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_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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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考核规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全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办公室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
一、概述
1、根据《计量法》与其实施细则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规。

2、本规适用于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考核、许可证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有效期满后的复查。

3、制造许可证的考核包括计量法制管理、产品质量和生产条件三个方面。

其中,生产条件的考核有生产设施、出厂检验条件、人员技术状况、技术文件、管理制度五部分。

4、对申请许可证或复查换证的,首先进行计量法制管理的审查和产品质量的考核,合格后依据“生产条件考核评分标准”进行生产条件的考核。

二、计量法制管理
5、制造计量器具必须满足计量法制管理要求。

5.1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5.2 与产品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5.3 产品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检定规程的要求。

5.4 许可证的标志和编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5 出厂产品必须具有合格印证。

5.6 申请许可证的新产品必须取得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三、产品质量
6、新申请许可证的产品,其批量试制产品的质量必须达到原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的技术要求;取证后日常监督检查的产品,必须经抽样检定或监督试验合格。

复查换证的产品,必须经全性能试验合格和关键零部件检验合格。

7、产品质量考核应执行国家标准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没有国家标准和国家计量规定规程的,应执行部门(行业)或地方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没有上述技术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应执行企业标准。

四、生产设施
8、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手段的种类、数量、准确度和设备精度等能满足生产和工艺的要求。

9、具有与生产加工、装备调试、试验、包装、储存等相适应的工作环境条件。

10、生产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设备都必须具备有效的合格证书。

五、出厂检定条件
11、检定用的标准计量器具与其配套装置和检定环境条件必须满足出厂检定的要求。

12、应根据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出厂检定人员,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员证。

13、出厂检定必须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和检定方法进行。

14、因特殊原因暂不具备出厂检定条件的企业,可委托有条件的单位承担出厂检定,并具有委托协议书。

但不得与直接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签订协议。

接受委托的单位应经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15、出厂检定的标准计量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应取得有效的检定证书。

六、人员技术状况
16、单位负责人应熟悉法规,重视产品质量。

17、质量管理人员应了解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本职岗位职责和质量情况。

18、技术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能较深入地了解本职责围的产品关键技术,并能解决产品质量问题。

19、各种技术工人的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0、应制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计划,经常地进行计量知识、操作技术,质量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

七、技术文件
21、应有国家、部门(行业)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标准,没有上述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标准的,必须制定企业标准和检定方法。

具有完整、正确、统一的产品图样。

具有完整、正确、统一的工艺文件。

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

具有主要零部件检验和产品出厂检定记录。

能提供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出厂检定仪器设备一览表。

八、管理制度
22、建立健全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在用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流转、维护保养、周期检定制度;
原始数据、统计报表、证书标志管理制度;
实验室管理制度;
人员岗位职责的培训、考核、使用、奖惩制度;
技术档案和资料保管制度。

23、制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应包括:
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进厂验收和管理制度;
零部件检验和产品出厂检定制度;
成品、废品、返修品管理制度;
设备、工装管理制度;
用户服务制度;
质量岗位责任制度;
质量奖惩制度。

九、考核评审
2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判为考核不合格:
(1)计量法制管理中任意一条达不到要求;
(2)产品质量不合格;
(3)没有产品标准;
(4)生产条件考核不合格。

25、某些情况下可减免或从简考核。

25.1 申请复查换证的单位,凡最近一年获得下列产品有效证书、文件之一的、可免于产品质量考核;
(1)国家、部门或省级优质产品证书;
(2)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技术机构出具的全性能试验报告。

25.2 复查换证企业,如获得二级以上计量合格证书,其管理制度部份的考核可减免。

25.3 对简易或产量小、更新快的计量器具,技术文件和管理制度部分的考核可从简。

25.4 组装或改装计量器具的,其外购件、外协必须具有进厂验收检测报告或具备检测条件的技术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生产设施的考核可从简。

25.5 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委托出厂检定的单位,其出厂检定条件的考核可减免。

26 经考核不合格者,应在三个月进行整顿;仍不合格者,不予发证或吊销许可证。

十、附则
27 本规公布之日起实施。

28 有关部门或行业可根据产品特点制定具体产品的考核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29 本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生产条件考核评分标准
申请考核单位:联系人:
考核组长(签字):
考核组员(签字):
考核单位(盖章):
考核日期:年月日
生产条件考核评分标准说明
一、生产条件的考核采取评分的办法。

标准总分为100分,其中生产设施25分,出厂检定条件15分,人员技术状况10分,技术文件25分,管理制度25分。

评分采取从标准中扣分的办法,扣完为止,不给负分。

二、考核合格指标如下: 总得分率达75%以上;
并且,生产设施和出厂检定条件的得分率分别达75%以上。

三、如遇到减免考核的项目称缺项。

缺项不得分。

四、得分率按下式计算:
例如:生产设备标准分为25分,其中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手段和工作环境条件和标准分分别为8分、8分、6分、3分。

如艺装备为缺项,其它项目得满分,则
申请考核产品明细表
%
1008
253
608=-+++=
生产设施得分率缺项分
标准分考核得分得分率-=
二、出厂检定条件(标准分15分)
三、人员技术状态(标准分10分)
五、管理制度(标准分25分)
国家技术监督局文件
技监量工字(1990)009号
关于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计量)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
为了加强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使全国发放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工作有一个统一的考核标准,特制定《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现予以颁发。

今后,凡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必须按本规的要求认真进行考核。

附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
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六日抄送:局领导、局政法司、质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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