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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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遗产税若干技术问题的探讨

我国开征遗产税若干技术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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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术 论 坛
我 国开征遗产税若干技术 问题 的探讨
杨 阿辉 ( 福建省厦 门市集美大学计算机工程学院 3 10 ) 60 9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遗 产税 是以财产所 有人死亡 后遗 留的 财产为课税 对象 ,向 荩础扣除:继承人为配偶和直系亲属时,每人可从继承遗 遗 产继 承人及遗赠 人征 收的一种税 。 随着我 国社 会主义市场 经 产 中扣除 一定 的 金额 ;继 承 人 为旁 系亲 属 , 比照直 系亲 属扣 济体制的建立,法律建设 日 趋完善,使我国遗产税的建:具备 除 ;如果继 承 人是残疾 人 或来 成年 人可 扣除 更 多。 正 了基本的经济和法 律环 境 ,遗产税的 开征已势在 必行 。我 国现 债务费 用扣除 :被继 承 入死 亡前 尚未偿还 的具有确 切证明 阶段开征遗产税 的具 有社会意 义 .财 政意义和经 济意义 ,如强 的 各种 债务 。被继 承人 在死 亡前 尚未缴纳 的各项 税款 、 罚款 、 化税收调节功能 ,防止两级 分化 ,缓 解社会分配不 公等等 。然 滞 纳 金等 仍需 补 缴 ;被继 承人 的丧 葬 费用 ( 葬 费、墓 地费 丧 而 ,开征 遗产 税还 存 在很 多技 术难 题 :纳 税对 象的确 定 、税 等 ) ,可 ・ 次性 扣除 ,一 般规 定一 个 最高 扣除 额 ;执 行 遗嘱 及 管理遗 产的 各种直 接的 必要 费 用 。如律 师费 等 。 制的选择等,都是当前必须要解决的课题。 其 他扣除 :被继承 人死亡前 若千年发生 的不超过 一定数额 1遗产税税税制构成要素的界定 , 的赠 与,或者给 任何一个人 的赠与财产不超过 其遗产金额 的若 11 . 纳税义务人的界定 。 目 前世界上对遗产税大致有两种模 于份额 ;被继 承 人 与其 配 偶 、子 女 、父母共 同居住 的唯 一 的 式, 一是本意上的遗产税 , 它主要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对其遗 住 房 。 产征税;另一种则是遗产所得税 , 是对从死者处取得的遗产所课 I5 . 税率 的确定 税。笔者认为从遗产税开征的 目的和宗 旨来说 ,应该选择遗 产所 我 国台湾地 区的遗 产及赠与税是 采用 l o级超额 累进 税率 。 得税为立法模式 。 即纳税义务人应规定 为取 得遗产 的人。 开征遗 目前 ,世界各国遗产税的最高税率平均在 5%左右 , 0 税率级次大 产税的国家确定纳税 义务人一般采用属人和属地原则 , 由于遗产 多 在 4—5级左 右 。我国将 来的 遗产税 法 ,在 税率设 计上 ,为 税是・国际性税种 , 了与 国际惯例接 轨 , 国际交往 中贯彻对 节制私人资本。缓解社会分配不均,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 为 在 等原则 ,笔者认为 , 国遗产税纳税 人的确定也应依据属人 与属 础 上 ,通 盘考 虑我 国 目前 的基 本 国情 ,合 理确 定 税率 ,选择 我 地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居 合适的税率。税率的设计应当奉行轻税和简便的原则,以确保 民的死亡人, 就其境内外全部遗产征收遗产税, 对在中国境内住 遗 产税 的顺利开征 ,尤 其在开征 的初期更应注意 。我 国开征遗 所 的非 中国居 民死亡 人 ,仅就 其在我 国境 内的 遗产 征税 产税 应当选择税 率 ,而 且应 当是超额 累进税率 ,且税率不 宜过 高 ,最低 税率 为 l % ,最高 不应超过 5 % ,级 数可以参 考我 0 0 12课税对象的界定 。 . 什 么是遗产 ,如 何界定遗产 的范 围,是 我 国遗产 税立 法首 国个 人所得 税 法 ,以 9级 为宜 ,不宜过 多 ,以 充分发挥 其调 节作用,这们会比较公平而且也符合社会政策,符合遗产税抑 、 先 要 解 决的 问题 。 我 国遗产税 的课税对象应当是在 中国境内外的遗产符合条件 制 财富过 分集 中的立法 目的。 16起征 点的确定 . 的部分。应当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前三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 我 国台 湾地 区也是 把死 亡前 三年 发 生的 赠与 财产 也作 为遗 产 ) 。 如何确定 合理的起征 点是遗 产税立法的 一个难点 。如果起 具体以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继 承法 》第 三条规定 为依 据 。因而 , 征 点过高 ,只针 对极少 数人 ,税 源相对 狭窄 ,征收成本 过高 。 我们可以这样界 定遗产 ,即指继承人死 亡时遗 留下来 的全部财 如果起征点过低,相对多数人为征管对象,又有悖于开征此税 产和死亡 前三年内发生 的赠 与财产 ,包括动产 、不动 产及其他 的真正 目的,而且社 会阻力必然 增在大 。我 国 目 前关 于遗 产税 O万元就 可以征 收 ,有 人认为 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如房屋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各 起 征 点的争议 很大 ,有人认 为 l 种有 价证 券 、金银 首 饰 、债权 、保 险权 益 以 及知识 权 中 的财 应 该在 1 O O万元 以上 。决 定遗 产税 起征点 的 因素很 多 ,但最 O 产权 利等 。另外 ,遗 产税 的征收 对象是 被继承 人的 合法 财产 , 重要 应 考虑 开征 遗 产税 的主 要 目的和经 济发 展水 平 。 笔者认 对 于非 法财 产 ,如果 有 确切 的证 据 ,则应 予 以没 收 。 为 ,起 征点 确定应 考虑 我 国人 均收 放 与消 费水 平以及地 区间 、 13免税 的项 目的界 定 . 城 乡居 民间的收入和 消费差距 。我 国开征遗 产的理论依据 主要 为 了鼓励社会 公益 捐赠 , 促进社会公益事业 的发展 , 维护被 是 均平社 会财富 ,限制少数 人的个人财富 急刷 膨胀 ,而我 国 目 继承人生前创造社会财 富的积极性 , 体现 国家调节分配不公 , 前有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经济水平还比较低,拥有巨额财富 弘 扬社会道德和社会文 明 , 可以考虑下列遗产应当免税 : 捐赠给各 的个 人还 比较少 ,征 税 水平 还 比较 低 , 因此 ,课征 遗产税 宜 级政府及公立教育、卫生 、文化 、科研 、 福利 、 公益慈善等机构 针 对 “ 少数 富起 来的 人 ” ,且 起征 点 定得相 对 高一 点。 所以 , O 的遗产部分; 被继承人 自己著作权, 专利权以及商标权中的财产 我 国的遗 产税 起征 点以 l O万 为宜 。以后随 着社 会 经济的发 权 ,起征 点以下的财产 。遗产 中有各类文物及有关文 化、历史 、 展 ,可 以在 适当 的时 候合 理调 整 遗产税 的起 征 点 。 美术等 方面的 图书资料 、物 品 ,经继承人 向税 务机关 申请 并批 准 ,可以不计入遗产总额 ,但 如果继承人将其转让获利 ,仍需依 2遗产税制模式的选择一总遗产税制模式 法 补税 。 21 . 在世界各 国开征的遗产税制实践 中,遗产税的基本的立 14允许扣除的项 目的界定 . 法 模 式 约有 三 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者,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第三条: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下列顺序确定: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无遗嘱执行人的,为继承人及受赠人;无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及受赠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纳税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履行。

