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格式
编号: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 申请审核审批表凉州区 街道(乡镇) 社区(村)居委会 申 请 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甘 肃 省 民 政 厅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贴照片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数联 系 电 话户籍类型 城镇( )农村( )两半户( )户 籍 地 凉州区 街道(乡镇) 社区(村) 组 现 住 址申请人类别 低保对象( ) 特困人员( ) 低收入家庭( ) 其他( )惠农直补账号持折人姓名家 庭 成 员 情 况姓名 性别与申请人关系出生年月工作单位月收入调查意见 经入户调查,申请人反应情况属实,同意上报。
两人以上调查人(签章):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审核意见经审核,其家庭(本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建议发放临时救金 元。
经办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年 月 日核对中心审核意见经审查,其家庭(本人)符合临救助条件。
经办人(签章): 单位盖章:年 月 日审批意见经审查,其家庭(本人)符合临救助条件,批准发放临时救助金 元。
经办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说 明(一)受理部门要指导申请人或受委托人准确、详实填写申请表中涉及的相关信息;受理、审核、审批部门要认真调查,如实填写调查审核审批情况,做到严格审核、准确审批、及时救助、落实责任。
(二)申请审核审批表后要附申请书原件,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证明、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和救助对象领取救助时拍摄的照片等现场旁证材料。
(三)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对象,乡镇(街道)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对身患疾病的对象,需提供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复印件,新农合或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总额收据及补助、报销凭证复印件。
(四)对“急难救助”对象应先救助后补办手续,并附现场实施救助的旁证材料,确保救助真实有证、有据可查、及时有效。
乡镇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乡镇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困难群众的救助政策,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救助对象。
1. 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
2. 因临时生活困难,急需救助的城乡居民。
三、救助标准。
1. 救助标准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2. 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四、救助程序。
1. 申请,救助对象向所在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救助申请,填写《乡镇临时救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条件,将立即发放救助金;
3. 发放,经审核通过的救助对象,可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救助金。
五、救助管理。
1. 监督,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2. 宣传,加强对救助政策的宣传,提高困难群众的救助意识,确保救助政策的
落实。
六、救助资金来源。
1. 财政拨款,由乡镇政府列支一定资金用于临时救助;
2. 社会捐助,接受社会各界的捐助,用于临时救助。
七、救助效果评估。
1. 定期对救助对象的生活状况进行跟踪调查,评估救助效果;
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救助政策,提高救助效果。
八、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订,由乡镇政府负责解释和修改。
乡镇临时救助实施方案就是为了让困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保障他们的
基本生活。
希望各级乡镇政府能够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执行,确保救助政策的落实,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关爱和帮助。
临时救助审批表
年
月
日通过现场/银行(一卡通开户行: )一次性领取临时救助金/物资折款共 元)。
救助对象(签印):
代理人(签印):
临时(特别)救助审批表
单位
申请人
:
身份证号 申请人/代理 人联系电话 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 申请人家 庭住址 一卡通银 行账号
编号:
家庭人口 代理人 申请人户 籍地址
申请理由
申请人愿意接受审核审批机关因实施临时救助需要进行的工作调查,同时,申请人及家 庭成员授权民政部门,自愿接受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所提供的材料及填报的事项 真实、完整、有效,没有骗取冒领救助行为。否则,愿意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责任,并退 申请人承 回救助金,自动放弃接受救助的权力。 诺 申请人(签印) 低收 特困 入家 供养对象 庭 年 其他 致困 原因 意外 事件 因灾 月 因病 日 因学 其他
日
经调查审核,该对象符合申请临时(特别)救助条件,同意申报。 乡镇审核 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审核单位(盖章) 月 日
经审查,申请人家庭(本人)符合临时(特别)救助条件,批准发放临时救助资金 (大写)¥ 元。 审批意见 审批人: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户名: 临时救助 计¥ 款物领取 情况
救助对象(代理人)于 银行账号: 元(大写¥
低保(常补 申请人所 /非常补 属类别
已享受救 助情况核 查意见
经查核,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已享受
救助,具体如下表所列。
查核人: 批准单位
年 救助类别
月
日 救助金额
申请人及 家人反映情况属实。 村(居) 意见
经办人: 村(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有关单位盖章 年 月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
XX县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
填表说明及要求:
1.申请人必须用钢笔(签字笔)正楷如实填写本表,并附以下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二份,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各一份:
①临时救助申请报告;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复印件或农商银行存折(原件查验);
③属五保、低保对象,提供《五保证》、《低保证》复印件;
④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及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医疗费用材料,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火灾、交通事故材料及《残疾人证》、《失业证》复印件(原件查验)等证明材料;
⑤张榜公示相片;
⑥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2.村(社区)、乡镇在签署意见时,应写明申请人家庭生活现状、主要收入、困难原因,其中乡镇民政办还需提出建议救助金额。
社会救助建档填表说明
正宁县社会救助建档填表说明一、城市低保:今年需要填写的城市低保档案包括城市低保申请审批表、续保申请表、续保调查登记表、家庭情况变更登记表、城乡低保待遇变更审批表、民主评议登记表6个表册,现就各个表的填法做一简要说明:1、城市低保申请审批表:此表首页及最后一页有个简要填表说明,敬请大家参考,没有说到的现在给大家讲解一下,家庭收入栏对于我县城市低保户来说主要填写于自谋职业收入和其它收入两栏,一次性收入对下岗职工来说主要指一次性买断补偿金,应按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合计栏。
今年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为月人均184元。
家庭月收入总和=(184-人均补差)×家庭人口。
对于家庭成员基本情况一栏,必须填上户主而且要放在首位。
家庭代码及保障金领取证号等待市上统一编制,暂不填。
乡镇(外县)意见指户籍在我县而未长期居住本县的低保户,需加注本人所居住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意见。
县民政局意见栏的人均月补差及保障金填写本年度第一季度文件所审批的补差及保障金2、续保申请表中的工作单位及自谋职业单位名称指务工单位或务农村组。
3、续保调查登记表中的贫困原因指下岗失业、因病致贫、因残致贫。
原工作单位指下岗单位。
今年农村低保共有表格七张,其中城乡低保待遇变更审批表、县区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情况变更登记1--表、城乡低保对象民主评议登记表、农村困难家庭建档表、上面有填表说明很清楚。
