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备用金管理办法
备用金管理管理制度
备用金管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备用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备用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备用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设各单位的备用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备用金是指公司为业务发展、管理需要等目的而提供给各单位、个人用于日常交易支出的资金。
第四条备用金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财务制度规定,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备用金的专门账户,并对备用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监督,确保备用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六条公司备用金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经济安全、合规合法、诚信守信、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备用金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公司备用金的管理应当建立科学的预算和核算制度,合理控制备用金的规模和结余。
第八条公司备用金的使用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确保备用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业务需要,并将备用金用于合法合规的支出项目。
第九条公司备用金的使用应当建立严格的归档和备案制度,确保备用金的使用情况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公司备用金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备用金的使用人员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备用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备用金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使用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备用金的使用程序规范和规范。
第三章备用金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二条公司备用金的申领和报销应当由备用金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核准,确保备用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业务需求。
第十三条公司备用金的使用应当建立严格的申请和审批流程,确保备用金的使用程序合规和合法。
第十四条公司备用金的使用应当建立严格的制度和规范,确保备用金的使用方式合理和有效。
第十五条公司备用金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系统和数据管理,确保备用金的使用过程真实、准确、可追溯。
第十六条公司备用金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对备用金的使用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和奖惩,确保备用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第四章备用金管理的监督和考核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备用金管理监督机制,对备用金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备用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备用金管理制度[6]
备用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备用金的管理,保证备用金的安全、有效、合规使用,制定本备用金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备用金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和人员,严格执行。
三、备用金管理的基本原则1.合法、公正、透明原则:备用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使用必须公开透明,确保使用过程公正合理。
2.谨慎、审慎原则:备用金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审批流程,使用人员必须谨慎使用,确保备用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3.进出一致原则:备用金的进出必须一致,即备用金只能用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并且备用金的金额必须等于进入备用金账户的金额。
4.分级管理原则:备用金管理必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不同级别的备用金管理人员负责相应的备用金使用和审批。
四、备用金的定义和分类1.备用金的定义:备用金是指公司用于日常运营活动中临时需要的资金,用于支付不可避免的各种开支。
2.备用金的分类:备用金根据用途分为员工备用金、办公备用金和项目备用金。
五、备用金的申请和审批1.申请流程:备用金的申请必须填写备用金申请表,明确申请金额、用途和时间等,并由申请人提交给上级主管审核。
2.审批流程:备用金的审批必须经过分级审批,并由备用金管理人员进行最终审批。
备用金审批流程包括:申请部门主管审批、财务部门审批、总经理审批等。
3.审批标准:备用金的审批标准必须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确保备用金使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
六、备用金的使用和报销1.使用原则:备用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备用金的用途和额度要求,不能私自挪用或滥用,必须使用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
2.使用流程:备用金的使用必须填写备用金使用申请表,明确使用金额、用途、时间等,并经过备用金管理人员审批后方可使用。
3.报销流程:备用金的报销必须填写备用金报销申请表,附上相关凭证,并由备用金管理人员进行审批后方可报销,报销金额必须与使用金额一致,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备用金管理规章制度
备用金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备用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备用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备用金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统一规定规范管理,不得挪用、挤占或私用。
第四条备用金应用于单位正常运转、业务开展和应急处理。
第五条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备用金管理机构,负责备用金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应建立备用金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备用金进行清查和核对。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和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八条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备用金管理规章制度,做到公开透明、规范管理。
第二章备用金的申请和审批第九条部门需要使用备用金时,应填写备用金申请表,说明使用理由和金额,并报单位备用金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条备用金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备用金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备用金管理机构审批备用金时,应严格按照单位备用金管理制度执行,确保备用金使用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备用金使用金额较大的项目,应报单位领导班子审批,并签署备用金使用协议。
第十三条备用金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归还未使用的备用金,并填写备用金使用报告。
第十四条备用金使用人员不得私自挪用备用金,如有违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章备用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单位备用金应存放在专门的备用金账户中,由专人负责保管和管理,并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备用金账户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一旦发现挪用备用金行为,应立即移交单位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单位应建立备用金使用清查制度,定期对备用金进行清查核对,并将清查结果报告备用金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备用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备用金使用情况,并对备用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
