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正文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一、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0—20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9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公安部负责编制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前言《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的安排,由公安部主编,具体由公安部装备账务局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的精神和要求,为规范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我们组织开展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编制工作。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级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全国性的问卷调查及实地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使用的先进经验。
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现状和我国总体的经济发展态势,确定本建设标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编写了本建设标准。
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实用标准化正文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2010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月日中国计划2010前言《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的安排,由公安部主编,具体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按照中央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的精神,规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要求,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坚持实事、科学确定、统筹兼顾、资源共享的原则。
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全国性的问卷调查及实地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使用的先进经验。
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现状和我国总体的经济发展态势,确定本建设标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编写了本建设标准。
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容和项目构成、选址和规划布局、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施。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公安部装备财务局(通讯地址:市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国公安部装备财务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吕玉庆王冬阳剑顾均邵丹中华人民国公安部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容和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和规划布局 (6)第四章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 (7)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0)附录一名称解释 (12)附录二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5)附录三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7)附录四省级警犬基地用房面积比例表 (18)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阐明了编制《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是公安机关进行办案的重要用房,其配备有较先进的技术实验设备,专业技术要求高,对提高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
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当前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相对薄弱、用房不足、发展建设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使其建设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的健康之路。
中央司法保障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重要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也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依据。
第二条本条阐明了编制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后制定的,兼顾各地区、不同行政级别公安机关的组织状态及业务技术用房的功能需求。
因此本建设标准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合理确定了建设规模和水平,为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监督建造过程及检查建筑全寿命周期中的合理使用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第三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不仅适用新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同时也适用于改建、扩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第四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方针、原则和总体要求。
建设规模和水平是建设标准的关键所在,这一关键点应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状态,以及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性强,因此满足业务技术需求是建设的重要原则。
同时又要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厉行节约,不贪大求洋,更不能追求所谓“标志性”建筑。
第五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的关系。
公安机关的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除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是相铺相承的配套关系,“两房”有紧密的联系,所以在建设立项时,就应统一规划。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2010 北京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月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北京前言《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的安排,由公安部主编,具体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按照中央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的精神,规范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要求,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确定、统筹兼顾、资源共享的原则。
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全国性的问卷调查及实地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使用的先进经验。
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现状和我国总体的经济发展态势,确定本建设标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编写了本建设标准。
