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涉烟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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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涉烟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第一篇:浅析当前涉烟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浅析当前涉烟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商贸繁荣,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我市公安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烟草专卖稽查部门紧密合作,积极开展烟草市场治理整顿,依法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有力地保障了烟草市场经营秩序。
但从全市范围来看,当前涉烟违法犯罪活动仍比较猖獗,非法渠道烟草制品的市场份额还占较大比例,烟草利税流失严重,给国家财政造成巨大损失。
涉烟违法犯罪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当前涉烟违法犯罪的特点
1、涉烟违法犯罪大量攀升。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对烟草制品的需求显著增加,非法烟草制品趁虚而入,冲击着烟草专卖市场。
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等涉烟违法犯罪呈直线上升趋势。
以我县为例,自2000年以来,涉烟违法案件由每年几十起上升到现在每年近百起。
以往,案值过千元往往成为大案,而今案值过万元已不罕见。
2、涉烟违法犯罪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非法卷烟的生产、运输、销售形成一条龙。
在烟草专卖管理松散的地区,形成非法卷烟地下工厂和交易黑市。
由于逃避政府的监管和税收,利润巨大,孽生力极强,逐渐形成难以取缔的窝点。
非法卷烟经不法商贩长途贩运,流入地下销售网络。
生产者、运输者、销售者保持密切联系,作案完成快,打击难度大。
3、作案手段日趋隐蔽。
随着打击涉烟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涉烟违法犯罪分子在遭受打击后,作案手法翻新,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性。
由过去的固定厂址转为流动生产,或“挂羊头卖狗肉”,假借生产其他产品实为生产非法卷烟。
非法贩运烟草也化整为零,基本不再使用大车,而改用农用车面包车或轿车,有的还用公共汽车。
烟箱也采取
伪装,或外套塑料编织袋或改用水果箱。
销售是访送分离,先访后送,人货分离。
烟贩大都不将非法卷烟放在经营场所或自己家,而是放在邻居、亲戚家,有的甚至放到无人居住的闲宅空房中,即使被查获,也不能直接确定货主,很难追究其责任。
烟贩之间的联系极其诡秘,大多使用充值卡或神州行卡手机,难以查清其真实身份。
二、当前涉烟犯罪猖獗的原因:
1、不法商贩受巨额利益的驱动,不惜铤而走险,不怕触犯法律。
一箱非法卷烟,一出手就可获利几十至百余元,利润率多达40-50%,非法生产销售高档卷烟,利润甚至高达几倍。
非法卷烟的生产属低成本投入,都无照经营,不纳税费,不法商贩利欲熏心。
正如国外一位名人所言:“一旦有适当的利润,它就大胆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无怪乎当前涉烟违法犯罪打而不死。
2、烟草专卖工作目前存有一些漏洞。
由于某种原因有关部门供给消费市场的卷烟中,利润高的中高档卷烟占较大比例,客观上造成低价卷烟的供应不足。
特别是广大农村,低价卷烟的供应与市场需求间形成巨大空档。
不法商贩正是看准这点,迎合群众贪图便宜的心理,趁虚而入。
有些消费者甚至明知是非法卷烟而购买,无形中为非法经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涉烟违法犯罪提供了存在的条件。
3、多种因素的制约,使对涉烟违法犯罪打击不力。
(1)现行《刑法》的规定,在办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等涉烟犯罪中,难以适用,客观上形成了对涉烟犯罪打击不力的局面。
由于烟草制品有易于分散隐藏、快速消耗的特性,涉烟犯罪嫌疑人从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非法经营等涉烟犯罪活动,比同罪名中经营其他商品的犯罪易于逃避打击。
虽然涉烟犯罪活动一度很突出,但犯罪嫌疑人最终受到刑事处罚的极少。
例如,我县仅去年一年中,就五次查处同一非法经营卷烟的违法分子,但每次查实的涉案金额较小,其非法经营货值总额达不到《刑法》中规定的非法经
营罪的立案标准,我们又不掌握其他证据,最终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打掉其嚣张气焰。
2004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了《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后文中均为)为今后办理涉烟犯罪案件提供了便于操作的新依据,必将对有效惩治涉烟犯罪起到积极作用。
(2)烟草专卖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重“查”轻“打”,也是涉烟违法活动屡禁不止,日益突出的原因之一。
按《纪要》中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三种情形)的定罪标准,要求构成该罪在客观方面不仅要达到二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数额,还要具备曾因非法经营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这就要求烟草行政部门严格执法,对涉烟违法行为,该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处罚。
