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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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环境管理)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图]发表时间: 2004-01-29 浏览376 次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巩固和发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按下列规定划分为1类区域、2类区域、3类区域和4类区域:(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1、西片区域范围东面界限:一环路(西二段)、南河。

南面界限:武侯祠大街、川藏公路城区段。

西面界限:二环路(西一段至西二段)。

北面界限:清江东路。

2、南片区域范围东面界限:府河。

南面界限:二环路(南一段至南三段)。

西面界限:玉林路(北路、中路、南路)。

北面界限:一环路(南一段至南三段)。

3、华西医科大学及其附属医院、成都气象学院、四川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四川省教育学院、西南民族学院、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委党校、四川省行政财贸管理干部学院界墙内的区域。

4、成都大熊猫繁育基地和成都植物园界墙内的区域。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1、二环路内除1类区域和4类区域外的区域。

2、二环路外除3类区域和4类区域外的区域。

3、3类区域内的集镇。

4、成都动物园、成都理工学院及成都军区总医院界墙内的区域。

(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1、宝成铁路接站西二路至二环路以东,二环路北二段至北四段,二环路东一段至东五段,二环路南一段以南,科华北路南延线以东,沙河及府河以西,成渝高速公路以北的建成区。

2、二环路外经市政府或区政府批准建成的其他工业区。

(四)4类标准适用区域1、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和在建的城市主、次干线为交通干线道路,主要有:(1)人民路(含人民北路、人民中路、人民南路)。

(2)解放路(含昭觉寺南路、驷马桥街、解放路、北大街、草市街、锣锅巷、玉带桥街、锦江路、烟袋巷、新光华街、红照壁街、南大街、浆洗街、洗面桥街、永丰路、成新公路城区段)。

环境噪音划分标准

环境噪音划分标准

环境噪音划分标准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分为六级,昼间0级标准为≤50.0
分贝,夜间≤40.0分贝;昼间一级标准为50.1—55.0分贝,夜间为40.1—45.0分贝;每级数值差为5分贝,以此类推。

但4a级和4b
级昼间均不能超过70分贝。

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29•【字号】•【施行日期】1995.12.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1995年12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控制城市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依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结合本市环境噪声污染分布现状及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本规定引用标准是《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2525-90)。

第四条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区。

(五)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根据各类噪声标准划分的适用区域见附件。

第五条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应执行的噪声标准值:(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50分贝(A);夜间40分贝(A);(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55分贝(A);夜间45分贝(A);(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60分贝(A);夜间50分贝(A);(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65分贝(A);夜间55分贝(A);(五)4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70分贝(A);夜间55分贝(A)。

第六条4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中的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按下列规定划分:(一)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或高度在10米以上(含10米,不计层数)的临街建筑,第一排建筑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二)低于三层楼房或高度在10米以下(不计层数)的临街建筑(含开阔地),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26•【字号】以穗府[1995]58号•【施行日期】1995.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广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5月26日以穗府[1995]58号文批转印发)第一条为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改善本市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适用区域划分。

第二条广州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区域划分为四类:(一)1类区:指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旅游风景区套划该类区域。

(二)2类区:指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

(三)3类区:指城市区域中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四)4类区:指城市中的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第三条广州市各类区域划分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dB┌────┬──────────────┬───────────────┐│类别│昼间│夜间│├────┼──────────────┼───────────────┤│1类区│55│45│├────┼──────────────┼───────────────┤│2类区│60│50│├────┼──────────────┼───────────────┤│3类区│65│55│├────┼──────────────┼───────────────┤│4类区│70│55│└────┴──────────────┴───────────────┘第四条广州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昼间时间为北京时间6时到22时,夜间时间为北京时间22时到翌日6时。

第五条广州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具体区域划分范围包括市属建成区和主要规划发展区,即: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芳村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全部,白云区、黄埔区的大部分区域。

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

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

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9.28•【字号】•【施行日期】198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1988年9月28日)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青岛市环境噪声的管理规定,控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危害,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和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制定本适用区划。

