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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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的比较
(一)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体制中的 当事人主义 在英美等国,民事诉讼体制当中的当 事人主义模式特征是非常鲜明的。 (二)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体制中的 当事人主义 (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优劣比较
三、 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的比较
在诉讼程序的启动、终结以及审理对象的确 定方面,以及在诉讼资料与证据的提供收集 方面,两大法系的做法差异不大,都承认当 事人的主导地位。 在诉讼程序的进行方面,两大法系的做法差 别较大。两大法系民事诉讼体制的差异,集 中反映在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方式、途径上。
二、 民事诉讼目的的学说
1.私权保护说。认为既然国家禁止 当事人通过自力救济来实现民事实体权 利,就应当利用民事诉讼制度来对其进 行保护,因此强调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 保护民事实体权利。
(主观的)权利保护说 权利保护请求权说
2.私法秩序维持说。国家设立该制 度的目的主要不在于保护个别人的私权, 而在于调整维持国家设立的私法秩序。
(一)诉讼公正 1.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着眼于诉讼结果的正当性, 其评价标准为事实的真实认定和民事实体法的正确适用。 2.程序公正
(1)法官的中立性 (2)当事人平等性 (3)程序的参与性 (4)过程的公开性 (5)结果的安定性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存在着一致性。公正的程序总体上 要比不公正的程序更能够产生公正的结果。 两者也会发 生冲突,这主要表现在,公正的程序并不必然产生公正的结 果。
二、 民事诉讼目的的学说
3.纠纷解决说。事实上民事诉讼制度不是为维持私法秩 序而存在的,而应该是以解决纠纷为目的。
兼子一纠纷解决说 三月章纠纷解决说 藤田宙靖纠纷解决说
二、 民事诉讼目的学说
4.程序保障说。该说认为,程序本身不是 手段,而是目的。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是 为了确保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并在诉讼中平等地进行进攻和防御。即“一方 面谋求双方当事人的实质性对等化,另一方面 当事人基于各自的作用分担规则来展开诉讼的 讨论或对话予以保障”(日本——井上治典语) 5.多元说。纠纷的解决、私法秩序的维持 以及私法权利的保护,都应当被视为民事诉讼 制度的目的。
诉讼契约
所谓诉讼契约,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以意思表 示为要素,以现在或将来发生诉讼法效果为目 的,以合意的方式成立的法律行为。 a.程序方面,狭义诉讼契约仅是当事人对 诉讼法效果的合意,不包括强制执行程序; 而广义诉讼契约则指复数当事人间对与诉 讼相关事项达成的合意,不仅包括诉讼契 约,而且包括执行契约; b.主体方面,狭义诉讼契约仅指诉讼当事 人间成立的契约,而广义的诉讼契约则将 第三人纳入诉讼契约主体范围; c.方式方面,狭义诉讼契约指当事人之间 互为意思表示的合意;广义的诉讼契约, 还包括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法院作出的意思 表示而达成的平行合意契约。
一、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 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 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受到民事诉讼法调整 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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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法律关系,是指在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 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 律规范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 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四、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的变革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体制仍然应当归 入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其根据是:
1.当事人拥有的处分权不完整、 不充分、不平等。 2.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和证据提供 对于法院没有严格的约束力。 3.程序的进行概由法院掌控。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换的方向是 当事人主义。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图:法院民事审判权构成
程序事项裁决权 裁判权 法 院 民 事 审 判 权 审理权 实体事项裁决权 诉讼指挥权 调查权 证据审查权 事实认定权
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诉讼行为 所谓诉讼行为,系指由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程 序中所实施的,以发生诉讼效果为目的的行为。 1.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2.诉讼行为的种类 (1)法院的诉讼行为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法院的诉讼行为大致可分为裁判行为、 实体审理行为和诉讼指挥行为三类, 而裁判行为又可细分为判决行为、裁 定行为、决定行为和调解行为和执行 行为。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 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主体不同, 其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同。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权利义务表现 为审判上的职责。 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 诉讼中的第三人,他们的诉讼权利以 诉讼权为基础。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参与民事诉 讼,是基于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 业务或诉讼上的需要,协助义务。
民事诉讼目的是指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 什么而存在或者设立的。现代法治国家立 法者在制定民事实体法之际几乎都会预设 一定的法律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的明确将能为民事诉讼的 立法、司法提供指导,也会给民事诉讼法 学研究提供理论上的出发点。 民事诉讼目的是民诉法解释工具。目的 解释、文理解释、体系解释、价值判断(利 益衡量)。这些基本方法及其具体方法,都 可运用於民事诉讼法之解释
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二)诉讼上的事件 诉讼上的事件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 不以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而引起 的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 事件。诉讼上的事件主要包括:当事人死 亡、法人消灭、非法人团体被撤消或消灭, 等等。 相对于诉讼上的法律行为而言,诉讼上 的事件在诉讼上的法律事实中居次要地位, 其只是在诉讼中偶然发生的,而诉讼行为 则是每个诉讼中都存在的。
三、评价