第十九条单位应建立备用金监督机制,由单位领导对备用金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
第二十条备用金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备用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备用金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备用金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备用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备用金使用的合理性和便捷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的备用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备用金的定义与范围第三条备用金是单位为应对突发事件或紧急需要而存放的资金,用于支付紧急和不可预测的支出。
第四条备用金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紧急维修费用;2.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费用;3. 意外事故的赔偿费用;4. 日常运作中突发的公务招待费用;5. 其他临时需要支付的费用。
第三章备用金的管理机构和责任第五条单位备用金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备用金的准备、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财务部门要组织定期的备用金使用情况报告,将备用金的使用情况及时上报上级领导。
第四章备用金的准备第八条单位备用金的准备应当根据单位的经济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合理把握。
第九条备用金的准备应当符合单位的预算规定,备用金的存放应当符合财务法规的要求。
第十条单位备用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准备:1. 预留中央财政拨款;2. 自筹款项进行存放;3. 使用借款方式筹集;4. 通过捐赠或赞助的形式准备备用金。
第五章备用金的使用第十一条备用金的使用应当符合财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备用金的使用应当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批和监督,未经审批不得使用备用金。
第十三条备用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紧急维修费用;2. 物资采购中出现的价格波动;3. 其他紧急和不可预测的支出。
第十四条备用金的使用必须出具相关的备用金使用申请单,并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签字。
第十五条备用金的使用过程应当做好记录和账务的记载,确保备用金使用的透明和合规。
第六章备用金的管理第十六条备用金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定。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备用金的监督,定期进行备用金的盘点和核对,确保备用金不存在虚报、挪用等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备用金的管理应当加强对备用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责。
备用金管理制度职责说明
备用金管理制度职责说明第一条为了规范备用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备用金管理工作,包括备用金的获取、发放、使用、报销和监督管理等全过程。
第三条备用金的申领和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负责,成立备用金管理小组,由财务部门和相关部门主管组成,负责备用金的申领、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负责备用金管理的各级主管领导应当做好备用金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备用金管理职责,保证备用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五条备用金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和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严格按照备用金使用流程进行,必须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后方可使用,未经审批擅自使用备用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财务部门应当制定备用金申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确保备用金的申请和使用符合公司的规定和制度要求。
第七条负责备用金使用的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履行备用金使用的相关程序,确保备用金使用符合公司的规定和制度要求。
第八条申请备用金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地填写备用金申请表,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理由,并严格按照备用金发放的规定提供相关的审批材料。
第九条负责备用金的审核和审批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地进行审核和审批,严格按照备用金申领和使用的规定,确保备用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条负责备用金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定期对备用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违反备用金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备用金台账和档案管理,确保备用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一目了然,加强备用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备用金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不断提高备用金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备用金管理的奖惩制度,对备用金的合法使用进行奖励,对违规使用进行惩处。
第十四条负责备用金管理的财务部门应当不断提高员工的备用金管理意识,加强备用金管理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备用金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正,由公司财务部门提出修正意见,经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修改。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4〕2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二○○四年八月四日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有效防治矿山开发引发的地质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是指采矿权人缴存的以备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防治的资金。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权人,必须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书面承诺,并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缴存备用金。
备用金属采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依承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后,备用金及其利息收入返还采矿权人。
第三条备用金只能用于因矿产开发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和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
第四条备用金依照采矿权的审批权限分级收存。
中央和省审批发证的由省主管部门负责收存;市州审批发证的由市州主管部门负责收存;县(市)审批发证的由县(市)主管部门负责收存。
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主管部门收存,委托的范围、时限、方式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备用金的收存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备用金收存额=收存标准(累进制)×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采深系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