二、本市市区划分为以下几个功能区域:(一)特殊住宅区荣成路、汇泉路以东,湛山大路以南,郧阳路以南,东海一路、太平角六路以西,太平角四路小段以东地区(区域编号:1)。

湛山大路、湛流干路以南,太平角六路以东,大麦岛东河以西地区(区域编号:2)。

噪声标准昼间(六时至二十二时,下同)45分贝(A);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晨六时,下同)35分贝(A)。

(二)居民文教区浙江路以东,曲阜路以南,安徽路以东,济宁路以东,禹城路、胶州路、胶东路以南,莱芜二路、齐东路以南,登州路、松山路以东,辽宁路以南,寿光路以西,登州路以南,延安二路以西,延安路以南,太清路以西,江西路以南,山东路以西,湛流干路、湛山大路以北,东海一路以东,郧阳路以北,太平角四路以西,湛山大路以北,荣成路、汇泉路以西地区(区域编号:6)。

山东路以东,长江路以南,湛流干路以北,大麦岛东河以东地区(区域编号:7)。

杭州路以东,平安路以南,人民路以东,瑞昌路以南,小白干路以东,南京路以西,台柳路以东,海泊河、吴石路以北,山东路以东,鞍山路以北,威海路以西,浦口路、沈阳路以北地区(区域编号:13)。

小白干路以西,瑞昌路以北,四流南路以东,李村河以南地区(区域编号:16)。

李村河以北,四流中路、永平路以东,振华路以北,四流中路、四流北路以东,楼山北脉以南,小白干路以西地区(区域编号:19)。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xx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一、总则为适应城市发展需求,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有关规定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结合xx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区划原则(一)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并结合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的主导功能作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依据。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五)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低于0.5km²。

(六)区分市域范围内建成区与未建成区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三、适用范围(一)本方案适用于xx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

其中,城市规划区为惠城区(含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惠阳区(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辖区,总面积2672.3平方公里。

(二)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行)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方案。

四、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五)《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六)《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七)《xx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八)《x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九)《xx市综合运输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十)《xx市高速公路网规划(2004-2020年)》;(十一)其他规划等相关资料。

(完整版)深圳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

(完整版)深圳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

深圳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等有关法律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划.一、适用范围本噪声区划适用于深圳市建成区和规划区.二、各类标准适用区域(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区。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区。

(四)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三、各类标准适用区划分(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深圳大学、银湖等13个区域划分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梅林、莲塘等62个区域划分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车公庙、大工业区等55个区域划分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

(四)4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分:1、主要道路两侧区域的划分:①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为主,将临街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以内的区域(含第一排建筑物)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②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向道路两侧纵深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时,纵深距离50米以内的区域(含50米处的建筑物)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时,纵深距离35米以内的区域(含35米处的建筑物)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时,纵深距离25米以内的区域(含25米处的建筑物)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2、高速公路、轻轨两侧区域的划分:参见三、(四)1、②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的主要道路两侧区域的划分.3、铁路两侧区域的划分:铁路两侧路轨纵深100米以内的区域(含100米处的建筑物)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关于对《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解释说明

关于对《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解释说明

关于对《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解释说明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是针对城市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噪声污染问题而制定的规划方案。

该方案旨在通过对城市声环境进行合理划分和管理,实现城市环境的优化和改善,保护居民的身心健康,并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该方案首先通过对城市声源进行调查和评估,确定了不同区域的噪声源强度和性质。

然后根据不同区域的噪声特点和环境人群需求,划分了不同的声环境功能区。

这些功能区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干道等。

每个功能区都有相应的噪声限制标准和管控措施。

在居住区,方案将要求噪声限制在一个可接受的范围内,以保障居民的休息和睡眠质量。

商业区则需要兼顾商业活动的繁荣和居民的居住质量,采取噪声隔离和吸音措施来减轻噪声污染。

工业区和交通干道则需要采取更严格的措施,减少噪声排放和传播,以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干扰。

该方案还包括对噪声源的控制和管理措施。

例如,对噪声源的建设和改造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噪声控制的标准;对噪声源的监测和评估要求定期进行,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噪声问题。

