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投资还本付息银行贷款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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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投资还本付息银行贷款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01.16
•【字号】京发改[2004]86号
•【施行日期】2004.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
项目使用由政府投资还本付息银行贷款管理的通知(2004年1月16日京发改[2004]86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计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投资还本付息的银行贷款的行为,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使用由市发改委安排政府投资来偿还本金或利息的银行贷款资金的建设项目,均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本着量力而行、综合平衡的原则,根据政府资金供给的可能,合理安排建设进度。
确需超越当期政府资金安排能力、使用由政府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银行贷款的,须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发改委批准,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后,方可使用。
三、建设项目申请使用由政府投资归还本金或利息的银行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政府投资范围内的准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非盈利性社会公益项目、对本市经济发展有关键性作用的重大现代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二)已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经市发改委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正式年度投资计划。
(三)项目总投资中除政府投资外,还有其它资金来源的,其他资金来源应已到位。
(四)超概算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部门已得到政府批准。
四、使用政府资金还本付息的银行贷款的程序:
(一)项目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向市发改委提出使用银行贷款的申请。
在申请文件中应详细说明拟申请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使用方案以及还款来源和方案。
(二)市发改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需要和政府投资财力的可能,对项目单位使用银行贷款的申请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
对确需使用银行贷款资金的,批准该项目使用银行贷款。
(三)由市发改委承担还本或还本付息责任的银行贷款,折抵项目总投资中政府承诺安排的投资,统一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五、对经市发改委批准使用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要通过招标确定贷款银行,贷款银行与建设单位签定贷款协议,市发改委将银行贷款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六、市发改委根据签定的《贷款协议》,适时将银行贷款本息还贷资金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七、对建设项目未按本规定执行、事前未获得市发改委批准而擅自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市发改委不承担银行贷款本息的还款责任。
八、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