其中涉及到的1、住房状况:填写正常住房、危房险房,2、身体状况:填写健康、一般、重病、聋哑、肢体、视力智力等残疾。
3、从业情况:填写务农、打工、经商、办实体、其他。
4、贫困原因:填写因灾、因病、因残、因学。
二、农村低保:1、甘肃省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甘肃省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的填写,涉及的人均年纯收入由于本地保障标准的提高不好界定,在这里我们统一要求:按本地保障标准950元填写的审批表人均年纯收入为(一类对象0-300元;二类对象300-500元;三类对象500-700元;四类对象700元以上950元以下);本地低收入标准为1425元。
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
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一条为有效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甘肃省户籍或长期居住在该省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三条甘肃省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甘肃省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和尊重受助对象的基本权益,强化社会责任和自助能力并重,坚持依法行政、分类施策,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法治保障的社会救助体系。
第五条甘肃省社会救助的对象包括:(一)因缺乏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残疾人;(二)因疾病、灾害、意外事故、残疾人家庭困难、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致使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三)失去劳动能力且无法完全自理并丧失养老保险待遇或尚未达到领取条件的困境中老年人;(四)儿童、妇女和其他受到侵害的特困群体。
第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会弱势群体,有权向甘肃省社会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受助对象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和家庭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七条政府应当根据受助对象的实际情况,采取暂时救助、临时救助、定期救助、长期救助等方式进行救助,实行应助尽救的原则。
第八条暂时救助主要面向因突发事件致使生活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应当及时提供救助,并及时撤销。
第九条临时救助主要面向因突发疾病、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重大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应当提供救助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定期救助主要面向因患有重大疾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特殊生活困难导致长期需要帮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应当提供救助期限不低于三年。
第十一条长期救助主要面向持续患有重大疾病、长期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特殊生活困难,长期无法获得常规救助措施帮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应当提供救助期限不低于五年。
第十二条甘肃省社会救助应当坚持分类施策,根据受助对象的情况,采取一次性救助、生活物品救助、资金救助、医疗救助、康复救助、就业救助等形式进行救助。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川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川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17•【字号】金区政发〔2018〕111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川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区政发〔2018〕11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社工委),区直各部门、单位:《金川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2018年10月17日金川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121号)和《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民发〔2018〕8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政府依法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遵循的原则:(一)应救尽救,及时高效;(二)适度救助,量力而行;(三)公开公正,规范管理;(四)制度衔接,资源统筹。
第四条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
区民政局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教育、公安、财政、卫计、人社、房管等部门主动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工委)是受理、审核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标准第五条凡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可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doc
甘民发〔2009〕36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已经2009年3月31日第3次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二)保障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公开、公平、公正;(四)属地管理、分类施保、差额补助、动态管理;(五)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
第二章保障标准第三条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参照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等费用,合理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保障对象第五条凡具有当地农业户口、且在当地农村居住一年以上、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应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保障范围:1、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在校学生除外),而不愿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2、依法具有赡(抚、扶)养关系,而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因违法犯罪正在执行刑罚的;5、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举家外出一年以上的(特殊原因除外);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7、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9•【字号】甘政发〔2014〕121号•【施行日期】2014.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1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矿区办事处: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我省临时救助制度自2009年建立实施以来,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临时救助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以强化各级政府责任落实为主线,坚持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操作程序,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充分发挥补“短板”、扫“盲区”的作用,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工作职责。
临时救助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县乡两级政府是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履行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
各级民政部门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财政、卫生计生、教育、建设、人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三)基本原则。
