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征收的历史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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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征收的“时”与“势”

遗产税征收的“时”与“势”

遗产税征收的“时”与“势”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4年第9期马寅初先生早年曾说:“税制之公平是一事,公平税制能够推行又是一事。

”文/刘晓音上海财经大学海派经济学研究中心遗产税是个古老的税种,最早的遗产税征收行为可追溯到古埃及时期。

具有现代意义的遗产税制度1696年诞生于英国,这一制度确定了遗产税的适应范围、课征对象及具体的征收办法,并成为后来各国遗产税政策的模本。

早期遗产税的开征主要是为了筹集战争经费,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分配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世界上许多国家把遗产税认定为保障社会财富公平、提供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税种。

我国改革开放30余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收入大幅提高,财富得到积累。

同时,居民收入差距也逐渐拉大、社会贫富差距日渐扩大,社会公平等问题逐渐凸显起来。

强化再分配机制,加强收入分配调节,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和诉求。

基尼系数有点黑怎么办我国从1978年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社会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人民收入有较大的幅度的提高。

从1978年到2012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由343.4元增加到26955元,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33.6元增加到8896元。

基尼系数是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指标,基尼系数的大小反应居民收入差距。

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基尼系数低于0.2表示收入绝对平均;0.2-0.3表示收入比较平均;0.3-0.4表示收入相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6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

国际上公认0.4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

一般发达国家的基尼指数在0.24-0.36之间,美国偏高为0.45。

1978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317,自2000年开始越过0.4的警戒线,并逐年呈现上升趋势。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2013年基尼系数为0.473。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曾提出,“我国基尼系数在10年前越过0.4的国际公认警戒线后仍在逐年攀升,贫富差距已突破合理界限。

我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我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我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10-12-10 10:17:26 免费法律咨询[提要]1912年9、10月间,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在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推荐阅读:我国遗产税遗产税我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1912年■ 9、10月间,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在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2年■ 11月,北京政府实行第一次税制整理即将遗产税列为拟新设立的税种之一。

■1913年■ 11月,北京政府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在向国会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3年■ 11月22日,北京政府公布《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税。

■1914年■外国顾问铎尔孟提出了《遗产税说帖及略例》,北京政府财政部次长章宗元拟出了《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

■1915年■夏天,北京政府召开的总统府财政讨论会上,讨论通过了倡办遗产税一事,并参照章宗元拟出的《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后,在整顿财政,税收制度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办遗产税的问题。

■1927年■ 7月14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国民政府财政部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暂行标准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收入。

■1927年■ 8月,财政部提出遗产税暂行条例意见书,并参照1915年拟定的遗产税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审议。

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讨论,考虑到继承法、户籍法、财产登记法等相关法律没有公布,开征遗产税困难很多,决定暂缓施行。

■1928年■ 7月,《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被提交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讨论,但是没有公布施行。

■1928年■ 11月22日,国民政府颁布《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放标准》,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收入划为国家收入。

中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中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中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2006年01月04日 16:58:51 编辑:王芳来源:江苏国税网■1912年■9,10月间,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在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2年■11月,北京政府实行第一次税制整理即将遗产税列为拟新设立的税种之一。

■1913年■11月,北京政府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在向国会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3年■11月22日,北京政府公布《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税。

■1914年■外国顾问铎尔孟提出了《遗产税说帖及略例》,北京政府财政部次长章宗元拟出了《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

■1915年■夏天,北京政府召开的总统府财政讨论会上,讨论通过了倡办遗产税一事,并参照章宗元拟出的《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后,在整顿财政,税收制度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办遗产税的问题。

■1927年■7月14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国民政府财政部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暂行标准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收入。

■1927年■8月,财政部提出遗产税暂行条例意见书,并参照1915年拟定的遗产税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审议。

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讨论,考虑到继承法、户籍法、财产登记法等相关法律没有公布,开征遗产税困难很多,决定暂缓施行。

■1928年■7月,《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被提交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讨论,但是没有公布施行。

■1928年■11月22日,国民政府颁布《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放标准》,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收入划为国家收入。

■1929年■6月中旬,国民党召开第三届中央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通过的政训时期国民政府施政纲领中包括推行遗产税的内容。

■1930年■2月26日,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原则》,其中规定拟开征的遗产税为共享税。

中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中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遗产税是指对于自然人死亡后所留下财产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

在中国,遗产税也有着悠久的历史。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中国遗产税的百年发展史。

自清朝时期开始,中国就开始了对遗产的征收税收。

当时的税收主要是对贵族、地主等富裕人家进行征收的一种方式。

相比于后来的遗产税制度,清朝时期的遗产税并不普及,征收范围有限。

然而,中国遗产税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

由于征收政策的不合理以及社会舆论的压力,中国遗产税在20世纪80年代被取消。

取消遗产税后,中国政府开始进行,试图建立一个更加合理、科学的遗产税制度。

然而,由于当时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以及社会对于遗产税政策的反对声音,使得这一次的遗产税并没有取得很大的成功。

