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9.19
•【字号】澄府办〔2017〕261号
•【施行日期】2017.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
正文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争创驰名(著名)
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澄府办〔2017〕261号
各镇政府、金安筹备组,县政府直属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
《澄迈县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澄迈县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我县广大企业品牌意识,激励企业发展商标战略和商标富农,提升商标品牌价值,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通过发挥商标品牌的带动作用,促进澄迈地区经济转型升级,打造品牌澄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仅限我县注册商标获驰名商标和海南省著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所有人,且注册商标权属无争议的。

第四条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五条商标被认定为海南省著名商标的,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人民币的奖励。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每年进行一次奖励活动。

同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能给予一项(次)奖励:
(一)多个商标使用在同一产品上的;
(二)多个商标同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以最高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同一商标同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以最高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商标首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只能给予一次性奖励。

在有效期满后获重新认定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八条获得驰名、著名商标奖励的企业应制定企业品牌宣传计划,并将该计划报送澄迈县“商标富农”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尽快实施。

获得驰名、著名商标奖励的企业应将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品牌的宣传。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由企业自行向澄迈县“商标富农”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申请企业应提交注册商标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驰名(著名)商标相关认定证书、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经澄迈县“商标富农”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报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局统一拨付。

第十条本办法所需的奖励资金从县财政预算内列支。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海南省澄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9月16日印发的《澄迈县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