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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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非法集资举报
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4.12
•【字号】平政办发〔2017〕32号
•【施行日期】2017.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经济运行
正文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
法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7〕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平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
平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59号)文件精神和《甘肃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甘处非办〔2016〕1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对平凉市行政区划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的行为。
受理单位:平凉市人民政府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处非办”)
单位地址:平凉市崆峒区西大街141号市政府中楼322室(市政府金融办金融监管科)
邮政编码:744000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三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认定。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经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立功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五条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由两人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共同领取、自行协商分配。
(三)对于跨市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由举报地奖励实施机构分别给予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五)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给予奖励。
第三章奖励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举报奖励根据非法集资行为具体进展情况及举报证据线索的详细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非法集资行为正在实施、资金链尚未断裂、主要组织者尚未跑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非法集资行为发生资金链断裂、主要组织者跑路后,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处事实基本相符。
第七条举报内容经查证属于非法集资,且公安部门立案查实并移送起诉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50000元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四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可视情况给予2000元奖励。
第八条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市处非办接到举报后,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平凉市中心支行、平凉银监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照“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市处非办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依据本奖励办法,提出奖励意见,报市处非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市处非领导小组依据本奖励办法,综合考虑案件的严重程度、社会危
害性、影响范围、涉案金额、涉案人数以及举报人的协查主动程度等因素,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一条市处非办应在奖励审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自接到领取通知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金。
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二条举报人应亲自领取奖金。
领取时需出示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简述举报内容,提供举报受理编号及举报人同名银行卡复印件,签名确认。
奖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举报人确实无法亲自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领取,除第十二条规定内容外,还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列支。
第四章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市处非办负责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
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
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举报人对所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
第十八条市处非办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县(区)、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并报市处非办备案。
第二十条各县(区)、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处非办报送上季度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