在2024年,中国政府再次调整了遗产税的政策。

这次的遗产税将征收范围重新进行了界定,并且进一步提高了税率。

在新的政策下,中国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自然人的财产、不动产、资金等。

同时,根据遗产的数额不同,征收比例也会有所调整。

遗产税的税率在0.5%至50%之间,根据遗产的大小进行分级计算。

到目前为止,中国遗产税制度仍然在不断和完善中。

由于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化,特别是财富的不平等分配,遗产税的征收政策也更加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国家也在努力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遗产税政策,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总结起来,中国遗产税经历了一个百年的发展史。

从清朝时期的初步尝试,到建国初期的,再到现阶段的完善,中国遗产税的发展经历了风风雨雨。

未来,中国遗产税仍然需要不断地适应社会的变化,以确保其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

20111208新版遗产税

20111208新版遗产税
遗产税专题
遗产税概述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 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 的税,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征收的一种税收。 征收遗产税,对于健全国家的税收制度、适 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 会公益事业的财力、维护国家收益具有积极 意义。 遗产税通常要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征 收。
财库〔2007〕49号 成文日期:2007-06-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 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规范和推进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建立 财税库信息共享机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 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 向联网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降低资产净额。 降低资产净额。 降低资产净额
在总资产不变的前提下,将资产分为两 部分,一部分为“课税资产”,另一部分为 “免课税资产”。也就是说,购买人寿保险 的保费,因已属支出,故不会列入遗产总额 中,可以省下一笔税金。
(3)创造负债。 创造负债。 创造负债
当遗产总额的大多数是属于不动产时, 可考虑此方法。 在遗产总额中有一部分是属于不计入遗 产总额的项目,是不须扣遗产税的,而“寿 险给付”即是其中一种。我们可以将遗产总 额的持有,转换成保单的持有,也就是说, 通过不动产抵押贷款的方式来筹集所应缴的 保费购买保险,如此,遗产总额贷款负债的 余额若少于原来的遗产总额,便达到了降低 遗产净额节税的目的。
0 5 25 75 175
100万 1000万
100万
×20% - 5万
15万 投保保额 325万 投保保额

遗产和遗产税

遗产和遗产税

浅谈遗产和遗产税遗产税的历史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具有悠久的历史。

早在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古罗马就出现了对遗产征收10%的遗产税,用作老弱士兵的养老金。

近代遗产税在1598年首创于荷兰。

随后,英国、法国、德国也分别于1649年、1703年、1900年征了遗产税。

如今,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了遗产税。

其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遗产税的税率通常是累进的,越是富户实际税率越高。

美国税率为18%至50%的16级超额累进税率。

日本的税率在10%至70%之间,超过2亿日元的,适用70%的税率;德国的税率从3%至70%不等;北欧国家普通采用高额累进税率,如丹麦的最高税率达70%。

也有的国家采取比率税,如英国税率为40%,戴安娜去世时遗产2000万英磅,被征了800万英磅税。

英国在1988年3月15日后的遗产税税率为:遗产在11万英磅及其以下的部分,税率为零;在11万以上的税率为40%。

目前世界各国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一般都同时开征赠与税,主要目的是防止被继承人生前以赠与的形式规避遗产税。

如果只征遗产税,而不征赠与税,遗产税的征收只会是形同虚设,因为纳税人在生前可以通过有计划的析产、赠与财产来达到规避遗产税的目的。

世界各国遗产税、赠与税立法的六种模式1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

这种模式为多数国家采用。

比如美国、日本、韩国等。

2遗产税和赠与税同时课征,但对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财产除按年或按次课征赠与税外,还需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对其生前赠与的财产总额与遗产合并一起征收遗产税,原来已纳的赠与税给予扣减。

目前意大利、新西兰等少数国家采用此种模式。

3仅开征遗产税,但对被继承人死亡前若干年内赠与的财产追征遗产税。

如:英国对被继承人死亡前7年内赠与的财产课征遗产税;新加坡对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遗产税。

