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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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行车动态监控是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安全、降低安全隐患的一种重要的技术手段。

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认识实施动态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和完善客运车辆动态监管长效机制,构建客运车辆动态监管体制,有效保障了客运车辆的安全行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特制定本规程。

1.GPS 监控管理操作规程
1.1通过 GPS 监控平台及时发送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和安全提示,根据道路状况、气候变化及时发送预警信息。

1.2GPS 限速设置实行分段限速,其中山区道路不得超过 60 公里/小时,高速公路不超过 100 公里/小时。

1.3监控车辆行驶中如发生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时,GPS 监控员要通过监控平台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做好监控记录,并事后进行处理。

1.4监控车辆平台不在线、运行情况异常、收班情况异常时,GPS 监控员要及时追查原因,查明原因后逐级向上级汇报,并做好记录,如发现系平台损坏应按规定及时报修并监督维修过程。

1.5监控车辆未按规定线路、班次、时间行驶时,GPS 监控员要及时发现,通报情况,查明原因。

要给予警告和纠正,做好监控记录,及时向部门责任人或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要责成安技部制定处理方案,事后严肃处理。

1.6凡因气候条件恶劣或车辆抛锚或发生道路事故或交通堵塞等造成道路通行不畅车辆滞留,夜间 22 点至日 6 点期间仍然在山区三级(含三级)以下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作为重点监控,GPS 监控人员要采取预见性措施,通过 GPS 监控平台发信息或打电话:一是要及时提醒、提示驾驶员夜间行车的危险性;二是要制止夜间 22 点至次日 6 点期间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运行的违规行为;三是告诫驾驶员安顿好旅客选择最近的安全地点停车休息,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四是要做好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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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

1.7凡因停电或者网络中断或客观原因致使 GPS 平台不能登陆时,GPS 监控员要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并与省自治区运管局 GPS 平台监控中心管理人员联系及时处理,同时通过电话查询车辆运行动态,做好相关记录记载。

1.8夜间值班人员每日对车辆违规数据进行统计,填写《GPS 监控系统违法(规)车辆日报表》,白天值班人员要进行认真复核,复核无误后按趟次及时进行处理。

1.9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交班人要将车辆运行动态、所采取的处置措施以及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和注意的事项交待给接班人,并在交接班记录中注明。

2.突发紧急事件处置操作规程
2.1车辆运行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事故以及道路塌方、山体滑坡、落石等造成交通中断时,驾驶员应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果断停车,防止次生事故或灾害发生,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2.2公司接到驾驶员事故报告时,接报人要查清事故基本情况、现场处置情况、事故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并及时向保险公司、交警大队报案,同时向企业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详细汇报。

2.3公司获得到道路塌方、暴雨、洪水、泥石流、大雾、大雪、冰凌严重等险情报告后,要通过 GPS 或电话迅速联系已经发车出站的客车驾驶员或乘务员,如实通报险情,及时提醒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当隐患排除后恢复通行时,要及时通过信息进行提示。

2.4GPS 监控人员发现监控车辆紧急报警时,要迅速查明原因,问清事态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和危险程度,做好相关记录记载后,逐级向上进行汇报。

2.5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接报后,应立即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估,视情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2.6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按规定时间、程序、内容向事故发生地和企业所属地县级以上的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第二章组织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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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

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学校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研究机构,否则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均是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在领导班子中明确分管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负责人。

第七条学校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确认成果的权属并报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八条学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
(三)有偿许可他人使用;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它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九条不论以何种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都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享有的权益和各自承担的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十条对重大科研项目所形成的成果,或拟转让的、作价入股企业的、金额达到100万元的科技成果,应先到科学技术处申请、登记备案,并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公示后才能进行。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转让的定价主要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实行协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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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的,学校对科技成果名称、简介、拟交易价格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
15天。

第十二条对于公示期间实名提出的异议,学校科学技术处组织不少于3人的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至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异议提出者,如任何一方仍有异议,则应提交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论为准。

第十三条学校积极推荐成果到规范的技术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对多个企业有受让意愿的科技成果,也可采用竞价拍卖等方式。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定价,以双方协议定价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评估所需经费可以先从科学技术处业务费中开支,待转化收益费用到位后从中扣除,涉及股权评估的,由成果完成人支付。

第十五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教师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收益,收益分配形式
分为直接转让收益和作价入股后的股权收益两种。