第四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法归国家所有的遗产,免纳遗产税。

第五条: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继承保存的遗产中种类文物及有关文化、历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将此类文件、图书资料、物品转让时,仍须自动申请补税);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XXX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与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免征遗产税和遗产;国务院规定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和其他遗产。

第六条:下列各项允许在应征税总额中扣除: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依法应补缴的各项税款、罚款、滞纳金;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未偿还的具有确凿证据的各项债务;被继承人丧葬费用;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0.5%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五千元。

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遗产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收工具,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和学界的关注。

开征遗产税不仅能够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问题,还能够鼓励公平竞争、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本文将围绕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遗产税的开征背景与意义遗产税,是指国家对死者留下的遗产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贫富差距逐步拉大,遗产税的征收已成为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

开征遗产税的背景及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平社会财富分配:遗产税的开征可以防止社会财富过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从而在某种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2.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遗产税的征收有利于鼓励勤劳致富,降低财富继承的依赖性,从而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3. 完善税收体系: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其开征可以完善我国税收体系,提高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

三、我国遗产税开征的现状与问题尽管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但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当前,我国在遗产税开征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遗产税法,导致遗产税的开征缺乏法律依据。

2. 社会观念阻力:受传统观念影响,部分人认为征收遗产税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侵犯,因此对开征遗产税存在抵触情绪。

3. 征收管理难度大: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征收遗产税需要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和高效的征收手段。

四、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分析尽管存在上述问题,但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不容忽视。

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开征遗产税已成为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

其次,开征遗产税有助于鼓励公平竞争,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此外,完善税收制度、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也是开征遗产税的重要目的。

五、我国遗产税开征的方案设计为了顺利开征遗产税,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方案。

对我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的分析

对我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的分析

摘要 : 为对社会 贫富差距 具有重要调节功能 的遗产税必 作 将体现其重要的社会价值 。 本文通过对遗产税 在我国立法
的可行性 与必要性分析 , 提出 自己的立法构 想 , 以期为我 国遗产税的相关 立法 提供借鉴 。 关键词 : 继承法 ; 遗产税 ; 立法 ; 贫富差距 中图分类号 : 2 . D9 3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8 8 (0 0 — 2 7 0 1 0 — 8 12 1 1 0 0 — 2 0)
3 鼓励富人 阶层投身慈善事业 。 、 在现实社会 中, 贫民 、 灾民、 孤老残 幼是 随时存在 的 , 且这些人员 的数量还 是 并
比较多 的, 一部 分人的生存和发展 问题 如果 全部 由政府 这 承担会使得政府 的负担过重 ,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 慈善事业的 出现可 以有力 的缓解 这一问题 , 发达 国家慈 在
( ) 行 性 分 析 二 可
人们的投资取向以及 消费 和储蓄 的选择 。
二 、 国 开 征 遗 产 税 的 必 要 性 和可 行 性 分 析 我
( ) 一 必要 性 分析
1 、我 国开征遗产税的经济基础 。按照发达 国家的做 法, 衡量一个 国家是否需 要开征遗产税 的主要指标有人 均 G P 居 民储蓄水平 、 收入人群数量 、 D 、 高 以及 基尼系数 等。
1 调节贫 富差距 , 进社会稳定 。 、 促 改革开放以来 , 国 我 经济呈 现出突飞猛进 的发展趋 势 , 个人 收入也 有了显著提 高 ,我 国用 3 0年时间就完成 了发达 国家经历 10年才取 0 得的国家社会发展成就 ,但伴 随着超乎想象 的发展速度 , 发达国家 10年 出现 的问题在 我国短短 3 的过 程中集 0 0年 中爆发 , 中贫富差距过大就是重要 的表现 。在反 映国民 其 收入差距 的重要指标—— 基尼 系数中 ,我 国 2 0 的基 06年 尼 系数 已经达到 04 7 超过 了 0 . , 4 . 4的国际警戒线 , 这意 味 着我 国的贫富差距 已经严重影 响到我 国的社会 安定和经

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法》2023年8月31日

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法》2023年8月31日

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法》2023年8月31日简介本文档为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法》的全文,发布日期为2023年8月31日。

遗产税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征收遗产税的法律法规,在保护公民遗产权益,促进社会财富分配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内容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遗产税的征收范围:- 遗产税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遗产,包括不动产、动产、金融资产等。

- 对于在境外的遗产,根据相关国际税收协议执行。

2. 纳税义务:- 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继承人、遗嘱受益人或受遗赠人。

- 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遗产税的纳税义务,如实申报纳税、缴纳税款。

3. 纳税计算和税率:- 遗产税的计算方法是基于遗产净值来确定,扣除适用的免税额和抵免数。

- 遗产税税率根据遗产净值的不同档次而有所不同,采取渐进税率。

4. 免税和减免:- 遗产税法规定了一定的免税额和抵免数,对于符合条件的遗产可以享受相应的免税和减免政策。

5. 纳税申报和缴纳:- 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遗产税的申报和缴纳,逾期不申报或者不缴纳税款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 法律责任和监督:- 对于违反遗产税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遗产税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这只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法》的一个简单概述,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条款请参考法律正文。

