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2007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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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2007年度立
法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3.06
•【字号】汕府[2007]23号
•【施行日期】2006.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2007年度立法计划
的通知
(汕府〔2007〕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2007年度立法计划》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立法工作是全市性的一项重要工作。
对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汕头市立法条例》以及《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切实加强对起草工作的领导,把起草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
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参与起草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要拟订工作方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力量,明确工作进度安排,并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进行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做好论证、起草、协调等工作,确保按时、高质地完成起草任务,如期报送市政府审查。
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对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起草单位要抓紧做好调研论证工作,立法条件和时
机成熟的,可形成送审稿及时上报市政府。
二、凡未列入今年立法计划,但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亟须增加的立法项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的规定向市政府报送立项申请,由市法制局审查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立法程序办理;除此之外,其他未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市法制局要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对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进行跟踪、了解并加强指导,认真做好组织、协调、起草、审查和修改工作,对立法项目涉及的重要、复杂、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确保本年度立法计划的顺利完成。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