通过《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城市能够有序发展,实现不同区域的声环境适应性管理,有效减少噪声污染对居民的影响,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增进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同时,该方案也对城市规划和建设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指导,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

GB/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为执行《城市区城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233.13.23.344.104.214.324.434.54穿越城55.1作场所的安静。

5.2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

5.3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5.4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5.5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6噪声区划的主要依据6.1GB3096中各类标准适用区域。

6.2城市性质、结构特征、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特别是城市的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应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6.3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特点和城市环境噪声管理的要求。

6.4城市的行政区划及城市的自然地貌。

7噪声区划程序7.1准备噪声区划工作资料: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用地统计资料、声环境质量状况统计资料和比例适当的工作底图。

7.2确立噪声区划单元,划定各区划单元的区域类型。

7.2.3依8.3条划定4类标准适用区域。

7.3把多个区域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单元连成片,充分利用街、区行政边界、规划小区边界、道路、河流、沟壑、绿地等自然地形作为区域边界。

7.4对初步划定的区划方案进行分析、调整。

7.5征求环保、规划、城建、公安、基层政府等部门对噪声区划方案的意见。

7.6确定噪声区划方案。

7.7绘制噪声区划图。

7.87.988.108.218.2.1 4.2条、4.3条、a.Ab.A%±5%。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to determinate the suitable areas for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 (GB/T15190-94 1994-12-06实施)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为执行《城市区城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2 引用标准GB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J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名词术语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3 噪声区划单元在噪声区划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市局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4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4.1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2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

4.3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4.4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5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to determinate the suitable areas for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GB/T15190-941994-12-06实施)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为执行《城市区城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2 引用标准GB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J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名词术语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3 噪声区划单元在噪声区划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市局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4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4.1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2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

4.3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4.4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5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一、标准适用范围界定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的环境噪声评价和控制。

标准所指的城市区域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运输区、文教科研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特定功能区。

各类功能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其相应的噪声限值。

二、噪声标准值规定根据各功能区的特点和使用要求,环境噪声标准值规定如下:居住区、文教科研区:白天不高于XX分贝,夜间不高于XX分贝。

商业区、居住区内的商业设施:白天不高于XX分贝,夜间不高于XX分贝。

工业区:白天不高于XX分贝,夜间不高于XX分贝。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白天不高于XX分贝,夜间不高于XX分贝。

三、区域划分与标准城市区域应依据其功能特点划分为不同的噪声控制区,并根据上述噪声标准值规定进行噪声管理。

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控制措施。

四、夜间噪声限制夜间(一般指晚上XX时至次日晨XX时)的环境噪声应严格控制,确保居民的休息和睡眠不受干扰。

对于超过夜间噪声限值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

五、突发噪声要求对于突发性的强烈噪声,如爆炸、施工噪声等,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同时,应依法对产生突发噪声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六、测量方法引用本标准的测量方法采用《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规定的测量方法。

在执行本标准时,应严格遵循相关测量方法的操作要求,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七、附加说明与解释本标准所指的白天和夜间的定义为:白天指早上XX时至晚上XX 时,夜间指晚上XX时至次日晨XX时。

本标准中的噪声限值是指环境噪声的平均值,不包括偶然发生的强烈噪声。

对于特定场所或特殊情况下的环境噪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噪声控制标准。

八、标准废止与更新本标准的废止和更新由制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

在更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技术进步和环境保护需求的变化,以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请注意,上述内容仅为示例性质,具体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并且会随着时间和技术的发展而更新。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94)【免费完善版】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94)【免费完善版】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94为执行《城市区城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2引用标准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2525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J13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名词术语3.1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3噪声区划单元在噪声区划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市局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4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4.1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2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

4.3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4.4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5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1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5噪声区划的基本原则5.1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5.2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

5.3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5.4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5.5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6噪声区划的主要依据6.1 GB 3096中各类标准适用区域。

6.2城市性质、结构特征、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特别是城市的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应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成都市环境保护局第1号

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成都市环境保护局第1号

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正文:---------------------------------------------------------------------------------------------------------------------------------------------------- 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成都市环境保护局第1号发布)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管辖区域内适用。

