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文化、教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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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05.17•【文号】公发[2001]13号•【施行日期】2001.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1日)废止公安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教育部、监察部、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发〔20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公安部、国家经贸委、教育部、监察部、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已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十七日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2001年4月29日)近一个时期以来,一度得到遏制的群死群伤火灾又呈抬头之势。

据统计,2000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火灾9起,死亡501人。

2000年3月29日,河南省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发生火灾造成74人死亡;同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又发生恶性火灾造成309人死亡,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声誉,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是当前火灾形势严峻的主要问题。

据统计,1991年至2000年,全国共发生公众聚集场所特大火灾264起,造成1750人死亡,起数占同期全国特大火灾总数的27.2%,死亡人数占全国特大火灾死亡总数的50.9%。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2.04•【文号】文市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公安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深入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规范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现就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各级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和执法机构要把游艺娱乐场所是否文明健康、规范有序、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文化市场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否取得实效的一个重要标准。

要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准入、规范经营、有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审批一家监管一家,杜绝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不断创新监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形成有进有出、动态有序的市场体系;要积极规范合法经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坚持科学发展理念,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引导游艺娱乐场所向规模化、品牌化、综合型、特色型发展,为游艺娱乐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文化娱乐环境。

二、科学制订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与布局规划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

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与布局规划要与当地和谐社会建设和文明城市创建的总体要求相适应,与当地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相适应,与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管能力相适应。

国家行政机构

国家行政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与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地震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我国的单位级别(副部级以上)

我国的单位级别(副部级以上)

我国的单位级别(副部级以上)我国的部级、副部级单位一、国家级1. 中共中央委员会2. 中央政治局3.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4. 全国人大常委会5. 国务院6. 全国政协7. 中央军委二、副国级1. 中央纪委2. 最高人民法院3. 最高人民检察院三、部级党内:15.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6. 中央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17.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治理局18. 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19.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20. 中央党校21. 中央文献研究室22. 中央党史研究室23. 主席办公厅国务院:1. 外交部2. 国防部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 教育部5. 科学技术部6.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7.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8. 公安部9. 国家平安部10. 监察部11. 民政部12. 司法部13. 财政部14. 人事部1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6. 国土资源部17. 建设部18. 铁道部19. 交通部20. 信息产业部21. 水利部22. 农业部23. 商务部24. 文化部25. 卫生部26.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7. 中国人民银行28. 审计署2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30. 海关总署31. 国家税务总局3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3.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3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36.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37.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38. 国家体育总局39.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0.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41.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4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43. 国务院研究室44. 新华通讯社45. 中国科学院46. 中国社会科学院47. 中国工程院48. 国家行政学院49.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50.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5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5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54.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理事会55. 人民日报社56.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殊行政区联络办公室57. 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殊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社会团体:1. 中华全国总工会委员会2.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3. 中华全国妇廉联合会委员会4.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5.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6.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7. 中国作家协会8.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联合会9.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10.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11.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12.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13. 中国红十字会14.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3217网络供应15.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16.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7. 中国法学会18.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19.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1.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地方:1. 省(22个: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福建省、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安徽省、江西省);2. 自治区(5个: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3. 直辖市(4个: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1954年11月10日)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六条的规定,并根据工作需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设立二十个直属机构,主办各项专门业务。

这二十个直属机构是:国家统计局,国家计量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央手工业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央气象局,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通讯社,广播事业局,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对外文化联络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人事局,国家档案局,中央机要交通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专家工作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总理办公室。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八个办公室,协助总理分别掌管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的工作。

其分工如下:第一(政法)办公室,负责掌管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监察部的工作。

第二(文教)办公室,负责掌管文化部、高等教育部、教育部,卫生部、新华通讯社、广播事业局的工作。

第三(重工业)办公室,负责掌管重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燃料工业部、地质部、建筑工程部的工作。

第四(轻工业)办公室,负责掌管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地方工业部、劳动部、中央手工业管理局的工作。

