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调整和规范房地产企业一级资质申报事项.doc
住建部发改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
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
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 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4月26日 星期日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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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市)相关法规和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审查及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资质申报材料1、申报暂定资质的,应当按照《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资质的要求及申报材料》准备相关材料(见附件一)。
2、申报一级资质和一级资质延续的,应当按照住建部《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3、申报二级及以下资质和资质延续的,应当按照《申报资质升级、定级、延期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见附件二)准备相关材料。
4、申请资质变更的,应当按照《资质变更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见附件三)。
二、资质申报程序资质 监督检查 1、对申请新设立房地产开发资质、暂定资质延期、核定企业资质等级和变更资质证书信息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开发企业向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房管局审批。
3、暂定和四级资质由市房管局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核发资质证书。
二级和三级资质由市房管局复审后上报省住建厅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住建厅审核后上报住建部审批。
三、资质审查要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受理开发企业申报资料后,要从企业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开发建设项目、企业信用档案等情况以及申报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要在申报材料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相符”的行政许可专用核验章。
核验章参考样式如下: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企业报表、项目手册、企业从业人员档案为主要依据,并结合抽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住建部建筑企业资质改革:6月30日起企业资质停止换证
住建部建筑企业资质改革:6月30日起企业资质停止换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已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建筑行业市场监管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10月9日,住建部再出招,连发《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将由此更加完善,并真正落到细处。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内容如下:1.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
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2.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3.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4.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5.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
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6.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7.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定方案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定方案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建设部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交通运输部。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
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
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重磅 _ 细则来啦!住建部正式试点取消造价 房建 市政资质
重磅| 细则来啦!住建部正式公布:试点取消造价资质、房建/市政资质需当场审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方案涵盖“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优化审批服务”等8项内容。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一)审批部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具体改革举措。
1.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
同时,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设区的市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2.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方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3.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需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到期延续及需要办理资质升级和变更等业务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逐步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住建部更改资质申请书范本
尊敬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您好!我代表本公司在此向您提交资质申请书,以便我公司能够进行相应的建筑业务。
我公司郑重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在此,我们真诚地希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能够审批通过我公司的资质申请。
一、公司基本情况我公司成立于____年,注册地为____省____市,是一家专注于建筑工程的企业。
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桥梁、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电力工程等领域的建设。
我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承“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经营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国家建设,为客户和社会创造价值。
二、公司资质申请理由1. 符合国家政策导向: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市场需求不断增长。
为满足市场需求,国家鼓励和支持建筑企业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核心竞争力,积极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
我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申请相应资质,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建设和人民群众。
2. 提升企业竞争力:资质是企业从事建筑业务的入门门槛,也是企业实力和信誉的体现。
申请相应资质,有助于提高我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扩大业务范围,为客户和社会提供更高品质的服务。
3. 促进企业发展:申请资质有助于我公司在项目中担任更高角色,参与更多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工程项目,从而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三、公司资质申请内容1.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2. 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3. 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4. 申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5. 申请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6. 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7. 申请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8. 申请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9. 申请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10. 申请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四、公司业绩和实力1. 我公司近年来承担了多项建筑工程,累计完成工程额达到数十亿元;2. 公司拥有先进的施工设备和技术,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3. 公司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专业素质高的施工队伍,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4. 公司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
2024新版《资质标准》
一级企业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延续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
企业直接申请二级或增项二级资质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满足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直接申请施工二级资质标准汇总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业绩要求:下列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上结构单跨18-21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
(2)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3)企业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一级资质建筑企业标准要求
一级资质建筑企业标准要求
一级资质建筑企业的标准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净资产:需要达到1亿元以上。
2. 建造师数量: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3. 工程质量:企业近5年承担过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且工程质量合格。
具体包括:
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 人员要求: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
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5. 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
万元以上。
6. 工程收入: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7. 设备和检测能力: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这些标准要求是为了确保一级资质建筑企业在资金、技术、人员、设备等方面具备足够的实力和条件,以保证其承建的建筑工程能够达到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住建部2020: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二批)
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二批) (共12项)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 1 执业资格证明以及社保证
明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 <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机构
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 111
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2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