其中,备用金收存标准及采深系数见附件。
第六条新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按发证机关发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缴存通知书》,将备用金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专户”。
备用金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备用金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备用金的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备用金的管理。
第三条备用金是指为应对突发事件、紧急事务或临时需求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本单位备用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备用金应当用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紧急事务和临时需求。
第六条管理备用金的目的是保证备用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第二章备用金的申请和审批第一条对于需要使用备用金的情况,相关部门应提出正式申请。
第二条申请备用金应详细说明使用事由、金额及时间期限等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申请备用金的部门应经过内部审核后,将申请报送给主管领导。
第四条主管领导对申请备用金的合理性进行审批,并签署相关文件。
第五条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备用金申请人应及时办理备用金的领取手续。
第三章备用金的使用第一条备用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二条备用金的使用应具体、实际,并符合紧急事务和临时需求的要求。
第三条备用金的使用应尽量节约,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备用金的使用应按照预算,不得超出申请的金额。
第五条对于备用金的使用,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使用事由、金额、使用时间等。
第六条备用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审计。
第四章备用金的监督和管理第一条备用金的监督和管理由主管领导负责。
第二条主管领导应定期组织对备用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核查。
第三条相关部门应对备用金的管理进行内部审核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条对于违反备用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五条备用金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进行完整性检查。
第五章附则第一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第二条对于本规章制度的修改或补充,应按照程序进行,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备用金的管理制度范本
备用金的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备用金是指企业或组织留存下来以备不时之需的一定金额的资金。
为了规范备用金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备用金的来源1.备用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企业或组织自有资金的留存;- 特定项目的资金拨付;- 其他合法合规的资金来源。
2.备用金的金额由企业或组织进行合理预算,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三、备用金的保管与使用1.备用金由企业或组织设立专门的备用金账户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2.备用金的保管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的财务知识和管理能力,负责备用金的日常保管和存取工作,并定期做好备用金账户的清理和核对。
3.备用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企业或组织的规定程序进行,由备用金管理人员提交申请,并经过审批才能使用。
4.备用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应急备用金: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紧急需求等情况;- 项目备用金:用于支持企业或组织的特定项目;- 运营备用金:用于企业或组织的日常运营开支。
5.备用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或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严禁违规操作和挪用资金。
四、备用金的审计与监督1.对备用金的使用进行定期的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确保备用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备用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向企业或组织的主管部门进行报告,接受监督和管理。
3.备用金管理人员需按照企业或组织的要求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
五、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超出权限或违规操作的备用金使用,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停职、降职、解聘或追究法律责任等。
六、附则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或组织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以上即为备用金的管理制度范本,企业或组织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备用金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备用金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备用金的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备用金是指单位用于应急支出和零星支出的一笔资金。
备用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财政拨款的范围,且必须作为特定目的的费用支付。
第三条备用金的数额由单位负责人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财务状况决定,并经单位预算审查机构审核。
第四条单位备用金的管理应遵循合规、经济、高效、安全原则,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单位备用金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二章备用金的设立和使用第六条单位备用金的设立必须依法、合规,并经单位预算审查机构审核批准。
第七条单位备用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财政拨款的范围,且必须作为特定目的的费用支付。
第八条单位备用金的使用必须经过合规审批程序,包括编制备用金使用方案、备案、审批等程序。
第九条单位备用金的使用应当以经济高效为原则,合理安排使用计划,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备用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条单位备用金的使用必须按照财务规定进行记账,明细账和总账要做到与财务账目相符。
第三章备用金的管理第十一条单位备用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备用金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并定期修订和完善。
第十二条单位备用金的管理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备用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单位备用金的管理应当按照科学、系统、规范、透明的原则进行,并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四条单位备用金的管理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审核制度,确保备用金的使用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单位备用金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防止备用金的滥用和挪用。