*结束语《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将有助于规范遗产税的征收和管理,保护公民的遗产权益,并促进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与合理。

希望该法律能够得到广泛遵守和执行,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注:本文档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时请以法律正文为准。

我国遗产税开征相关问题探讨

我国遗产税开征相关问题探讨
人们 为子孙 留下一笔财产的观念根深蒂固, 从
门应冻结其财产等。 总之,目 前开征遗产税存在许多困难, 但
四、 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的对策
来没有考虑过自己省吃俭用, 积攒一生, 为子
( 加 强文化宣传 , 一) 改变传 统观念 。做好 尽快立法, 开征遗产税 已是当务之急, 我们应
孙留下一些财产要交遗产税 总之 , 他们对于 税法知识, 尤其是遗产税法知识的普及和教育 对遗产税的开征持积极的态度, 不能等到条件 遗产税 是存 在疑虑和不解的 , 开征遗产税对人 工作, 利用各种工具和手段进行宣传, 解除老 完全具备才开征, 遗产税法的设计不应苛求一 们的观念冲 击较大 。
社会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不断加强, 我国居民收 因此, 在当前社会收入贫富差距悬殊、 社会矛 入的总体水平在得到了极大地提高的同时, 收 盾不断加剧的情况下, 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开征
入分配 差距不 断拉 大 , 富悬殊 , 贫 成为世 界上 遗产税,能够完善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体
素。本文对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 存在的问题 分配差距和不公的有效手段。改革开放以来, 得税上 , 但我 国由于税 收管理 、 税制等 原因个
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
非常快。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夏业良的一篇文章 定数量的财政收入。 另外, 从发展趋势看, 我国遗产税具有一
征收遗产税有利于缓解贫富差距过大, 促 说:美国5 “ %的人1掌握了6 %的财富,中国 : 3 o
进 社会 的稳定 。 遗产税只针对 少数极度 富裕 的 则是 l %的家庭掌握了 4 %的财富;中国的 定的增长潜力, 1 4 按照国际上许多国家此税的规
已有四千多年的历史, 目前世界上有 23以上 的发展 。造成我 国内需不足 的原因是 : / 我们习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若干问题探讨

税制 。 我 国 , 在 虽然 15 9 0年 的《 国税政 实施要 则 》中规定 了 全
遗 产 税 , 因 条 件 不 具 备 而 决 定 暂 不 开 征 。 19 但 9 4年 税 制 改 革 时 , 拟 开 征 遗 产 税 。 后 , 征 遗 产 税 又 被 写 进 了 “ 五 ”计 也 随 开 九 划 ”,0 0年 远 景 目标 纲 要 , 的 十 五 大 报 告 和 九 届 全 国 人 大 21 党
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出 现 了社 会 财 富 的 分 配 不 公 。 此 情 况 下 , 在 开 征遗产税 , 范 收入分 配 , 收 入差距 趋 向合理 和防止 两极 分 规 使 化, 已显 得 十 分 必 要 。 同 时 , 增 强 政 府 的 宏 观 调 控 能 力 和 完 从
善 财 产 税 制 来 看 , 应 开 征 遗 产 税 。 文 拟 对 开 征 遗 产 税 的 必 也 本
( 南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 南 郑 州 河 河 400) 5 0 2

要 : 产 税 的 开征 已被 列 入 了 我 国 的 立 法 计 划 。本 文 在 分 析 、 证 我 国 开征 遗 产 税 的 必要 性 和 可 行 性 的 基 础 上 , 我 国 遗 论 对
遗 产 税 税 制 模 式 的 选 择 、 成 要 素 的 确 定 等 问题 进 行 了探 讨 构

次 会 议 政 府 丁 作 报 告 , 被 列 入 了我 国 的立 法 计 划 , 因 种 并 但
种原 因 , 遗产税 至今 仍未开 征 。 随着我 国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体
制 的建立 和完善 , 多种经济 成分 、 种经 营方式 和 多种分 配 由 多 形 式 为 有 机 构 成 的 市 场 经 济 所 导 致 的 收 入 来 源 、收 人 性 质 和

我国遗产税的立法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遗产税的立法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遗产税的立法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我国财富水平的提高,遗产继承问题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据统计,目前我国个人财富总量已经超过150万亿,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财富分别分布于富裕家庭中,但我国遗产税法制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许多研究问题,例如税制设计、征纳管理、法律适用等方面尚未得到完善。

因此,完善我国遗产税法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讨我国遗产税的立法问题,具体目的如下:1. 分析我国遗产税立法的现状与问题,包括遗产税的概念、形式、征纳方式、税率、税制设计及立法缺陷等;2. 借鉴国际遗产税立法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探讨我国遗产税的立法水平与发展方向;3. 探讨我国遗产税法制的完善路径,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三、研究方法1. 理论研究法:通过对遗产税理论研究,梳理国内外遗产税立法问题的历史演变、理论基础、政策目标等,从中寻找我国遗产税立法存在的问题;2. 实证研究法:通过实施问卷调查、案例分析等方式,探讨我国遗产税立法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同时分析国外遗产税立法的成功案例;3. 对比分析法:对比分析国外遗产税立法的模式,分析会对我国遗产税立法的借鉴意义,提出完善我国遗产税法制的建议。

四、研究内容与进度1. 第一部分:遗产税的概述(1周)介绍遗产税的概念、征收理由、征收对象及范围等基本概念。

分析不同国家并举的遗产税形式及征收方法。

2. 第二部分:我国遗产税立法的现状与问题(2周)通过文献资料和实证研究的方式,深入分析我国遗产税的立法现状和存在问题,并从税制设计、征纳管理、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3. 第三部分:国际遗产税立法的对比研究(2周)对比研究各国遗产税的立法模式,结合我国国情,寻找对我国遗产税立法的借鉴意义。

4.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遗产税法制的政策建议(1周)结合前三部分的研究成果,提出完善我国遗产税法制的具体政策建议。

五、结语本研究有助于深入理解遗产税的概念及国内外遗产税的立法现状,探讨我国遗产税的立法问题和发展方向,为政府完善遗产税法制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支撑。

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具体有哪些

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具体有哪些

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具体有哪些说到遗产继承,可以脑补出满是套路的争夺财产家庭伦理⼤戏,⼈们⼼中总会有许多误区,⽐如独⽣⼦⼥就能够继承全部财产,只要⽴了遗嘱就没问题了,再婚家庭遗产只归再婚⼦⼥等等,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内容真的是这样吗?接下来,就由安律师为⼤家解答关于遗产继承的⼗⼆个常见法律问题。

