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思考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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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 密级:公开硕士学位论文
题目:中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思考
姓名:王越豪
学号:Y120340070
学院:法学院
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
研究方向:不区分研究方向
导师:贵玲教授
二〇一五年五月
The thinking on the introduction of
Plea Bargaining
A Thesis Submitted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Candidate:YuehaoWang
Supervisor:Prof. Gui ling Zhang
Nor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Lanzhou,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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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日期:
摘要
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该项制度的适用一定意义上缓解了美国刑事案件大量积压、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目前已经发展成为美国一种较成熟的、普遍适用的刑事诉讼制度。
此项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与美国的社会文化状况、法治思想状况、司法实践状况等客观现实具有不可分离性,美国独特的法律文化现状为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辩诉交易制度中国化的可行与否一直备受法学界的争论与探讨。
在我国的诉讼实践中存在着一些类似于辩诉交易制度的司法制度,如简易程序制度、刑事和解制度、自首制度等等,这些制度本身都存在控方与辩方协商解决纠纷的成分。
本文通过分析英美法系国家辩诉交易制度的特点,再结合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对中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进行了阐述和论证,以期这一根植于美国的诉讼制度在我国也能焕发出耀眼的法治光芒,在推进“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司法理念方面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本文分四章。
第一章,主要论述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容。
在介绍辩诉交易概念、原则、以与辩诉交易的分类基础上,分析了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和思想基础,并就辩诉交易制度的价值进行了评析。
第二章,主要对西方国家辩诉交易制度实施的原则、程序、种类和方式进行了论述。
选取了英美法系的美国、加拿大、英国三国和大陆法系的意大利、德国两国进行了主要阐述和比较研究。
第三章,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社会现状,对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分析了我国实行辩诉交易制度可能遇到的障碍。
第四章,从辩诉交易的原则、条件、案件围、主体和程序等方面对我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提出了设想,并对该程序的监督救济机制提出了初步设想。
关键词:中国,辩诉交易,可行性,设想
ABSTRACT
Plea bargaining originated and developed in the United States.This solution solved the large backlog of criminal cases and low efficiency of litigation issues in America.It has developed into a more mature and widely system which is uesed as a criminal lawsuitsystem intheUnited States.The establishment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has the inseparability with the objective reality of the situation such as the American social and cultural situation, the rule of law state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unique legal culture status has provided important basis for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plea bargaining.Plea Bargaining can do or not what have been debated and discussed in the legal community. But there are some similar system as plea bargaining in the judicial system such as summary procedure, criminal settlement system, surrender system.The system is element of negotiations to resolve the dispute for the prosecution and the defense.It is based on what is in order to make our plea bargaining mechanism to rise the legislation level, achieve the efficiency and fair which is unified coordination on justice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victim at the same time , and achive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defendant to the maximum.This paper describes and demonstrates the sinicization of plea bargaining by analyz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lea Bargaining in common law countries and Combined with criminal judicial practice in the present.we hope plea bargaining which is root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s a litigation system can become better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our country to give full play to its proper value .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chapters.
Chapter one, we introduce the basic content such as Concepts, principles and methods and the form of plea bargaining.we analyzes the plea bargaining system of the social background and ideological basis in nomological on the relations between Legal Procedure and Legal Entity .That is why we change this tickle.
Chapter Two.The author analyses the value of the plea bargaining system.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inciples, procedures, types and modes of plea bargaining in western countries.we select common law system such as the United States, Canada, Britain and Continental law system such as Italy, Germany and China which expounded and compared mainly.
Chapter Three .we analyzed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that we introduce the plea bargaining.This paper also introduce the implementation which we may encounter obstacles in practicing plea bargaining.
Chapter Four. we conceived the principle ,conditions, scope of the case, the subject and the procedures of plea bargaining system in our country.
