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黔公通[2011]70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处理规
定》的通知
正文:
----------------------------------------------------------------------------------------------------------------------------------------------------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黔公通[2011]70号)
各市、州、地公安局:
《贵州省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处理规定》已经厅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贵州省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处理规定
为严肃纪律,规范我省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一)警车牌证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审批、核发。

违反规定的,给予审批人、核发人纪律处分;
(二)警务保障部门应当依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警车注册登记,规范建立警车档案。

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务保障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律处分;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警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申请警车号牌的机动车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除按民用机动车要求外,还应当审查警车车型、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不符合警车规范和标准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违反规定办理的,给予办理人纪律处分;
(四)警务保障部门应当监督、督促警车使用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务保障部门、警车使用单位主要领导纪律处分;
(五)警车变更、转移、报废的,警务保障部门应当监督、督促警车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务保障部门、警车使用单位主要领导纪律处分;
(六)严禁转借、转卖、赠送、出租、抵押警车、警车号牌,或者涂改、挪用、套用、使用伪造、变造的警车牌证。

违反规定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七)驾驶警车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违反规定的,给予驾驶人纪律处分;
(八)严禁警车私用。

违反规定,造成车辆损坏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驾驶人、批准使用警车的领导纪律处分;
(九)非执行紧急公务、驾驶警车一年内违反机动车通行规定三次以上的,给予驾驶人纪律处分。

警车违法信息超过三个月不处理,又未尽到管理职责的,给予警务保障部门、警车使用单位分管领导纪律处分;
(十)严禁为社会车辆办理警灯警报器,违反规定的,给予审批人、办理人纪律处分。

二、违反规定查封、扣押车辆的,应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挪用、非法占有涉案车辆的,应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八条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一年内多次发生上述违规问题,或者上述违规问题发生后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发生上述问题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追究违规人员、违规警车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五、公安机关纪委、督察、法制部门要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通报批评。

全省通报批评一次,年终目标绩效考核扣减该地区目标绩效10分。

各市州地公安局按照上述规定自行查处、通报的,不扣分。

——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