接下来,店铺⼩编为⼤家介绍相关知识。

遗产继承的⼗⼆个常见法律问题遗产继承从何时起算?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死亡时开始。

”这就说明继承发⽣必须要有⼀个死亡事实的发⽣,⽗母健在,⼦⼥不能继承⽗母的财产。

在这⾥⽗母死亡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是⽗母⾃然死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理死亡,这时⼦⼥可以继承⽗母的财产。

⼆是⽗母被宣告死亡,也就是⽗母由于失踪达⼀定期间,⼈民法院判决宣告⽗母死亡,这时就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母死亡的⽇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处理遗产继承纠纷应遵循什么原则?遗产继承纠纷的调解处理遵循四个原则:⼀是男⼥享有平等继承权;⼆是养⽼育幼,保护弱者;三是权利义务相⼀致;四是充分发挥遗产效⽤。

遗产继承有哪些⽅式?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三种继承⽅式。

当继承开始后,先看是否有遗赠抚养协议,受遗赠⼈表⽰接受遗赠的,按协议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办理;没有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

只要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系被继承⼈的真实意思表⽰,没有法定⽆效的情况发⽣,则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办理。

遗嘱和遗赠哪个效⼒更⾼?被继承⼈⽣前与他⼈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有遗嘱的:(1)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2)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效。

即遗赠扶养协议是相互附有条件的有偿协议,扶养⼈承担遗赠⼈⽣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死后取得相应遗产,其法律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经签订,双⽅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遗赠抚养协议中受遗赠⼈的权利义务是什么?权利:(1)表⽰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权利;(2)要求遗嘱执⾏⼈按遗嘱的指定给付遗嘱财产的权利;(3)当受遗赠权遭受⾮法侵害时,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保护的权利。

房屋遗产税征收标准

房屋遗产税征收标准

房屋遗产税征收标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房屋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于是,随之而来的就是房价的上涨,这使得许多家庭难以购买自己的房子,也使得房屋的遗产税收问题逐渐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现在,我们来一步步了解房屋遗产税的征收标准:第一步:理解什么是房屋遗产税房屋遗产税是指死者的房屋财产在遗产分配中所需要缴纳的税款。

房屋遗产税的征收标准因国家而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策也不尽相同。

第二步:了解中国的房屋遗产税征收标准一般来说,中国的房屋遗产税是按照遗产的总价值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1.总遗产不超过100万元的,不征收房屋遗产税。

2.总遗产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500万元的,房屋遗产税的征收比例为5%。

3.总遗产超过500万元的,房屋遗产税的征收比例为10%。

第三步:房屋遗产税如何计算?以遗产总价值为1000万元为例,其中包括一套价值300万元的房屋,那么需要缴纳的房屋遗产税为:1.前100万元不缴纳房屋遗产税。

2.再从100万元到500万元征收5%的遗产税,共需要缴纳(500-100)x5%=20万元。

3.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则需要缴纳10%的遗产税,即(1000-500)x10%=50万元。

因此,这套价值300万元的房屋所需要缴纳的房屋遗产税为20万元+50万元=70万元。

总体来看,房屋遗产税的计算方法比较复杂,需要按照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计算。

第四步:如何规避房屋遗产税?1.遗嘱规划:在制定遗嘱的时候,可以把房屋留给合适的继承人,从而规避房屋遗产税的征收。

2.财产转移:在临终前,把财产转移给自己信任的亲朋好友或机构,也可以规避房屋遗产税的征收。

3.家庭基金规划:通过家庭基金等方式,把财产转移给亲属或者捐赠机构,也可以规避房屋遗产税的征收。

综上所述,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房屋遗产税的征收标准并不会对其产生太大的负担,但对于一些较为富裕的家庭来说,这个问题需要格外关注。

同时,在避免房屋遗产税方面,也应该遵循相应的规则和法律,在规避过程中不要触及法律底线,才能达到有效的目的。

中国征收遗产税的思考

中国征收遗产税的思考

中国征收遗产税的思考遗产税是指在一位人物去世后,对其留下的不动产、动产、财产、贵重物品等的一种税收。

遗产税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实行,旨在确保社会公平和平等,促进财富再分配。

然而,尽管中国一直在研究和讨论征收遗产税,但迄今尚未实现征税。

最近几年,随着中国社会财富的迅速积累和超高净值个人的增长,关于征收遗产税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2018年,全国政协委员、中山大学教授李扬清在政协会议上表示,中国需要立法实施遗产税,并呼吁政府尽快推进这项工作。

然而,仍然有许多人担心征收遗产税会损害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稳定。

因此,本文将探讨中国征收遗产税的可能性和利弊。

第一,遗产税可以改善财富分配的不平等现象。

在中国,富人和穷人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征收遗产税可以确保财富再分配,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

此外,遗产税的征收可以促进财富和财产的公平分配,防止富人在不公平竞争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

第二,遗产税可以促进财产的有效管理。

随着人们的寿命延长,家族财产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

许多人视财产遗留问题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类。

而征收遗产税则是通过公正的课税方式刺激遗产的合理使用,以达到更好的管理目的。

第三,征收遗产税可以缓解社会财政压力。

遗产税可以提供政府额外的财政来源,从而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改善,增强社会的财力。

第一,遗产税可能导致个体财产权的侵犯。

在中国,有些人认为,他们应该拥有所拥有的财产权,但征收遗产税实际上会侵犯他们的财产权。

因此,若征收遗产税,需要进行合法授权和监督。

第二,遗产税可能成为商品价格上涨的原因之一。

部分人担心遗产税会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建议政府将空置房屋、扰乱市场秩序的未公开财产纳入征收范围。

然而,这种政策会增加财产持有人的心理压力并造成商品价格上涨,对生活水平的影响可能会是负面的。

第三,遗产税可能导致资金外流。

富人们可能逃避遗产税,将所拥有的财产、资产转移到海外,从而逃避纳税,导致资金外流。

结论综上所述,征收遗产税存在诸多利弊。

论遗产税的相关问题

论遗产税的相关问题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翟蟹豳匿圜霞i二竺堡!!坠2f叁墨!圭垒垒伦遗产税的午目关问题张滢韩战杰摘要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财富积累日益增加,居民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开征遗产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要结合我国国情,积极稳妥地制定出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遗产税税收政策。