(一)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所获收益,可尊重教师意愿,按照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用于成果的进一步完善,也可按照以下收益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所获收益的95%,扣除可能产生的评估费用后,用于对科技成果研发团队和完成人(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相关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面的奖励;所获收益的5%作为学校收益。

(二)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形式转化的,学校和成果完成人按1:4 4
的比例分配股权。

学校所持有的股权,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

(三)学校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
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规定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对领导干部违规获
取科研成果转化相关权益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经费,资金主要来源是学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所获收益,同时还有其他来源,例如捐赠等。

第十八条个人收益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同意,任何个人或单位擅自实施或擅自与他人合作实施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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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发明人应对转让、许可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参数、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软件程序、源代码、植物新品种等),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因发明人的原因引起的纠纷,由发明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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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中,必须遵循“快速反应、迅速抢救”的原则,最大限度地降低伤亡和损失。

做到正确判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充分做好通信、交通、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3 造成交通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3.1造成交通事故的风险来源:
3.1.1路面情况:冰雪路面、湿滑路面、乡村路面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2气候环境:狂风暴雨、大雾弥漫、酷暑炎热、冰寒严冬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3地理环境:高原山区、连续弯道、狭窄车道、山体滑坡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4设备因素:未及时消缺、保养不达要求、修理质量低劣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5生理因素:酒后开车、疲劳驾驶、视力欠佳、听力不济、年高迟钝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6违规运输:超载、超高、超长、装载重心偏离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7操作因素:超速行驶、弯道超车、占道行驶、麻痹驾驶、判断失误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8其他因素:除上述因素以外的其他交通事故。

3.2 交通事故的影响及后果
3.2.1给驾驶员及司乘人员造成身体伤害;
3.2.2给家属亲友造成心灵创伤;
3.2.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2.4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4交通事故分级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5 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
5.1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5.1.1成立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组长:刘文清
成员:潘广发葛林
5.1.2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二个工作组
应急救援组:
组长:潘广发
成员:李军荣秦丽春王春阳李兵高文
善后处理组:
组长:葛林
成员:张秋萍王静孙伟强陈娜
5.2 各部门工作职责
5.2.1 安技部的应急职责:
1)、当发生轻微、一般交通事故时,负责应急部署;
2)、当发生人身伤亡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时,需派员亲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
3)、应紧急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督促公司内有关部门做好善后事宜。

5.2.2 人事行政部的应急职责:
1)、负责人身伤亡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应急信息的编辑;
2)、负责人身伤亡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应急信息的发布;
3)、负责接受有关部门对人身伤亡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情况的询问;
5.2.3 营运部的职责:
1)、负责做好交通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安置等善后工作;
2)、参与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5.2.4财务部的职责:
负责抢救伤员所需资金的支付和善后所需资金的拔付。

6、交通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6.1当事人职责
6.1.1信息报告: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或110)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民警报案;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向运营部、安技部或公司领导报告。

6.1.2报案要义:报案要做到迅速、及时,言简意赅。

一要简要说清突发交通事故的案情、时间、地点;二要概要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破坏、交通堵塞情况;三要通报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6.1.3现场措施:停车,关闭引擎,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应急灯;夜间需开启示宽灯、尾灯;在高速公路上,需在肇事点两头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做好防火防盗措施。

6.1.4现场抢救:若发生伤亡事件,立即呼救急救中心(医疗急救求助电话:120或110),求救过往车辆帮助;若现场发生火灾,呼救消防部门(火灾求救电话:119或110)。

6.1.5现场保护:作好现场原始状态,车辆、人员、牲畜、遗留物痕迹、散落物等不得随意挪动位置。

为现场抢救伤必须移动位置的,应作好原始位置标记,不得故意破坏、在交警部门未达之前,可用绳索等设置警戒线,以保护现场。

6.1.6配合处理: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陈述事发经过,不得隐瞒、歪曲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积极配合协助交警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并听候处理。

6.2安技部职责
6.2.1接到交通事故报告且了解信息后,迅速、及时、简要的对当事人作出相应部署,亲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

6.2.2及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案情及应急救援计划安排和事故处理信息。

6.2.3根据交通事故等级,组织应急救援所需人员和必要物资等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处理。

