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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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
产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7.04
•【字号】湘政办发[2006]31号
•【施行日期】2006.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6〕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抓好非公有制经济的安全生产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省现有4万家高危经营单位、1万多家高危生产单位,95%以上属于非公有制经济。

2005年,全省77.3%的重大事故发生在非公有制经济,5起特大事故全部发生在非公有制企业。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在积极支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同时,把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分析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薄弱环节,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尽快扭转非公有制经济安全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

二、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
各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县、乡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监管的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驻长非公有制工矿商贸企业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其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驻长非公有制企业由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的规定分工负责。

省级具体监管企业名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二)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省级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监管的模式,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资金5000万元至1亿元以及前款规定以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省级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监管的模式,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下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非公有制煤矿生产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监管监察。

三、认真落实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非公有制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投资控股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提高安全法制意识,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资金投入,完善安全设施设备,深入排查和切实整改事故隐患,制订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切实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工作,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强化对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它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分布在乡镇和城郊结合部的小矿山、小化工、小爆竹、小钢铁、小加工、小建筑、小船舶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巡查监控和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要督促非公有制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任职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要寓管理于服务,认真做好政策咨询、技术指导、培训教育与技术会诊等工作,切实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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