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选址和规划布局、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施。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公安部装备财务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装备财务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吕杨刘玉庆王冬阳苏剑顾均邵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和规划布局 (6)第四章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 (7)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0)附录一名称解释 (12)附录二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5)附录三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7)附录四省级警犬基地用房面积比例表 (18)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I、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0-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和非行政区划的县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本建设标准所指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是指除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公安派出所和公安监管场所以外的其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第四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满足公安机关业务需求为前提,实事求是、统筹兼顾,考虑现实工作业务发展需要和地方财力可能,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
第五条除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和警犬基地外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均应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在保证功能相对独立设置的前提下,宜合并建设,共用附属设施。
第六条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当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统一建设时,共用的附属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应按实际功能需求确定规模,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建筑风格和体量应与周围城市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环境保护和防火、建筑安全等规定。
第八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除应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九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以及相当于同级别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可包括以下功能用房:一、指挥中心用房,包括接处警指挥大厅(含三台合一用房)、指挥室、要素室、情报收集研判会商室、专用机房、值班室等。
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标10020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保障公安派出所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以及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和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公安派出所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铁路、民航、林业、边防等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派出所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充分体现公安派出所职能特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又要考虑社会发展对公安派出所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水平。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既要方便群众、利于工作,又要具有现实适应性和科学合理性,做到功能齐全、安全保密、经济实用、简朴庄重。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当地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
新建公安派出所应先规划后建设,一次建成。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城市或乡镇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等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第八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标准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分为五类:公安派出所分类表表1类别核定民警编制人数(人)一类51以上二类31~50三类21~30四类11~20五类5~10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的房屋建筑,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三部分。
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市场趋向高品质、高效能的方向发展。企业需要不断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以满足市场需求。同时,政府也鼓励企业采用高效能的技术和设备,以提高公共安全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详细描述
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技术方案
04
先进合理、适应需求、满足规范
市场需求分析
总结词:竞争激烈
详细描述:在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市场中,竞争较为激烈。一方面,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引入多家企业竞争,使得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另一方面,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加剧了市场的竞争。为了获得项目,企业需要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市场竞争分析
市场趋势分析
趋向高品质、高效能
总结词
社会效益预测
考虑到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社会效益,如提高公安工作效率、服务社会等。
要点三
项目成本分析
直接成本分析
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直接成本,如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运行维护费等。
间接成本分析
考虑到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间接成本,如管理费、培训费、保险费等。
成本控制策略
提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成本控制策略,如优化设计方案、合理安排施工进度、降低人工成本等。
总结词
技术方案设计是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中的重要环节。首先,要确保技术方案具有先进性,能够适应当前业务需求和未来发展需求。其次,技术方案必须合理,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以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可实施性。最后,技术方案要能够满足公安局业务用房的实际需求,包括功能需求、空间布局、安全保障等方面。
详细描述
《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xx年xx月xx日
CATALOGUE
目录
