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投资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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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一、概述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是指企业或个人向境外投资的管理规定。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对外投资已成为企业追逐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

在国际环境中,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规范企业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背景
面对全球化竞争的复杂形势,各国纷纷出台了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保障本国企业的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主要内容
1. 投资主体范围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一般规定哪些主体可以进行对外投资,包括企业、个人等。

2. 投资行业限制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限制了哪些行业可以进行对外投资,特别是一些战略性、敏感性行业会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3. 投资额度及方式
管理办法规定了投资的额度限制,以及投资方式的具体规定,如并购、独资、合资等。

4. 资金来源和汇款管理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了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对外投资所需资金的支付管理。

5. 报告和审批程序
企业对外投资需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审批程序,以确保投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6. 风险管理
管理办法应明确风险评估制度、风险防范措施等内容,以保障企业对外投资的安全。

四、实施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要求企业严格遵守,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对外投资合法、稳健进行。

五、结语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规范企业行为,鼓励良性对外投资,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

各国应根据国情实际,不断完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为企业对外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国有企业风险管理,促进境外投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定义国有企业:指由国家出资、控股或者控股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

对外投资:指国有企业在国内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对其他企业、项目、资产进行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的行为。

风险管理:指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预防和控制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应当设立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外投资决策、风险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对外投资审核委员会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经过审核的,应当设立对外投资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第三章投资流程管理第六条投资前期准备国有企业在决定对外投资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编制详细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并提交给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投资决策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需经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决策。

第八条投资实施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合规经营。

第九条投资监督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条风险评估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在进行前期准备时,应当全面评估项目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风险预警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积极监测风险,及时发现并预警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明确风险管理责任人,并制定应对措施,确保对外投资项目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是指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的框架下,国有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下面是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一般规定。

首先,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是指国家对各行业的发展方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政策目标的规定,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进行选择和决策。

同时,对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领域和项目,国有企业不能进行投资。

其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对外投资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投资行为。

例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要经过审批和备案程序,必须履行资金、工程、安全等各方面的规定。

再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经济效益和风险控制要求。

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要根据市场需求、投资回报、风险评估等因素,进行投资决策。

国有企业不能盲目进行投资,要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并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此外,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遵守主权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市场规则。

国有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时,必须遵守目的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遵循国际商业道德和规范,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最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遵守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要求。

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要按照公司治理的原则和要求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保护股东权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国有企业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总之,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着重强调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法律法规的遵循和约束、经济效益和风险控制的考虑、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履行等方面的要求,是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的规范和引导,旨在促进国有企业的战略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
1. 引言
本文件旨在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确保投资行为的合规性和财务稳定性。

2. 定义
在本文件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 国有企业:指由国家持有的股份或控制权的企业。

- 对外投资:指国有企业投资于境外项目或企业。

3. 资金来源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应由企业自身或经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进行资金拨付。

4. 投资审批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审批,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5. 投资风险评估
国有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前,应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并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确保项目具备可持续发展的前景。

6. 资金管理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 资金安全: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 资金监控: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对投资资金进行监控和控制。

- 资金回报:追求对外投资的经济效益和回报率。

7. 报告和信息披露
国有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8. 执法和违规处理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将面临相应的执法和违规处理。

以上是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的简要介绍,详细规定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公司对外投资是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发展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收益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外投资行为。

所有参与对外投资的员工都应该遵守本制度。

三、投资管理流程1. 投资前期准备在进行对外投资活动前,应进行必要的调研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市场、竞争和风险等相关调查;•投资金额、期限和收益预测等核算工作。

投资前期准备的过程中,应当确保调查评估结果真实准确,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遵循公司内部程序流程。

同时,需要明确投资目的和市场情况,确定投资比例和期限等关键性问题。

2. 投资决策在投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之后,还需进行投资决策,具体包括:•决策是否参与投资项目;•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比例和数量的确定;•确认投资方案,包括投资期限、投资收益率、风险控制等相关内容。

