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寄养孤儿手续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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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寄养孤儿手续整改措施
前几天,未婚妈妈丽娜咨询小禾,一年前她因为没有能力抚养刚刚出生的女儿萱萱,于是将萱萱送给信任的朋友收养,朋友和萱萱尚未办理收养手续。
现在她反悔了,能够要回萱萱亲自抚养吗,朋友和萱萱之间是否构成事实收养?
小禾认为,丽娜可以要回萱萱亲自抚养。
朋友和宣萱之间因未办理收养手续,所以并不成立收养关系。
因为最近不少朋友向小禾咨询“事实收养”方面的问题,所以今天就我国对“事实收养”的法律规定进行普法。
我国“事实收养”的发展历程
事实收养关系,是指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存在抚养与被抚养关系。
随着社会发展,从打击拐卖儿童违法犯罪的严峻现实考虑,规范收养行为和保障儿童权益角度出发,我国对事实收养效力的立法态度由认可走向否定。
1992年事实收养的效力曾被认可。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虽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但有证据证明双方以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长期共同生活,亲友、群众公认或组织证明,法院认可事实收养关系。
1992年针对不同收养情况: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规定“应当登记”,没有从根本上否定事实收养的效力。
1999年将“登记”修正为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后,彻底否定事
实收养的法律效力。
根据规定,事实收养应符合三个条件:①养父母与养子女长期共同生活;②满足一定的公示公信条件,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但互相公开父母子女关系,并得到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
③排除偷盗、拐卖儿童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