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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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行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坚持科学、合理、规范、创新的原则,促进建筑工程的质量保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规范,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建筑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第八条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当遵守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九条建筑工程各参与主体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安排施工作业,保障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管理人员,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的主要质量节点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记录和备案,确保施工质量可控。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开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合理的质量改进意见,指导施工单位提高施工质量。

第十八条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测机构,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进行质量检测。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档案,便于查阅。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当加强沟通合作,共同推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第三章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是建筑工程的生命线,参与主体应当高度重视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工地安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保护设备,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妥善处理意外事故,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问题。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审核,确保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符合要求。

第二十九条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当保证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符合安全标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当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当配合建筑工程的相关部门开展质量安全检查,确保建筑工程安全。

第四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质量问题。

第三十四条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通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

第三十五条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进行评估,提高监督效果。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进行指导,促进建筑工程的质量提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由建筑工程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依法征求有关建筑工程参与主体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建筑工程主管部门所有。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未涉及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问题,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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