关键词遗产税贫富差距可行性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Jl-260-02一、遗产税的概述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之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死亡者的继承人征收的一种税。

故遗产税又被称为“死亡税”。

遗产税是对富人征收的一种税,遗产税以其在均衡贫富,缓解分配不公,防止两极分化,鼓励勤劳致富,引导公益捐赠等方面的功能而成为公认的优良税种,尤其是其在调节社会贫富差距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我国,贫富差距已成为备受人们关注的现实问题之一。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中央提出要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开征了遗产税,而在我国这样一个贫富差距逐渐拉大的国家没有开征这个税种是不合理的,需要研究适时开征遗产税。

二、开征遗产税的合理一性(一)有利于调节贫富差距开征遗产税,有利于缓解社会贫富差距悬殊的现实矛盾,推动社会成员走向共同富裕的目标。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在鼓励和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社会问题,如社会分配不公、国民收入过分悬殊、贫富两极分化等,而我国现有的对私有财产继承制度的确认,又使得本已过度集中的社会财富通过继承制度世世代代相传,从而造成新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这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关系到人民对社会的期望值和对政府的信赖问题,遗产税的开征可以通过税收杠杆调节过高收入,:海过高收入者的遗产部分地收归国有,在一定意义上可控制社会分配不公,尽可能地缩小“富者更富,穷者更穷”的马太效应的恶性循环,为全体劳动者创造一个比较相同的外部环境和公平机会,使社会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也有利于增J Ju弱势群体对政府的信任度,缓解社会矛盾,避免两极分化的JJu剧。

我国遗产税相关立法问题研究

我国遗产税相关立法问题研究
第 9 卷
第 1 期
淮 北 职 业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OURNAL OF HUAI EIP B ROF S ONAL AND CHNI AL C ES I TE C OLL EGE
Vo1 O .9 N .1 Fe 20 0 b. 1
21 0 0年 2月
产 税在 我 国征 收 的急 迫 性 , 而我 国也 具 有 设 立遗 产 税 的 可 行 性 。但 我 国也 有 自己 的 国情 , 鉴 国 外 制 度 的 同时 要 借
解 决 我 国征 税 制 度 所 存 在 的弊 端 。 关 键 词 : 产 税 ; 35 D 2 .
益捐赠 。
早 在 新 千 年 , 国就 已经 提 出 开 征 遗 产 税 , 一 直 只 我 但 是公布了《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遗 产 税 暂 行 条 例 》 草 案 ) 正 式 ( , 法律却迟迟没有出台和颁布 。
征收 遗 产 税 的 社 会 意 义 远 远 大 于 纯 财 政 的 意 义 。一 方面 , 有助于缩小 社会上个人 的收入差距 ; 一方 面 , 这 另 这
是 近 十 年来 , 国 经 济 已 近 实 现 了 改 革 开 放 初 期 的 “ 部 中 一 分 人 先 富 起来 ” 目标 。但 是 , 于 “ 动 另 一 部 分 人 富 起 的 对 带 来” 的行 动 有 所 滞 后 。贫 富分 化 的 加 大 , 富 的 过 度 集 中 , 财
最 终 会 影 响 到 经济 的平 稳 良好 的 运 行 态 势 , 终 会 影 响 到 最
各 种 各样 的财 产 的 。这 样 , 其 死 亡 发 生 继 承 时 征 收 遗 产 在
距 , 进 社 会 公 平 。税 法 的 公 平 价 值 “ 由税 法 作 为 法 律 促 是

我国遗产税立法的三大难题及其对策

我国遗产税立法的三大难题及其对策

我国遗产税立法的三大难题及其对策作者:徐程锦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12期[摘要]遗产税属于综合类型的财产税,因此,对遗产税进行征收与监管需要建立相关的制度体系。

然而我国现阶段还未实行遗产税法,主要是涉及到选择税制模式、遗产价值评估以及遗产流往国外三个方面的问题。

文章将对这三项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遗产税;立法;难题;对策前言在解决社会贫富差距问题上,可以借助调整税收的方式进行有效缓解,而其中使用得最常见的方式主要是开证遗产税。

并且早在二十多年前,我国就已经开始涉及到遗产税立法问题,但是二十年转眼即逝,我国遗产税法仍未真正出台,究其原因主要是存在三方面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解决,才能促进我国遗产税法顺利建立。

一、遗产税概念与功能财产税组成部分包括遗产税,并且财产税的课税对象主要是动产与不动产两部分,而遗产税中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即是课税客体。

此外,遗产税征税对象主要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所以遗产税从性质角度而言,相当于财产税。

遗产税具有多项功能,其中它具有的社会调节功能体现在一方面能够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另一方面能够消除部分继承人不愿自力更生的现象。

因此,通过征收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继承人自我创造财富价值的动力,还能够使社会财富得到提升,削减我国社会贫富不均衡现象,促进社会富人与穷人之间差距不断缩小,尽量保持在平等的水平线上。

遗产税具有的经济功能主要是能够增添国家财政收入,尽管这部分资金较少,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进行投资、消费以及储蓄过程中存在影响。

二、遗产税税制模式选择难题及其对策(一)遗产税制简介国家在进行税收法律制度构件时,其总体形式是通过税制模式体现出来的。

而税制模式选择包括选择税种以及对辅助税种进行配置两方面的问题,只有结合我国实际国情,选择适宜的税制模式,才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完全体现税收的作用。

我国在真正开征遗产税时,需要选择合适的遗产税税制模式并进行立法,然后才能建立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

我国开征遗产税利弊分析及对策

我国开征遗产税利弊分析及对策

我国开征遗产税利弊分析及对策从2006年2月11日开始,我国香港特区政府决定取消遗产税,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取消遗产税将吸引更多本地及海外投资者投资香港,使香港继续成为亚太地区主要的资产管理中心,提高香港作为金融中心的竞争力。

近年来,我国有关开征遗产税的讨论日渐激烈,是否立即开征、如何征收以及遗产税的税率是多少等已经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这项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企业改制改革、民众私有化财产的定位和财产继承等一系列问题,属于“牵一发而动全身”重要影响事件。