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目录第一章工程概况第二章施工部署第三章施工进度计划第四章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一、施工准备二、劳动力计划安排三、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四、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计划第五章主要施工方案一、工程测量二、土石方工程三、满堂基础施工四、砌筑工程施工五、钢筋工程施工六、混凝土工程施工七、屋面及防水工程施工八、砌块钢丝网加固施工九、金属结构安装施工十、保温隔热工程施工十一、细石混凝土楼地面施工十二、块料楼地面施工十三、木(复合)地板施工十四、块料墙面施工十五、一般抹灰施工十六、真石漆施工十七、乳胶漆工程十八、门窗安装十九、水电安装工程施工二十、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二十一、室外管网工程施工二十二、室外道路工程施工二十三、篮球场工程施工二十四、围墙工程施工第六章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第七章主要施工管理计划一、质量管理计划二、安全管理计划三、文明管理计划四、环境管理计划五、进度管理计划六、成本管理计划七、治安保卫管理计划八、合同管理计划九、组织协调管理计划十、创优质工程管理计划十一、成品保护管理计划十二、质量保修管理计划十三、对施工现场人力资源、施工机具、材料设备等管理计划十四、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第一章工程概况一、工程主要情况1、工程名称: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业务技术用房配套建设项目(附属用房建设工程及室外配套工程)。
2、工程地点:夷陵区发展大道梅林路(区人民法院以北)。
3、项目概况:本工程建设内容包含附属用房建设工程和室外配套工程,其中:(1)附属用房建设工程由地下车库、架空层、一至三层构成,框架结构。
总建筑面积9140.51 平方米,其中地上:3416.87平方米,地下4601.28平方米,架空层1122.36 平方米。
建设停车位179个,其中地上停车位80个,地下停车位9个。
(2)室外配套工程为新建道路409米,宽7米;建设围墙205 米,高2.7米;配套建设门房等。
二、各专业设计简介1、土建、装饰工程主要包括土石方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装饰工程。
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施工组织方案计划
水路循环及泥浆净化图:2、钢筋笼制作与安装a、钢筋加工:根据设计图纸要求,确定加劲箍的尺寸,然后根据尺寸制作箍的模具,用模具弯曲箍,内箍长度按图计算出后,再通过试弯调整钢筋长度,根据此长度下料,加劲箍筋必须按图要求搭接焊牢。
主筋应调直,不得弯曲。
b、钢筋笼成型:成型场地须平整,先用钢筋制作的1/4~1/6的圆弧支架,成型时,先将加工好的加筋箍按2.0 米等距离放好,在主筋和加劲筋上用粉笔做好标志,再将加劲箍放在主筋上对准标实焊接。
注意保证加劲箍2.0米的均匀间距,加劲箍与主筋焊接完后,箍筋与主筋之间依设计要求进行点焊。
c、钢筋笼在吊装运输过程中注意防止变形,如有变形必须调整加强,否则不许入孔。
d、钢筋笼用钻机卷扬机吊入孔内在孔口搭接,对准桩孔,避免碰撞孔壁,并按设计标高用固定装置固定,防止钢筋笼下沉和上浮,沿钢筋周边安放导正块(砼垫块)或焊保护层装置,以确保钢筋笼的保护层并做好记录。
3、水下灌注工艺a、下管①配管长度应大于孔深,导管底部离孔底≤0.4m,从下往上编号,先下长的后下短的。
板。
如果用环氧树脂砂浆或其他专用材料进行修补时,清理孔洞的表面和刷底涂料浇筑修复材料、捣实和修整均应符合制造商的使用说明。
如果监理认为在缺陷范围过大不能作出令人满意的修复时,不论从结构的整体或外观考虑,有此缺陷的混凝土段应敲掉并重新浇筑。
F、柱模本工程柱为异形柱,根据本工程柱的大小,本工程柱的柱箍及拉杆间距为500mm,拉杆采用φ14,双向设置,双向设柱模支撑系统采用钢管脚手架。
柱模安装时,先在基础底板面上弹出柱轴线急边线,同一柱列应先弹两端柱轴线、边线,然后拉通线弹出中间部分柱的轴线及边线。
按照边线先把底部方盘固定好,再对准边线安装两侧纵向侧板,用临时支撑支牢,并在另两侧钉几块横向侧板,把纵向侧板互相拉住。
用线坠校正柱模垂直后,用支撑加以固定,再逐块钉上横侧板。
为了保证柱模稳定,柱模之间要用水平撑、剪刀撑等互相拉接固定。
公安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公安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公安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是指为了满足公安机关日常工作需要,保障公安机关正
常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公安机关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制定的用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公安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制定,对于提高公安机关办公条件,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公安业务用房的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位于城市规划区域内,便于交通,方便民众前来办理业务;周边环境相对安静,不受噪音干扰,有利于保障工作秩序和办公效率;同时,应具备较好的安全性,避免易受外部威胁和干扰。
其次,公安业务用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以下规范,建筑结构稳固,能够承受一
定的外部压力和冲击;建筑布局合理,便于内部工作人员协作和信息流通;建筑材料应符合安全环保标准,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再次,公安业务用房的内部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办公区域布局合理,便于工
作人员的操作和管理;通风采光良好,保证室内空气质量;设施设备齐全,满足公安机关日常工作需要。
最后,公安业务用房的管理和维护应符合以下规范,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保
证用房的正常运转和维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用房设施设备的完好和安全;加强对用房的安全防范,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总之,公安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和
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合理选址、科学设计、合理装修、严格管理和维护,才能确保公安机关用房的安全、舒适和高效使用,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希望各地公安机关能够重视公安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执行,不断提升用房建设的质量,为公安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 --20102010 北京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月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北京前言《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的安排,由公安部主编,具体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按照中央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的精神,规范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要求,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确定、统筹兼顾、资源共享的原则。
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全国性的问卷调查及实地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使用的先进经验。
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现状和我国总体的经济发展态势,确定本建设标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编写了本建设标准。
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选址和规划布局、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施。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公安部装备财务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装备财务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吕杨刘玉庆王冬阳苏剑顾均邵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和规划布局 (6)第四章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 (7)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0)附录一名称解释 (12)附录二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5)附录三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7)附录四省级警犬基地用房面积比例表 (18)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公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汇编
内部学习材料之二公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汇编公安部装备财务局编二〇一〇年六月前言为全面落实推进公安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国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公安部装备财务局编辑了《公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汇编》(简称《汇编》)。
