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籍法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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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国籍法 1998
韩国国籍法(1998年修订)是韩国的一部法律,规定了获取和失去韩国国籍的条件和程序。

该法律对于维护国家的公民身份和国籍认同起着重要作用。

下文将对该法律的基本内容进行介绍。

一、关于获取韩国国籍的条件
根据韩国国籍法,一个人可以获得韩国国籍的条件如下:
1.出生:如果一个人在韩国境内出生,并且至少一方父亲或母亲是韩国
国民,那么这个人就可以获得韩国国籍。

2.血统:如果一个人的父亲或母亲是韩国国民,并且在该人出生前已经
拥有韩国国籍,那么这个人也可以获得韩国国籍。

3.收养:如果一个人是由韩国国民收养的儿童,并且符合一定的条件,
那么这个人可以通过收养获得韩国国籍。

4.归化:外国人可以通过在韩国居住一定时期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方式,
申请韩国国籍。

二、关于失去韩国国籍的条件
韩国国籍法还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可能失去韩国国籍的条件,如下:
1.自愿放弃:一个韩国国民可以通过自愿放弃的方式失去韩国国籍。


这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如向韩国政府申请,证明已获得另一个国家的国籍等。

2.获得其他国籍:如果一个韩国国民获取了另一个国家的国籍,并且在
一定时间内没有提出保留韩国国籍的请求,那么他将自动丧失韩国国籍。

3.暴力入籍:如果一个韩国国民通过伪造身份或暴力手段获得了其他国
家的国籍,那么他将被剥夺韩国国籍。

三、其他相关规定
韩国国籍法还包含了其他一些与国籍相关的规定,例如:
1.可存档韩国人:即使一个人失去韩国国籍,但如果该人的直系亲属中
有人仍然保留韩国国籍,那么该人可以申请成为可存档韩国人。

这种身份意味着可以享受一些国民权益,但不具备完全的韩国国民权利。

2.双重国籍限制:根据韩国国籍法,大多数情况下,韩国国民不被允许
同时持有韩国国籍和其他国家的国籍。

然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未满19岁的韩国国民,可能会豁免这一限制。

这篇文档对韩国国籍法(1998年修订)的内容进行了简要介绍。

这部法律对于维护韩国国籍的身份认同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对于条件和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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