树欲静而风不止,虽然社会上对香港停征遗产税的消息知道的不多。

但我国遗产税立法以及是否开征、什么时候开征已经成为人们越来越关心的话题。

本文就国际遗产税开征惯例、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利与弊进行简单的分析,并就我国如何做好遗产税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一、国外开征遗产税的基本情况近年来,西方国家掀起了一股取消遗产税的热潮,一些发达国家对已经开征200多年的遗产税进行反思,遗产税面临着停征或继续征收的矛盾和争论。

美国、加拿大和德国等一些国家正在考虑取消遗产税,另外一些国家正在逐渐降低遗产税的税率。

而我国正酝酿着开征遗产税,在征与不征的问题上也面临着两难境地。

因此,有必要说明遗产税的起源及发展历史。

(一)遗产税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开征的税收。

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最早起源于古罗马。

1598年荷兰开始征收遗产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美国于1916年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在西方,人们普遍认为,既然人在生前要缴纳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各种税,那么在纳税人死亡后对其生前积累下来的财富征收一定的遗产税也是合情合理的;另外,征收遗产税是对人一生纳税情况的总结,纳税人在生前少缴纳的税,在死亡后可以通过征收遗产税作一次总的清算。

因此,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认为,征收遗产税可以调整社会财富的分配格局,可以有效抑制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和财富过于悬殊,缩小贫富差距,防止社会财富逐代积累后,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体现社会公平与和谐。

论遗产税的相关问题

论遗产税的相关问题
阶层 成为 我 国缴 纳个人 所得税 的主 体, 这与 个人所 得税 的立法 宗


遗 产税是 以财产所 有人死 亡之后 所遗 留的财产 为征税对 象 , 向死亡 者 的继承人 征收 的一种 税 。 故遗 产税 又被 称为 “ 死亡 税” 。 遗 产税 是对 富人征 收 的一种税 , 遗产税 以其 在均 衡贫 富 , 缓解 分 配 不公 , 防止两极 分化 , 励勤 劳致富 , 鼓 引导公益 捐赠等 方面 的功 能而成为 公认 的优 良税种 , 尤其是 其在调 节社会 贫富差 距方面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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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增加 财政收 入
遗 产税 贫 富差距 可行 性
因此 , 结合 我 国国情 , 要 积极稳 妥地 制定 出适 合我 国经 济发展 的遗产 税税 收政 策 。
关键词
中图分 类号 : 90 D 2. 4
遗产 税 的概述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0 909 (001-6 .2 10 .522 1)I 00 2 高收入群 体 收入 来源 多 , 蔽性强 , 隐 现金交 易量大 , 缺乏 有效 的监 控体 系, 使得 税务机 关对 其个 人财 产很 难综合 计量 , 成 征税 工 造 作的被 动 , 导致 税 收流 失, 以工 资薪 金为 主要 收入 来源 的 中低 而 收入阶层 , 由于 收入来源 比较 稳定 , 扣代 缴性 强, 代 使得 中低收入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 S cey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应当注意的问题王宇辰任雪原摘要开征遗产税经过长时间的讨论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开征遗产税在调节贫富差距、完善税收体制、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有着重大的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基本上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条件,本文对未来遗产税立法和实践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如税制选择、征税对象和免征额的确定、税率的设计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认为及时推出符合我国的国情的遗产税制度是必要且可行的。

关键词遗产税贫富差距必要性作者简介:王宇辰,山西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经济法专业;任雪原,山西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民商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62-02遗产税开征与遗产税立法是我国税法界长期以来讨论的热点之一,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民间财富急速增加,贫富差距现象日益显现,征收遗产税作为调解贫富差距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收。

对遗产税的征收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现今许多国家都普遍开征了遗产税。

我国近代史上曾有过征收遗产税的尝试,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采取计划经济体制,奉行平均主义,以及对税法乃至对法律的长期不重视,遗产税一直未能开征。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近些年来,遗产税问题日益得到重视,有关机关的文件或法律草案中曾多次提到开征遗产税,2004年9月,我国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就遗产税征收的若干问题做出了规定,虽然仍有仍有许多不足和缺陷,但已经意味着我国向开征遗产税迈出了很大的一步。

一、长期以来我国未开征遗产税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税法几做修改,但是在对税种的历次调整中都没有涉及遗产税,我认为是源于以下几个原因:1.缺乏征税传统,对遗产税缺乏正确认识。

美国税法中的遗产税问题

美国税法中的遗产税问题

美国税法中的遗产税问题遗产税是美国税法中一个重要的财产税种,它针对在富有的个人因去世而转移给他人的财产进行征税。

本文将重点探讨美国税法中的遗产税问题,并分析其对个人和家族财富的影响。

一、遗产税的概述美国遗产税是对个人去世后所留下的财产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

根据美国税法规定,如果一个人去世时所留下的财产总值超过一定的免税额度,就需要向政府缴纳相应的遗产税。

遗产税的税率根据财产的价值而定,税率随财产价值的增加递增。

二、遗产税的纳税人和免税额度根据美国税法的规定,遗产税的纳税人是继承人而不是遗嘱的起草人或者遗产的受益人。

也就是说,只有当继承人接收到遗产时,才需要缴纳遗产税。

此外,美国税法还规定了个人免税额度。

当前免税额度为每位纳税人500万美元,对于夫妻双方共享的遗产,免税额度将加倍。

三、遗产税的计算方法计算遗产税的方法相对复杂,需要对财产进行详细的评估和分类。

一般来说,所有的财产都需要进行估值,包括不动产、股票、现金、保险金等。

并且,遗产税计算还需要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赠与税的计算和无或不完全附条件的捐赠等。

最终,根据不同的财产价值和税率,计算出应缴的遗产税金额。

四、遗产税规避和避免策略在面对高额的遗产税时,人们常常会寻找各种避税或减税的策略。

在美国税法中,一些合法的方式可以帮助个人或家庭规避或减少遗产税的负担。

其中一种常用的策略是制定合理的遗产规划,如设立信托基金或遗嘱,通过将财产设置为受益人或设定合理的条件来避免较高的遗产税税率。

此外,还可以通过与慈善组织合作,进行慈善捐赠以减少遗产税的负担。

五、遗产税对个人和家族财富的影响遗产税的存在对个人和家族财富具有重大影响。

一方面,遗产税的税率较高,对高净值个人和家族的财产造成了一定的负担,可能导致财富减少。

另一方面,为了规避遗产税,个人和家族可能会采取不同的财产转移策略,影响了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综上所述,美国税法中的遗产税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财产税种。

了解和理解遗产税的概念、计算方法和纳税策略对于个人和家族的财产规划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解读遗产继承新规

