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继医教办[2011]7号文件-关于做好2011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和2012年继续医学教育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_图文
政策依据
《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全继委发 【2006】11号)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浙继委发【2007】07号 )
《宁波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法和宁波市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卫发【2010】92号)
2、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 查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 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 学分。
具体实施:
1、列出单位学习计划 ; 2、按上下半年定期到卫生局备案; 3、组织单位内部学习培训工作,完善培训资
料和学习情况考核工作; 4、卫生局定期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指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 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 项目若在我省举办,应接受浙江省继续医学教 育委员会的监管,所发学分证必须加盖浙江省 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印鉴方能生效。
二、学分的分类(二)
(二)Ⅱ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
二、学分的分类
(一)Ⅰ类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和推广项目三类项目作为Ⅰ类学分项目。 其中推广项目是指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
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 技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 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 教育项目)。 规定每个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 不超过10学分;每个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授学 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参加浙江省级学术会议类继 续医学教育项目全程参加听讲者所授I类学分3学分 。
汕继医教[2011]7号
汕继医教…2011‟7号关于做好2011年继续医学教育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 局直属各单位,汕大医学院各附属医院:根据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继续医学教育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粤继医教办…2011‟3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06-2010年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周期验证工作,现通知如下:一、验证对象符合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拟申报2011年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验证依据(一)2006年-2007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按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的通知》(粤继医教…2002‟6号)以及《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04‟7号)等文件要求执行;(二)2008年-2010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按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继医教…2007‟10号)要求执行。
三、验证周期验证周期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验证周期为5年。
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足5年的按实际取得资格时间计算验证周期。
四、学分要求(一)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1、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少于25分,其中验证周期内Ⅰ类学分及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的达标要求参照《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执行;Ⅰ类、Ⅱ类学分的达标要求2005年-2007年参照《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执行,2008年-2009年参照《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于管理实施办法》执行;2、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按《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2天,累计72学时(也可以折合学分计算);(二)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技术人员按《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于管理办法》要求,每人每年应达到20学分(Ⅰ、Ⅱ类学分均可)。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修订说明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粤继医教〔2002〕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卫生局、人事局,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高等院校及学术团体: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卫继委发〔1997〕第08号)以及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1〕第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研究,决定对原《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试行)》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以下简称“授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的“授分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授分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医学教育学分通知抄送: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省继教委办公室 2002年8月21日印发校对:科教处苏慧萍(共印300份)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本细则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修订。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总学分不低于25学分。
其中,在一个验证周期(5年)内,Ⅰ类学分的达标要求如下:在一个验证周期(5年)内,Ⅰ类学分可累积计算,Ⅱ类学分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管理。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㈠Ⅰ类学分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2、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卫技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晋级必须
有论文者第一作者得满分,第二作者以下按作者排序依次递 减1分。
(三)学术论文
类别
作者排序 12345
国外刊物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或国内统一 刊号(CN)的刊物
是指各类学习班
⒈ 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每 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⒉ 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每个 项目所授学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⒊ 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 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此类学分每年授予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二)学术会议 是指论文交流的会议
继续教育要求
人员:具有初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
专业科目以及个人选修科目
2011年起,继续医学教育改为年度验证。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规定公需科目和 专业科目学习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使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 理系统”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核认定并打印 发放《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取得上述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方可予进行年 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 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
学分类别
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Ⅰ类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获得国家专利及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奖, 参加省以上学术会议等。
Ⅱ类学分 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自学、发表论文、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 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
学分授予标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单位课题主要是指三级医院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自己组织评审的课题。
(五)科技成果奖 奖励类别:
广东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
除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外,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类别,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㈠Ⅰ类学分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2、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一级学会(协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授分和管理。
4、由卫生部或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推广项目。
㈡Ⅱ类学分4、科研项目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注:科技成果奖按最高奖项计分,学分不重复计算。
6、外出进修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跨年度连续进修6个月以上人员以进修时间长的年度或进修期满结束的年度计算登记学分,不能重复登记。
7、论著、教材等(Ⅱ类学分)医学著作每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正式出版的音像教材每小时5学分。
学分授予值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20%。
8、单位审定并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Ⅱ类学分)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病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
此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自学(Ⅱ类学分)自学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院属各部门: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2011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在我校工作一年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受理资格评审:(一)受党纪、政纪处分者。
