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日常印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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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印章的使用、保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外进行法律行为的重要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转让、伪造或销毁。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与管理
第四条印章的刻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由公司指定的印章制作单位承担。

第五条印章刻制前,需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印章刻制完成后,由申请部门填写《印章保管登记表》,并交公司行政部进行登记备案。

第七条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

第八条印章的保管应置于安全、保密的场所,确保印章不被丢失、损坏或被盗。

第三章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印章的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印章仅限于公司内部对外事务使用,不得用于私人事务。

2. 使用印章时,需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3. 使用印章时,应确保印章内容准确无误,不得擅自修改或添加。

4. 使用印章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

第十条印章的使用范围包括:
1.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2. 公司对外发送通知、函件等正式文件。

3. 公司对外办理银行、税务等手续。

4. 公司内部对外事务。

第十一条印章的使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申请部门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并附上相关文件。

2. 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3. 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负责将印章交申请人使用。

4. 使用完毕后,申请人应及时将印章交回行政部。

第四章印章的保管与交接
第十二条印章的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印章进行检查,确保印章完好无损。

第十三条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或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办理印章交接手续,确保印章
安全转移。

第十四条印章交接手续应包括:
1. 印章交接清单。

2. 印章保管登记表。

3. 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章印章的销毁
第十五条印章因丢失、损坏或不再使用等原因需要销毁时,应由申请部门提出销
毁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负责销毁。

第十六条印章销毁前,应进行拍照或录像,并填写《印章销毁登记表》。

第十七条印章销毁后,应由行政部将销毁情况报公司总经理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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