《汇编》将公安部编制、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批准发布实施或即将批准发布实施的公安监管场所建设标准、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和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报批稿)等编制成册,以便全国公安机关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学习,不断提高公安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水平。
《汇编》中,《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0-2010)、《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标100-2007)、《看守所建设标准》(建标[2002]245号)、《拘留所建设标准》(建标102-2008)、《强制戒毒所建设标准》(建标[2005]188号)、《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标准》(建标113-2009)已作为全国统一性标准被批准实施,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公安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报批稿)将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审批。
目录I、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0-2010) (4)【附件】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9)II、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标100-2007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III、看守所建设标准(建标[2002]245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IV、拘留所建设标准(建标102-2008)......................................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2010 北京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月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北京前言《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的安排,由公安部主编,具体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按照中央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的精神,规范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要求,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确定、统筹兼顾、资源共享的原则。
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全国性的问卷调查及实地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使用的先进经验。
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现状和我国总体的经济发展态势,确定本建设标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编写了本建设标准。
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选址和规划布局、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施。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公安部装备财务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装备财务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吕杨刘玉庆王冬阳苏剑顾均邵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和规划布局 (6)第四章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 (7)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0)附录一名称解释 (12)附录二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5)附录三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7)附录四省级警犬基地用房面积比例表 (18)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公安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公安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一、前言。
公安业务技术用房是公安机关开展业务工作的重要场所,对于保障公安机关的正常运转和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和严格执行公安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对于提高公安机关的综合业务水平、保障社会治安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用房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
1. 用房位置选择。
公安业务技术用房应选择在交通便利、周边环境安全、通风良好的地段,同时要考虑到用房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2. 用房建筑结构。
公安业务技术用房的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建筑标准,要求建筑牢固、结构合理、安全可靠。
3. 用房功能布局。
公安业务技术用房的功能布局应合理,各个功能区域之间要相互独立、互不干扰,同时要考虑到业务工作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4. 用房设施设备。
公安业务技术用房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设施设备先进、齐全、稳定可靠。
5. 用房环境卫生。
公安业务技术用房的环境卫生应保持良好,要求环境整洁、无异味、无噪音、无污染,保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6. 用房安全防护。
公安业务技术用房的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安全设施完备、安全通道畅通、安全出口明确,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建设标准的执行和监督。
1. 建设标准的执行。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公安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建设标准进行严格执行。
2. 建设标准的监督。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公安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用房建设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四、结语。
公安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制定和严格执行,对于提高公安机关的业务工作效率、保障社会治安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公安机关能够高度重视用房建设标准,切实加强用房建设管理,确保用房建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为公安机关的业务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和支持。
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标10020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保障公安派出所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以及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和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公安派出所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铁路、民航、林业、边防等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派出所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充分体现公安派出所职能特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又要考虑社会发展对公安派出所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水平。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既要方便群众、利于工作,又要具有现实适应性和科学合理性,做到功能齐全、安全保密、经济实用、简朴庄重。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当地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