投资决策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程序流程,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并经过审批。

3. 投资实施投资实施包括与合作方的合同签订、商业谈判、资金划拨等多个环节。

在实施过程中,应当确保各环节合规,并及时与合作方交流沟通,以及密切关注投资进展情况。

4. 投后管理投资实施完成之后,还需要进行投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关注投资项目的经营状况;•对投资回报进行监督;•对投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

同时,还需及时向上级汇报投资情况,保证上级及时了解公司对外投资情况。

四、投资决策权限1. 投资决策权限架构•董事会:审批对外投资策略和总体计划,根据授权决定大额对外投资;•CEO:审批大额对外投资;•投资委员会:审批中额对外投资;•部门负责人:审批小额对外投资。

2. 投资决策条件•符合公司战略目标;•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投资回报率;•有明确的投资计划、收益预测和风险管理措施;•经过公司内部程序流程和审批。

五、风险管理对外投资涉及到多种风险,包括投资市场、经营风险、政策法规风险等。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的差错、舞弊和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江南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要按照对外投资业务的业务流程,对公司对外投资预算、对外投资计划、对外投资取得、对外投资保管、对外投资处置和对外投资帐务处理、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实施控制;对于对外投资各环节中的不相容职务分离、授权批准、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对外投资执行、对外投资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作为关键控制点,加以重点控制;第四条对外投资中不相容需要分离的岗位至少包括:(一)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编制人员与评估人员分离;(二)对外投资业务的执行人员与决策人员分离;(三)投资业务操作人员与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离;(四)有价证券的保管人员与从事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离;(五)有价证券的保管人员、保管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六)股利或利息的经办人员与从事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离;(七)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人员与执行人员分离;(八)投资业务的全过程不由同一个部门或一人办理;第五条岗位轮换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第六条业务归口办理(一)公司各类对外投资包括长期投资、短期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都归口总部财务部办理;(二)未经授权,其他部门不得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第七条授权审批一授权方式1.公司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2.公司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由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决议;3.总经理对其他人员的授权,年初以授权文件的方式明确,对投资审批,一般只对财务总监给予授权;4.对经办部门的授权,在部门职能描述中规定或临时授权;二审批权限1.投资审批2.延续投资及投资处置审批1投资项目合同到期,公司除延续投资外,公司须及时进行清算、到期收回或出售、转让,公司延续投资的审批按“投资审批”规定的权限办理;2未到期的投资项目提前处置,在处置前按原决定投资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提前处置;3.投资损失确认审批1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单项投资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年度累计投资损失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2董事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除需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外,投资损失确认事项,都由董事会审批确认;需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在送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董事会审议确认;三审批方式1.股东大会批准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批准,董事长根据决议签批;2.董事会批准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批准、董事长根据决议签批;3.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董事会授权直接签批;4.总经理根据总经理会议规则,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或根据授权直接签批;5.财务总监根据授权签批;四批准和越权批准处理1.审批人根据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2.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意见办理对外投资业务;3.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并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一级授权部门报告;五责任追究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公司将处以罚款、降职、停职、开除等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的权力;第八条对外投资预算(一)公司根据发展战略目标和公司的投资能力编制投资预算,投资预算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预算应对投资规模、结构和资金作出合理安排;(二)公司对外投资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三)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的编制、审批和调整,按公司公司预算控制制度执行;第九条对外投资的计划、取得、保管和处置一短期投资和长期证券投资控制公司的投资计划包括长短期证券投资、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投资、委托理财及信托产品投资必须以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的文件作为执行指令;公司应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证券投资行为;选择证券经纪人时,应以对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公司应与证券经纪人签订明确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纪人为公司购置证券,必须取得公司有效的投资指令;该指令应明确规定购置证券的最高价格指令的有效期限;经纪人不得从事任何超出授权范围的投资行为;经纪人应填写成交通知书,内容应包括:投资指令号、最高价格、证券名称、数量、面值和实际成交价格等;成交通知书应由财务经理或其授权的其他职员进行审核,以证实购入证券的数量和价格是否符合投资指令;如果一项投资指令,经纪人需要分期执行或需要购置不同的证券,需要经纪人对指令已执行的结果分期填制成交通知书;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投资时,