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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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明确规定高处作业的作业程序及安全管理要求,有效防范高处作业过程中事故及未遂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高处作业活动管理。
第三条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包括上下攀援等空中移动过程。
第四条高处作业分为4个等级:一级(2米≤h w≤5米)、二级(5米<h w≤15米)、三级(15米<h w≤30米)、四级(h w >30米)。
经过危害分析,由于作业环境的危害因素导致风险度增加时,高处作业应进行升级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安全监察科
(一)负责建立、完善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二)负责各单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单位
(一)各单位应确定高处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组织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确认,并在许可证的相应栏目中签字。
(二)现场负责人应向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各单位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三)各单位负责人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现场确认后,审批许可证。
(四)高处作业完工后,各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在许可证完工验收栏签字。
第七条施工作业单位
(一)施工单位负责人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安排作业监督人员。
(二)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施工任务单,到相关基层单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八条作业人员职责
(一)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和作业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二)持有有效的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并对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三)对安全措施不落实而强令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四)在作业中如发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九条监护人员职责
(一)了解作业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了解周边环境和风险,熟悉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
程序。
(二)接到许可证后,应在技术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三)应佩戴明显标志,当发现高处作业内容与许可证不相符合,后者相关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制止作业;作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有权终止作业。
(四)作业过程中,监护人不得随意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收回作业许可证,暂停作业。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条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第十一条除脚手架搭设的高处作业外,必须有完成作业任务的平台或掐保证安全的作业条件。
第十二条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要求,专门或经常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高处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安全许可证。
第十四条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JSA分析,根据识别与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作业安全措施
(一)从事高处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监护。
(二)凡患有未控制的高血压、恐高症、癫痫、晕厥及眩晕症、器质性心脏病或各种心律失常、四肢骨关节及运动功能障碍疾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患疾的人员,不得从
事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进行作业前需提供有效的体检报告,体检报告附在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后面。
(三)各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四)应制定应急预案,其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下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等。
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15米及以上高处作业应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五)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带付过国家标准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或有可能转动的部位。
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
在不具备安全带系挂条件时,应增设安全绳、安全网等安全设施,确保高处作业的安全。
(六)劳动保护用品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
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帽带。
原则上禁止穿硬底或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七)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26557等标准安全要求的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并经过验收、挂合格标识牌后方可使用。
高处作业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挡脚板;临边及洞口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杆、警示标志或采取覆盖措施。
高处带压堵漏等特殊情况应设置逃生通道。
(八)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在高处做与工作无关事项。
在彩钢瓦屋顶、石棉板、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方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九)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并设安全警戒区,安排专人监护。
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安全防护。
(十)高处铺设格栅板、花纹板时,要按照安全作业方案和作业程序,必须按组边铺设边固定;铺设完成后,要及时组织检查和验收。
(十一)因工作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十二)在气温高于35℃(含35℃)或者低于5℃(含5℃)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防暑、防寒措施;当气温高于40℃时,必须停止高处作业。
(十三)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其人员配备必要
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十四)雨、雪天气作业时应采取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作业条件(如五级以上强风、雷电、暴雨、大雾等)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十五)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时,应对作业环境设置照明设备,确保作业需要的能见度。
(十六)同一垂直方向交叉作业,应采取“错时错位硬隔离”的管理和技术措施。
(十七)应推进标准化作业,尽可能降低和减少高处作业的频次和时间。
第十六条许可证的管理
(一)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有签发单位持有,第二联由施工单位持有,第三联有监护人员持有,第四联放在控制室或岗位固定位置。
(二)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的一个周期,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3天。
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许可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内控办和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