Keyword:China,plea bargaining,feasibility,imagination
目录
引言0
第一章辩诉交易制度概述1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容2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2
(二)辩诉交易的原则4
二、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背景和思想基础5
(一)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背景5
(二)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思想基础6
三、辩诉交易制度的评析7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优点7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弊端8
第二章国外辩诉交易的实践9
一、国外辩诉交易的实践10
(一) 美国的辩诉交易实践10
(二)英国的辩诉交易实践11
(三)加拿大的辩诉交易实践11
(四)意大利的辩诉交易实践12
(五)德国的辩诉交易实践13
二、国外辩诉交易实践的启示14
(一)辩诉交易的发展趋势14
(二)国外辩诉交易制度对中国的启示14
第三章中国引进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16 一、中国引进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16
(一)有助于解决大量积压案件17
(二)有助于节省诉讼成本和诉讼资源17
(三)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利益17
(四)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18
二、中国引进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18
(一)中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18
(二)中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法律依据与实践基础19
三、辩诉交易制度中国化的障碍21
第四章关于中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设想22
一、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模式设置23
(一)适用辩诉交易的原则23
(二)适用辩诉交易的种类24
(三)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围24
(四)适用辩诉交易的主体25
(五)适用辩诉交易的程序25
二、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监督救济机制26
(一)辩诉交易的司法监督26
(二)不正当交易的当事人救济措施26
结语27参考文献28致29
引言
2005年的“余振东案”是辩诉交易制度实施的典型案例。
余振东,原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2001年因涉嫌挪用巨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此之前余振东已潜逃,并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得了特别行政区明,并利用伪造的美国签证非法移民美达州,随即中国警方向国际刑警组织发出了对余振东等人的红色通缉令。
2002年12月,余振东被美国警方逮捕,美国检察院以涉嫌参与有组织的欺诈活动罪,涉嫌从外国转移欺诈所得罪,涉嫌洗钱罪,涉嫌使用以虚假述获取护照罪,涉嫌构成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签证罪五项罪名提起公诉。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上述五项罪名均属于重罪,且余振东案中具有犯罪金额巨大、5人以上有组织犯罪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加重情节,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余振东至少要被判处25年以上监禁甚至终身监禁。
2004年2月,美国法院审理了该案件,最终仅以非法入境、非法移民与洗钱三项罪名判处余振东144个月监禁。
从判决结果与公诉方的指控来看,所涉与的参与有组织的欺诈活动罪和从国外转移欺诈所得两项罪名未予追究,而这两项罪名按照美国法律就可以判处20年以上的监禁。
我们不禁要疑问,余振东被“原谅”的原因是什么?据了解,余振东案在审理之前,就与公诉方进行了协商,达成了余振东做有罪答辩供述来换取公诉机关对其原谅处理的一系列交易。
其中包括驱逐出境,将其遣送回中国;减少指控罪名;要求中国法院从轻判决等条件。
根据美国移民法的规定,如果外国人在其入境后的5年被判定犯有导致道德污点的罪行,或者被判定犯有可判处1年或1年以上监禁刑的罪行,将被驱逐出境;因此按照正常司法程序,无论如何余振东也会被驱逐出境,再加上在美国可能面临终身监禁的法律后果,我们不难看出余振东做出有罪答辩,并放弃一切有利于自己的法律程序的本意是什么了。
余振东接受遣返是在特定环境下作出的符合一定因果规律的抉择,其与美国司法机关达成的辩诉交易也是“两者相权取其轻”的必然结果,与其在美国接受终身监禁,不如以有罪答辩换取最有利于自身的刑罚。
即根据余振东此前与美方达成的辩诉交易协议,美国政府把余振东遣送回中国以前,应从中国政府得到关于余振东在中国起诉和监禁的相应保证:假如余振东在中国被起诉,应当被判处不超过12年刑期的有期徒刑,并不得对余进行刑讯逼供和判处死刑。
2005年8月16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余振东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
审理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余振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最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
元。
按照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涉与数亿资金的贪污案件,却仅仅处以12年有期徒刑,这在以前是绝无仅有的事情,这一判决结果在我国学术界、司法界和人民群众当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余振东正是利用了中美两国在政治上的区别和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从中得到了较轻的判决,出现了这一国史无前例的判决结果。
且不论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否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此项制度的适用大大提高了这一外逃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效率,如果不是此项制度的引用,我国很有可能无法实现对此案件的审理。
有了此次尝试,我们是否可以考虑此项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第一章辩诉交易制度概述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容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种。
在目前的国际法学界,并没有一个完整的辩诉交易概念。
我国名词解释中将辩诉交易定义为: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①。
在当前的美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大约有90%的刑事诉讼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的方式审理结案的②,从数据上我们足以看出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盛行。
辩诉交易是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起来的。
1970年,在布莱德诉合众国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审判之前控辩双方的辩诉交易进行了审查,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得以承认。
1974年,美国对《联邦地区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了新的修订,新修订的容中包括对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和使用程序的规定,首次以成文的形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但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并没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文规定。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辩诉交易指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在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它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③。
此协议经过法官的审查和认可之后,直接根据协议的容进行定罪处罚,而无需再开庭审理。
辩诉交易协议的议定时间是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协商容包括:罪名、罪数、刑种、刑期等方面。
通过协商以达成检方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裁量和被告人主动进行有罪答辩的交易。
虽然各国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定义在文字解释上有所不同,但容基本小异,《布莱克法律词典》对辩诉交易制度的界定是国际上得到普遍认同的定义。
通过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辩诉交易就是通过被告人的有罪辩护,换取控方的从轻或者减轻量刑的建议。
这种在检方与辩方之间的“讨价还价”式的诉讼制度可以通过有限的司法诉讼资源来解决大量的刑事犯罪案件,有效地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同时被告人也获得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刑事判
①百度百科.辩诉交易词条[EB/OL], [2013.12.19]
://baike.baidu
/link?url=kdZZraVK2x1G9owIU9cYlPFA3TPwfXAL9LQ6MY0iJHR3-QnctAmmCYCLq6jMZlmKKvfu8yIA9fBRL3gjLx 01sK
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法院网[EB/OL], [2015.5.25] ://
③Bryan A.Garner.Black's Law Dictionary [M]. 7rd ed. California :West Group Publishing, 2000,P.1173.