第四章备用金的监管第十六条单位备用金的监管应当由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备用金监管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十七条单位备用金的监管应当加强对备用金流向的跟踪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八条单位备用金的监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对备用金的使用进行全面、客观、独立的审计。
规章制度-备用金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备用金管理制度
备用金管理制度是指企业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开支,设立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并对备用金的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1.备用金设立
(1)备用金的数量根据企业或组织的规模、财务状况和风险评估等因素确定,应经过合法程序设立并登记备案。
(2)备用金可以由一次性拨款设立,也可以每年拨款一定数额进行积累。
2.备用金使用
(1)备用金应主要用于企业或组织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紧急开支,如设备维修费、突发事故处理费、法律诉讼费用等。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备用金的使用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一般由企业或组织负责人或特定的备用金管理人进行审批,并需有相应的凭证和报销单据。
3.备用金管理
(1)备用金需设立专门的备用金账户,由财务部门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备用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备用金的存放应选择安全可靠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定期进行资金的调拨和结算。
(3)备用金的使用需详细记录备案,包括使用事由、金额、时间等,以备审计和监督。
4.备用金监督
(1)备用金的使用需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审计,确保备用金的合理使用,避免滥用和浪费。
(2)备用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向企业或组织内部高层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进行报告,接受监督和审查。
5.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备用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严重者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等。
备用金是企业或组织应对突发情况和紧急开支的重要资金来源,合理的备用金管理制度能够确保备用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提高企业或组织的应对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备用金管理规章制度模版
备用金管理规章制度模版一、总则(一)为规范备用金的管理,确保备用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保管,制定本备用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各部门、项目办事处、单位等使用备用金的相关人员。
(三)备用金是单位用于应对紧急事务或特殊情况下的资金支出,对于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应急处理具有重要作用。
二、备用金的使用(一)备用金的使用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安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二)备用金的使用必须经过备用金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填写备用金使用申请表。
(三)备用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突发事件处置、设备维修、紧急采购、应急救援等。
三、备用金的报销(一)备用金使用完毕或不再需要时,使用人员应及时向备用金管理部门提出报销申请。
(二)备用金报销申请需要详细说明申请事由、金额等相关信息,并提供必要的凭证和证明文件。
(三)备用金报销申请应经备用金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报销。
四、备用金的保管(一)备用金由备用金管理部门负责统一保管,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二)备用金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备用金账户,对备用金进行专项管理。
(三)备用金管理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备用金保管制度,明确备用金的保存、取用等流程和责任人。
五、备用金的核查和监督(一)备用金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备用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和检验,确保备用金的合法使用。
(二)备用金使用人员应接受备用金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有违规使用备用金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三)备用金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备用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六、附则(一)本备用金管理规章制度经备用金管理部门审批后正式生效,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布。
(二)本备用金管理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备用金管理部门所有,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订。
以上是本单位备用金管理规章制度的模板,旨在规范备用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备用金管理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所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并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惩罚。
备用金的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备用金的管理制度范文备用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备用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财务监管,制定本备用金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备用金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第三条本单位备用金应按照合理、合法、有效的原则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明细、合理。
第四条该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严格遵循预算制度,实行预算控制、核算监督,做到预算有据、执行有法、监督有方。
第二章经费控制第五条本单位备用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禁未经预算程序和程序审批擅自挪用预算。
第六条本单位备用金的使用应按照权责一致、责权分离的原则,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权限。
第七条各部门在预算内使用备用金时,应当制定详细的使用计划,并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及时与财务部门沟通协调。
第八条若需要超出预算额度使用备用金,应提前向上级部门申请,经过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资金使用程序第九条备用金的使用程序应包括申请、审批、报销等环节。
第十条申请备用金时,应填写备用金申请表,明确使用目的、金额及使用期限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申请备用金的部门应及时将备用金申请表交给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上级部门审批备用金申请时,应核实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批后将备用金申请表送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使用备用金时,应按照备用金申请表的使用目的、金额和使用期限等要求,进行资金的真实使用。
第十四条使用备用金后,应填写备用金使用报告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使用备用金后,应按照备用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核算,并将核算结果上报财务部门。
第四章审计和监管第十六条本单位财务部门应进行备用金的定期审计,对备用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发现使用备用金存在问题或违规行为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进行处理和纠正。