第三条本市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为居民文教区、一类混合区、二类混合区、商业中心区、工业集中区和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

(一)居民、文教区1.西南面区域范围:东面界限:西安路、西城边街、南河、新南路。

南面界限:一环路、青羊正街、玉林北街。

西面界限:光华村。

北面界限:红光西路。

2.西南交通大学、成都地质学院、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师范大学等四个居民、文教小区,均以学校界墙为界。

(二)一类混合区1.清河路两侧建成区2.金中路两侧建成区:3.城区内范围东面界限:二环路、蜀都大道、府河南面界限:南河西面界限:红光路、西安路、西城边街北面界限:九里堤路、西体北路、北较场后街、人民北路、一环路北三段、解放路。

市中心以人民南路、人民东路、人民中路、西玉龙街、玉带桥街、白丝街、忠烈祠西街、忠烈祠街、兴隆街、华兴街、红星路为界。

(三)二类混合区1.城北区域东面界限:解放路南面界限:北较场后街、人民北路、一环路北三段西面界限:九里堤路、西体北路北面界限:北站东二路、二环路北一段。

2.城东区域东面界限:牛龙公路、德胜下街、牛沙便道、工农院街。

南面界限:工农院街、南河、一环路南一段。

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一、背景与意义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城市声环境问题日益凸显。

城市噪音污染对人们的身心健康、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合理划分城市声环境功能区,有助于保障居民的舒适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构建宜居城市。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合理划分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实现城市声环境和谐共生,保障居民的身心健康。

2.原则:(1)科学性原则:基于科学的研究和数据,制定划分方案;(2)整体性原则: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居民居住区域等因素,确保全局性的合理划分;(3)公平性原则:保障各区域居民享有相对平等的声环境;(4)可行性原则:划分方案应能够在实践中得以执行,并且可持续发展。

三、划分原则与方案1.划分原则:(1)紧邻交通干道的区域:将靠近交通干道的地区划分为噪音源密集区。

这些地区的居民在噪音干扰下,容易受到噪音对健康的影响,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噪音。

(2)居住区域:将居民区划分为低噪音区。

这些区域远离交通干道,并且在居住区域内需限制非居民生活噪声,以确保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

(3)公共场所:将公园、广场、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划分为安静区,以满足居民的休闲、学习等需求,维护社会环境的安宁和和谐。

2.划分方案:(1)噪音源密集区:划定紧邻交通干道的地区为噪音源密集区,制定相应的噪音防控措施,如设置隔音设施、限制噪音源的使用等。

(2)低噪音区:划定远离交通干道的居民区为低噪音区,推行环境改善工程,减少居民生活噪音,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3)安静区:划分公共场所为安静区,限制噪音源的使用,增加绿化和景观设施,提供舒适的休闲环境和学习场所。

四、实施措施1.加强噪音监测:通过设置噪音监测设备,全面了解城市各区域的噪音分布情况,为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提供科学依据。

2.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噪音污染的认识,倡导文明用餐、文明交通等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声环境。

3.制定噪音防控措施:对于噪音源密集区,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如加强道路隔音设施的建设,控制工地施工噪音,减少机动车辆的噪音等。

沈阳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

沈阳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

沈阳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1. 沈阳市的朋友们,你们知道咱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是咋回事不?就好比在家里,不同的房间有不同的用途,咱沈阳市也得分清楚哪些地方该安静,哪些地方可以热闹些!比如学校附近,那肯定要安安静静的,不然怎么让孩子们好好学习呀!2. 嘿!想象一下,沈阳市就像一个大棋盘,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就是给这个棋盘划分格子。