决,形成一种双赢的判决局面。
总结起来,辩诉交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辩诉交易的主体是控方(我国的公诉方)和辩方(辩护人和被告人);
第二,辩诉交易的容是辩方根据协议就被指控的罪行作出有罪答辩,而控方根据协议作出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诉讼请求;
第三,控辩双方当事人对协议的容必须均知情且自愿;
第四,协议达成并经法院确定程序、容合法之后,法院可依照协议直接作出量刑判决,而无须再进行庭审程序。
辩诉交易分为暗示交易和明示交易两种。
暗示交易是指被告作出答辩仅仅是因为按照惯例作出此种答辩而带来较轻的量刑(或称标准化宽恕),它通常给几乎没有交易实力和采取合理、甚至懊恼态度的被告人。
明示交易是指被告方在具有关于让步承诺的前提下作出有罪答辩,该交易被限于一小部分涉与较长刑期、证据不足或其他一些类型的案件中使用。
辩诉交易的形式分为以下三种:第一,控诉交易。
又称罪名交易,是指被告人犯有较重的罪,但控方在证据举证存在一定困难或者为了避免复杂的调查程序和审判程序,从而与被告人与其辩护律师达成协议,以轻于控方所认为罪名为条件,换取被告人对协议达成的罪名进行有罪答辩。
例如,一被告人犯有绑架罪时,辩诉交易协议达成后控方仅仅以非法拘禁罪进行指控,而被告人也仅仅对非法拘禁罪进行有罪答辩。
第二,罪数交易。
被告人犯有多种罪行,控方为了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以忽略某项或某几项罪名为交换条件,被告人对剩余的罪状进行有罪答辩。
罪数交易提出方式有控方提出和辩方提出两种方式。
在控方提出的方式中,控方为尽快结案,对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开出减少罪名的条件,被告人对剩余罪状作有罪答辩。
例如被告人犯有贪污罪、受贿罪、渎职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检察官以只提出贪污罪指控为条件,换取被告人关于贪污罪的有罪答辩,对其他罪名不再追究被告人责任。
最典型的案例如美国联邦政府诉文和案,最初提出的起诉罪名达59项之多,但最后仅仅以其中的1项罪名进行了指控①。
同样,在辩方提出的形式当中,被告为减轻刑罚以对某一罪或数罪作有罪答辩为条件,换取控方减少罪名的指控。
第三,量刑交易。
控方以被告人所犯罪名进行起诉,被告人同意对指控作有罪答辩,但要以控方向法院提出减小量刑幅度的建议为交换条件,如以轻于法定最高刑的刑罚为交换条件。
但对此量刑建议法院持有独立的审判权,该建议并不对法院的判决有必然的影响,因此被告人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但在实践中法官拒绝量刑建议的情况并不多见,主要原因就在于司法资源有限,大量案件进入正式审判,法院工作量会大大增加,将会压垮司法系统,使其停滞不前,所以法官一
①王琳.从李文和案看辩诉交易[EB/OL], [2001.2.20].