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公司对投资资产指股票和债券资产一般有两种保管方式:一种是由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如在公司拥有较大的投资资产的情况下,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进行保管;这些机构拥有专门的保存和防护措施,可以防止各种证券及单据的失窃或毁损,并且由于他与投资业务的会计记录完全分离,可以大大降低舞弊的可能性;另一种方式是由公司自行保管,在这种方式下,必须建立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证券;对于任何证券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债券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数量等详细记录于证券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财务经理或其他被授权人应当定期检查银行等机构送来的证券存放情况记录,并将这些记录同财务经理签署的证明文件存根和公司有关证券帐户的余额相核对;投资资产处置控制程序为,任何有价证券的出售必须有经财务经理或董事会的批准;代公司进行证券出售活动的经纪人应受到严格的审定;经纪人同投资者之间的各种通讯文件应予记录保存,反映经纪人处置证券结果的清单应根据处理指令受到检查;如果投资资产的处置为不同证券之间的转移,则该业务应同时置于证券取得和处置的控制制度之下;如果处置的结果是收回现金,还应结合货币资金的控制方法,来对投资资产处置进行控制;二长期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控制1.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程序2.投资的执行和管理程序:第十条投资处置一投资处置的决策按本项目原投资审批程序审批;二投资转让1.由公司财务部研究确定转让价格,并经董事会批准;2.必要时,由财务部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三对外投资处置收回的资产1.公司对投资收回的资产,应及时足额收取,并按会计规定入账;2.收回货币资金,应及时办理收款业务;3.收回实物资产,应编制资产回收清单并由相关部门验收;4.收回无形资产,应检查核实被投资单位未在继续使用;5.收回债权的应确认其真实性和价值;四对外投资核销1.财务部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2.按投资损失的审批权限审批;第十一条对外投资记录控制一过程记录控制;公司建立投资决策、审批过程的书面记录制度;二会计记录控制1.公司按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对外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记录,所有对外投资业务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账外设账;2.财务部进行对外投资业务会计处理时,对投资计划、审批文件、合同或协议、资产评估证明、投资获取的权益证书等相关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情况进行严格审核;3.公司建立对外投资台账,记录被投资单位的名称、投资合同与协议的编号及存放地点,出资方式、股权比例,投资收益分配情况等;4.公司建立有价证券记录台账,记录证券的名称、面值、数量、编号、取得日期、期限、利率等;5.财务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核对被投资单位有关投资账目以及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三权益证书和档案管理1.公司取得的股权证、有价证券等权益证书,由财务部保管或委托其他机构保管;2.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审批等过程记录、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计划书、对外投资处置等文件资料定期由财务部整理存档,送公司档案部门保管;3.档案的调阅、保管、归档,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主体1.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对对外投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2.公司审计部门;依据公司授权和部门职能描述,对公司对外投资合同或协议以及投资过程进行审计监督;3.公司财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业务进行财务监督;4.上级对下级对外投资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检查监督方式按公司规定的检查权限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2.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3.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4.对外投资资产的投出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计划投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出的,重点检查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5.对外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重点检查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6.对外投资持有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有关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凭证的保管和记录情况,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足额收回;7.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8.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四监督检查结果处理1.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2.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3.监督检查部门发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应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合国办200413号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现将《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二○○四年八月十六日附件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含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权等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受让股权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一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二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

三其他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

第二章指导原则第四条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产业或项目或有利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本企业经营紧密关联的产业或项目。

第五条企业对外投资遵循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投资企业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企业收到财政列支的土地出让金须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改革成本支出。