这样既可以有力制裁涉烟违法行为,维护《烟草专卖法》的严肃性,又对欲继续进行非法活动的涉烟违法人员形成威慑,起到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充分发挥法律规定的整合作用,体现法律调整对象的分层次性和目的性的统一。
但在工作中,烟草部门往往注重查缴非法烟草制品,而较少对涉烟违法人员严格按《烟草专卖法》的程序和实体规定进行处罚。
这样不仅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而且造成涉烟违法活动治标不治本,使之难以有效遏制。
如这种情况得不到扭转,今后对多次从事涉烟违法活动但又不曾受行政处罚的、且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至五万元的,将不能适用《纪要》的规定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3)地方保护主义等消极因素的干扰。
有的地方政府受地区利益影响,不能正确认识涉烟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对非法烟草制品的生产流通睁只眼闭只眼,不下大力气严管。
特别是部分群众由于认识不清,包庇、袒护涉烟违法犯罪分子,不配合工作,甚至拒绝、阻碍公安、烟草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打击涉烟犯罪的工作缺乏群众的配合和支持,取证难、查处难。
种种原因导致打击不力。
三、对当前涉烟违法犯罪的整治对策
1、建立严打涉烟犯罪的机制,以“打”开路。
治乱当用重典,针
对当前涉烟犯罪猖獗的现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最近印发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为打击涉烟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在工作中,烟草专卖部门和公、检、法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涉烟违法犯罪,要严格依照法律,坚持露头就打,审透挤清,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
2、密织防范涉烟违法犯罪的大“网”,做好防的文章。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行政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明确各自在查堵非法卷烟工作中的责任,完善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处理机制。
在全民中深入开展《烟草专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维权意识,动员鼓励群众自觉抵制非法卷烟,积极检举涉烟违法犯罪。
3、加强对重点人员、重点区域的监控,突出一个“控”字。
对工作中发现的涉烟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重点区域,要建立专门档案,全面布建秘密力量进行监控,做到敌动我知,为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提供准确情报。
4、“管”即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烟草专卖部门要加强对烟草市场的监管,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强化基础工作。
适时组织开展检查整治活动,规范经营活动,维护烟草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5、“建”即建设一支控制、举报涉烟违法犯罪的信息员队伍。
对信息员的选建,要按照“隐蔽精干”的要求,宁缺毋滥,合理分布。
对信息员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定工作汇报制度和奖惩制度,使信息员能人尽其力,为我所用。
从工作实践来看,发挥好信息员的作用,是把握打击涉烟犯罪斗争主动权和制胜权的关键。
6、“追”即加强对在逃涉烟犯罪人员的追捕工作。
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中掌握的生产、运输非法卷烟的犯罪嫌疑人,有的不在本地,或仅知其手机或电话号,较难抓捕。
工作中往往将涉案人员情况向当地有关部门通报了事,没有深挖猛追,没有并案侦查。
办案机关各自为战,各处理一段,没有形成合力.往往给涉烟犯罪分子以喘息之机,使其逍遥法外,继续从事非法活动,甚至越做越大。
今后,要加大追捕
工作力度,凡立案的涉烟犯罪案件,要使每一名涉案嫌疑人都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在做好提高烟草专卖服务水平、正确引导消费、抓好打击涉烟违法犯罪队伍建设、冲破地方保护主义的束缚和关系网、严抓区域整治和专项治理等项工作的同时,重点落实“打、防、控、管、建、追”等措施。
各部门严格执法、形成合力,多措并举,综合治理,就一定能够遏制涉烟违法犯罪高发态势,维护烟草市场正常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顺进行
第二篇:打击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
一、互联网的发展现状,电子商务的现状
中国的计算机网络始建于20世纪70年代,1994年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
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北京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了2011年中国信息化蓝皮书。
截至2010年底,我国网民数量已经多达4.57亿户,较2009年提高5.4%。
全国新增网民7330万,年增幅19.1%。
我国网民规模已经占全球网民总数的23.2%,约1/4;占亚洲网民总数的55.4%。
有线用户中的宽带普及率达98.3%。
蓝皮书指出,按照目前的发展势头,“十二五”末期,中国的网民数量可能增至6亿至7亿。