第十八条对违反备用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对该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财务部门所有。
第二十条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和补充均需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批。
备用金管理办法
备用金管理办法一、定义与目的备用金,又称为应急资金,是指用于应对意外情况或预见到的突发事件的一笔资金。
备用金的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备用金的有效利用、合理支配和严格监督,保证其在关键时刻能够及时发挥作用。
二、备用金的设立与管理机构1.备用金应由财务部门设立,并由专门机构或委派专人负责管理;2.备用金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财务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备用金的规模和来源1.备用金的规模应根据单位的规模、经济状况和风险评估等因素确定;2.备用金可通过每年预算拨款、盈余资金、调减其他费用等方式筹集。
四、备用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1.备用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人为事故造成的损失、紧急设备维修及替换、重大意外事件应对等;2.使用备用金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事先评估并确定为紧急情况;(2)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3)经备用金管理机构审批。
五、备用金的申请和审批流程1.单位内部各部门、项目组可向备用金管理机构提交备用金申请;2.备用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审批备用金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3.备用金管理机构应定期报告备用金的使用情况给领导层和相关部门。
六、备用金的监督和审核1.备用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备用金的库存盘点,做好备用金的账务核对,确保备用金的安全和完整性;2.备用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接受内部审计、审计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的审计和监督。
七、备用金的报销和结余处理1.对符合条件的备用金支出,备用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做好相关的会计处理;2.备用金有结余的,应及时计入本单位的其他资金账户,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备用金规模进行调整。
八、备用金的风险和风控1.备用金管理机构应制定并实施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备用金的安全与有效利用;2.对备用金的投资应注意风险管理,避免资金损失。
九、备用金管理的追责和问责1.备用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备用金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2.对于违规操作、滥用备用金、挪用备用金者,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煤矿备用金管理制度
煤矿备用金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标准备用金管理,确保备用金使用合理、合规,防范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管理原则
备用金执行“一事一批、及时还款〞的使用原则,各级审批人员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审批借款,严禁越权审批。
第二条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借款部门根据公务需要提出借款申请,到财务科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部门、借款人、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借款日期等。
〔二〕借款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借款单》后签字确认后,借款人根据审批权限规定,报财务科长、经营副经理、分公司经理进行审核/批。
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000元以内的借款,财务科长进行审批; 1000元—3000元的借款,需经经营副经理进行审批;超过3000〔含〕元的借款,需经分公司经理进行审批。
〔三〕财务科会计根据审核无误后的借款单进行账务处理,经副科长审核后,出纳依据付款凭证支付借款。
〔四〕借款人在借款事项结束后要及时按照费用报销制度报冲或归还借款,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拖延欠款、借支不报的,财务科有权在本人工资薪酬中逐月扣抵。
第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9•【字号】浙政发[2001]81号•【施行日期】2001.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1]8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现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以下简称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通知如下:一、治理备用金的内涵治理备用金是指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及其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为保护矿山自然生态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恢复植被等工作应缴纳的备用治理费。
二、收取标准治理备用金的收取标准,按照不低于治理费用的原则,根据矿区面积、开采方式以及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收取标准见附件)。
各市、县(市、区)可依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不同矿种的收取标准。
三、收取方法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并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的同时(责任书样式和内容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水利、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另行制订),向矿区所在地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治理备用金。
治理备用金原则上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
矿区范围跨市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跨县(市、区)不跨市的,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
治理备用金自2002年1月1日开始收取。
采矿权人原则上应一次性缴纳治理备用金,确有困难的,经采矿权人申请,矿区所在地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
但首期缴纳的治理备用金不能低于应缴纳总额的30%。
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治理备用金也一并转让,同时变更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人,重新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
备用金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备用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备用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原则:确保备用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二)合理性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备用金数额;(三)透明性原则:备用金的使用情况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责任性原则:明确备用金管理责任,确保责任落实。