——坚持应救尽救。
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7【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实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坚持及时、适度、公平、公开的原则。
困难群众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自主创业,积极改善生活条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二)虽然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三)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一)因赌博、吸毒等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七条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救助申请表样表 最新版
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同意救助:元正。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该户为对象,因导致家庭困难,申请材料已复核,拟救助元。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乡(镇)领导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1、“家庭类别”指农村低保、城市低保、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等,如不是则留空白。
巴马瑶族自治县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户口性质
家庭类别
月人均收入(元)
身份证号码
黄化忠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存折姓名:
账号
开户行:
家庭主要成员(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基本情况
姓名
关系
性别
年龄
职业
姓名
关系
性别
年龄
职业
申请理由(由申请人填写,不够填可另附页)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村(社区、单位)调查意见
2、“关系”指本人与户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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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4]135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7.07【实施日期】2014.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3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矿区办事处:为进一步健全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甘肃省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组成总召集人:王玺玉副省长召集人:刘斌省政府副秘书长肖庆平省民政厅厅长成员:范鹏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王剑英省委农工办副主任王久武省编办副主任王宗良省信访局督查专员王泉清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陈保平省教育厅副厅长刘玉山省公安厅巡视员郭华峰省民政厅副厅长张智军省财政厅副厅长曹玉龙省人社厅副厅长郭明卿省建设厅副厅长姜良省农牧厅副厅长金中杰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张冰省审计厅副厅长郭晓霭省地税局副局长邓晓龙省工商局副局长柳民省统计局副局长曾施霖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森省扶贫办副主任马方省总工会副主席刘虎省国税局总会计师李瑞虎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副总队长李文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副行长柳楼甘肃银监局副局长鱼向东甘肃证监局纪委书记、副局长潘波甘肃保监局副局长贾涛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工会主席、总审计师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承担全省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省民政厅分管社会救助工作的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
二、联席会议职责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全省社会救助工作的政策和实施办法、城乡低保以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统筹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之间及与其他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协调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金申请审批表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市(县)区民政局
社救科意见
经调查核实,其本人符合市民政局临时生活救助条件。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县)区民政局
领导意见
经调查核实,其本人符合临时生活条件,建议市民政局给予一次性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元。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意见
市(县)、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金申请审批表
户主姓名
性别
民族
婚姻状况
户籍地址
家庭地址
家庭人口
是否低保
联系电话
申请人身份证号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性别
与申请人关系
工作单位
月收入(元)
家庭月平均收入(元)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社居(村)委意见
经调查核实、公示,其本人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街道(镇)意见
经审核,同意社居委(村)委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此表格仅供参考
无锡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金申请审批表
户主姓名
性别
民族
婚姻状况
户籍地址
家庭地址
家庭人口
是否低保
联系电话
申请人身份证号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性别
与申请人关系
工作单位
月收入(元)
年月日
街道(镇)意见
经调查核实,其本人符合临时生活条件,建议一次性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
元。
负责人(签名):单位核实,其本人符合临时生活
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送审稿)
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甘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等社会救助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平台,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本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健全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信息交换制度,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提供信息保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甘政办发[2009]11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甘政办发[2009]11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了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改善民生、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力争到2010年末,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为基础,以受灾群众救助、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为主要内容,与住房、教育、司法救助衔接配套,以临时救助、各项优惠政策和慈善救助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管理规范化,组织网络化,服务社会化,覆盖全省的社会救助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二是依法救助、公开公平的原则;三是社会救助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四是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五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工作任务(一)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进一步规范管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等因素适时调整低保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规范城市居民收入核算办法,对低保家庭中的“三无人员”、重病、重残、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对象,在政策范围内分类施保。