特殊原因需对外投资的必须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七条严禁企业用集资、信贷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八条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决策。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批与备案第九条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一向境外指国外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投资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三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或在1000万元以上四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

第十条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备案一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下同、200万元以上二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以下、0.5以上或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三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

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对外投资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

第四条国家鼓励优质企业对外投资,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推动国际经济合作。

第五条对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贸易准则。

第二章对外投资行为的审批和备案第六条境内企业及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对外投资需提交投资计划书,包括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地区的政策法规、预计投资规模等。

第八条对外投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或者属于限制领域的,应当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对外投资项目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向备案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对外投资备案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投资项目的合规性评估、投资方的信用状况等。

第三章对外投资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对外投资应当依法纳税,不得偷逃税款。

第十二条对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相关部门报送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

第十三条国家加强对外投资行为的监督,防范金融风险和非法资本流出。

第十四条对外投资项目涉及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问题,应当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激励措施和支持保障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对外投资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形成国际竞争优势。

第十六条对外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七条国家提供风险投资、信贷支持等金融服务,支持对外投资企业发展。

第十八条对外投资企业依法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国家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外投资违法违规的,由相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外投资产生的争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对外投资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投资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若干规定

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若干规定

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若干规定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若干规定近年来,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剧,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在这种形势下,我国的企业越来越需要通过对外投资来拓展市场、提高竞争力。

特别是国有企业,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所拥有的资金、资源等无与伦比的优势,更要求他们在对外投资中作出更有远见的决策,有效避免风险,实现更好的投资回报。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国有企业的投资效益,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若干规定》。

一、加强对外投资决策程序的规范一项成功的对外投资项目需要依托于严谨的决策程序。

因此,在《规定》中,从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投资意向的申报、投资决策的审批等环节,都规范了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其中,要求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国有企业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明确了投资方案需要包含的内容,例如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和预期效益等。

同时,为遏制过度投资、过度扩张风险,在审批投资意向时也要求审批机构着重考虑社会热点问题、国别风险等因素,从而避免产生安全隐患。

二、加强风险防范与风险管理对外投资有着不同于国内投资的体制、文化等多个方面的不确定性,因而会产生更多的风险。

因此,《规定》在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灵活把握各种投资方式、考虑投资的“前中后”不同阶段。

一方面,要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要精心策划,核对交付对象、调查产品竞争力、评估政治环境,确保投资风险可控,另一方面,在投资过程中,要求企业在做好风险预警、防范的同时,积极开展风险应对工作,定期开展外部环境与政策更新研究,操作化应对《规定》中要求的信息披露机制和内部审核机制等。

三、加强对外投资效益评价与报告《规定》强调,对外投资应以市场经济为导向,把效益放在首要位置。

从这个角度出发,对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效益的评价与社会价值的考量显得十分重要。

为此,《规定》要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进行三重审查:投资可行性研究环节的审查、对外投资决策程序的审查、对外投资后的效益评估审查等。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是指国有企业在国内外进行对外投资活动时,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和流程。

这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国有企业属于国家所有,其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的战略和利益,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运营。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战略定位和投资目标: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以支持国家经济发展和实现国家利益。

在制定投资计划和目标时,国有企业需要考虑国家政策、市场需求、产业链布局等因素,确保投资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二、投资审批制度: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包括内部审批和外部审批。

内部审批需要层层审核,确保投资项目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财务能力;外部审批需要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以确保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三、风险评估和控制: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风险评估需要考虑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盈利能力、资本回报率等因素;风险控制需要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和投资管理体系,包括资金管理、合同管理、风险警示和防控机制等。

四、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保持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背景、投资方案、预期收益、风险因素等。

这有助于提高社会监督和预防腐败问题。

五、监督检查和问责机制: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实施过程需要建立监督检查和问责机制,以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和效益。