通过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也开始迅猛发展,那什么是电子商务呢?电子商务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回顾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大致经过如下4个阶段:
1、电子邮件阶段:1970年-1994年,这个阶段里中国的网民数量相比起今天是在是少得可怜,根据2000年年中公布的统计数据,中国网民仅1000万。
而且这个阶段,网民的网络生活方式还仅仅停留于电子邮件和新闻浏览的阶段。
网民未
成熟,市场未成熟,这个阶段要发展电子商务难度相当大;2信息
发布阶段:1995年-1999年,以web技术为代表的信息发布系统,爆炸式地成长起来,成为目前internet的主要应用,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电子商务网络公司在1999年成立;
3、电子商务阶段:2000年-2006年,当当、卓越、阿里巴巴、淘宝,这几个响当当的名字成了互联网江湖里的热点。
这些生在网络长在网络的企业,在短短的数年内崛起,他们搅翻了整个通信和网络世界。
以前程无忧网络招聘为例,在这个以专门发行招聘报纸的企业,03年初的时候还是投报纸广告送网络招聘会员,到今天已经变成了投放网络招聘广告赠送报纸招聘广告,可见变化之巨大;4全程电子商务阶段:2006年至今,这个阶段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电子商务已经不仅仅是互联网企业的天下。
数不清的传统企业和资金流入电子商务领域,使得电子商务世界变得异彩纷呈。
如图所示,中国电子商务模式主要分B2B、C2C、B2C这三种。
1、企业对企业(B to B),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将是电子商务业务的主体,约占电子商务总交易量90%。
就目前来看,电子商务在供货、库存、运输、信息流通等方面大大提高企业的效率,电子商务最热心的推动者也是商家;
2、消费者对消费者(C to C),这种应用系统主要体现在网上商店的建立,现在已经有很多的在线交易平台,如:淘宝网、易趣网等。
这些交易平台为很多消费者提供了在网
上开店的机会,使得越来越多的人进入这一个系统;
3、企业对消费者(B to C),从长远来看,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将最终在电子商务领域占据重要地位。
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目前以及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这个层次的业务还只能占比较小的比重。
它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服务提供手段,实现公众消费和提供服务,并保证与其相关的付款方式的电子化。
现在简单的说一下网上购物流程,以淘宝为例,1、购买者要在网上购物需要先在淘宝网注册一个ID,注册好后登陆进淘宝网,2、登陆后输入要购买商品的关键词。
所谓关键词,就是您输入搜索框中的文字,也就是您命令搜索引擎寻找的东西,关键词越多,搜索出来的
东西就越精确。
3、对搜索出来的结果进行筛选,可以与卖家通过网络聊天工具来了解商品的性能。
4、选定最终想购买的商品,生成订单。
5、用各种支付方式(如网上转账、网下汇款、信用卡支付等)将货款汇入淘宝账户,此时订单的交易状态会显示为“已支付”。
6、卖家将商品用过快递等方式运到购买者手中。
7、购买者对收到的商品进行验证,确认无误就可以“确认付款”,货款就会自动将转入卖家账户。
8买卖双方各自对对方做出评价,这笔交易结束。
新型商业运营模式对社会经济生活、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由于网络虚拟交易不需要双方在实体的空间里从事交易,而且也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具有高效、便捷和低成本的特点,加上隐蔽性强,违法活动难以察觉,逐渐被各类违法分子所利用,网络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工具和犯罪场所。
我国目前在电子商务监管方面还比较单薄。
尤其是烟草专卖监管工作,因领域特别,目前对互联网实行监管的部门大多不涉及。
而尤为令人担心的是,网上的涉烟违法运动已处于半公开的状态,甚至部分著名商务网站也支撑或变相为违法分子供给方便。
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2009年6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由此拉开了打击互联网涉烟犯罪的序幕。
面对形形色色的互联网涉烟犯罪,作为一名涉烟执法者,急需补充这方面的相关知识,这就是这次讲课的目的。
二、互联网涉烟犯罪的特征、趋势。
三、如何收集互联网涉烟案件情报信息
四、网上涉烟案件查办的技巧(重点)
第三篇:浅析当前涉烟物流监管难点及其对策
浅析当前涉烟物流监管难点及其对策
近年来,随着烟草专卖“打假破网”工作的不断深入,卷烟市场
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不法烟贩制售假烟的生存空间被进一步压缩。
为逃避打击,售假分子逐步改变以往那种非法自运、非法携带的高风险做法,转而利用目前快速发展的物流行业进行非法托运,这种运输方式具有风险小、隐蔽性高、成本低、方便快捷等“优点”,逐渐受到不法烟贩的青睐,成为当前不法烟贩非法运输、销售、储存卷烟的一个新趋势。
目前,这种趋势已经引起各地专卖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今年浙江省烟草工作会议已明确要求各地要把对物流领域的涉烟活动监管全面纳入日常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范围,积极开辟卷烟打假新战场。
但如何有效查处和打击卷烟非法托运行为,是当前新形势下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值得研究和探讨的新课题。
对此,笔者从涉烟物流监管遇到的一些实际难题作些粗浅探讨。
根据当前涉烟物流托运行为的特征,笔者认为,打击卷烟托运行为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难度:
一是发现线索、获取情报难。
具体而言,一是货物托运隐蔽性强。
由于不法烟贩在办理非法托运时通常将被托运的卷烟进行各种式样、外观的伪装,混迹在众多的托运货物中,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较难发现,如果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没有准确的情报,就很难发现目标。