像商业区,那就是热闹的格子,可要是居民区,就得当安静的格子呀!这多重要呢,大家说是不是?3. 你们说沈阳市这么大,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是不是就像一个超级地图啊!比如公园,那得是让人能静静享受自然的地方,可不能被噪声打扰,咱可得把这划分得明明白白的!4. 沈阳市的小伙伴们,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不就像是给城市的声音定规矩嘛!像医院,难道能充满嘈杂声吗?肯定不行啊,那不得好好规划规划!5. 咱沈阳市的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这可是关系到大家生活质量的大事呀!好比在夜市,那吵吵闹闹大家能接受,可在养老院,就得安安静静的吧,这道理多浅显呀!6. 哎呀,沈阳市的这个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真的太关键了!就像把城市的声音分类整理,图书馆得静悄悄的,可体育场就可以热热闹闹的,这多有意思呀!7. 沈阳市的各位,想想看,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是不是就像给城市穿上一件合适的衣服呀!商业区这件衣服得花花绿绿,居民区这件衣服就得素素静静,多形象啊!8. 沈阳市就像一个大舞台,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就是决定在这个舞台上各个角落该演什么戏!比如工厂区,那就是工业大戏,怎能容忍过多的噪声干扰呢?9. 所以说呀,咱沈阳市这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得重视起来,划分好区域,才能让大家的生活既丰富多彩又不被噪声所困扰呀,这不是显而易见的道理嘛!。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中心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中心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中心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0•【字号】汉政办发[2006]73号•【施行日期】2006.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中心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汉政办发〔2006〕73号二○○六年九月十日)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城市中心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城市中心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汉中市城市中心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由汉台区、南郑县环保局分别在1987年和1992年编制并由同级政府颁布实施。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汉中市中心城区面积扩大,城市功能发生很大变化,为适应城市发展,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现对原划分方案作相应的调整。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为宗旨,为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基本原则1、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2、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

3、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4、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管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划分依据(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三)汉中市行政区划(四)《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5)(五)汉中市城市中心区土地使用现状三、汉中市城市中心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域执行标准汉中市城市中心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域执行GB3096-93规定标准,其标准见表1。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表1单位:等效声级LAeq:dB┌─────┬──────────────────┬────────┬────────┐│类别│适用区域│昼间│夜间│├─────┼──────────────────┼────────┼────────┤│0│疗养、高级宾馆区│50│40│├─────┼──────────────────┼────────┼────────┤│1│居住、文教机关区│55│45│├─────┼──────────────────┼────────┼────────┤│2│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60│50│├─────┼──────────────────┼────────┼────────┤│3│工业区│65│55│├─────┼──────────────────┼────────┼────────┤│4│交通干线道路两侧│70│55│└─────┴──────────────────┴────────┴────────┘四、汉中市中心城区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本次环境噪声适用区调整、划分的范围是汉中市城市建设规划的二环路以内的所有区域(其中,结合城市建设现状,大河坎区域扩展到西汉高速路以北),总面积为54.75平方公里,比原划分面积扩大了22.363平方公里。

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办法的通知

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办法的通知

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增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10•【字号】增府[2001]6号•【施行日期】200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办法的通知(增府[2001]6号)各镇政府、沙庄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增城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一年三月十日增城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确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标准,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保障增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增城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第二条增城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区域划分为四类: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两侧区域。

第三条各类区适用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单位:dB[A])区域类别昼间夜间1类区55452类区60503类区65554类区7055第四条增城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昼间时间为北京时间6时到22时,夜间时间22时到翌日6日。

第五条增城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范围是增城市荔城镇、新塘镇的建成区,其他镇区及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六条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分范围如下:(一) 1类标准适用区的地带范围:荔景大道以东,荔城镇政府后路接菜园路、荔城大道以南,大井头接文化路、西园南路以西,雁塔大道以北的范围,包括增城市政府、荔城镇政府、西园居委会、兴发居委会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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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
1.环境功能区划的目的、依据与原则
1.1目的
环境功能区划是环境规划的基础,也是城市环境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1)实现城市环境分区分类管理;
(2)便于环境目标管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
(3)为城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开发建设活动提供科学依据;
(4)为城市工业布局提供指导意见。

1.2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4)《**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
(5)《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1.3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的原则
(1)以城市生态系统的理论为指导;
(2)从整体性出发,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3)各适用区分别执行相应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4)以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总目标为指导,随着市区的拓展及对生态环境适宜度要求的提高,将适时调整环境噪声适用区划。

