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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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范文
一、概述
建筑安全玻璃是指在建筑物中起到防护和安全作用的玻璃制品。
为了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使用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物中使用的安全玻璃制品,包括但不限于玻璃门、玻璃窗、玻璃隔断等。
三、安全玻璃的选择和安装
1. 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装修过程中,应根据相关规范要求选择和采购合格的安全玻璃制品。
2. 安全玻璃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施工团队进行,确保安装质量和安全性。
3. 安全玻璃的安装位置和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密封和固定措施,确保玻璃的稳定和耐久性。
四、安全玻璃的检查和维护
1. 建筑物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玻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2. 定期对安全玻璃进行清洁,保持其表面无污物和污渍,以确保透光性和观感效果。
3. 对于有破损或被刮伤的安全玻璃,应立即进行修复或更换,以免影响玻璃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4. 在清洁和维护过程中,应注意使用合适的工具和清洁剂,避免对安全玻璃造成损坏。
五、安全玻璃的使用注意事项
1. 室内墙面和玻璃隔断应设置明显的防撞警示标识,提醒使用者避免碰撞。
2. 制定明确的玻璃使用规程,禁止在安全玻璃上贴涂物、写字或进行其他损坏活动。
3. 高层建筑中的玻璃窗应设置保护装置,防止意外坠落事故的发生。
4. 在有需要的场所,可以配置安全电气开关控制安全玻璃的开闭,方便使用者的操作。
5. 安全玻璃使用者应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了解玻璃的特性和正确使用方法,提高安全意识。
六、紧急情况处理
1. 发生紧急情况时,如安全玻璃被破坏或破碎,请立即报警并启动应急预案。
2. 在等候救援期间,避免靠近安全玻璃,防止因破碎而造成伤害。
3. 在施救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救人员和受救人员的人身安全。
七、违反规定的处理
1. 对于严重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停止使用安全玻璃,进行整改,并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一般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并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问题不再发生。
八、附则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对于本管理规定未涉及的事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九、结束语
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是建筑物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建筑物的使用安全和提升建筑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积极遵守和执行本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建筑安全和人身安全。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范文(二)
是指针对建筑中使用的玻璃材料,为了保障建筑和人身安全而制定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1. 厚度要求:建筑安全玻璃的厚度应符合国家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以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抗冲击性能。
2. 强化要求:对于需要强化处理的安全玻璃,应按照规定的强化工艺进行处理,以提高其强度和耐冲击性,防止破碎时产生尖锐的碎片。
3. 抗爆炸要求:对于需要抗爆炸性能的安全玻璃,应选择符合标准的特殊玻璃材料,并按照规定的安装方式进行安装,以提供足够的抗爆炸能力。
4. 防火要求:对于需要具备防火性能的安全玻璃,应选择符合防火标准的玻璃材料,并按照规定的防火构造和安装要求进行设计和安装,以确保玻璃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隔热和阻隔火焰传播。
5. 安装要求:安全玻璃的安装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安全玻璃与建筑结构的连接牢固可靠,不易脱落或被撞飞。
6. 标识要求:建筑中安装的安全玻璃应标明其相关的性能和安全认证信息,以便用户和维护人员准确识别和遵守相关规定。
总之,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建筑中使用的玻璃材料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安全性能,以保障建筑和人身安全而制定的规定。
这些规定涵盖了玻璃的厚度、强化、抗爆炸、防火、安装和标识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范文(三)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
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
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____层及____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
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____所称的部位。
第七条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能够独立组织生产,应有完整的工艺装备,有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必备的检验设备和质量管理机构。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取得国家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取得认证的企业生产的建筑安全玻璃不得出厂、销售和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八条
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设计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
第十条
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玻璃,应核查本规定第五条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安装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设计方案和安装技术标准。
对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应包含安全玻璃安装操作的内容。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项所列部位的安全玻璃安装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中间验收,未经中间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二条
处罚
(一)因安全玻璃本身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安全玻璃生产企业负相应法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强制性认证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撤销其认证证书。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对违反本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其销售的产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销售单位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本规定进口不合格安全玻璃的贸易关系人,其进口产品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对违反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