第二章备用金管理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备用金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备用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审批备用金的申请、使用和报销;(三)监督备用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安全;(四)定期对备用金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五)向上级部门报告备用金的管理情况。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备用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职责如下:(一)根据本部门实际需要,提出备用金申请;(二)负责本部门备用金的使用和保管;(三)对备用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四)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备用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备用金申请与审批第六条需要使用备用金的人员或部门,应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财务部门对备用金申请进行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批准:(一)备用金用途明确、合理;(二)备用金数额不超过预算规定;(三)申请手续齐全、真实。
第八条财务部门在审批备用金申请时,应严格执行审批权限,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备用金使用与报销第九条备用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按照审批用途使用;(二)不得挪用、侵占备用金;(三)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第十条使用备用金的人员或部门,应在使用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提供相关凭证。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对报销申请进行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报销:(一)备用金使用符合规定;(二)报销凭证齐全、真实;(三)报销金额不超过审批数额。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本单位审计部门对备用金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备用金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矿山备用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祝平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根据《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
第三条备用金是指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及其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和恢复植被等应缴存的备用治理费。
备用金属采矿权人所有,列入生产成本。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后,备用金本金及其利息收入返还采矿权人。
第四条备用金依照采矿权的审批权限分级收存。
国土资源部和省审批发证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存;市(州)、县(市)审批发证的,分别由市(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存。
第五条备用金的收存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备用金收存额=收存标准(累进制)×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采深系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
其中,备用金收存标准及采深系数见附件。
第六条采矿权人应当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1个月内,与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并缴存备用金。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与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并缴存备用金。
备用金缴存额以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样式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下(包含3年)的,应当一次性全额缴存备用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上的,可以分期缴存备用金,第一次缴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备用金总金额的30%,余额按剩余期限年均数在采矿权人年检时缴存。
XXX煤矿备用金管理办法
XXX煤矿备用金管理办法某某煤矿备用金管理办法1总则1.1为了加强华亭煤业某某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备用金管理,促进往来款项及时清算,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华亭煤业某某煤矿有限公司财务管理。
2备用金使用范围2.1备用金是公司预付给各部门或职工作为差旅费、零星开支等用途的借款。
备用金管理3.1各部门或职工领取备用金,应当填写“借款单”(附件1),按照公司《财务收支审批办法》,报所在部门的分管公司领导、总会计师、总经理和董事长联签审批,财务部办理付款。
3.2备用金预借数额应当从紧控制,使用应当遵守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准挪用。
3.3备用金报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同时归还余款。
报销期限为:差旅费在出差回来后15天内报销;其他零星开支应当在经济业务发生后及时取得发票等合法单据,一周内报销(以发票开具日期计算)。
3.4对差旅费、零星开支等经济业务发生频繁的部门或职工(如汽车司机等),可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
由财务部根据工作需要,核定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一次借给有关部门或职工周转使用,在定额内开支,在第3.3条规定期限内报销,财务部按报销金额补足定额。
当工作完毕不需用定额备用金时,应当立即归还。
3.5财务部经办会计应当经常核对清理备用金,至少按季度发出对账单;若遇到不按规定期限报销或余款不及时归还的人员,有权督促其及时报账,否则从工资中扣除。
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财务部核对清理备用金。
财务部定期在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会议上通报职工欠款情况,按规定予以考核。
3.6每年12月,结合全面财产清查,各部门或职工应当归还全部备用金,下年初根据工作需要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附则4.1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检查落实,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4.2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4.3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执行。
最新-煤矿企业备用金使用、罚款及罚款票据统一管理使用规定 精品
煤矿企业备用金使用、罚款及罚款票据统一管理使用规定为规范我矿工资、奖金、罚款管理,增强矿(队)务公开的透明度,体高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维护职工切身利益,杜绝在工资二次分配中“背牛”现象发生,促进我矿各项工作的温度、健康发展,经矿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特对采掘、井下辅助区队增设专项备用金及备用金使用、罚款和罚款票据统一管理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备用金 1、范围、数额、及资金使用专项备用金的范围为采掘区队及井下辅助区队。
数额是根据各基层区队领取工资的在册人数,按照每人每月5元标准,从使用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各队标准见下表) 2、备用金用途本着“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的原则,备用金只能用于探望工伤、病号、走访困难职工家属、单位零星办公用品的购置,重大节日召开联欢会、座谈会、庆祝会、表彰会、职代会及召开班组长会餐费费用,其他开支都视为违规使用。
3、使用要求备用金领取。
每月工资发放后,使用单位打报告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到劳资科按标准领取使用。
劳资科要坚持原则,不得多做或超超标准计领,否则,将对当事人以违纪处理。
各单位可累计领取,全年不得超过超标准。
备用金使用过程中,各单位要统一管理,建立财务收支账。
发票和收据要有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签字,方可报销。
使用情况要每季度公共一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坚持勤俭节约,合理使用原则,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变相使用或挪为它用,更不允许违规报销,比如:话费,规定以外的餐费,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二、罚款及票据使用 1、设立专项备用金后,各基层区队对于迟到、早退、旷工、安全、工程质量、丢失工具等罚款,一律罚分,不得罚现金,丢失工具罚款,可按供应科提供价格,将丢失工具单价换算成分值价格,统计清楚交劳资科在丢失工具职工工资中直接扣除。