民法典解读遗产继承新规

民法典解读遗产继承新规一、背景介绍近日,我国民法典颁布实施,新的民法典中涵盖了许多关于遗产继承方面的法规,从而对遗产继承进行了全面规范。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的遗产继承新规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新规。

二、取消国家统一遗嘱存放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取消了国家统一遗嘱存放制度。

按照新规定,遗嘱的存放将由遗嘱人自行决定,可以选择托付给具备资格的机构,或者由亲友保管。

这一新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带来了更大的便利性,同时也提醒人们对遗嘱妥善保管的重要性。

三、遗赠财产受遗赠人负担维护费用在民法典的遗产继承条款中,对于遗嘱中的遗赠财产提出了新的规定。

根据新规,遗赠财产的维护费用由受遗赠人承担,包括财产的保管、修缮等费用。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遗产的保护和维护的重视,同时也提醒受遗赠人在接受财产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对强制继承顺序进行调整民法典对强制继承顺序进行调整,强化了近亲属的继承权利。

在新规定下,配偶和子女的继承权利得到了更大的保障,表达了对家庭亲情的重视。

此外,新规还强调了对同胞兄弟姐妹继承权的保护,让更多的亲属可以分享遗产。

五、遗产继承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人们合理规划自己的遗产,民法典还设置了遗产继承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新规定,遗产继承税率将根据受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进行差异化调整。

近亲属之间的继承将享受更低的税率,减轻了继承人的负担,同时也鼓励人们更加积极地进行财产规划。

六、加强对遗产继承纠纷解决的监管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新增了对遗产继承纠纷解决的监管措施。

根据新规定,对于涉及遗产继承的纠纷,人民法院将加强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并设立专门的继承法庭。

这一举措有助于提高遗产纠纷的解决效率,确保遗产继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七、加强对未成年人遗产保护民法典还关注到了未成年人的遗产保护问题。

根据新规,对于未成年人继承遗产,应当委托监护人进行管理,确保遗产不受侵害。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同时也提醒监护人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维护被继承人的利益。

遗产税法征收遗产税

遗产税法征收遗产税

遗产税法征收遗产税在现代社会,随着财富的积累和转移,遗产问题日益凸显。

遗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是对个人遗产的一种征税手段,用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不平衡的现象。

遗产税的征收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遗产税法的立法目的、征收范围和税率、征收方式等方面探讨遗产税法征收遗产税的相关问题。

一、遗产税法的立法目的遗产税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实现财富的合理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征收遗产税,可以对富裕家庭的遗产进行合理调节,减少贫富差距,并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福利。

遗产税法的立法目的还包括激发社会活力,促进财富的流动和再投资,推动经济发展。

二、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在遗产税法中,征收范围是指哪些财产应纳入遗产税的征收范围。

一般来说,遗产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不动产、动产和金融资产等。

其中,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和其他不动产;动产包括汽车、艺术品、收藏品和其他动产;金融资产包括股票、债券、存款等。

在法律中应明确规定不同种类财产的评估方法和价值计算标准。

税率是指遗产税法规定的对应不同财产额度的税金比例。

根据个人遗产额度的不同,税率也会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遗产税会根据遗产额度设立不同的层级,每个层级对应不同的税率。

例如,对于低额遗产,可以适用较低的税率;而对于高额遗产,可以适用较高的税率。

税率的设定要综合考虑公平、合理和经济效益等因素。

三、遗产税的征收方式遗产税的征收方式包括继承人报告、评估财产价值、计算税额和纳税等环节。

首先,继承人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遗产的种类、数量和价值等信息。

然后,税务机关通过评估财产价值,确定遗产税的计算依据。

在计算税额时,需要考虑遗产额度、税率和应缴纳的遗产税金额。

最后,继承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纳税。

在征收遗产税时,还应设立合理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征收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

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继承登记、资产评估等方式,对遗产税的征收情况进行监督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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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遗产税(Inheritance Tax)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因此在英国曾被称为“死亡税”(Death Tax)。

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这种税。

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已有400多年的历史。

在现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各国普遍开征了遗产税。

我国南京国民党政府曾于1938年10月颁布《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起开征遗产税。

(注:春杨:《……一、课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问题遗产税的课征是基于遗产继承关系。

那么,遗产继承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如何呢?遗产继承首先是基于私有制的存在。

在原始社会氏族制度下,生产资料氏族公有,人们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不存在财产私有现象,也就不存在遗产继承问题。

到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社会大分工的出现,生产力水平有了提高,一个人除了能养活自己,还能提供剩余产品,部落战争的胜利者不再杀死战俘,而是把他们变为奴隶。

随着阶级的出现,为保护和巩固特定人(阶级)对特定财产(土地、牲畜、剩余产品、奴隶)的占有的私有制也产生了。

历史经过了几千年的沧桑巨变,但财产私有制本身没有怎么变,只是财产私有主体“风水轮流转”,从奴隶主、封建地主转到近代的资本家乃至普通百姓。

而他们的财产私有多以家庭为单位出现和存续,集中表现在遗产继承上。

财产继承的链条延续着一代代生生不息的命脉。

遗产继承之所以首先在家庭成员间进行,是因为家庭和个人承担着人自身生产的任务。

正如恩格斯所说:“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

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

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

”(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页。

)“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财富集中于一人之手,并且是男子之手,而且这种财富必须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不是传给其他任何人的子女。

”(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1页。

)当然,遗产继承还有一些别的原因。

法国社会连带主义法学代表杜尔克姆(1858-1917)认为,“个人财产,是大家族制度解体后才出现的,但是它仍然具有对家族的集体感情。

为此,法律也不得不反映这样一种宗教的感情。

所以,不论从习惯上还是从法律上,都把继承作为财产转移的一种合法手段。

”(注:吕世伦、周世中:《杜尔克姆法社会学思想探析》,《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1期,第5页。

)美国经济分析法学派代表理查德.A.波斯纳则认为:“遗产的动机是一种利他主义的动机。

”(注:[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60页。

)关于遗产继承的合法性,则是无庸置疑的。

世界各国都把遗产继承作为确认并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实证典范。

我国1982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则对我国公民的遗产继承作出了详细规定。

所有这些规定都是我国遗产继承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那么,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是什么?理论界主要有权利说、没收遗产说、追税说、均富说、享益说、能力说等。