新建公安派出所应先规划后建设,一次建成。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城市或乡镇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等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第八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标准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分为五类:公安派出所分类表表1类别核定民警编制人数(人)一类51以上二类31~50三类21~30四类11~20五类5~10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的房屋建筑,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三部分。
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标10020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保障公安派出所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以及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和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公安派出所xx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铁路、民航、林业、边防等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派出所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充分体现公安派出所职能特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又要考虑社会发展对公安派出所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水平。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既要方便群众、利于工作,又要具有现实适应性和科学合理性,做到功能齐全、安全保密、经济实用、简朴庄重。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当地xx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
xx公安派出所应先规划后建设,一次建成。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当地xx或乡镇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等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第八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标准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分为五类:公安派出所分类表表1类别核定民警编制人数(人)一类51以上二类31~50三类21~30四类11~20五类5~10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的房屋建筑,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三部分。
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标10020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保障公安派出所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以及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和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公安派出所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铁路、民航、林业、边防等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派出所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充分体现公安派出所职能特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又要考虑社会发展对公安派出所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水平。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既要方便群众、利于工作,又要具有现实适应性和科学合理性,做到功能齐全、安全保密、经济实用、简朴庄重。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当地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
新建公安派出所应先规划后建设,一次建成。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城市或乡镇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等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第八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标准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分为五类:公安派出所分类表表1类别核定民警编制人数(人)一类51以上二类31~50三类21~30四类11~20五类5~10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的房屋建筑,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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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2010 北京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月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北京前言《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的安排,由公安部主编,具体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按照中央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的精神,规范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要求,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确定、统筹兼顾、资源共享的原则。
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全国性的问卷调查及实地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使用的先进经验。
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现状和我国总体的经济发展态势,确定本建设标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编写了本建设标准。
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选址和规划布局、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施。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公安部装备财务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装备财务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吕杨刘玉庆王冬阳苏剑顾均邵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和规划布局 (6)第四章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 (7)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0)附录一名称解释 (12)附录二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5)附录三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7)附录四省级警犬基地用房面积比例表 (18)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和非行政区划的县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本建设标准所指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是指除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公安派出所和公安监管场所以外的其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第四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满足公安机关业务需求为前提,实事求是、统筹兼顾,考虑现实工作业务发展需要和地方财力可能,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