第五(财、金、贸)办公室,负责掌管财政部、粮食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并负责指导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工作。

第六(交通)办公室,负责掌管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中国民用航空局的工作。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4.10.18•【文号】文市发[2004]38号•【施行日期】200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文市发[200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印发和全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以来,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文化、工商、公安、电信管理、教育、财政、法制办、文明办、共青团等部门(单位)做了大量工作,网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对这一成果不能估计过高,一些工作还没有完全落到基层,落到实处,尤其是在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

当前的工作成果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整治工作目标还有一定差距,形势仍不容乐观。

根据当前网吧整治工作的形势和问题,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决定将网吧专项整治工作延长到2004年12月31日,并就进一步深化网吧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狠抓重点问题,加大执法力度要继续突出严厉查处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行为、取缔黑网吧和打击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三个重点开展工作。

要针对前一阶段工作中暴露的问题,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场所,加强巡查,建立巡查记录,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当前,特别是要从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加强农村网吧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农村地区网吧的管理。

(一)严厉查处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行为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和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的网吧,要责令停业整顿,时间不得少于15天;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一次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或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要坚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切断其互联网接入服务。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网吧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网吧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网吧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07.07•【文号】文市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网吧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8]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公安局,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2007年文化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对网吧管理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各地认真贯彻,网吧市场总体秩序日趋规范,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当前的网吧管理工作,要继续抓好文市发〔2007〕10号文件的落实,狠抓严格执法,推进网吧连锁,改善宏观调控,加强内容管理,完善法制体系,深化网吧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结合当前网吧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善宏观调控坚持“有进有出”,综合运用市场准入、执法监管等手段促进网吧市场秩序规范。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评估本辖区网吧总量布局规划的实施成效,对市场混乱、监管不力、群众意见大的地区,要严格限制网吧数量,不得增加总量;对市场已经饱和的地区,要着重调整存量,优化结构;对原有规划数量与现实市场需要矛盾比较突出,且目前市场秩序较为规范、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的地区,可修订规划。

修订方案要摸清和研究当地网吧市场的现状和规律,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市场需求、消费习惯、监管实效、监管力量和社会反映等因素。

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完善辖区网吧区域布局规划,通过规划促进合理布局,防止恶性竞争。

规划修订工作要广泛征求意见,提高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2.15•【文号】文市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监察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卫生厅(局)、法制办、新闻出版局、文明办、综治办、团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北京、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开展工作,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不断加强。

但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一些青少年沉迷网吧和网络游戏的现象仍比较严重,网吧接纳未成年人、黑网吧和非法网络游戏仍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和整治。

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各界和广大家长的迫切期望。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深层次克服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中存在的模糊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把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和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希望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贯彻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吧及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以创新的精神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现通知如下:一、严格执法,加强监管(一)严厉查处网吧违法经营行为文化行政部门要以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为工作重点,坚持严管重罚,强化市场退出机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广播电视部(已撤销),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4.17•【文号】•【施行日期】1985.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0年8月4日实施日期:1990年8月4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七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发布)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日趋活跃,社会主义广告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

这对于开拓市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以及促进科学、文化、教育、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起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有的编辑部门和个人,未经登记批准就擅自经营或代理广告业务;有的新闻单位为了“捞钱”,刊播所谓“新闻广告”,混淆了新闻与广告的界限;有的电视台、电台在新闻节目中,中断节目,插播广告;有的为未经批准的企业、报刊、图书刊播广告。

这些现象不仅损坏了新闻的信誉,影响社会主义新闻和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还导致某些不正之风的蔓延,应该引起重视。

根据一九八二年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广告法规的规定,特通知如下:一、一切新闻、出版单位,包括报社、电台、电视台和书刊出版单位,申请经营或兼营广告业务,必须根据《条例》规定,确定专门经营的机构或人员,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新闻出版单位内部非经营广告业务的部门,不得经营或代理广告业务。