险证明; 23.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
险证明。
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 册和变更注册
(建办市函〔2013〕200号) 附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
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 册规程
二、 (一 )4.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 书面承诺。
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二 )5.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
》(建市 〔 2007〕86 号) 附件 6-6: 消防设
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申请消防设施工程设计 二、(一)2、(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 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
专项资质
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具 书面承诺。
备中级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省
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
等原因,需补办注册执业证书的,须填写并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主 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发
布信息。
网上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电子数
据和遗失声明扫描件,由聘用单位将相应电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发包承包活动关于执行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有关注意事项(2015年10月9日版)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新资质标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与其配套执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0月9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新资质标准》和《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明确自发布之日至2016年6月30日为过渡期。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新资质标准》及配套的《实施意见》和《通知》的规定,确保“过渡期”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发包承包活动依法有序,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一、实施时间自2015年10月9日进入发包程序(以入场登记时间为准)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其发包承包活动应当按照《新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和《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采用集中备案方式办理有关招标投标手续的,以招标文件发出时间为准。
二、项目入场及招标公告发布(一)发包人在办理项目入场登记及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新资质标准》相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规定的可承包范围,确定对投标人资质条件的要求,不可任意提高或降低投标人资质等级。
(二)为确保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能够按照《新资质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质类别要求应标明为“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建筑工程”。
(三)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在施工发包时:1.取得房屋建筑(即《新资质标准》中的建筑,下同)、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等同具备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特级资质;2. 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等同具备建筑工程特级资质。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
续表一
事项类别
序号
业务分类
职能部门分类判定途径
受理的法定依据(具体法律法规
或政策名称)
负责处理的
职能部门
备注
法定途径
信访途径
诉讼
仲裁
复议
申诉求决类
行政
许可
7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认定
向本
级人
民政
府或
上一
级行
政主
管部
门申
请行
政复
议,
或向
人民
法院
提起
行政
诉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
3、《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建规[2003]47号)
城乡规划处
2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初审)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
省建设工程
造价总站
27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甲级资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工程设计单位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资质认定(初审)
5
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4号)
省建设工程
招投标总站
6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住建部最新资质标准及资质升级申报指导手册
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1、企业资产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说明: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一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要求3、企业工程业绩近10年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4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城市主干道25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次干道以上道路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广场硬质铺装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2)累计修建城市桥梁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单跨4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3座;(3)累计修建直径1米以上的排水管道(含净宽1米以上方沟)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6米以上供水、中水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3米以上的中压燃气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5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4)修建8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10万吨/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2项;或修建20万吨/日以上的给水泵站、10万吨/日以上的排水泵站4座;(5)修建500吨/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2项;(6)累计修建断面2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隧道工程3公里以上;(7)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项目2项。
4、技术装备具有下列3项中的2项机械设备:(1)摊铺宽度8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2)100千瓦以上平地机2台;(3)直径1.2米以上顶管设备2台。
二级资质标准1、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说明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二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住建部新的资质标准
住建部新的资质标准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标准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完善。
这一新的资质标准的出台,对于建筑行业的发展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住建部新的资质标准进行深入解读,以便广大建筑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和适应新的政策要求。
首先,住建部新的资质标准对建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业绩要求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标准,建筑业企业的注册资本将根据企业资质等级进行分类,并且将对企业的实际业绩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核。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具备更加雄厚的资金实力和丰富的项目经验才能获得相应的资质认定,这对于提升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其次,住建部新的资质标准对建筑企业的管理体系和技术人员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标准要求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且要求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数量和专业水平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
这将有助于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益。
此外,住建部新的资质标准还对建筑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诚信记录进行了严格要求。
新标准规定,建筑企业在获得资质认定之前,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诚信经营的良好信誉。
这将有效杜绝一些不良企业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资质认定,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
最后,住建部新的资质标准还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机制和监督检查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新标准要求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企业自身的规范管理和自律约束。
同时,住建部将加大对建筑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将进行严厉处罚,并且公布其不良行为,以示警示。
综上所述,住建部新的资质标准的出台,对于建筑行业的规范发展和提升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充分了解和遵守新的政策要求,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技术水平,维护企业的良好信誉,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竞争和政策环境。
建筑企业一级资质住建部审批流程
建筑企业一级资质住建部审批流程1.申请人向住建部提交建筑企业一级资质申请材料。
The applicant submits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for the first-level qualific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to the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2.住建部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
The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 accepts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and conducts a preliminary review.3.初步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将进入资质审查阶段。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that pass the preliminary review will enter the qualification review stage.4.住建部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
The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 organizes experts to review the qualification of the applying enterprise.5.审查结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定。