6.2.4配合交警部门作好事故处理工作。

7 交通事故应急响应
7.1 响应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程度,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7.2 响应程序
7.2.1 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交通事故为轻微事故的响应
1)、不启动本预案
2)、事故现场当事人按交通事故应急处理程序进行;安技部以通讯方式与当事人保持联系,并作出相应部署;派出交通安全员、保险员理赔员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并配合交警部门作好事故处理工作。

3)、将交通事故情况报告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

2、交通事故为一般事故的响应
1)、由安技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所需人员和必要物资等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处理;
2)、安技部作好应急准备,随时调动相关部门作出进一步的应急救援;
3)、安技部须随时获取现场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并作出部署;
4)、随时向相关公司领导汇报事故处理情况。

3、交通事故为重大、特大事故的响应
1)、由公司启动本应急预案;
2)、安技部等相关部门应急救援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由安技部负责部署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应急总指挥与事故现场建立通信联系,负责做出各项应急决策,指导现场事故的应急处理;
4)、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在现场指挥员的领导下,积极抢
救伤员,就近快速地转送当地医院;
5)、根据现场需要派出现场协调组和专家组;
6)、协调财务中心,做好医疗费用支付工作;
7)、通知工作人员安抚和慰问伤亡人员家属;
8)、视现场具体情况,求援各级力量和各方资源,积极开展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必要时求助当地政府部门。

7.2.2 响应启动
启动本预案时,应由总经理宣布。

7.2.3 响应行动
响应行动前,由总经理召集召开应急会议,由安技部经理担任前线指挥员,组建现场工作组。

8.应急结束
8.1应急结束条件
1)、伤员抢救成功或成功送至医院;
2)、车载物资及财产安全转移;
3)、交警部门现场出险结束;
4)、受损车辆送达汽车修理厂
5)、清点应急救援人员、回收抢险物资。

8.2 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1)、交通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由总指挥作出事故善后工作安排,并将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总结后向上级汇报。

2)、由安技部组织对本次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价,提出改进意见。

9.事故调查和保险理赔
9.1事故调查
1)、由安技部配合交警部门作好事故处理,并将情况报告站领导及相关部门。

2)、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由安技部牵头,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裁决书,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学习,认真总结,举一反三,采取防范措施。

9.2保险理赔
由运营部负责保险理赔工作。

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国家“973”计划、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配套40%作为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立项费占6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40%)。

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课题、973计划前期研究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配套30%作为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2万元(立项费占6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40%)。

我校作为合作单位(包括承担子课题)承担的国家级重点、重
大科研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配套20%作为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立项费占6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40%)。

(二)国家级项目
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等国家级项目,学校首先一次性给予2万元项目立项费,再按到位经费的10%配套(其中立项费占5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50%),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理论物理专项、数学天元基金、科学部主任基金、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等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配套20%作为项目奖励(立项费占6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40%),若此类项目的到位经费超过20万元,学校首先一次性给予2万元项目立项费,再按到位经费的10%配套(其中立项费占5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50%),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我校作为合作单位(包括承担子课题)承担的此类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配套15%作为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立项费占5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50%)。

(三)国家部委项目
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项目、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教育部重点课题和青年课题、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霍英东教育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配套15%作为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立项费占6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40%)。

教育部创新团队资助项目按到位经费配套20%作为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立项费占6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40%);教育部各类人才资助计划、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普及读物项目按到位经费配套15%,用于支持开展科学研究。

我校作为合作单位(包括承担子课题)承担的此类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配套10%作为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立项费占5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50%)。

承担国家其它部委项目参照执行。

(四)省级项目
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广西自然科学基金、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配套10%作为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立项费占5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50%)。

省级创新团队项目、省级重大专项项目配套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立项费占6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40%);广西十百千人才计划按到位经费配套10%,用于支持开展科学研究。

其它省级课题参照执行。

第三条科研成果奖励
(一)科研成果获奖奖励
1. 学校对国家、教育部、省级科研成果奖给予重复奖励。

2. 奖励标准:
(1)我校为第二或第三完成单位的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教育部一等奖以及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教育部二等奖、省级一等奖、二等奖,将视我校人员对该奖项的实际贡献情况给予适度奖励。

(2)国家级奖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3)省级奖指省级政府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社科优秀成果奖。

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参照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类奖执行。

(4)同一项目,重复获省、教育部、国家级奖励的情况,按金额数最高的奖励标准只重复奖励一次。

(二)单篇论文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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