二、禁止以新闻记者的名义,招揽所谓“新闻广告”。

新闻,通常由记者采访,经过编辑、审查后发布。

文化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化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市发[2005]31号
52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市发[2006]7号
53
文化部关于对出国参加国际艺术比赛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的通知
文外发[2006]17号
54
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文市发[2006]18号
55
文化部关于发布《古籍定级标准》等5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或发布日期
1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
文群发[1992]28号
2
文化部关于发布实施文化行业标准《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学特性指标与测量方法》的通知
文教发[1993]50号
3
文化部关于发布实施文化行业标准《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的通知
文教发[1994]4号
4
文化部关于发布《调光设备常用术语》文化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市发[2002]46号
24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计发[2002]50号
25
文化部关于加强全国艺术研究院所建设的意见
文教科发[2002]52号
26
文化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
文教科发[2002]53号
30
文化部关于印发《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03]31号
31
文化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文市发[2003]37号
32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制止在公众聚集场所进行裸体的人体彩绘表演活动的通知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国家档案局、司法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卫生部、文化部、海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意见的分工》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的要求,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本通知生效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附件: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教育部门1、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二、公安部门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3、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四、交通运输部门4、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5、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6、卫星转发器信道费六、农业部门7、农药改变剂型登记费8、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七、文化部门9、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八、卫生部门10、疫情处理费11、卫生质量检验费九、海关部门12、施封锁成本费十、税务部门13、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4、营业执照副本收费1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1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1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18、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19、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20、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21、分公司年检收费22、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2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24、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注册申请)25、国际注册手续费(续展注册申请)26、国际注册手续费(转让注册申请)27、国际注册手续费(变更注册申请)28、国际注册手续费(延展注册申请)29、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申请基础翻译费)十二、林业部门30、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十三、档案部门31、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国家档案局、司法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卫生部、文化部、海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意见的分工》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的要求,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本通知生效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中央国家机构组织简图

中央国家机构组织简图

一、二、(28个):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五、: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

六、: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行政机构举例

行政机构举例

行政机构举例
行政机构是指负责行政管理和公共事务的政府机构或组织。

以下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0个行政机构的例子:
1.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税收管理和税务政策制定,维护税收秩序,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与增长。

2. 教育部:负责国家教育体制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统筹全国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和公平性。

3. 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卫生健康事务管理和公共卫生工作,制定健康政策,监督医疗机构和药品的质量与安全。

4.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宏观经济管理和国家发展战略的制定,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改革开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5. 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打击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6. 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企业注册登记、市场监管和商标专利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7. 文化部:负责文化艺术事务管理和文化政策制定,保护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8. 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和管理,制定环境保护政
策,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9.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就业政策的制定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保障劳动者权益,推动就业和社会保险改革。

10. 国家旅游局:负责旅游业发展规划和管理,推动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服务质量提升,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列举的行政机构都在各自的领域承担着重要的管理职责,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通过合理的政策制定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这些机构不断推动着各个领域的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12.12•【文号】国办发[2008]127号•【施行日期】2008.12.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08]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于2008年6月由国务院印发。

全面实施《纲要》,对于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以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完成《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为推进《纲要》实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为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现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作如下分工:一、关于战略重点(一)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1.及时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有关法规。

适时做好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地理标志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对外贸易、科技、国防等方面法律法规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2.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强化公共服务。

(知识产权局、公安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版权局、高法院、高检院负责)3.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

国务院机构设置

国务院机构设置

国务院机构设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国务院组成部门(27个):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三、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五、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

