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级储备粮和地方调控粮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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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级储备粮和地方调控粮管理办法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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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级储备粮和地方调控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政办发〔202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襄阳市市级储备粮和地方调控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23日
襄阳市市级储备粮和地方调控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政策性粮食管理,确保我市粮食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本级政策性粮食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4号)、《湖北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鄂政办函〔2019〕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市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情况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和食用油。

地方调控粮是指市人民政府为解决本地“卖粮难”、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稳定粮食市场,保障本地粮食供应,采取除市级储备粮以外的调控措施形成的政策性库存。

前两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本市区域内市级储备粮和地方调控粮(以下简称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和地方调控粮的管理部门为市发改(粮食)部门、市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襄阳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襄阳市分行)。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

市级储备粮的粮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由市发改(粮食)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力承受能力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发改(粮食)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日常监管工作,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市发改(粮食)部门举报。

市发改(粮食)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市级储备粮的计划、轮换
第十一条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发改(粮食)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办法,会同农发行襄阳市分行共同下达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市发改(粮食)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组织指导承储企业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二条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3年为一轮换周期,每年初由市发改(粮食)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入库年限和市场行情,下达年度轮换计划。

市级储备粮也可根据上述情况在轮换周期内加快轮换。

第十三条市发改(粮食)部门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市级储备粮轮换期为5个月,轮换期从轮出之日起计算,到全部轮入之日为止。

轮换期内,正常拨付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

第十五条市级储备粮轮出销售款应当及时、全额偿还农发行襄阳市分行的贷款,严禁截留挪用。

农发行襄阳市分行应当在轮出销售款归还的两个工作日内,相应核减市级储备粮贷款。

市级储备粮轮入所需收购资金,由农发行襄阳市分行按轮出还贷额及时、等额发放储备贷款。

第十六条建立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用于解决市级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

第十七条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发改(粮食)部门会同农发行襄阳市分行共同核定,可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适时调整。

市级储备粮贷款与粮食库存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九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市发改(粮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

市发改(粮食)部门与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发改(粮食)部门负责调出另储。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粮食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发改(粮食)部门。

第四章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发改(粮食)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储存地点、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及费用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市发改(粮食)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指
导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利息费用补贴
第二十六条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市级财政据实补贴,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动用价差实行市财政据实补贴,轮换价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贴。

第二十七条保管费用、轮换费用根据未来受经济增长与物价变动等客观因素引起的储粮成本上升,由市发改(粮食)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物价水平和储粮成本,并参照中央储备粮费用标准动态调整包干补贴标准。

第二十八条市级储备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损耗费用由市发改(粮食)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补贴。

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损耗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市发改(粮食)部门、农发行襄阳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采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承储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市发改(粮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

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二条农发行襄阳市分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

承储企业对农发行襄阳市分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和农发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确定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地方储备粮,或者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职责的;
(三)不及时、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四)不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或者市级储备粮销售款归行后,不及时核减储备贷款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市发改(粮食)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承储资格。

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涉嫌违规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市发改(粮食)部门、农发行襄阳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给予信贷制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市级储备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储备粮和地方调控粮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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