世界各国遗产税、赠与税立法的六种模式:4只开征遗产税,对生前赠与不征税。

如伊朗,只对因继承或受遗赠而获得的所有财产征收遗产税。

遗产税

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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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各国遗产税率比较
升至2011年55% 美:从45%升至 升至 年 英:40% 日:70% 丹麦: 丹麦:70% 遗产税处罚条例:对逃税者, 补交税金后再处50倍以内的罚金
8
美国遗产税让富人“没法活” 让富人“没法活”
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 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应就其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10
我国遗产税草案
时效条款
第二条
本条例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 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 生的赠与财产。 生的赠与财产。
未成年前房产难处置
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也指出了用未成年人姓名办 理产权证的不利。一旦房地产权证上是未成年人名字, 理产权证的不利。一旦房地产权证上是未成年人名字,则 代表着房地产的合法产权人为未成年人, 代表着房地产的合法产权人为未成年人,为了保护未成年 人的合法权益,房屋就不能随意转让、交易。 人的合法权益,房屋就不能随意转让、交易。除非是未成 年人出现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钱来治疗, 年人出现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钱来治疗,但即便是特 殊情况也需要医疗机构的有效证明才行, 殊情况也需要医疗机构的有效证明才行,并且要保证出售 房地产所得款项将全部用于抚养未成年人。通常情况下, 房地产所得款项将全部用于抚养未成年人。通常情况下, 在孩子未成年前处置房地产将成为很麻烦的一件事情, 在孩子未成年前处置房地产将成为很麻烦的一件事情,因 此市民要三思而行。 此市民要三思而行。

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去世后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征收的财产税。

在西方国家,遗产税被称为“罗宾汉税”,即只对极少数富人征收。

对于穷人来讲,征收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是平衡贫富差距、调节社会分配的有效手段;而对于富人来说,采取这些手段似乎总觉得有些“杀富济贫”的味道。

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

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继荷兰之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德国于1906年,美国于1916年,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

我国早在北洋政府时期就开征过遗产税。

1938年10月,当时的国民政府颁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要开征的14个税种,其中就包括遗产税。

但限于当时的条件,后来此税种并没有正式开征,始终“沉”在水底。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和遗产税本身特征来看,尽管开征遗产税可促进财富再分配、健全税制体系、维护国家权益以及筹集财政收入等,但从开征的可行性看,五年内我国将不会开征遗产税,原因如下:其一: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和资本积累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致富者都是创业者,其拥有的财富基本上是以经营性财产为主。

按照国际惯例,这些经营性财产在征收遗产税时应予扣除,或者给予一定的照顾。

此外,这些致富者基本上还处于青壮年阶段,如2004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前十名中,最年长的荣智健(家族)62岁,最年轻的陈天桥(家族)31岁,平均年龄才48岁,所以说大多数的遗产继承人还是潜在的,因此即使开征遗产税,近期内所征税款也不会太多,还可能对民营经济造成冲击,带来投资减少、畸形消费、生产积极性下降等负面影响。

其二:开征遗产税可能会导致资金和人才的外流。

目前,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发达国家陆续取消或调整了遗产税政策,总的趋势是不断弱化遗产税的作用。

中国历史上的遗产税及其对现今税制设计的借鉴

中国历史上的遗产税及其对现今税制设计的借鉴

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早在公元六世纪的古罗马时代就有奥古斯都大帝对公民继承的遗产份额课征5%遗产税的规定。

早期遗产税的开征目的是为筹集军饷,近代各国开征遗产税的目的大多也是筹集战争经费,战后即停征。

直到20世纪以后才逐步成为一个固定征收的税种,用于限制财富过度集中,缩小贫富差距。

此后,遗产税以其在均衡财富,缓解分配不公,鼓励勤劳致富,引导公益捐赠等方面的独到功能而广受欢迎,享有“良税”美誉。

在中国税收历史上,民国时期也曾拟议并开征遗产税。

研究历史,总结经验,对当前税制设计有重大指导借鉴意义。

一、北洋政府时期有关遗产税的提议我国的遗产税思想萌芽于孙中山的“节制资本”思想,他主张用累进的所得税和遗产税限制私人资本。

1912年,时任北洋政府财政总长的周学熙论述开征遗产税的理由,认为其“对于行为而征收,即为中国向未有之税目,而又无重复之可虞”,且实行累进课征“与公平之原则既符,而亦达普及之目的”。

第二年,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再次主张开征遗产税。

1915年夏,北洋政府拟订《遗产税条理草案》11则,列出开征遗产税的理由:第一遗产不是劳动所得,富家子弟继承遗产,丰衣足食,容易养成依赖性,而且还会经常发生继承遗产的纠纷,“为养成国民独立自尊之意志,当革命此恶习”。

第二,各国早已开征此税取得大宗财政收入,我国若征遗产税“为数必匪细微”由此可“开源之一端”。

只是在实施过程中因军阀割据,战争频仍,政令不通而夭折。

二、国民政府时期遗产税相关历程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整顿财政,更新税制,提出“遗产税暂行条例意见书”并拟订《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13条及《遗产税施行细则草案》16条,于1928年7月提交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讨论通过。

但因相关的继承法、户籍法、财产登记法尚未完善,开征遗产税“困难甚多”,“遂予搁置”。

1929年财政部重新筹办遗产税准备完成立法程序之时,以美国顾问甘末尔为首的财政部设计委员会认为,“中国关于家族及商业之观念习惯及产业之登记制度,均与西方各国不同,即使中国今日实行继承税之征收,亦必无何成效”。