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宗教局参事室国管局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侨办港澳办法制办国研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发展研究中心行政学院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社保基金会自然科学基金会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信访局粮食局能源局国防科工局烟草局外专局公务员局海洋局测绘局民航局邮政局文物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外汇局煤矿安监局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rnrn 本文来自: 湖南公务员考试辅导网 申论测评系统-申论批改是提高公务员考试成绩的利器!。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等关于开展“反盗版百日行动”的公告-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等关于开展“反盗版百日行动”的公告-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等关于开展“反盗版百日行动”的公告正文:----------------------------------------------------------------------------------------------------------------------------------------------------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反盗版百日行动”的公告为了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维护文化市场的经营秩序,促进音像和计算机软件产业的繁荣发展,依照我国有关音像、计算机软件制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建设部、监察部决定,在继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出版活动的同时,在全国开展为期100天左右的集中打击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行动(以下简称“反盗版百日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反盗版百日行动”将重点整治从事盗版制品经营活动的音像、计算机软件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及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取缔销售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无证照经营者及游商、地摊,深挖制售盗版制品的非法印刷、复制、仓储窝点,查处参与音像、计算机软件盗版活动的出版单位和印刷、复制企业,严惩从事盗版制品制售活动的不法分子。

二、200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为公示期,各音像、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单位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将盗版制品主动上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情况。

公示期内,凡主动上缴盗版制品并说明情况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追究其责任。

三、2006年8月16日至10月15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各地有关行政部门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中央宣传部、民政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及委托管制.doc

中央宣传部、民政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及委托管制.doc

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及委托管理的通知[失效]发文单位:中央宣传部、民政部文号:民社函[1991]11号发布日期:1991-1-9执行日期:1991-1-9失效日期:2000-11-10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应有确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依照国务院规定的各部委的任务和职责,文化部负责文化市场、群众文化、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文物、图书(博物)馆、外刊出版发行及对外文化活动等方面的社会团体;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等方面的文学艺术性社会团体。

鉴于社会科学、文化艺术领域很广,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及条件有限,经研究决定,对社会科学和部分文学艺术方面的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责委托如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负责社会科学类(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系统的)学术性社会团体以及历史、文化名人名著的研究性社会团体。

设在大专院校的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教委;二、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负责文化艺术界组织的社会团体;三、中国作家协会负责文学创作方面的社会团体。

上述被委托单位在出具社会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之前,应先报中共中央宣传部审定。

在清理整顿期间,社团管理工作中的重大的疑难问题提请“清理整顿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工作小组”裁定。

今后各业务主管部门和被委托单位审查同意的社会科学类和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若发生交叉、重复等情况时,由中共中央宣传部与民政部统一协调解决。

被委托单位对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主要负责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查并出具审查文件;向社会团体传达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收集、反映社会团体对党和政府的意见、建议;对社会团体的重大活动给予指导和监督。

民政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依法进行社团登记的管理,监督并处罚违法社团。

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该办法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旨在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安全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建立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修缮并消除安全隐患;四)积极参与学校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帮助;五)举报和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学校安全稳定。

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学校安全,不得有损校园安全和稳定的行为。

在学校安全管理中,各部门、组织、个人应当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同时,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视和关注,营造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

应及时清理和处理废弃物品和废弃化学品,防止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校车管理,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设施和器材,定期对校车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同时,对校车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校车驾驶人员具备安全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6.09.11•【文号】教基厅[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厅〔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与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领会和掌握《办法》精神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办法》的发XXX施行,是教育部等十部委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健全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长效工作机制,依法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对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形成适应新形势的校园安全管理协作与运行机制,增进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从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以人为本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性,结合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对《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提上议事日程,作为近期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

二、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分期分批开展培训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与当地公安、司法等九个部门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地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

要使社会各界,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教职工、家长和学生,都了解和掌握《办法》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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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广告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84)工商39号
【失效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4.04.07
【实施日期】1984.04.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文化、
教育、卫生、社会广告管理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四月七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发布(84)工商39号)
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2)23号]以来,经过对广告的整顿,取缔了非法广告,促进了社会主义广告事业的发展,对于搞活经济,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起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各地文化、招生、行医、社会等广告日益增多,标志着我国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的繁荣兴旺,应该因势利导,给予保障。

同时,这类广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有的演出广告宣传坏戏;有的假借办学名义,刊播
广告招摇撞骗;有的利用行医广告欺骗病人,兜售假药,造成不良后果。

为了有利于社会主义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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