赞同多元说。理由在于: 我国民事诉讼学理的主流观点也认为民事诉 讼目的具有多元化特点。民事诉讼的直接功 能在于解决纠纷,并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 益。 诉讼还能够确认、实现和发展法律规范,保 证法律调整机制的正常运作和法制的统一, 从而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私法秩序。 作为司法权的重要行使方式和法的实现的重 要途径,民事诉讼还具有维护整个社会的政 治经济秩序的功能。 在对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局部考察时则完全有 可能主要以某种一元的目的论为指导。例如, 在探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和完 善时,纠纷解决的一元目的论就可以成为理 论研究和制度构建的主要出发点。
有助于使人认清诉讼程序的独立意义,明确 其价值取向,促进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的发展。 能够在较高的层次上为民事诉讼法学提供指导, 对于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
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要求,主要包 括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等价值。即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符 合公正和效率的要求。
二、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模式论的三个层面: (1)诉讼程序的启动、终结以及审理对象的确定 (2)有关审理对象的基础诉讼资料以及证据的收集 (3)诉讼程序的进行。 在这三个层面的关系中,当事人都居于主导地位 的,构成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在这三个层面的关系中,法院都居于支配、指挥 地位的,则构成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提高诉讼效益的途径提升诉讼行为的有效性三提高诉讼效益与防止诉讼突袭特定情况下在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之间还有着不协调甚至是冲突的情形追求公正可能以降低诉讼效率为代价导致审判速度降低和成本增加
第四章 民事诉讼基本法理
民事诉讼基本法理 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部门法学。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公法上的关系
(三)民事诉讼法各主体间的分工与合作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 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担当诉讼义务 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1、法院。 2、诉讼参加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 翻译人员等 4、人民检察院
第三节 民事诉讼模式论
一、 民事诉讼模式概述
民事诉讼模式,是对于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 所形成的基本结构中各种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 式。
1.字面意思:是对民事诉讼制度与程序特征 的概括和抽象。 2.研究意图:是我国学者从宏观上比较研究 各国民事诉讼体制所使用的一种理论工具。 3.从内容看:是对民事诉讼中、特别是审判 程序中当事人与法院的法律关系的抽象 4.从功能看:可以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体制 的完善提供宏观指导。
(三)提高诉讼效益与防止诉讼突袭
二、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
诉讼突袭
(1)发现事实的突袭 (2)促进诉讼的突袭 (3)法律适用上的突袭
促进诉讼的突袭
诉 讼 突 袭
认定事实的突袭 发现事实的突袭 推理过程的突袭
适用法律上的突袭
第二节 民事诉讼目的论
一、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意义
举证时限 审理期限
二、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
提高诉讼效益的途径
科学设置诉讼程序 缩短诉讼周期 提高裁判正确率 提升诉讼行为的有效性 特定情况下在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之间还有着不协调 甚至是冲突的情形,追求公正可能以降低诉讼效率为 代价,导致审判速度降低和成本增加。 协调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益关系的一般原则,是程序公 正价值优先,兼顾诉讼效益,即在维护公正的前提下 追求诉讼效率。
3.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二、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
(二)诉讼效益
诉讼效益包括两个基本要素:经济成本 与经济收益。经济成本是程序主体在实施 诉讼行为的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 财力和时间等司法资源的总和。而经济收 益,对法院而言是指其收取的诉讼费用的 数额。 适时审判请求权。国家除保障当事人利用 民事诉讼实现实体利益外,也同时保障其 程序利益,使其能够“适时”地获得民事 裁判。减少利用程序劳力时间费用的花费。
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助于了解民事 诉讼的规律,有助于正确认识以法院诉讼指 挥权为基础的各项权能(如阐明权),以及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关系”
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 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 在审判法律关系中,法院始终是一方主体,行使诉 讼指挥权。 上世纪70年代以后“管理型司法”在西方各国民事 司法中勃兴,强化了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 主导地位。 现代民事诉讼中的“协同主义”:法院与当事人之 间应当是协作的关系,是合作的共同体。即使当事 人没有提出的事实证据,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查。
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2)单方的诉讼行为与双方诉讼行为。 单方诉讼行为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这类诉 讼行为较为典型,如起诉。 双方诉讼行为,是指对一方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必须 有对方当事人相对应的行为才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但 诉讼契约(诉讼协议)是否属于诉讼行为,则有争议。 (3)取效诉讼行为及与效诉讼行为 取效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特定审判的行为, 以及为实现该目的而提供相应的诉讼资料和证据的行为。 前者主要指提出诉讼请求;后者包括主张和提供证据。取 效性诉讼行为只有通过法院的裁判行为才能达到其本来的 目的。 与效性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不必经法院介入就能够直 接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其以引起法院特定的裁判为 目的。 a.意思表示类型,例如撤诉、放弃诉讼请求; b.通知,例如诉讼告知; c.事实行为,例如提出提出起诉状、答辩状等。
□ 四要有效服务,增强能动司法的针对性。
□ 五要提高能力,增强能动司法的规范性。
第一节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
一、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研究意义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能够满 足法律主体需要的属性。这种价值是内在于民 事诉讼法之中的,其大小以及实现的程度有赖 于立法主体和司法主体对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 设定与良好运作。
政法法学(司法制度的人民性) 注释法学和对策法学 理论法学和社会法学 民事诉讼目的论 程序价值论 诉权论、诉与诉讼标的论 诉讼法律关系论 既判力论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体系
□ 一要调整理念,增强能动司法的自觉性。 □ 二要调查研究,增强能动司法的前瞻性。 □ 三要健全机制,增强能动司法的有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