(二)因教学事故被通报不满1年者。
(三)任现职期间有1年考核不合格,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任职年限顺延未满2年者。
(四)申报教师系列讲师及以上(含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者。
(五)申报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在任现职期间没有参加社会实践或生产实习,没有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者;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在任现期间没有担任班主任或其他社会服务工作(累计半年以上)。
(六)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送评审材料,或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者。
(七)评审材料在审核、公开展示过程中发现材料有不真实者。
(八)购买社保不满半年者(社保购买截止时间8月31日)不给予申报。
二、有关评审政策的规定普通高校教师(含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省人事厅粤人职[1999]28号文件精神执行;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省人厅粤人职[2000]28号文件精神执行;图书资料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按照省人事厅粤人职[2000]24号文件精神执行;突出贡献人员、离退休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按照粤人发[2004]223号文件精神执行。
今年继续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2004]108号、[2005]177号、[2006]122号、[2007]120号、[2007]197号以及[2008]148号等文件规定。
(一)学历与资历条件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学历(学位)、资历条件规定如下: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1)根据国家规定,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2)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研究生班毕业、双学士毕业及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获得硕士学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并符合中级资格条件,可申请考核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本细则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修订。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总学分不低于25学分。
其中,在一个验证周期(5年)内,Ⅰ类学分的达标要求如下:在一个验证周期(5年)内,Ⅰ类学分可累积计算,Ⅱ类学分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管理。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2、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获得国家专利及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奖的备案项目(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按该项目所属等级及规定的学分数办理;编制远程教育课件的脚本,按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属级别授予标准记分。
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如刊授等)原则上只能授予Ⅱ类学分。
如需授予Ⅰ类学分,必须由项目主办单位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教育申报,提交相关考核方案,经指定机构(或部门)考核,授予学分。
2、学术会议注:有论文者第一作者得满分,第二作者以下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分。
3、学术论文4、科研项目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5、科技成果奖注:科技成果奖按最高奖项计分,学分不重复计算。
6、外出进修(Ⅱ类学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学分,但每次进修最高限授予25学分。
7、论著、教材(Ⅱ类学分)论著、教材、译著等正式出版物每1500字1学分,正式出版的音像教材每小时5学分,学分授予值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20%。
关于做好2011年度卫生系列
关于做好2011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科室: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精神,为做好2011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申报2011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在2011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中成绩合格或在2010年度考试中成绩优良。
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按考试专业申报相应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评委会设置及评审的学科专业参见《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学科分类表》(附件)。
申报临床、中医、口腔、预防等专业主任(副主任)医师资格的,必须具有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并已登记注册,执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符。
申报妇女保健专业技术资格,医师资格证书为临床类的,在妇产科专业高评委会评审,公共卫生类的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
申报儿童保健专业技术资格,医师资格证书为临床类的,在儿科专业高评委会评审,公共卫生类的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
执业类别为临床类,拟申报预防保健专业主任(副主任)医师资格的,统一归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也可在各临床或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通过评审的人员取得“卫生系列(副)主任技师”资格。
(四)根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的通知》(粤人发〔2005〕311号)要求,2011年所有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须进行答辩,答辩内容由答辩委员根据申报者的申报材料确定,每人答辩时间约为15分钟。
答辩时间安排及答辩地点另行通知。
(五)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规定,符合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关于印发《广东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通知【来源:发布日期:2010-7-23阅读次数:805】【选择字号:】粤继医教〔2007〕10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省(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高等院校及学术团体: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省1999年颁发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2002年颁发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本学科的国际、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二)边缘学科和交*学科的新进展;(三)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与推广;(五)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有显着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核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01•【字号】粤继医教[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核工作的通知(粤继医教〔2014〕3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原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核工作,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对象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卫生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二、审核工作要求(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
公需科目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公需科目学习指南执行;专业科目由我省确定,实行全行业管理,学习达标情况通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核工作进行确认。
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每年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继续教育证书,作为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二)职责分工。
各地卫生计生局(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核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具体负责。
委直属各单位及部分委管医疗机构(见附件2)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核工作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三)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护理师以上护理人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达标按《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实施办法》(粤继医教〔2007〕10号)执行。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总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
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
其中Ⅰ类、Ⅱ类学分的达标要求分别为:除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外,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类别,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2、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一级学会(协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授分和管理。
4、由卫生部或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推广项目。
(二)Ⅱ类学分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Ⅱ类学分管理细则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学分授予标准1、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授予最多不超过10分。
具体授分办法如下:2、学术会议注:有论文者第一作者得满分,第二作者以下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分。
3、学术论文4、科研项目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5、科技成果奖注:科技成果奖按最高奖项计分,学分不重复计算。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继医教〔2007〕1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省(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高等院校及学术团体: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省1999年颁发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2002年颁发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本学科的国际、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二)边缘学科和交*学科的新进展;(三)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与推广;(五)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有显着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三、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经由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推荐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周期验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继续医学教育学