日本遗产税制设计及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启示_李慧

日本遗产税制设计及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启示_李慧

李 慧(东北财经大学 辽宁大连 116025)一、日本开征遗产税的历史溯源为了筹措对俄战争军费,日本于1905年开始征收遗产税,当时采取的是总遗产税制(Estate tax),即以被继承人接受的遗产总额为征收对象,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税,再将税后的遗产分配给继承人,其显著特点是“先税后分”。

这种征收模式一直持续到1949年。

1950年,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夏普博士(Dr. Carl Shoup)的提议下,日本政府将总遗产税改为相续税(Accessoin Tax)制度。

在这种税制模式下,将纳税人一生中因继承、受赠及受遗赠而取得的所有财产累积计算作为税基,并就其累积总额采取累进税率课征继承税。

虽然采取相继税消除了被继承人可能通过生前多次赠与从而逃避纳税义务的弊病,但终究不敌征收管理上的繁琐,于1953年宣告废止,取而代之的是遗产税与赠与税两种制度并行。

此时日本采用的分遗产税制(Inheritance Tax),一般也称为“继承税”,以每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数额为征税对象,即先分遗产,再征税,所以其显著特点是“先分后税”。

在这种税制模式下,每个继承人或受赠人根据他们各自所受让的财产数额进行纳税,同时由于财产分配方式的不同,可能会导致每个继承人或受赠人的税收负担出现很大的差异,所以日本政府于1958年再次对遗产税和赠与税制进行了修订,规定以《日本民法典》(Civil Code of Japan)中的遗产继承人为遗产税的纳税人,即使有的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也视其为继承人而作为纳税人对待。

根据《日本民法典》第889条,遗产继承的顺位如下:第一顺位:死者之子女;第二顺位:死者之直系尊亲属;第三顺位:死者之兄弟姐妹;被继承人之配偶恒为继承人。

根据《日本民法典》第900条,配偶无固定继承顺序,在与第一顺位血亲继承人(子女)共同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的1/2;在与第二顺位血亲继承人(直系尊亲属 )共同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的2/3;在与第三顺位血亲继承人(兄弟姐妹)共同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的3/4。

关于遗产税

关于遗产税

外国人和国人对待遗产税的态度
2001年,120名美国富翁联名在《纽约时报 》上发表声明,呼吁政府不要取消遗产税。这些 人包括比尔·盖茨的父亲老威廉、巴菲特、索罗斯 、洛克菲勒等。老威廉在请愿书中写道:取消遗 产税将使美国百万富翁、亿万富翁的孩子不劳而 获,使富人永远富有,穷人永远贫穷,这将伤害 穷人家庭
专家披露遗产税设计方案 80万元可 能成为起征点
继全国人大正在对家庭财产申报制等数项反腐 建议做立法准备的消息传出后,另一项反腐措施— —遗产税也箭在弦上。9月3日,反腐专家王明高向 《青年参考》记者透露了他们设计的遗产税实施方 案。
9月3日,反腐专家、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党员管 理处副处长王明高在电话中告诉《青年参考》记者 ,建立遗产税、赠与税、实施“金融实名制”与健 全“家庭财产申报制”一样,都是制度反腐的治本 之策。
遗产税的历史及现状
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 ,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 产税。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 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 了遗产税。
中国早在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过遗 产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通过的《全国 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 ,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开征。1994年的新 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 。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除此之外,他提到遗产税的另一重反腐“功效”作用, 征收遗产税可以将部分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转化为国家收 入。
检察机关调查表明,我国每年实际发生的腐败问题大 大高于已经处理和解决的腐败问题。即使通过法律手段或 行政手段使这些问题都得到清算,也可能因处理人数过多 ,严重削弱党的威信、动摇党的执政基础。

遗产税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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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中共“十五大”报告中也指出: 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
税等新税种 ,为我国遗产税立法提供了政策依据 2004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草案》 2010年对《草案》部分内容作了修订,并且添加了新的内容 2012年中共中央十八大会议,代表们再次提出审议遗产税草案,并调整预征
遗产税的作用
• 取得财政收入 • 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 缓解社会矛盾
和贫富差距
中国遗产税的发展历程
中国早在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过遗产税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
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开征 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 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
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三、开征遗产税有利于鼓励富人慈善捐赠
2010年6月盖茨邀请 美国400位亿万富豪 捐出一半财富
比尔盖茨和巴菲特 联合发起的“捐赠承 诺”行动, 到2010年8 月4日为止, 已有40 位美国亿万富翁或 家庭在承诺书上签 字。
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中国虽然从九十年代以来捐赠热潮不断增长, 但与其他国家 相比, 中国富人捐赠水平并不高。据推算, 2011年, 中国捐赠总 量是美国捐赠总量的4.6%, 而中国富人捐赠总量大约为美国富 人捐赠总量的1.5%~3%。美国有12万个慈善基金会, 目前中国 只有三千多个。
反对方: 中国近期不宜开征遗产税
二、开征遗产税的负面影响 (一)开征遗产税对老百姓不公平 (二)开征遗产税阻碍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逐步成为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生力军。中小企业生 产规模中等或微小、资金薄弱、筹资能力差, 如开 征遗产税必然会对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众多 不利的影响。因继承遗产需要用大量的现金缴纳遗 产税, 就会对流动资金紧张而依靠借贷维持发展的 中小企业产生巨大的冲击。 (三)开征遗产税得不偿失