现代各国开征遗产税多以均富说、权利说和能力说为依据。

(注:蒋晓惠:《财产税制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147页。

)我们认为在我国课征遗产税应以“公平”和“效率”为主要课税理论基础和价值目标。

1.关于公平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的三大特征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

在我国改革开放前近三十年的社会主义实践中,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绝对平均的分配机制,公民之间的个人收入没有多大差别,除了必要的生活必需品,个人没有什么财富积累。

因此遗产继承有名无实。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私营、个体经济、外资等非公有制性质的经济出现并得到迅速发展,按资分配等分配形式得以确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导向作用,致使公民个人财富不断积累,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据统计,1997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GNP)为亿元人民币,是1978年(亿元)的倍。

(注:1997年《中国统计年鉴》电子版。

)这是改革开放政策给我国人民带来的实惠。

但是,随着一部分人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和急剧膨胀,公民之间贫富差距越拉越大,少数先富起来的人占有了一大部分社会财富。

据报道,我国占全国人口不到3%的高收入者,其存款却占全国城乡居民存款总额的28%。

(注:转引自李文:《论完善我国税制结构》,《税务经济》1998年第1期。

)我国目前个人财产百万以上者已有100多万人。

(注:转引自欧丽华:《关于遗产税立法的几点思考》,《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第72页。

)这是与社会主义的目标相违背的发展趋势。

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因此。

国家应该伸出“有形之手”,通过税收等手段对社会财富进行“二次分配”,以保持社会分配的相对公平。

特别在我国改革开放形势下,一部分人的发家致富凭借更多的是抢战改革先机,也即社会为他们提供了机会,他们收获了更多改革开放的成果。

同时,另一部分人则为他们承担了改革的成本,例如国有职工的下岗分流等等。

从公平的成本分摊的角度,先富起来的人应通过交税等方式承担一部分改革成本。

另外,先富的人往往消耗了更多的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因此,他们应该通过交税等途径让渡一部分收益。

此外,由于我国法律建设不完善,因此,一些人的财富规避了税收的杠杆,甚至有些人的财富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对其征收遗产税则是社会最大的公平。

有学者为此提出了“追税说”等理论,本人则认为其归根结底都是追求并体现社会的公平理念。

总之,社会主义的理想和最终目标是消除两级分化,达到社会分配的完全公平,作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我国,应该通过各种手段追求社会最大限度的公平。

邓小平曾说:“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可以使中国百分之几的人富裕起来,但是绝对解决不了百分之九十几的人生活富裕的问题。

而坚持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不会产生过大的贫富差距。

再过二十年、三十年,我国生产力发展起来了,也不会两极分化。

”(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3页。

)社会公平包括各社会成员间的起点平等、分配平等和最终结果平等三方面内容。

课征遗产税就是通过国家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追求社会成员间的起点平等,限制不劳而获,体现社会的真正公平。

2.关于效率效率即以尽可能少的投入得到尽可能多的产出。

对遗产课税同样体现了效率原则。

国家把征得的遗产税,用于社会再分配,能使遗产资源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得到更有效的配置。

另外,个体创造财富的能力是有差别的。

被继承人能够遗留下巨额财产证明了他具有较强的创造财富的能力,但这并不能保证该遗产的继承人具有比别人更好的创造财富的能力。

遗产继承是依据血缘或情谊关系分配的,而非依据效率原则分配。

国家则通过征收遗产税把遗产的分配引导(至少部分)到了效率的轨道上来。

从更深一层意义上讲,遗产税的课征实质上就是限制私有制,使之更加社会化。

因为私有制和社会化是一对矛盾。

私有制的过度发达导致社会财富过于向少数个人集中,限制了生产力的发展。

而社会化大生产则要求生产资料的社会化程度更高,以利于按照效率原则来配置社会资源。

因此,国家通过强制力征收遗产税,对社会财富进行“二次分配”,体现了效率原则和理念。

特别在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生产力还不发达,国家提出优先发展生产力,“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背景下,强调征收遗产税的效率原则有其特殊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遗产税立法存在的技术难题早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就提出开征遗产税,至今没有付诸实践,其中原因多多。

我们认为,技术性困难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遗产估价比较困难遗产税的课征对象是被继承人的遗留财产总值,因此,征收遗产税,首先要对遗产进行资产评估。

这是开征遗产税首先要解决的技术性问题。

也是征收遗产税的一个难点。

资产评估主要包括六大要素,即资产评估的主体、客体、特定目的、程序、价值类型和方法。

(注:《资产评估学》(1999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第1页。

)遗产估价也不例外。

1.遗产估价的主体:即由谁来承担遗产估价任务。

世界各国主要有由民间独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专家评估和专门机构评估等几种方式。

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仍处于起步阶段,而且主要是国有资产评估。

针对个人财产的评估业务还有待于开拓和发展。

2.遗产估价的客体:即遗产估价的具体对象。

遗产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即动产、不动产和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珠宝等;不动产主要是房屋、工厂等;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保险权益、债权、土地占用权等。

他们构成了遗产估价的具体对象。

具体到某一遗产继承案例时,则该案例中被人遗留的财产为本次遗产估价的具体对象。

3.特定目的:遗产估价的特定目的,一是为了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二是为征收遗产税提供依据。

4.遗产估价程序;是指遗产估价的各个步骤和环节,包括确定评估对象、制定方案、收集数据资料、选择评估方法、确定评估结果、撰写评估报告等。

在以课征遗产税为目的的遗产评估中,全面收集遗产使之不被遗漏或逃避纳税应是关键内容。

5.价值类型:目前国际上的资产评估主要有四种价值类型,即重置成本、现行市价、收益现值和清算价格。

(注:《资产评估学》(1999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第1页。

)6.遗产估价方法:可以采用市场法(通过比较被评估遗产与最近售出类似资产的异同,并将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以确定被评估遗产的价值)、成本法(按遗产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来确定遗产的价值)和收益法(通过估算被评估遗产未来预期并折算成现值,以确定遗产价值。

)等方法来估价遗产价值。

目前世界各国对遗产的估价多采用市场价值原则,(注:同前引蒋晓惠《财产税制国际比较》,第152页。

)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多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时价为课征遗产税的价值,实行继承税制的国家多以继承行为发生时的遗产时价为课征遗产税的价值。

但各国均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及时申报,估价标准将从高计征。

如:美国的估价遗产时其遗产总值一般按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市场价格确定,农场及某些非上市使用的不动产、无形资产(主要是知识产权)由国家收入局资本税收办公室负责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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