协会违规收取
会费、强制服务并收费等。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反馈的整改意见和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或收费公示,不得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或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一)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从严设立政府定价或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市场竞争充分的中介服务事项,通过市场调节价格。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
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实行市场调节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二)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
行业协会从事涉及或者影响会员以及其他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提供有偿服务收费行为等,应遵守《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6号)。
收取会费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依据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收费标准由协会学会商会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收取会费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会费票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全额缴入财政;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依法
纳税。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以及强制企业参加各种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并收取费用;不得依托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鼓励社会团体主动减免会员会费、降低会费标准。
二、开展自查自纠
(一)以下行为须立即停止,坚决纠正:
1.国家和我省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
2.未按国家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3.将政府部门职责内的事项委托下属单位或第三方机构收费或变相强制收费的;
4.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5.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
6.没有法定依据设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等)并收费的;
7.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行政检查搭车收费或要求接受付费服务的;
8.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违规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审计、年检、鉴证报告,增加企业负担的;
9.利用职权和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强买强卖并收费的;
10.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11.利用职权和垄断行业将正常的业务转由所属经济实体经营并加收费用的;
12.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强制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收取费用的;
13.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14.未按规定公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和其他收费的;
15.企业反映强烈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二)自查自纠的方法步骤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清理”的原则,从现在开始到11月20日,对全省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集中自查自纠。
1、自查自纠。
从现在开始到11月20日,各地、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涉企收费情况进行清理自查,边清边改。
通过自查自纠,查摆、找准存在的主要问题,主动纠正各种乱收费行为。
省级主管部门、中央驻豫单位负责本系统和管理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自查自纠工作。
对违法违规收费、不合理收费,严肃整改。
对不认真自查自纠的单位和重点行业,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2、重点检查。
从现在开始到年底,重点对企业举报较多、企业反映问题较多的行业和部门,对自查自纠不认真的单位和重点行业,对主要涉企收费部门进行重点检查。
对查出的各种乱收费问题,进行认真处理。
三、落实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梳理本地区、本部门涉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编制目录清单,纳入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
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制度,清单外收费一律不得实行政府定价。
社团相关管理部门(包括行业管理部门)和协会学会商会要通过门户网站集
中公示会费和其他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各经营单位和中介机构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价目表,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大涉企收费查处力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自查自纠情况,确定检查的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重点收费,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对查出的乱收费问题,依照法律法规履行程序、严肃处理,对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整改要求,请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组织力量,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情节严重的,应公开曝光,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报送自查报告。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省直相关部门要将自查自纠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整改措施及落实结果、工作建议等形成自查自纠报告,于11月20日前将文字和附表一、附表二正式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政策宣传。
涉企收费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加强收费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涉企收费自查自纠规范情况汇总表(略)
2.涉企收费自查自纠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