相关部门需要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失职失责的人员进行问责。

六、合作伙伴选择和管理: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要谨慎选择合作伙伴,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在合作关系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合作管理机制,明确权责和利益分配,确保合作关系的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国有资产、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对外投资管理,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向其他企业、项目或资产投资的行为。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合规、透明、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应当坚持投资与运营相结合、风险与效益相统一、稳健与激进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对外投资与经营管理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法制化、专业化原则,采取科学决策和风险控制手段,最大限度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包括直接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各种形式。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策略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决策程序和内部控制机制,提高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对外投资决策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注重盈利能力、成长性和风险控制,优化对外投资结构,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第九条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应当根据公司战略方向和整体规划,结合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科学评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程度。

第十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避免投资违规项目或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应当经过严格论证和审批程序,确保决策程序合法、规范和透明。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应当尊重股东权益,保障投资者利益,防范投资风险,最大限度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包括项目论证、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审批报批等环节,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和有效。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依据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方案、风险评估报告等,确保决策依据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三章对外投资实施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实施应当按照投资方案和相关协议规定,注重风险管理和效益监控,提高对外投资运营风险管理水平。

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确保企业对外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控制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章程以及上级机构的要求制定,适用于企业职能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二条定义1.对外投资:指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外组建、并购、参股、承包、合作、租赁或类似形式参与其他企业、项目或资产的行为。

2.投资主体:指企业及其职能部门及所属各单位。

3.职能部门:指企业内部的职能化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规划、执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标准第三条投资规划与决策1.职能部门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制定对外投资规划,并报企业高层审批。

2.对外投资决策应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回报预期。

3.投资项目的决策权应与投资风险相匹配,确保决策者及责任人具备相应的经验和能力。

第四条投资流程与合同签订1.职能部门应建立投资流程,明确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监督和评估等环节,并将之纳入企业内部监控体系。

2.投资合同的签订应经过法律、财务、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审查,并由合法授权的职能人员进行签署。

3.投资合同应包括明确的权益保护条款,充分考虑投资回报和风险分担,确保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资金管理与风险控制1.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和稳定。

2.对外投资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资金筹措和配置,确保投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3.对涉及海外投资的项目,职能部门应及时披露相关风险信息,并根据情况制定防范和应对措施。

第六条项目执行与监督1.对外投资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执行,确保项目的按时按量完成。

2.职能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投资项目的进展、资金使用以及风险防控等进行定期、全面的监督和检查。

3.对外投资项目涉及的重大事项和风险应及时向企业高层进行报告,做好风险分析和应对措施。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范围、原则、程序、审批要求等进行了规范,旨在保障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促进国有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发展。

一、对外投资的范围限制。

国家规定了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范围,一般以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和国家利益为目标,鼓励国有企业在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等领域进行投资,限制国有企业对敏感行业和热点领域的投资。

二、投资原则和政策。

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原则,加强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引导和指导。

例如,鼓励国有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国际产能合作,支持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和并购等。

三、投资审批和备案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在审批和备案过程中,需要提交相关投资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以确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四、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

国家要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投资项目的安全性。

同时,还设立了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违规操作和风险积累。

五、投资回报的管理和利用。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还规定了对投资回报的管理和利用方式。

国家鼓励国有企业在海外市场实现利润回报,并规定了相关的利润分配和税收政策,以及资金回流的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实施,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保护国有企业的利益,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成功的几率。

其次,制度实施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效益和透明度,减少资源浪费和投资失误。

此外,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实施,也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的创新和转型升级,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然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监督管理的难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规模庞大,涉及面广,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仍存在一定难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第四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第六条企业投资活动及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监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首都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七)项目预期投资收益率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企业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七条企业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做好尽职调查、合同法律管理、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二)严格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核;(三)严格控制与主业无关的投资项目;(四)严格控制金融类产品投资。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维护公司和有关各方的利益,根据《公司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或战略需要,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投资于其他企业,或者购买受让其他企业的股份、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各种产权交易、资本运营等形式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全资企事业单位。