分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粤继医教[2014]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4.01
【实施日期】201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
(粤继医教〔2014〕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直属各单位:为贯彻执行原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精神,结合《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的通知》(粤继医教〔2011〕6号)要求和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以下统称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周期验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对象
符合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拟申报2014年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卫
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验证学分起止时间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周期为5年,即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不足5年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从取得现资格当年起至2013年12月31日计算验证周期。
三、学分达标要求
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机构的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通知【来源:广东省卫生厅科教处发布日期:2010-7-23 阅读次数:805】【选择字号:大中小】粤继医教〔2007〕10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省(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高等院校及学术团体: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省1999年颁发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2002年颁发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本学科的国际、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二)边缘学科和交*学科的新进展;(三)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与推广;(五)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三、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经由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推荐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考核及奖惩办法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考核及奖惩办法1.目的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
2.范围医院全体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定义无。
4.内容4.1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4.1.1I类学分授予范围:4.1.1.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1.1.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1.1.3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报经全国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4.1.1.4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4.1.1.5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奖励;4.1.2II类学分授予范围:4.1.2.1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1.2.2单位批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自学、外出进修等;4.1.2.3出版专业著作、译著,市级刊物发表的论文等;4.1.2.4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2学分规定4.2.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其任职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
4.2.2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平均每年应取得的I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
4.2.3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I类学分可替代II类学分,但II 类学分不能替代I类学分。
4.2.4经医院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凭有关证明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4.2.5经医院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持进修单位证明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
4.3学分授予标准4.3.1I类学分4.3.1.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3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4.3.1.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2小时授予1学分;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学分,并颁发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01•【字号】粤继医教[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粤继医教〔2014〕2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直属各单位:为贯彻执行原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精神,结合《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的通知》(粤继医教〔2011〕6号)要求和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以下统称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周期验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证对象符合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拟申报2014年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验证学分起止时间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周期为5年,即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不足5年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从取得现资格当年起至2013年12月31日计算验证周期。
三、学分达标要求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机构的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护理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少于25分,Ⅰ类、Ⅱ类学分及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的达标要求的达标要求参照《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要求,每人每年应达到20学分(Ⅰ、Ⅱ类学分均可)。
四、职责分工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周期验证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具体负责;委直属单位及部分委管卫生计生机构(见附件2)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周期验证工作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并委托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具体承办。
好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系统实施方案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价格方案及流程一、系统组成二、说明:1. 继续教育IC卡:卫生人员每人配备一张卡,卡表面上有持卡人的照片和姓名,卡内记录持卡人基本信息及上课刷卡的学习记录,刷卡后通过审核学分自动转入系统,学员无需担心因学分证书丢失而失去学分。
(每人必配)2. 终端一体机:连接在上网本上,通过客户端软件,实现刷卡机及读写卡器的功能。
可在学习现场为继教人员刷卡记分,每人的刷卡时间在1秒以内,缓解了签到的麻烦。
(承办或主办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单位必配)。
通过本机还可完成发卡、改卡、销卡以及查阅卡内数据等功能,保证IC卡信息的实时性和正确性。
3. 管理软件:主要完成录入基础数据、接收学分记录、浏览查询、综合统计、打印报表、远程数据交换等功能,管理者能快速统计各科室(各单位)继教达标率,了解继教工作开展情况(各单位必配)。
5. 新办卡费用为50元/张,包含五年数据维护费用(10元/人/年),同时此IC卡赠予办卡人。
五年后,数据维护费用总额以单位在管理系统中的实际录入人数为依据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为(以单个医疗机构为单位):(1)、若某单位在管理软件中录入总人数超过500人,则该单位需交的数据维护费用总额为:10*500=5000元。
6. 若出现IC卡遗失,则需缴纳30元作为补卡费用,具体成本构成如下:(1)、PVC卡1元(2)、红外感应Philips原装芯片卡14元(3)、彩色印刷照片及卡面5元(4)、邮寄费、快递费10元三、ICME实施流程1、各单位请派出一名具体操作人员配合该项工作的实施开展。
具体操作人员将务必参加日后的系统使用培训课程。
2、各单位凭帐号和密码登陆到系统建立科室,按要求将收集的人员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录入结束后联系好医生医学教育中心江苏办事处(收集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当前职称及1张免冠数码彩色近照)。
3、各单位统计需制卡人员信息,汇款完毕,将汇款凭证传真至好医生医学教育中心。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年度验证和2012年继续医学教育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年度验证和2012年继续医学教育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广州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2.04.10【实施日期】2012.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年度验证和2012年继续医学教育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和2012年继续医学教育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粤继医教〔2011〕7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验证和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2〕272号)要求,现将我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年度验证和2012年继续医学教育周期验证工作通知如下:一、继续医学教育年度验证和周期验证的依据(一)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继医教〔2007〕10号);(二)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卫科〔2008〕3号)。
二、继续医学教育年度验证(一)年度验证对象:各单位全体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年度验证时间:每年1月1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年度验证,即2013年1月10日前完成2012年年度验证工作。
(三)年度继续教育内容及学时要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完成广东省和广州市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或学时。
其中,人事部门规定的公需课不少于3天或18学时,专业课不少于7天或42学时,总学时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四)年度验证要求:1.各医疗卫生单位及主管部门须于次年1月10日前在“广州市卫生科教管理平台”中完成所有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数据录入工作,并提交《年度学分验证人员汇总表》(附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