关于遗产税的发展及规划讲义

关于遗产税的发展及规划讲义

国家目前相关举措




目前20万以上现金存取必须当天在央行登记备 案 央行目前已经开始进行全国各家银行内部的联 网工作。 2004年出台7条相关法律条例。 2004年下半年政府开始进入二代身份证的更 换工作。 2008年前国家出台72条法律条例、条令。 2010年人口普查及房产登记
国家目前相关举措

一部牵动“富人”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
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 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依 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 无国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个人收入12万申报; 《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 银行存储的实名制申报; 购买保险的实名制申报; 《反洗钱法》的颁布与实施; 《房产过户税收法》等等
如果把现金都放在家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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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起领90万美元/年 安然公司:2002年破产
破产清算:清算了公司的所有资产,
肯尼思· 莱
但其保险属私人权益受法律保护, 债权人无法以此为由起诉。 保险确保了他2007年开始依然可以 享有富足的退休生活,每年均可领 到90万元。
关于新版《遗产税草案》



第一、二条:征收范围、追(回)溯期间。 第五条第四款: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 保险金免征遗产税 第七条:遗产税的免征额为二十万元。 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包括了属地原 则、时效原则、冻结原则、评估原则等等。 第二十一条:限时缴纳条款。

遗产税

遗产税
4、举债投保
假如财产以不动产居多,手边又无大批现金,则可应用贷款方法购置保险,一方面减少遗产 净额,另一方面可预留遗产税金。
5、财产剧增时,应重新检视保险计划 定时检视保单,是保险计划的主要工作,如财产情势有大幅转变,应配合保单转换或契约变革,
增购保险,以施展保险节税的最大效益。
王永庆遗产税逾百亿创纪录
买保险 和遗产税赛跑
2007年4月,台湾“监察院”公布:陈水扁 首度申报四笔储蓄寿险,5年后领回150万新 台币;另一笔是利率变动型寿险,15年后领 回3000万。“监察院”官员分析,若受保人 是其子女,陈水扁此举可避交遗产税。据台 湾税率,3000万元约须缴交千万元遗产税。
遗产税于1598年起源于荷兰,目前世界 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 1940年民国政府第一次开征遗产税,1946年 通过了我国第一部遗产税法。新中国成立后, 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 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条件
未予开征。
开征遗产税只是个传说?
提到遗产税,很多人会认为是“外国的事”。殊不知,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就已 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明确提出将“逐步开征遗 产税和赠与税”。而随着我国储蓄实名制的实施和《物权法》的颁布,无疑已为 征收遗产税做好了铺垫,开征已成必然。
瑶、陈苏阳……有太多让我们感慨的名字。 富裕家庭中,往往常见一个人操持整个企业,太太和孩子完全依靠他的收入,这种情况 尤其值得重视。有这样一个说法,祖孙三代是不能坐同一架飞机的,为什么呢?因为财产的 所有人和受益人同在一架飞机上,是风险管理的极大漏洞。笔者曾在电视上看过这样一则新 闻,一位珠宝商在从浙江去上海的路上发生车祸,保险是没有的,孩子还小,妻子也不懂得 鉴别珠宝,因为他的离去,家庭和企业一下子分崩离析,镜头中不断出现他痛哭的妻子,让

遗产税

遗产税

遗产税一、为什么要征收遗产税答: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

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目的在于节约资本,平均社会财富,减少社会浪费,提倡劳动所得,增加国库收入,补充所得税的不足。

我国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从目前形势来看,遗产税的起征势在必行。

原因在于征收遗产税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遗产虽合法但非劳动所得。

遗产税征收可以让一部分财富重新参与社会分配,抑制财富过分积累,鼓励社会劳动致富,并积极参与社会赠与。

征收遗产税有利于平均社会财富。

如今社会分配问题日益严重,遗产税的杠杆作用可以使部分高额财产回归社会。

征收遗产税有利于增加国家建财政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征收遗产税可以再一定程度上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增长。

