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明代证据制度的评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明代证据制度的评价
1、口供。
据现有史料记载,中国古代口供制度至晚确立于西周时期,发展于秦汉魏晋南北朝,成熟与隋唐时期,强化于明清时代。
对于明清时期,口供又称为“口实”,在中国古代的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中,其本身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被视为“证据之王”,没有被告人的口供一般是不能定其罪的。
汉代曾规定“会狱,吏因责如章告劾,不服,以笞掠定之”,并有“棰楚之下,何求不得”的主张,也就是说,为了获取口供,可以用刑讯等一切方法。
魏晋时期,也有用“测囚之法”以得到口供的记录,说明口供在审判中具有重要地位。
《唐律断狱》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
《疏议》又注解:“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
”由此可见古代司法实践和司法官吏对口供的重视。
2、证人证言。
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就自己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作出陈述,并据此来查清案件事实,为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所重视。
中国古代的证人一般由官员根据案情自己召集或者由当事人提供后官府召集。
证人一般当堂作证,否则,按律治罪。
同时,在我国古代诉讼中,各个朝代一般都严厉禁止诬告。
反对、禁止诬告罪始于西周,直到秦朝规定的更
为详细,秦律采用诬告反坐原则对诬告者加以处罚。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许多关于惩处诬告的文字记录,如“当耐司寇,而以耐隶臣诬人,为隶臣。
”自秦朝以后,古代中国的法律都以诬告反坐作为惩处诬告的基本原则。
3、书证。
书证是古代官员在解决民事诉讼时最推崇的证据,一般有表明买卖、借贷、租赁、典当关系的契约,用以证明土地、坟山归属的房契、地契、和官册等。
它们比口供更有效,是最重要、最常见的民事诉讼证据,并且,关系到州县长官对案件准与不准审理的判断。
从相关史料中可知,物证除了在民事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外,在刑事案件等领域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另外,纸张的普及推动了我国古代书证制度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容易伪造的弊端,为了防范和禁止伪造和变造书证的现象,历代法典都设有相关的律例条文,对伪造书证的行为给予严惩。
应当讲,书证制度的出现,使中国古代的审判制度从西周以后日益走向文明和理性,其对于减少诉讼成本、减低当事人举证难度、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比较法视野下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特点
1、无明确系统的法定证据。
法定证据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于证据的真伪及其证明力高低进行判断法定证据本质上是对法官审判权专制的限制和约束。
中国古代可以说从未真正地从形式和内容上规定过法定证据,
法官断案较多采用自由心证,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官员凭主观感觉进行断案(如五听断狱)不但延续未断,反而一直受到推崇。
2、极端重视口供的'采用。
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在中国古代,口供被赋予了异乎寻常的重要性,“口供至上”的思想根深蒂固,特别是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口供甚至成为“证据之王”,是给被告认定责任所不可缺少的条件。
除了法律规定的少数案件可以“据状科断”、“据众证定罪”外,在一般情况下,必须取得被告人认罪的供词,方能对其定罪处刑。
所谓“断罪必取输服供词”、“罪从供定,犯供最关紧要”,形象地说明了被告人的口供是裁断案件的必要条件。
同样,在民事案件中,判决生效大都以被告“心服”为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