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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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3.21
•【字号】焦政办〔2019〕18号
•【施行日期】2019.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
法》的通知
焦政办〔201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21日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杠杆和导向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规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预算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管理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非税收入专户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符合财政专项资金存放规定,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安全。
充分评估财政专项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状况,防范资金安全风险。
(二)公开、公平、公正。
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动态管理与保持稳定相结合。
在动态管理的同时,充分考虑保持服务的连续性和便捷性,以最大限度方便群众。
(四)财政专项资金存放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相结合。
既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又注重财政专项资金的公益性、便民性特征,不断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质量,促进民生事业发展。
第五条凡符合财政专项资金存放规定,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均可向市财政局提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开户申请。
申请开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达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要求的网点覆盖、系统支持、人员素质等基本条件。
第六条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市级非税收入专户,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七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管理与市金融工作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评价结果挂钩。
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每年公开招标一次,公开招标时要参考市金融工作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上一年度的考核评价结果。
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招标银行业金融机构5家,根据中标排名顺序分别按30%、25%、20%、15%、10%的比例分配存量资金。
后期的资金变动也在中标排名前5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间按上述比例分配调整。
市级非税收入资金存放与市金融工作局每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挂钩。
上一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排名前5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与市级非税收入资金的存放管理业务,根据排名顺序分别按30%、25%、20%、15%、10%的比例分配存量资金;上一年度综合考评排名6位及以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存量资金全部划出,按上述比例划入排名前5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后期的资金变动也在排名前5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间按上述比例分配调整。
第八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每年根据市金融工作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评价结果重新调整,调整和划转的资金于每年6月30日前到位。
第九条市财政局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负责。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划转只能在已经开设该项财政专项资金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间进行。
第十条开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配合市财政局工作,搞好技术衔接和工作衔接,保持相关业务工作的连续性,不得因资金调整影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开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财政专项资金采取协定利率,以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为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安全,建立协同预警机制。
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紧张,或管理和内部控制出现重大问题时,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保监分局应及时向市政府、市财政局同时报告。
市财政局联合市金融工作局、人
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保监分局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调回相关资金,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管理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6〕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