可以一定程度上改变轻消费,重积攒的传统思想。

二、我国征收遗产税面临哪些问题答:中国财富集中度太高,遭到财富拥有者的极力反对。

中国财富分配是世界上最集中的国家之一,大约1%的人80%以上的财富,这些人实质上左右了中国的财政。

按照遗产税高起征点来算,需要缴税的人就是针对这些巨额财产拥有者,而不是普通百姓。

所以虽然百姓赞同,这些人却很反对。

缺少个人财产登记和申报等相关法律制度。

中国人的收入并不明晰,难以统计。

官方信息公开效果并不明晰,各部门,各单位信息共享很难真正实行,所以高财富拥有者的信息查询统计是一个大问题。

考虑到遗产税征收对经济的负面影响。

由于多数财富掌握在少数人手里,而这些财富是参与社会资金循环,促进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

如果征收遗产税,势必会减少这一力量,而其对经济的负面冲击是很难估计和衡量的。

中国传统观念的阻碍。

传统观念认为“子承父业,天经地义”。

况且我国的社会保障和养老体系并不完备,大多数老人还是需要子女来养老。

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

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

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遗产税是一项重要的税种,在调整社会财富分配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对遗产税的历史沿革进行了阐述,并从不同的维度对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提出了我国遗产税的适用模式。

标签:遗产税;开征;适用模式1 遗产税的历史沿革1.1 遗产税的概念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进行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

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

遗产税是作为调整社会人员的财富的调和剂、并且促进了公益事业的发展,使人们热衷于慈善事业,弥补了政府财政赤字等,遗产税在很多方面都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1.2 遗产税的起源及发展据悉遗产税最早出现在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目的是为了筹措军费,埃及的法老胡夫开创了遗产税的先河。

然而近代遗产税的开征源于1598年的荷兰,随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各个国家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目前来看。

西方发达国家几乎都开征了遗产税。

1.3 各国遗产税的课征模式(1)美国采用的是总的遗产税和总的赠与税的模式。

美国是遗产税率较高一个国家,同时是一个在经济、军事等领域遥遥领先的国家。

它于1916年立法开征遗产税,在1976年的《税收改革法》中予以确立。

且将原分别适用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两套税率,统一为同时适用于两种税的同一套税率。

美国的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都征收遗产税,但是遗产税主要是由联邦政府征收。

称之为联邦遗产税。

它的纳税人是遗嘱执行人,想要继承遗产必须先交纳遗产税,由纳税人缴纳完遗产税后在进行分配遗产。

交纳遗产税的期限是原财产所有者死亡后九个月内,以现金方式缴清。

征税对象是死亡者遗产总额,它包括财产价值和财产权益。

遗产税的扣除项目有债务扣除、丧葬费用扣除、遗产处置期意外损失扣除、配偶间转让的婚姻扣除以及慈善捐赠扣除等。

2011年联邦遗产税的税率在18%到35%,2011年的遗产税的起征点是个人为500万美元,夫妻为1000万美元。

浅析遗产税的开征问题

浅析遗产税的开征问题

1492021年22期 (8月上旬)财税研究摘要: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是一种直接税。

征收遗产税的最初目的是为了满足战争需求。

科技革命后社会财富逐渐集中,为了适应社会新形势,遗产税也顺应时代的发展转变为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以达到促进社会公平的目的。

因此遗产税被许多国家所采用,我国是少数未开征遗产税的国家之一。

我国目前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财产代际转移导致富人财产不断积累进而导致阶级的固化,加剧了社会不公,国内要求实行遗产税的呼声越来越高。

我国经济发展历程和经济发展情况与其他国家不同,不能因急于实行遗产税而照搬他国模式。

本文从开征遗产税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可行性两个角度出发,分析遗产税在我国开征应注意的问题并提出参考意见。

关键词:遗产税;税制结构;贫富差距;收入分配公平一、遗产税的发展历史概述4 000多年前,法老胡夫为了满足战争需要开征了遗产税,这也是遗产税首次出现在世界历史中。

在近代,同样是为了筹措军资,1598年荷兰再次开征遗产税,英国、法国等国家紧随其后,而目的也是满足军需并在战后停征。

世界经济在两次科技革命后飞速发展,资本家和雇工的财富差距也极速扩大,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多国陆续开征了遗产税。

由此,遗产税在二十世纪初变成了一个固定的税种,其目的也由最初的筹措军资转变为调节贫富差距。

我国在1940年征收过遗产税。

1950年在《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计划继续延续民国时期的遗产税政策,然而由于当时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税收征收条件并未开始征收。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遗产税也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大众视野中。

二、开征遗产税的效益分析(一)实施遗产税是完善税制的客观要求与财产税、所得税相比,流转税在我国税制结构中仍占较大比例。

流转税占比高的目的是提高效率,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流转税在税制结构中占比过大就会忽略公平原则。

