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学校化学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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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化学药品的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环境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学校、高等教育机构等,以及校内实验室、图书馆、医务室等使用化学药品的单位。

第三条学校化学药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分类管理,专库储存;
(三)责任明确,严格审批;
(四)科学使用,合理消耗。

第二章化学药品的分类与储存
第四条学校化学药品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般化学药品;
(二)危险化学药品;
(三)剧毒化学药品。

第五条学校化学药品储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储存场所应通风、干燥、防火、防盗,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二)化学药品应按照类别、性质分类存放,不得混放;
(三)危险化学药品应存放在专用仓库或专柜,加锁管理;
(四)剧毒化学药品应存放在专门的剧毒药品仓库,并严格登记、审批。

第三章化学药品的使用与领用
第六条学校化学药品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化学药品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接受专业培训;
(二)使用化学药品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三)使用后的化学药品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七条学校化学药品领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领用化学药品需填写领用单,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二)领用化学药品应明确用途、数量,并做好记录;
(三)领用剧毒化学药品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严格控制领用量。

第四章化学药品的废弃与销毁
第八条学校化学药品废弃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废弃化学药品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二)废弃化学药品应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三)废弃化学药品不得随意丢弃,防止污染环境。

第九条学校化学药品销毁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销毁化学药品需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批;
(二)销毁化学药品应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确保安全;
(三)销毁化学药品后的废弃物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
第十条学校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化学药品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化学药品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化学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化学药品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化学药品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应定期对化学药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化学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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