控、参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按照《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主要针对从项目建议到法人成立的投资前管理,涉及投资企业的监控管理及其退出等投资后管理执行《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四条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一)收益性原则。

在对外投资中必须优先考虑投资的收益,在无其他战略考虑时,一般情况下年投资回报率不应低于10%;(二)一致性原则。

除特殊理由外,对外投资应优先考虑与总公司业务相关,与总公司战略目标相一致的项目;(三)合法性原则。

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四)谨慎性原则。

对外投资必须经过科学严谨的调研和论证,严格把关,充分考虑对外投资的安全性;(五)可控性原则。

在参股项目中应以谋求对重大事项具有控制地位为主要目标之一,可以由股比34%、人事控制等方式来实现。

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和持续运作过程必须是可控的、受控的。

在对外投资分析与决策时必须考虑对外投资的回收方式、回收期和回收率。

第五条公司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行使国有出资人的权利,按出资比例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按照对外投资原则,坚持一级审批两级管理的要求,实行“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不断优化对外投资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及其全资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决策,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会提供决策建议。

企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对外投资活动,保障企业资金安全,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二条企业对外投资应遵循市场化、专业化、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投资流程合法合规。

第三条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应遵循以下步骤:1.立项审批:相关部门提出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经企业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

2.实施方案编制:财务、投资等相关部门制定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投资预算、财务分析、风险评估等内容。

3.内部审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需经过内部审计、风险评估、法务审核等程序。

4.决策授权:经过上述程序的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需由企业领导或相关授权机构授权决策。

5.风险管控:针对对外投资项目的风险,需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6.决策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前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准备工作,包括法务手续、资金准备等。

第三章投资执行第四条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并每月对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汇报。

第五条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中如遇到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况需及时上报企业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六条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设立专门的监管账户进行资金专款专用,资金来源及使用需严格按照资金申请流程进行。

第七条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需经过内部审核和审批,未经审批的资金使用将被追究责任。

第五章绩效评估第八条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的绩效应每年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方案。

第九条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估应综合考虑投资项目的投资回报率、风险控制情况、项目运营等情况。

第六章风险管理第十条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的风险应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措施应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等方面的控制。

第十二条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的风险管控部门应及时跟踪监测投资项目的风险情况,并及时出预警和应对措施。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提高资本运作效率,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投资指公司为了获取投资收益,向其他企业、机构或个人投资、购买股权、债券等金融产品或实物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等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安全、风险可控、合规、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明晰投资目标、风险偏好、投资范围,加强对外部环境和投资标的的研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现金流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等因素,保证投资决策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设立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对外投资管理工作。

第七条投资管理机构设立投资管理委员会,由董事会委派产生,负责审核投资项目、监督投资管理工作。

第八条投资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和决定投资项目;(二)对正在进行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三)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四)制定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九条投资管理机构设立投资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具体的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条投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和分析投资标的,制定投资方案;(二)组织实施投资项目;(三)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管理和监控;(四)协助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资项目审议和决策。

第三章投资决策和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包括股权投资项目和债权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股权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和决策,确定投资金额和投资比例,确定投资期限和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债权投资项目应当制定债权投资方案,确定投资金额、投资期限、利率等关键信息,并签订债权投资协议,并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投资标的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市场情况、法律风险等方面的调查,确保投资方案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1.前言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是国家赋予企业扩大国际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政策性措施,同时也存在较大风险和挑战。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有效防范和应对投资风险,保护国有资产安全,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央国有企业、省级国有企业和特大型企业中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以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的国有企业。

3.投资决策程序(1)投资前评估。

在进行对外投资之前,国有企业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和收益评估,综合考虑市场、政策、竞争、法律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

(2)决策程序。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包括:提出建议、立项、基本条件审查、投资决策、落实和管理等环节。

在以上环节中,涉及重大或者具有重大风险的投资,应当进行上级领导审批或者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4.投资项目审批(1)中央国有企业或者省级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美元或者相应人民币的,应当提前30日报中央国有企业或者省级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商务部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资料,取得商务部的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外投资。