://review.jcrb .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24148
般都会接受控方提议的量刑。
(二)辩诉交易的原则
任何一项诉讼制度的实施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方式和原则,辩诉交易制度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中形成了以下原则:
第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辩诉交易协议达成的前提,被告人必须出于自愿,若存在任何外界的干扰和非自愿因素,则辩诉交易不成立。
自愿原则的设立是出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而设立的,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出现控方利用公权力优势作出强制交易和控方与辩护人私下交易状况的出现。
被告人处于胁迫、威胁和不知情状态下签订的辩诉交易协议不是合法的辩诉交易协议,威胁或者胁迫状态下签订的辩诉交易协议违背了被告人的意志,是在恐惧状态下作出的,不适用辩诉交易。
同样,在欺骗、误导、引诱情况下做出的辩诉交易也归于无效。
对于自愿状态的界定应该遵循以下原则,被告人清楚自己在辩诉交易中所处于的地位,对自己在交易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知情,对辩诉交易的方式、种类和交易达成后的法律后果知悉。
若被告人对自己在辩诉交易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和达成辩诉交易之后的法律后果处于不清楚情况下达成协议的,法院在审理其容与程序是否合法时,可判定其不符合辩诉交易程序。
第二,控方、辩护人、被告人参与原则。
一项辩诉交易协议的达成,必须有此三方的参与才符合辩诉交易的程序。
控方是辩诉交易中提出交易筹码的一方,其掌握诉讼中的自由裁量权,对罪名、罪数具有决定权,对于量刑具有向法院提出建议的权利,其是辩诉交易过程中的主要当事方。
辩护人是被告人权益的维护者,其基于自身专业知识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出于维护被告人利益的目的与控方作出协商,以此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和辩诉交易程序的顺利实施。
被告人是辩诉交易的必要当事方,辩诉交易协议达成后,被告人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其就辩诉交易协议的达成必然享有参与的权利。
第三,程序合法原则。
程序的公正合法是诉讼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也是对被告人人权的有效保护,在美国的诉讼过程当中,程序公正的重要性高于实体公正,美国对辩诉交易制度程序规定的十分详尽。
例如,辩诉交易协议达成的时间设置、法官禁止参与辩诉交易的规定、辩诉交易协议的公示原则、证据公示制度和法官对辩诉交易协议的审查制度等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四,法官审查原则。
辩诉交易达成以后,法院原则上不再对此案进行实质性审判,法院接到辩诉交易协议以后,首先要审查辩诉交易是否在自愿的原则下签订,就协议容向被告人进行询问和告知。
如果法院接受此辩诉交易协议,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依照此协议径直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可能符合检察官的量
刑建议也可能不符合,但控辩双方都必须执行判决。
如果法院不接受此辩诉交易协议,则此协议无效,被告人的有罪答辩也无效,并且此有罪答辩在以后的审判过程中,不作为证据使用。
二、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背景和思想基础
辩诉交易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由地下交易到公开交易、由默示的方式到明示的方式、由以判例形式出现到上升为立法规的一个长久过程。
辩诉交易制度的出现有其社会历史方面的原因,同样也有其深厚的思想基础。
研究各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我们可以发现,其出现和盛行都与各国的社会、政治和文化背景有关。
(一)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背景
第一,辩诉交易产生的社会原因。
19世纪是西方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作为移民国家的美国也正值经济蓬勃发展的时期,经济的发展使这个移民国家的人口结构越来越复杂,人员流动量也大大增加,再加上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造成国民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这些原因致使美国的刑事犯罪案件频发。
而美国又是注重程序法、辩护制度和公利的国家,每一起刑事案件都面临着控方与辩方之间激烈的较量,这大大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造成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案件积压率也越来越高。
为了减少案件积压率、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司法资源消耗,控方与辩方之间的一种交易和协商的制度便由此产生,一种以减少指控或者降格指控来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交易方式在私下里发展起来,这种简便高效的协议方式避免了繁琐而复杂的庭审程序,提高了结案率、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消耗,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
第二,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政治原因。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的联邦制国家,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地方政府拥有独立于中央的权力。
在美国,检察权是划归到行政权中的, 检察机关隶属于行政院。
19世纪30年代美国的社会现状致使国社会治安状况相对紧,地方政府为了维护其统治和选民支持率,需要对社会治安作出一定努力,这也就加大了地方检察官的工作压力,检察官需要提高其结案率和胜诉率来维护自己的政治地位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在此形势下,这种缓解阶级对立、提高胜诉效率的辩诉交易制度便应运而生。
第三,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文化原因。
作为移民国家的美国接纳了来自欧洲移民的同时,也同样接纳了他们带来的文化传统和信仰。
来自普通法的宽容和清教徒主义的自白做法影响着美国的司法制度,对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有着积极影响,控方与辩方达成辩诉交易协议,控方的减少或减轻指控即为宽恕,被告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