当前我国税制体系中,间接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016年5月1日之前);直接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下面通过对我国主要直接税、主要间接税的税收收入分析其税收贡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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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开征赠与税的只有12个州,但均非单独征收,
而是与遗产税或继承税一起征收。
在部分经济低迷的年份,美国政府为了促进 经济增长,也会施行短期的取消遗产税政策。
(三)日本遗产税
日本的遗产税采用分遗产税制,纳税主体为遗产的 继承人,并以在日本是否拥有住所作为居民的判定标 准。计算的具体办法是,首先将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 取的财产部分,减去被继承人债务及丧葬费用,形成 课税价额,再将各继承人的课税价额合计起来,作为 基础扣除,将其余额乘以适当的税率,求出应纳遗产 税总额,最后将应纳税额按各继承人的课税价额分配, 即为各自的应纳税额。这种办法,能使遗产税额外负 担不受遗产分割的影响,也比较公平。
遗产税的开征被写入《国家“九五”计划和 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里面。党的“十五大” 报告也指出: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 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一时间,遗产税的开征 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
2) 2004年颁布遗产税
2004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
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个人资
国世平教授介绍
国家发改委顾问 深圳市政府顾问 深圳大学当代金融 研究所所长、教授 博士生导师
国世平教授介绍
国世平教授分别在湘潭大学、武汉大学就读,获经济学硕 士、博士学位,1991年——1992年度在澳大利亚悉尼大学进行 博士后研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战略推进委员会专 家委员、国家发改委顾问、深圳市政府顾问、香港官方最高学 术机构———香港学术评审局专家委员,国家教育部文科专家 组专家评审委员,香港大学亚洲研究中心名誉研究员、台湾大 学客座教授、美国史丹福大学客座教授、中山大学兼职教授。 在海内外发表学术论文500余篇,出版学术著作20多部。
二、遗产税征收面临的困难
1、西方国家征收困难较小
西方国家注意的是思想传承 2、东方国家征收困难较大 东方国家注重的是身体传承 3、东西方国家认知方面的差异 西方国家企业不愿意要自己孩子接班 东方国家企业必须要自己孩子接班
三、中国提出的遗产税
1、中国最早的遗产税
我国早在北洋政府时期就开征过遗产税。 1938年10月,当时的国民政府颁布了《遗产税 暂行条例》,并与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新 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 政实施要则》规定要开征14个税种,其中就包 括遗产税。但限于当时的条件,后来此税种并 没有正式开征,始终“沉”在水底。
(五)意大利遗产税
意大利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采用总分遗产税 制,两税配合。纳税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遗 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另一类是继承人或受 赠人,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税率也分为两种,一是适用遗产或赠与财 产总额的,二是由非直系亲属关系的继承人或 受赠人缴纳的。继承人或受赠人是直系亲属或 配偶的,所纳税率低于第一种。
截止到2012年三季度末,我国居民银行储蓄存 款余额突破40万亿,人均储蓄余额接近3万元。此 外,中信银行和中央财经大学联合发布的《2012年 中国私人银行发展报告》显示,中国个人可投资资 产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有118.5万,比2006年的 36.1万大增228%,可投资资产超过1亿元的人数也 从2006年的1万人,增加到3.2万人,这证明了我国 有相当一批人进入了高收入的阶层。
(四)德国遗产税
德国的遗产税起源较早,目前既开征遗产税也开 征赠与税,且适用同一税率,其纳税主体是遗产继承 人和受遗赠人。居民纳税人需就期在境内外继承的遗 产或受赠财产纳税,非居民纳税人只就继承或受赠德 国境内的遗产交纳遗产税。 德国的遗产税率按被继承人与继承人、赠与人与 被赠与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设计不同税率,施行超额累 进制,并且依据此关系享有不同的免税额待遇。此外, 10年之内由同一赠与人向同一受赠人赠送的财产要累 计课税,以前已交纳赠与税额允许抵免。
五、开征遗产税面临的困难
1、税源上太少
我国尚处在市场经济初级段,虽然出现了 一部分较富裕的人,但总体来讲还是少,税源 不容乐观,而且这部分人财产的情况比较分散 隐蔽,很难掌握他们的真实财产情况.
2、遗产税观念淡薄
很多人对遗产税的意识还较淡薄,没有真
正理解遗产税。需要改变国人的传统观念,放
弃对财富的过度积累和继承,将手中的资产尽
2、美国遗产税的起征点
美国联邦政府对遗产的起征点为65
万美元,超过部分需要征收37%的遗产
税,而一旦遗产的总额达到300万美元 以上,则税率高达55%。
3、美国征收遗产税的情况
州政府除了内华达州之外,其他各州都征收
遗产税,且多采用累进税率,税率由各州制定,
各州间的税率差异较大,而且多数为继承税制。
2、遗产税再次进入中央视野
1、邓小平提出的让一部分人富起来 2、近十年我国大量富豪产生 3、贫富差别开始扩大 4、富二代进入接班时代 5、消除贫富差别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6、如何让富二代再次创业也提了出来 7、通过遗产税来解决这一问题,遗产税再次浮出 水面