二是发展线人难。
由于托运行业众多,一般情况下每个地区大大小小至少上百家,先前如果没有相关案例和线索,一时间无从下手,新培养线人也需要一定时间和精力。
三是缺乏群众参与。
群众对卷烟非法托运行为知之甚少,举报意识还不是很强,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宣传。
二是权力受限,跨行执法难。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权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烟草专卖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有搜查权和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权,这使得执法人员要在得到准确情报后才能打开货物检查,并且只有托运数量超过限数才能立案调查、查扣卷烟。
如果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也无权进行拦截,需要交警部门配合检查。
三是调查取证、追究责任难。
由于货源组织者、下线以及负责包装、运输的各方之间的业务通常以电话单线联系,人货分流,一些发货人在发货时还故意填写错误信息,隐瞒自身真实身份和货物真实信息,以致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就算查到了物品,也很难进一步追查货源组织者及下线等有效信息。
同时不法分子为减少被查处的风险,通常小批量、多批次办理托运,这样即使被查获,也是少量经济损失、更可逃避刑事责任追究,再加上取证难、抓捕难等原因,很难构成网络案。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非法托运的一些特征和需要解决的难题,在物流托运日益发达的今天,要提高打击非法托运卷烟行为的效果,除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自身加大监管力度外,还需要举多部门之力,全方位、立体式进行综合治理。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深入调查,建立档案。
首先要对辖区物流托运业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信息档案。
对从事物流托运业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进行摸底排查,彻底掌握托运部的人员情况、仓库位置、车辆情况和业务来往情况等基础信息,并建立相应的信息库和信息共享机制,为今后有效打击卷烟非法托运行为提供信息保障。
其次是在建档的基础上,根据是否有违法嫌疑,有无被举报等综合因素来划分监管对象,分级监管。
二是培养线人,搜集情报。
虽然物流监管存在一定的难度,但也并非无懈可击,只要肯下功夫,培养好线人工作,也能打出成效。
像宁波镇海区局近两年就通过加强情报建设在物流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主要就是通过举报线索查获的。
因此,加强情报信息收集及案件规律性研究对于提高打击非法托运卷烟行为效果有着重要意义。
一方面要加强物流特情队伍建设;另一方面要发动物流企业从业人员、附近群众积极举报信息。
只有拓宽了举报网络,才能为专卖人员有效地打击卷烟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有力的信息保障。
三是加强协作,齐抓共管。
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特别是与监管物流托运行业
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建立起以烟草为主、多部门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疏通对托运各环节实施检查的渠道,形成制度化工作格局。
进一步健全完善打击非法涉烟物流托运联动长效机制和激励机制,有效解决烟草执法权限不足、手段滞后的问题。
随着各地对假烟打击力度的加大,不法烟贩逐步改变以前常用的利用大货车伪装的方法运输假冒卷烟,因为一旦以这种方式运输被查获,承运人往往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这种运输方式不仅有利于追根溯源,而且对发货人、收货人也便于追查。
为逃避打击,一些不法烟贩盯上物流行业,采取小批量、多批次的手法,非法贩运假冒卷烟。
据烟草部门统计,去年以来,仅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龙文区烟草部门查获的通过汽车、出租车、摩托车等运输工具从事运输、销售假烟案件就有29起,涉案金额近188万元。
龙文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涉案人员10名、涉案金额高达152.99万元的销售、运输、储存假烟大案。
经查,被告人黄剑辉等人以自营的岀租车帮助何文深等人将假烟从云霄县运到芗城区,再通过潘清泉等人经营的货运行业将假烟发往杭州、南京、厦门等全国各地,该制假团伙内部分工十分明确,形式更为隐蔽,手段更加巧妙,体现了当前运输、销售、储存假烟的一个新趋势。
通过深入调查了解,我们发现,利用新兴起的物流行业存在的监管不严的漏洞实施犯罪已成为不法烟贩贩运假冒卷烟的重要渠道,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原因
近几年来,出租车业和“摩的”的发展几乎已渗透到城乡的各个角落,加上一种便捷、运价相对合理的新的货物运输方式——快运站(货运站)在各地不断涌现,快运站本身相当于一种提供货物运输流向的信息中介部,不论货物多少他们都能承运,并收取一定的运费,然后通过空车配载方式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发货方或托运方支付的运价要比正常的费用要低,受到各方的欢迎。
规模比较大的货运站在各地建立了分支机构,逐步形成了网络。
一些不法烟贩正是看中了这种方便而新兴的物流方式不需发货方、提货方押运,通过其从社会上找来的要求配载的货车承运,烟草专卖管理部门难以查处,有利于保护自己。
因此,这种新的假冒卷烟贩运方式受到不法烟贩的“青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