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分公司不得在境外设立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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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分公司不得在境外设立
机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公布日期】1996.12.16
•【文号】保发[1996]324号
•【施行日期】1996.12.1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分
公司不得在境外设立机构的通知
(保发(1996)324号1996年12月16
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分公司:
集团公司为了加强海外机构的统一管理,印发了《关于清理整顿部分分公司在海外所设机构的通知》(保发[1996]285号)。

通知明确要求凡是在海外设机构或参股的分公司,应于1996年12月30日前将机构撤销或将股权转让。

最近一个时期,个别分公司不但没按照通知的要求妥善清理已设机构,而是采取诸如在本省政府境外所设公司中参股等变相手法,保留自己的机构,这一做法严重违背了中保集团的有关规定。

为严肃纪律,经研究,特此重申如下规定:
一、任何分公司不享有境外自主投资和机构设置权。

二、已在境外设机构的分公司必须严格按保发[1996]285号文的通知要求清理各自的机构。

三、对不执行中保集团规定的分公司,将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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