3、我国遗产税的发展轨迹
1)1994年将遗产税列入开征税种
2、贫富差别在拉大
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越来越大,反映贫富 差距的基尼系数也在日益增大。1978年,我国的 基尼系数只有0.18,到2000年中国公布的基尼系 数为0.412,超过了国际警戒线0.4,之后就再也 没有公布。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之前 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2010年中国家庭的基尼系 数为0.61,大大高于0.44的全球平均水平,贫富 差距十分悬殊,且还有继续拉大的趋势。 我国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条件。
员付出努力与回报严重不对称,进而引发的社
会经济效率降低的问题。
5、遗产税的起征点
人民最关心的问题,那就是遗产税的起征 点问题。定低了,有利于扩大税基,但容易损 害弱势群体的利益,且不利于激励人们创造更 多财富;定高了,在我国现阶段,人民的认识 程度又还没有到位,容易引起执行中的问题。 因此,遗产税的起征点定多少,决不能由几个 人拍脑袋决定,应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 方面的意见,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
1、要看人均GDP已达到什么程度,这是一个很重 要的指标; 2、要看居民储蓄水平的发展程度,若储蓄水平很 低,那么遗产税的实行是没有多少价值的; 3、要看高收入阶层在储蓄水平力所占比重是多 少,对其衡量的指标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银行 指标,另一个是基尼系数。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成熟水平
1、中国高收入人群有多少?
六、用寿险合法规避遗产税
(一)遗产税可以起到的作用
1、调节收入分配
2、一定程度上消除贫富差别
3、鼓励富豪行善 4、增加国家收入
(二)寿险可以合法规避遗产税
1、寿险不能够征收遗产税 2、不能通过赠与来规避遗产税
3、各个国家是将遗产税和赠与税联系一起
4、国外很多通过寿险来规避遗产税
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
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
税。
(二)美国的遗产税
1、美国遗产税的开启
美国现代意义上的遗产税是于1916年立法 开征的,其目的是为了应付世界大战二筹资, 其后与赠与税一起统一为财产转移税。美国的 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都征收财产转移 税,1991年,三级政府的财产转移税占全部财 产转移税的比例分别为72.1%、27.2%和0.7%。
产在80万以上的,都是遗产税潜在征税对象,
采取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50%。
3)深圳将试点遗产税
2012年11月底,深圳市委常委、统战部长
张思平在第十届中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革论坛主旨发言中透露
了深圳市在收入分配方面的十大改革思路,其
中之一就是试点遗产税。
四、中国现阶段是否具备开征条件
(一)国际上开征遗产税的条件
兼任四个上市公司独立懂事、四个上市公司高级顾问。
遗产税征收
国世平
2013年4月
一、遗产税征收的历史回顾
(一)遗产税的起源
1、什么是遗产税
所谓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
的 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
赠人征收的税。
2、遗产税的来龙去脉
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
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
(七)其他国家遗产税
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进一步促进香 港成为重要的资产管理中心,吸引更多的投资 者和高级人才,将香港打造成更具竞争力的国 际金融中心,香港政府于2006年宣布取消遗产 税;之后,出于同样的目的,新加坡于2008年 宣布取消了本就不高的遗产税。
在近20年,亚太地区已有印度、马来西亚、 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先后取消了遗产税。
(六)英国遗产税
英国遗产税起征点最初为14万英镑,随后调高,目前 起征点为25.5万英镑,适用税率为40%。对于财产赠与的, 七年内需要依据时间的不同,采取不同税率。 英国遗产税具有较多的减免政策,主要分为自动减免、 生前赠与的税收减、部分财产转移的减免、商用财产的减 免、农业财产的减免及部分已税财产的减免等。比如夫妻 间的财产转移享受无限制的自动税收免除,死亡发生在服 役期间或是因为在服役期间受伤而致死亡的,死者的遗产 享受自动免税。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存英国王室财产的完整性,英 国有一部关于王室财产免交遗产税的特殊法律,基于此, 2002年,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从她母亲手中完全继承了7000 万英镑的遗产,而没有缴纳任何遗产税。
可能多的投入生产、扩大需求或者支持慈善。
3、遗产税容易得罪人
在征收上拿到的钱有限,还容易得罪
人,在目前征管力量不够的情况下,势必 会影响到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
4、容易引发经济效率降低的问题
在征收上拿到的钱有限,还容易得罪人,
在目前征管力量不够的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到
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
如何解决由于先天禀赋差异,导致社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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