第五条除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和警犬基地外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均应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在保证功能相对独立设置的前提下,宜合并建设,共用附属设施。
第六条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当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统一建设时,共用的附属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应按实际功能需求确定规模,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建筑风格和体量应与周围城市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环境保护和防火、建筑安全等规定。
第八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除应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九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以及相当于同级别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可包括以下功能用房:一.指挥中心用房,包括接处警指挥大厅(含三台合一用房)、指挥室、要素室、情报收集研判会商室、专用机房、值班室等。
二.办案用房,包括来访等候接待室、讯问室、询问室、辨认室、监听监视室、情报采集室、案情分析室、专家审卷会审室等。
三.窗口用房,包括信访用房、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办理用房、出入境服务大厅、办证用房、人像采集室、制证室、驾驶人教育、考试、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用房等。
四.信息通信用房,包括计算机网络机房(公安网、涉密网、互联网)、通信机房(含有线、无线、卫星、图像控制)、视频指挥调度室、电视电话会议室、应急通信系统机房、公安信息库用房等。
五.网络安全保卫用房,包括监控、侦控工作机房、电子数据鉴定及攻防实验室、网络舆情处置指挥室、系统设备机房等。
六.技术侦察用房,包括办案手段业务用房、侦控机房、技侦实验室、技侦装备库房等。
七.机要工作用房,包括密码通信值班室、密码电报办、阅报室、密码通信室、密码通信网络机房、密码库房等。
八.刑事技术用房,包括刑事技术管理用房、现场勘查技术用房和实验室用房等。
实验室包括:痕迹检验实验室、法医学实验室、声像技术实验室、信息技术应用实验室、理化检验实验室、毒品检测实验室、文件检验实验室、DNA检测实验室、电子物证检验实验室和心理测试实验室。
九.物证以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包括贵重物品保管室、一般物品保管室、收缴物品保管室、收缴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室、收缴强制爆炸物品保管室等。
十.警用装备物资(含应急储备物资)库,包括枪支保管室、弹药保管室、警用装备保管室、警用服装保管室、特种车辆(含通信指挥、勘查、毒品查缉等特种车辆)用房、应急储备物资库等。
十一.警务技能训练用房,包括民警日常训练所需的擒拿格斗用房等。
十二.备勤用房。
十三.档案用房,包括档案库房、接收整理室、编目阅览室、保护技术室等。
十四.警犬基地和警犬用房。
省级公安机关可设警犬基地一处,包括犬舍、教学及科研用房、学员住宿用房、食堂及附属用房等。
地(市)级公安机关设置警犬用房,主要包括犬舍和附属用房等。
十五.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包括教学用房(含教室、警用装备仪器设备教学训练室、图书馆等)、行政用房、民警实战训练所需的训练用房(含泅渡馆、射击馆、擒拿格斗训练馆、模拟街区等)、学员宿舍、食堂及附属用房等。
第十一条县(区)级公安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可包括以下功能用房:一.指挥中心用房,包括接处警指挥大厅(含“三台”合一用房)、指挥室、要素室、情报收集研判会商室、专用机房、值班室等。
二.办案用房,包括来访等候接待室、讯问室、询问室、辨认室、监听监视室、情报采集室、案情分析室、专家审卷会审室等。
三.窗口用房,包括信访用房、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办理用房、办证用房、人像采集室、制证室、驾驶人教育、考试、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用房等。
四.信息通信用房,包括计算机网络机房(公安网、涉密网、互联网)、通信机房(含有线、无线、卫星、图像控制)、视频指挥调度室、电视电话会议室、应急通信系统机房等。
五.网络安全保卫用房,包括监控、侦控工作机房、电子数据鉴定及攻防实验室、网络舆情处置指挥室、系统设备机房等。
六.机要工作用房,包括密码通信值班室、密码电报办、阅报室、密码通信室、密码通信网络机房、密码库房等。
七.刑事技术用房,包括刑事技术管理用房、现场勘查技术用房和实验室用房等。
实验室包括:痕迹检验实验室、法医学实验室、声像技术实验室、信息技术应用实验室、理化检验实验室、毒品检测实验室、文件检验实验室、DNA检测实验室、电子物证检验实验室和心理测试实验室。
八.物证以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包括贵重物品保管室、一般物品保管室、收缴物品保管室、收缴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室、收缴强制爆炸物品保管室等。
九.警用装备物资(含应急储备物资)库,包括枪支保管室、弹药保管室、警用装备保管室、警用服装保管室、特种车辆(含通信指挥、勘查、毒品查缉等特种车辆)用房等。
十.警务技能训练用房,包括民警日常训练所需的擒拿格斗健身房等。
十一.备勤用房。
十二.档案用房,包括档案库房、接收整理室、编目阅览室、保护技术室等。
十三.警犬用房,主要包括犬舍和附属用房等第十二条单独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除按第十条、第十一条所述的功能用房外,还应包括配套的值班室、设备机房、汽车库等附属用房。
第十三条单独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筑设备应包括建筑给排水、暖通空调、供电系统及设备和弱电系统等。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场地应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室外警察体训操场等。
第三章选址和规划布局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的选址统筹进行,建设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应较好;二.周边市政设施应较完备;三.不应选择周边环境有较强污染源的地区,及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区域。
四.根据繁育、训练警犬的业务特点和安全考虑,警犬基地应单独选址建设,并应避开城镇等人员密集的生活、学习及工作场所。
五.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应依托原有的公安警校进行建设。
考虑其培训内容的特殊性,如需新建的,可单独选址建设。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警犬基地除外)宜临近城市主要道路,基地道路应与城市道路连通。
第十七条各类功能用房、附属用房的规划布局,应考虑用房性质和用途,按照安全保密、有利工作和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业务技术工作所产生有污染的垃圾及污物,宜由专门路线运出,不宜与主要人流流线交叉。
第十九条收缴爆炸物品保管室、收缴危险物品保管室应与人员日常工作区域分开,独立设置,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防护的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建筑基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及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建筑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地,并结合主要出入口布置,停车数量除满足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专门功能需求外,还应符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的规定。
第四章建设等级和面积指标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按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划分为两类。
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为一类,县(区)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为二类。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规模应依据各地公安机关在编民警数,按人均建筑面积累积计算,兼顾各项业务开展的基本使用需求。
省级按省公安机关本级在编民警人数计算,地(市)级按地(市)公安机关本级在编民警人数计算,县(区)级按县、区公安机关本级在编民警人数计算,以上在编人员计算均不含公安监管场所、公安派出所民警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