(2)涉及战略、资源等领域或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国有企业等,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国务院审批。

5.投资风险管理(1)风险意识。

国有企业应当树立风险意识,切实做好风险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投资决策程序。

(2)风险评估。

在进行对外投资之前,国有企业应当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3)风险管理。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投资风险,采取必要的风险预警措施,确保投资安全。

(4)风险应对。

对于已经发生的投资风险,国有企业应当及时调整投资计划,适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应对,最大限度地实现投资目标,并避免损失扩大化。

6.投资信息披露和日常监管(1)信息披露。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规定模版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规定模版

对外投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控对外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以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方式,取得经济回报的商业行为。

第三条对外投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突出重点,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促进公司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对外投资管理的职责与权限第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决定公司投资计划;负责审批交易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50%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五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主要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负责审批交易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且不超过50%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六条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研究和审议,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交易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的固定资产、股权产权投资;审批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融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八条公司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对外投资方案,履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公司战略与投资部是公司投资管理归口部门,履行对外投资管理职能。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部门分工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核程序第十条对外投资项目在提请相应决策机构审定前,应经过公司的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项目审核材料一般包括项目背景情况、项目投资方案、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项目风险分析、项目内部决策情况以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支撑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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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投资的管
理规定
1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子公司及各分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两部分。

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内投资指利用自有资金或从银行借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更新改造以及购买、建造大型机器、设备等投资活动。

第四条投资的目的
1、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它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2、改进装备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扩大经营规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五条投资的原则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必须符合效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原则;
3、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4、必须选好合作伙伴,多方比较,充分论证,洞悉投资背景。

第二章对外投资
第六条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1、短期投资一般包括购买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或国库券以及特种国债等。

2、长期投资一般包括:(1)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2)与境外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3)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它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3、公司所有对外投资的项目,均由总公司分管经理、总经理批准或由总公司总经理提请总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无对外投资权,但享有投资建议权。

第七条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3
1、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2、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3、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4、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5、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一节对外投资——短期投资
第八条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1、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盈余情况编报资金状况表;
2、投资发展部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它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3、依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和投资重要性分别由投资发展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公司董事会、公司股东大会依照各自的职权审批该项投资计划;
第九条对外短期投资权限:
不超过500万元的单个短期对外投资项目,由投资发展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共同审议后报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500万元以上,不超过3600万元的单个短期对外投资项目,由总公司董事会批准。

3600万元以上的单个短期对外投资项目,由总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
第十条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出必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公司财务部按照短期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投资发展部负责组织有价证券的盘点(详见财物盘点制度)。

1、每月终了,证券保管员、会计人员应进行月终盘点,并完成下列程序;
(1)盘点前必须将截止当月最后一天的证券记入账并结出结存额;
(2)实地清点实物,核对卡片;
(3)月终编制”有价证券盘点表”。

2、财务部根据”有价证券盘点表”,认为必要时,能够抽样核对;复核盘点表。

3、每年终了,根据公司盘点指令,组织人员,全面清点,编制”有价证券盘点表”,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或聘请注册会计师)参加监盘。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帐加以反映,每月应编制证券投资、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5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帐。

第二节对外投资——长期投资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1、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2、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十六条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1、公司财务部协同投资发展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2、公司投资发展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
3、公司投资发展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
4、公司财务部协同投资发展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5、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6、公司投资发展部制定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送财务部备案;
7、公司投资发展部对项目运作及其经营实施归口监督和管理。

6
第十七条对外长期投资权限
1、单个对外投资项目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由总公司总经理
审批,报董事会备案;单个对外投资项目总额超过500万元,但不超过3600万元的,需由总公司董事会批准;单个对外投资项目总额超过3600万元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3、总公司应在受理对外长期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投资决策。

第十八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
1、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2、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3、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

项目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目的;
2、投资项目的名称;
3、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4、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
5、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
6、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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