2.功能区划范围与方法
2.1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市城市中心城区,包括**、**、**、**、**、**、**7个管理区以及**经济开发区。

2.2区划方法
以环境单元为基础,根据土地开发利用程度、生态适宜度及社会经济条件等制约因素,利用道路作为明显界限,划分不同环境功能区域。

2.3各类标准适用区域
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各类区域的定义,共分0~4类五种类型:
0类标准适用区域: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标准适用区域: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标准适用区域: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标准适用区域: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标准适用区域: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2.4各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见表1。

3.**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结果
3.1 1类标准适用区域
城东1类区:西起人民路,沿人民路向北至铁路线,沿铁路线向东至城区东边界所围的区域。

城南1类区:西起振兴街,沿振兴街向东至建设路,沿建设路向南至南山街,沿南山街向东至中华路,沿中华路向南至市府街,沿市府街向东至人民路,沿人民路向南至城区南边界、向西至城区西边界所围的区域。

城北1类区:西起建设路,沿建设路向南至长江街,沿长江街向东至光明街,沿光明街向东北至铁路线,沿铁路线向北至城区北边界,沿城区北边界向西至桥北街,再沿桥北街向南至工农路,沿工农路向南至滨河路,沿滨河路向西至人民路,沿人民路向北至北纺路,沿北纺路向西至城区西边界所围的区域。

三宝管理区:西起北煤铁路专线,沿北煤铁路专线向东至繁华路,沿繁华路向南至友谊街,沿友谊街向东至三宝管理区东边界,与管理区南边界汇合所围的区域。

台吉管理区:舍宅社区、大井社区、新兴社区、金山社区所围的区域。

3.2 2类标准适用区域
市中心2类区:西起振兴街,沿振兴街向东至建设路,沿建设路向南至南山街,沿南山街向东至中华路,沿中华路向南至市府街,沿市府街向东至人民路,沿人民路向北至铁路线,沿铁路线向东与光明街汇合,再沿光明街向南至长江街,沿长江街向西至建设路,沿建设路向北与城区北边界、西边界汇合所围的区域。

城北2类区:西起北纺路,沿北纺路向东至人民路,沿人民路向南至滨河路,沿滨河路向东至工农路,沿工农路向北至桥北街,沿桥北街向北与城区北边界汇合所围的区域。

三宝管理区:西起北煤铁路专线,沿北煤铁路专线向东至繁华路,沿繁华路向南至友谊街,沿友谊街向东至三宝管理区东边界,与管理区北边界汇合所围的区域。

台吉管理区:二工村社区
3.3 3类标准适用区域
**市经济开发区
3.4 4类标准适用区域
由34条道路交通干线和市内铁路干线两侧一定距离所组成的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区域构成。

34条道路交通干线为:北纺路、振兴街、市府街、南山街、人民路、建设路、光明街、工农路、黑山路、白水路、文化路、纺织路、新纺街、新城街、中台街、园艺街、冠山街、北环路、重工街、西环路、东滨河路、骆东路、台东三路、台东一路、桥北五街、台吉大街、吉南街、南环街、中华路、台吉中路、三工街、台西三路、重工一街和纺织南路。

1条铁路干线:国铁。

3.5特殊区域及边界处理的规定
(1)各类功能区不得小于1km2。

街心公园等面积小于1km2的应服从于所处区域的环境噪声功能区类型,不以点划区。

(2)工业集中区中的生活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从工业集中区中划出,定为“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凡车站等区域按交通干线两侧处理。

(4)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范围的认定:当临街建筑物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物为主时,为临街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以内的范围;当临街建筑物以低于三层楼房(含开阔地)的建筑物为主时,其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界定方法为:相邻区域为1类区的距离45m,相邻区域为2类区的距离30m,相邻区域为3类区的距离20m。

(5)穿越市区的铁路,其两侧范围以铁路两旁距路轨50m以内的地带,套划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6)现状功能与规划功能相差较大的区域,近期以现状用地的主导功能作为声环境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区划类别。

4.朝阳市噪声适用区划结果
《**市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与国家及地方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使用。

《**市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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