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农村集体资金“双印鉴”管理的通知-安政办〔201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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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农村集体资金“双印鉴”管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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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农村集体资金“双印鉴”管理的通知
安政办〔2015〕92号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发挥农村集体资金的作用,确保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促进农村廉政建设和集体经济发展,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号)、《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2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行农村集体资金“双印鉴”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明确集体资金的性质
农村集体资金属村集体组织内全体村民所有,村集体组织具有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收益权、处置权;镇街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有管理权和监督权。
农村集体资金必须全额在镇街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挪用或私自抵顶债务,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白条顶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挪用、挤占、平调,确保代管资金安全。
二、全面实行农村集体资金“双印鉴”管理制度
镇街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各村银行存款实行“双印鉴”管理。
即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镇
街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要求和辖区内金融部门的规定,在金融部门开设账户,实行一村一户,双向监控,只有“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双方备案印鉴齐全,金融部门方可办理存款的支取手续,确保集体代管资金安全,保持农村基层和谐稳定。
镇街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按照《安丘市代管村(居)集体资金核算办法》(安农经字〔2013〕11号)要求,设立代管资金专账,搞好各村集体资金的核算和管理。
农村集体资金“双印鉴”管理制度要在2016年1月全面落实。
三、完善和落实各项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市直有关部门、各镇街区和村要在实行农村集体资金“双印鉴”管理制度前,搞好原来有关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的修订完善,做好“双印鉴”管理制度落实前的基础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要建立完善现金收支预决算制度,“以收定支、量入为出”。
建立完善现金收支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纳入账内核算,各项支出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
要建立完善现金管理制度,执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定期盘点,日清月结,及时核对账目,确保账款、账账相符。
建立完善票据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搞好票据的领取、使用、作废和销号制度的落实。
(二)落实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
对农村集体组织的各项收支、集体资金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集体资产的购买和处置招投标等涉及全体成员利益的事项,需履行民主管理程序。
在“阳光议事日”活动中进行审核,依法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向全体村民公开。
(三)强化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审计。
市农经局、镇街区经管部门要按照《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镇街区和各村的集体资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对运营资金规模大、群众对财务管理意见大的村进行重点审计和专项审计,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的监督。
要建立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查出的侵占、挪用、私分及挥霍浪费集体资金等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搞好对原来村级集体资金管理情况的摸底清理。
镇街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金融部门要搞好开户工作的指导,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将开户银行统一规定为农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一律不准开户;原来不符合要求的账户资金在2015年年底前转至新设账户,所留印鉴一律作废,确保“双印鉴”制度顺利实施。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镇街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出发,把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做好落实农村集体资金“双印鉴”管理制度的各项工作。
市农经部门要积极与金融部门沟通协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指导镇街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完善和落实集体资金管理制度的同时,全面推行好农村集体资金的“双印鉴”管理,及时对农村集体财会人员、镇街区“三资”委托代理人
员进行培训,搞好农村集体资金“双印鉴”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
金融等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0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