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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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的法律思想
先秦道家是以老子、庄子为代表的一个学派。

因其以“无为而
无不为”的“道”作为万物的本源和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最高主宰
而得名。

道家的法律思想强调以“道”统法,将法律问题纳入“道论”
的体系之中,突出了法律的哲理性,强调道法自然,否定人为的法律。

道家不是像儒家或法家那样提出立法、司法的具体司法主张,
而是抽象地概括出法的基本原理,主张自由放任,反对国家的过多
干涉,主张废弃仁义圣智,“殚残天下之圣法”,只有如此才能达
到“无为而治”,符合宇宙自然的法则。

自然、无为、守朴和柔弱
是老庄政治法律观的核心。

一、“道法自然”的自然法思想
(一)“道”
老子人为,“道”是宇宙的本体,是万事万物的本源。

它混混
沌沌、恍恍惚惚,超时间、超空间,在天地生成以前就有。

它无始、无终、无形、无象、无名。

依照一定的规律,永恒地运行。


子所言之“道”是第一性的,现实世界是第二性的。

“道”非物质
实体,而是一种绝对精神。

它不依赖于物质,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
存在着。

在这种绝对精神的发展过程中,才产生出了物质世界。

(二)“道法自然”
在道家看来,“道”之所以能起主宰作用,完全由于它“顺应
自然”,听任万物之自化。

老子认为,最理想的社会是“天下有道”的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关键在于是否合乎“自然”。

这里
所言之“自然”,并非指客观的自然界,而指不假人为而自成的意思。

“自然”是“道”的本质,“道”是“自然”的表现。

统治者
只有顺其自然,按照自然法则,才符合“道”的精神。

在老子看来,他所推崇的自然法则要比人为法优越得多,其原
因是:
第一,自然法符合自然无为的要求,因而也最有权威性和普遍性。

其广大无边,任何人难逃法网。

第二,自然法是最公平合理,最大公无私的,它对人无所偏袒,一视同仁。

第三,自然法是永恒的。

它无始无终、无生无灭,符合自然,
才能符合“道”;符合“道”,才能长久,终身不遭危险。

综上,老子从权威性、普遍性、公平性等方面论证了自然之道
在维护社会秩序、制约人们的言行举止、指导治理国家中的作用,
提出了我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的法律观念。

鉴此,统治者的治国
方略也必须“惟道是从”而不能背“道”而驰。

二、“无为而治”论
道家主张“道法自然”,而“自然”的天道是“无为”的,将
这种天道应用于政治法律领域,便产生了“无为而治”的理念。

(一)“道常无为”
老子认为,天下万物都应该顺其自然而不加以人为,只有遵循“无为之道”,除去一切违反自然淳朴的因素,排除一切人为的影响,让事物自由发展而不横加干涉,才能达至天下太平的目的。

“无为而治”的原则是老子最根本的政治原则,也是最根本的法律
原则。

老子主张,治理国家要像烹小鱼,不要过多地翻动它,要求
政治要宽宏,反对严苛。

(二)废弃仁义圣智
老子认为,所谓仁义、慧智、孝慈、忠臣等,都是病态社会中
的反常现象,是不合乎人性的东西。

谈论仁义忠孝这套人为的道德,都是因为出现大道废弃、六亲不和、国家昏乱等病态社会的反映。

只有做到“绝仁弃义”、“绝圣弃智”、“绝巧弃利”,才可以使
人们“见素抱朴,少私寡欲”,保持淳朴的天性。

(三)“殚残天下之圣法”
老子把天下的混乱,直接归之于制定了各种法制禁令,产生了
许多人为的新奇事物。

他认为制定法律禁令是徒劳无功、贻害无穷的。

“法令滋彰,贼盗多有”。

制定法令,本来是为了防止盗贼,
可是法律法令越是繁多严密,人民反而越贫穷,盗贼反而更多。


子还认为,在社会纷乱,人民日益贫穷而失去生路的情况下,采用
刑杀的办法并不能解决问题,刑罚诛戮,是不得已而用之。

其基础
在于人民畏惧刑罚,不敢以身试法。

谈到犯罪根源,老子认为统治者繁重的剥削和掠夺,是造成犯
罪的重要原因。

“道”是人们遵循的行为规范,而“大道无形”,
并没有固定的形式,也非人们能够制定,因此不应该制定什么法律
制度。

同时,“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有关治国的规章制度,
都应秘而不宣,还是按照自然的法则行事为妥。

(四)“为无为,则无不治”的“君子南面之术”
所谓“南面之术”,就是最高统治者驾驭臣下、统治人民的一
套方法和权术。

1.知足常乐,适可而止
老子认为统治者须清静无为,“见素抱朴”,“少私寡欲”。

他要求统治者在立法、定制时必须“去甚、去奢、去泰”。

最理想
的法制就是不去宰割人民,即所谓“大制不割”。

如此“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

2.贵柔守雌,被褐怀玉
老子认为,“天之道”的基本特征,就在于“损有余而补不足”。

统治者如果自恃刚强,横征暴敛,地位就会转化,落得“强
梁者不得其死”的下场。

所以他主张谦下不争,“不敢为天下先”,“知其雄,守其雌”。

他认为最好的品格要像水一样:“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之所恶,故几于道”。

3.以退为进,欲夺先予
老子认为,想治理人们,必须出言谦下;想领导人们,必须将
自己放在人们之后。

所以得道者在上面,人们才会不感到负担沉重,处于领导地位,人们并不以此为患。

4.“绝学无忧”,愚民政策
老子极力反对开发民智,要求从精神上、物质上杜绝一切能够
激发民智和引起争端的措施。

老子理想的社会,像田园诗般美妙和谐,没有矛盾、斗争,当然也就没有军队、监狱,更没有法律可言。

可见,老子提醒统治者须采纳如上的“君人南面之术”,其目的也
就是要实现或回复到实行集产主义的原始部落的社会形态——一种
铜器时代之初那种混同自然的生活状态。

综上所述,道家从“道法自然”的思想出发,崇尚自然,推崇
自然法,反对人定法,主张“无为而治”。

他们对统治者倡导的仁义、圣智以及一切法度,都持否定态度,主张“绝仁弃义”,“绝
圣弃智”,“殚残天下之圣法”。

道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老子学说既有
对宇宙本体的探讨,又有对社会人生的洞察;既有系统的认识论学说,又有丰富的辩证法思想。

如果把儒家文化比作中国传统法律文
化的骨骼和肉,那么道家文化就是传统法律文化的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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