此项罚款使用只能用于到供应科购买工具。
不得挪为它用。
2、区队罚款必须要建立正规明细账。
被罚人姓名、日期、班次、项目、原因、执罚人,都要认真填写清楚,并且执罚人,被罚人签字方能生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98号)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祝平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根据《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
第三条备用金是指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及其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和恢复植被等应缴存的备用治理费。
备用金属采矿权人所有,列入生产成本。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后,备用金本金及其利息收入返还采矿权人。
第四条备用金依照采矿权的审批权限分级收存。
国土资源部和省审批发证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存;市(州)、县(市)审批发证的,分别由市(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存。
第五条备用金的收存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备用金收存额=收存标准(累进制)×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采深系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
其中,备用金收存标准及采深系数见附件。
第六条采矿权人应当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1个月内,与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并缴存备用金。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与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并缴存备用金。
备用金缴存额以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样式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下(包含3年)的,应当一次性全额缴存备用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上的,可以分期缴存备用金,第一次缴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备用金总金额的30%,余额按剩余期限年均数在采矿权人年检时缴存。
第八条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主采矿种以及采矿许可证期满,申请延续登记的,采矿权人应与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并缴存备用金。
第九条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应同时办理备用金本息转移手续,由采矿权受让人与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并承担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第十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灾害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恢复治理。
对恢复治理措施不力、不及时的采矿权人,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恢复治理。
逾期不恢复治理的,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强制治理,治理费用从其缴存的备用金及利息中支出。
采矿权人应当在治理工程结束后3个月内补齐已支出的备用金。
第十一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以上,需分期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的矿山,采矿权人要求对分期治理工程进行验收的,应书面提出申请。
经验收合格的,由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并可适当抵缴备用金数额。
第十二条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并向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
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采矿权人书面验收申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完成验收。
经验收符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要求的,由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合格通知书,并及时将备用金本息返还采矿权人。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矿权人限期进行治理。
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方式,组织有关单位用备用金进行治理。
治理费用超出采矿权人所交备用金(含利息)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可依法向采矿权人追缴。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完成后备用金还有剩余的,剩余部分返还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存备用金后,应当向采矿权人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往来款项收据。
备用金的收存实行“票款分离”,统一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对按规定予以返还采矿权人的备用金,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到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专户在做会计处理时冲销备用金收入。
对按规定不予返还的备用金,作为同级财政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由组织实施治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报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拨付使用。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财务决算报告,聘请具备相应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决算报告进行专项审计,经负责组织治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治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备用金收存、使用、返还等情况的监管。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存备用金的,由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拒不缴存备用金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不予办理采矿权的延续、变更、转让、登记和年检注册等手续。
第十七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由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治理;逾期不恢复、不治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占有、挪用或者不按规定返还备用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存标准表采矿许可证
登记面积S
单位(k㎡)收存标准
单位(元/㎡)备注S≤0.120 1<S≤0.50 60.5<S≤10 31<S≤50 1S>50.05备用金按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分段累进计算,如某矿山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为0 5k㎡,其备用金计算方法为:备用金收存额=〔0.1k㎡×2元/㎡+(0.5k㎡-0.1k㎡)0.6元/㎡〕×采深系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采深系数表矿山开采深度H
单位(m)采深系数备注露天开采1.6H≤501 450<H≤1001 2H>1001矿山开采深度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中矿区开采加权平均深度取值主题词:地矿环境治理备用金△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