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做好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衔接,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积极就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甘政办发[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5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8号,以下简称《办法》),总结推广全省完善农村低保制度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省农村低保制度建立以来,在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2年2月,省政府根据《意见》精神,对全省农村低保制度完善工作进行了试点,并总结了经验。
但目前,全省农村低保工作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政策体系不够健全完善、工作程序不够严谨规范、执行补助水平不够合理准确、低保对象缺乏公信公正、工作经费不到位等问题,轮流坐庄保、分户保、关系人情保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工作,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和《办法》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低保工作能力建设,严格规范管理,尤其要认真核准低保对象,准确划分低保对象类别,严格执行低保工作程序,规范低保动态管理,保障低保工作经费,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农村低保工作格局,持久有效地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突出工作重点,确保农村低保工作规范运行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意见》和《办法》要求,按照“创制明责、放权控量、纳入考核、强化督查”的农村低保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推进农村低保工作规范运行。
临时救助的审批主体及程序——刘某、周某与某区民政局临时救助行政复议案
以案说法临时救助的审批主体及程序-刘某、周某与某区民政局临时救助行政复议案◎罗金川【案情简要】刘某与周某为夫妻,以家庭为单位 申请临时救助。
某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依据未加盖公章的 《核对报告》,以刘某不属于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且 名下有东风牌小汽车一辆为由,以自己名义对周某作出 《临时救助不予批准告知书》。
刘某、周某不服该告知 书,向某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某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作为某区民 政局内设机构,不是审批临时救助申请的合法主体,对申 请人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应当以某区民政局的名义作出并 加盖某区民政局公章。
刘某和周某以家庭名义申请临时救 助,某区民政局仅以周某为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不妥。
某区 民政局在审核申请人临时救助申请的过程中,仅依据未加 盖公章的《核对报告》,且未对《核对报告》内容进行进 一步核实即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程序违法。
复议机关据此决定撤销该《临时救助不予 批准告知书》,并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主要涉及社会救助审查过程中 的有关申请主体、受理审查、审批主体、审批程序等方面 的法律问题。
本案中,某区民政局以内设机构名义,仅向 某个家庭成员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且审核时未对《核对报 告》内容进一步核实,导致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不予批准决 定,并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决定。
一、关于临时救助的申请主体。
临时救助作为社会 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适用于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 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 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 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即临时救助对象既包括家庭对 象,也包括个人对象。
本案中,临时救助申请是刘某代表 家庭提出,而告知书中仅将周某列为行政相对人,遗漏行 政相对人,行政对象不准确,存在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 情况。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临时救助申请的实际情況,区分家庭和个人,准确确定行政相对人。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
表
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
编号:
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
申请审核审批表
申请人:
申请时间:年月日
甘肃省民政厅
说明
(一)受理部门要指导申请人或受委托人准确、详实填写申请表中涉及的相关信息;受理、审核、审批部门要认真调查,如实填写调查审核审批情况,做到严格审核、准确审批、及时救助、落实责任。
(二)申请审核审批表后要附申请书原件,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证明、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和救助对象领取救助时拍摄的照片等现场旁证材料。
(三)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对象,乡镇(街道)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对身患疾病的对象,需提供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复印件,新农合或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总额收据及补助、报销凭证复印件。
(四)对“急难救助”对象应先救助后补办手续,并附现场实施救助的旁证材料,确保救助真实有证、有据可查、及时有效。
(五)家庭人口数指一个家庭中长期或半年以上共同生活的成员数。
此表一式三份,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救助对象各留存一份。
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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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类别
低保对象( ) 特困人员( ) 低收入家庭( ) 其他( )
惠农直补账号
持折人姓名
家 庭 成 员 情 况
姓名
性别
与申请人关系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月收入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 承诺
本人愿意接受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对家庭收入、家庭生活状况及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供真实材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并自动放弃接受救助的权利。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编号:
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
申请审核审批表
凉州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委会
申 请 人:申请时间:年月日
甘 肃 省 民 政 厅
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类型
城镇( )农村( )两半户( )
户 籍 地
凉州区 街道(乡镇) 社区(村) 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