The review results will be assessed according to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6.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企业将被要求补充材料并重新提交。
The applying enterprise that fails the review will be required to supplement the materials and resubmit them.7.审查合格的申请企业将进行现场审查。
住建部公布145家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企业名单
住建部公布145家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企业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隐脉行政函释》《老城区房地产开发旧城区经营管理条例》和《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晋升或延续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企业或进行了审查。
现将核准的北京中建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145家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核准的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企业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2月18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行政监察办公室声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住宅受理办公室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接收陈述材料、资质证书以及证书信息变更等所有业务办理中,上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收取个人收取费用;不举办举办任何有关企业的宣传展现,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未能开展企业展示、收费等活动。
受理所办咨询电话为010-********,咨询时间为国家所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可咨询转介企业资质受理材料清单、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材料清单以及资质证书领取材料方面的问题。
58933611、58933701、58933774为内部办公电话,非咨询电话。
关于公告企业资质证书申领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4号令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4号令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鄂建办[2014]87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4号令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4〕8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管局(住建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住建部决定将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就做好承接工作,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建部的《决定》和《通知》,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举措,也是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的工作。
我厅将通过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监督和指导,规范资质审批,确保工作衔接和平稳过渡。
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估价企业的监督管理,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完善审批制度,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维护和规范好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
二、严格标准,规范管理。
1、严格资质条件。
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中,要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办理,不得自定标准或变相降低标准。
2、严格人员注册。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的重要条件,各地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的规定审查注册材料,对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达不到要求的资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通知 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
国 内 动 态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3/201916起施行。
早在2017年12月住建部官网曾发布《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曾对《办法》征求过意见。
今天住建部官网公布的《办法》意见稿应该是有关部门介入后的稿件,相对于2017年住建部发布的意见稿还是有很大的区别,近期住建部发布2019工作重点也明确强调,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这也意味着新管理办法将于近期正式出台。
(来源: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平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要求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审批新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通知,告知承诺审批要简化审批流程。
企业要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效能。
要加强事后监管。
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重点比对核验的同时,着力加大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对企业承诺的业绩现场核查全覆盖。
要完善诚信建设。
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针对告知承诺审批流程,通知明确,在申请环节,申报企业可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或登录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填报申报信息,自动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并完成签字、盖章。
在受理环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接收申报企业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建筑企业一级资质住建部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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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企业资质明细
住建部企业资质明细一、什么是住建部企业资质?在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简称住建部)是负责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部门。
住建部企业资质是指由住建部颁发的一种证书,用于评定企业在建筑工程领域的能力和业务水平。
拥有住建部企业资质的企业被认定具备从事建筑工程的能力,并享有相应的权益和地位。
二、住建部企业资质的分类住建部企业资质根据企业的业务能力和业绩进行了分类,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等级:1. 一级资质一级资质是最高等级的企业资质,具备一级资质的企业被认为在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方面具有卓越表现。
可以承接包括大型工程在内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2. 二级资质二级资质是次高等级的企业资质,具备二级资质的企业在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方面表现较好。
可以承接中小型建筑工程项目。
3. 三级资质三级资质是一般等级的企业资质,具备三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一般建筑工程项目。
4. 四级资质四级资质是最低等级的企业资质,具备四级资质的企业只能承接小型建筑工程项目。
三、住建部企业资质的评定标准住建部对企业资质的评定主要参考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注册资本住建部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以确保企业能够承担一定规模的建筑工程项目。
2. 企业管理体系住建部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工作流程等,以提高工程质量和项目管理水平。
3. 企业技术能力住建部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包括工程技术人员的资质和数量、技术装备的水平等。
企业需要在相关领域拥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4. 企业业绩和信誉住建部会对企业过去完成的项目进行评估,包括工程质量、完成时间、合同履行情况等。
同时,住建部也会关注企业的信誉度和声誉,包括企业的合规性和社会影响力。
四、如何获得住建部企业资质?想要获得住建部企业资质,企业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申请:1. 准备材料企业需要准备一系列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承包业绩和信誉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 提交申请企业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住建部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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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调整和规范房地产企业一级资质申
报事项-
记者9日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为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住房城乡建设部调整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事项,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行政许可工作。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调整和规范申报事项内容包括,将提交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调整为提交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原件在领取新证时提交。
增加已竣工项目和在建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规范材料复印件盖章。
提交材料复印件的,应当经过核验并盖章,由政府部门核发的许可、备案材料,加盖相应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由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由社会机构出具的材料,加盖该机构公章;企业内部的文件资料,加盖企业公章。
省级主管部门核验材料后,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相符的行政许可专用核验章。
地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对相关存档资料核验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该机构公章或查档业务专用章。
复印件盖章位置原则上应在原盖章位置附近,盖章要清晰。
复印材料不得涂改,原件确有涂改的,复印件要在原涂改位置加盖相应印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延续时,应参照一级资质申报的要求提交资料,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在一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延续申请。
在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再受理延续申请,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办理一级资质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因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资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资质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具体变更事项提交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拟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此外,住房城乡建设部还要求各地严格做好一级资质企业初审工作,加强一级资质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