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合集下载

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月检报告格式

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月检报告格式

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月检报告格式
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月检报告格式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封面:包括报告名称、建筑名称、地址、检测单位名称、报告日期等。

2. 目录:列出报告的正文内容,方便阅读者快速了解报告的结构和内容。

3. 概述:简要介绍本次月检的目的、范围、方法、检测依据和检测人员等信息。

4. 消防设施情况:详细描述建筑内的消防设施种类、数量、分布情况等信息,并对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描述。

5. 检测结果:详细记录消防设施的检测结果,包括各项设施的技术参数、运行状况、存在的问题等。

6. 整改意见:针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包括设施的维修、更换、改进等方面。

7. 结论:对本次月检的总体情况进行总结,给出建筑消防设施的评估结果,并对建筑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8. 附件:包括检测数据、照片等相关资料,以证明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以上是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月检报告格式的基本内容,具体格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4•【字号】渝办发[2012]311号•【施行日期】2012.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2〕31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24日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的,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维护。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投入使用后,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建筑消防设施维保能力的机构(以下简称维保机构)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委托其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定期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六条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单体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建筑或场所,其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三级或三级以上维保能力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

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16•【字号】渝府令第140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

代市长王鸿举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适应公共消防安全的需要,增强抗御火灾的能力,根据《重庆市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消防设施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和集镇消防设施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消防设施包括:(一)消防队(站)、消防趸船、消防直升飞机停机场(坪)、消防训练及后勤保障设施;(二)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消防供水管网及其他消防取水装置;(三)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安全标志、户外消防安全宣传设施;(四)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户外通讯机站及配套设施;(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建筑消防设施;(六)其他防火、灭火、抢险救援装备和设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消防设施纳入公共安全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确保消防设施的建设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消防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消防规划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微型消防队(站):(一)居民住宅小区住户在1500户至4000户;(二)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总建筑面积为30万至40万平方米。

未达到前款规定的,集中统一建站;超过前款规定的,应当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普通站。

微型消防队(站)可以单独建设,也可设置在建筑物平街层,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配置不少于2辆消防车及相关的消防装备和设施。

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7•【字号】渝府令〔2022〕34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9号《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2月2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市长胡衡华2022年1月17日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共消防设施第三章建筑消防设施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加强消防设施管理,增强抗御火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消防设施包括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保障城乡公共消防安全服务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培训基地、后勤保障基地、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以及其他公益性防火、灭火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是指附设在建筑内外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的建筑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直升机停机坪、避难层(间)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并将其作为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产业集聚区、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依法做好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重庆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重庆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重庆消防设施管理规定《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的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消防设施,指消防水源、消防用水设施、消防电源、消防报警装置、消防灭火器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道、消防巡查设施等。

第四条重庆市消防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和控制。

第五条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设施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进行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

第二章消防设施建设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之前,由消防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消防设施设计方案。

第八条消防设施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提报消防部门备案。

第九条消防设施的施工应当符合消防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由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进行,并由消防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消防设施的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消防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供相应材料和资料。

第三章消防设施使用和维护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物消防设施设计方案、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正确使用和维护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设施的日常使用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和逃生自救能力。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并及时向使用单位提出维修、更换等建议。

第四章消防设施检查和评估第十七条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要求其整改。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一级资质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一级资质

1﹒重庆宏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2﹒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3﹒重庆华夏消防有限公司4﹒重庆慧通消防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5﹒重庆吉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6﹒重庆金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7﹒重庆锦煌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8﹒重庆力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9﹒重庆三和检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10﹒重庆盛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11﹒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12﹒重庆市恒丰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有限公司13﹒重庆市科大建筑消防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14﹒重庆天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15﹒重庆消防安全技术研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6﹒重庆兴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17﹒重庆渝汇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18﹒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19﹒重庆远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20﹒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1﹒重庆一建消防检测有限公司1﹒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2﹒重庆爱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3﹒重庆安辉建筑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4﹒重庆炳辉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5﹒重庆达升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6﹒重庆大恒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7﹒重庆富诺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8﹒重庆海清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重庆海润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0﹒重庆豪毅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1﹒重庆横纵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2﹒重庆泓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13﹒重庆君道消防设备有限公司14﹒重庆科正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5﹒重庆力拓消防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16﹒重庆林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17﹒重庆禄能消防检测有限公司18﹒重庆赛菲特消防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9﹒重庆升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重庆圣源和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21﹒重庆市宏科消防检测有限公司23﹒重庆特安建筑消防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24﹒重庆天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25﹒重庆市天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6﹒重庆同瑞消防检测有限公司27﹒重庆燕事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8﹒重庆永沁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29﹒重庆佑邦消防检测有限责任公司30﹒重庆云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31﹒重庆海渝消防检测有限公司32﹒重庆森科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33﹒重庆百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34﹒重庆川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35﹒重庆丰巢科技有限公司36﹒重庆高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37﹒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38﹒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9﹒重庆华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40﹒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41﹒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42﹒重庆市华洋宁宝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43﹒重庆市康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45﹒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46﹒重庆蜀厦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7﹒重庆一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48﹒重庆易博天祥消防技术咨询有限公司49﹒重庆渝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50﹒重庆渝晟奥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三级资质(7家)1﹒重庆力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2﹒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重庆成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4﹒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5﹒重庆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6﹒重庆市智年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7﹒重庆首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四、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一级资质(1家)1﹒重庆消防安全技术研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五、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二级资质(15家)1﹒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2﹒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3﹒重庆达升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4﹒重庆鼎原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5﹒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6﹒重庆明鑫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7﹒重庆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8﹒重庆市恒丰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有限公司9﹒重庆学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重庆扬威公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11﹒重庆中煤科工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12﹒重庆卓创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13﹒重庆恩科消防检测有限公司14﹒重庆川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5﹒重庆市纵横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渝公消发〔2015〕5号附件2

渝公消发〔2015〕5号附件2

附件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同(范本)服务项目名称:合同编号:项目业主单位:检测机构:签订时间: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同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一、检测工程名称:二、检测项目:乙方负责下列第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技术服务。

1、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2、消火栓给水系统;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泡沫灭火系统;5、气体灭火系统;6、防排烟系统;7、防火分隔设施;8、消防电气;9、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三、检测依据:《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检测技术规程》(DB 50/T 24—2011)四、甲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核查乙方检测机构资质和现场检测人员执业资格。

2、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消防系统安装竣工图、隐蔽工程记录、工程自检自测记录、系统运行(值班)记录、通过消防许可或备案的证明文件和消防设计图纸。

3、乙方到场检测时,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1、具备消防设施检测的相应资质、资格,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对检测质量负责。

2、根据检测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的检测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至少指定2名以上执业人员负责实施。

执业人员检测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检测记录。

3、出具真实、规范的检测报告,并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印章。

4、及时向甲方出具检测报告或问题反馈意见书。

5、不得转包、分包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项目。

六、检测费用及支付方式、期限:七、违约责任:1、对乙方不按规定履行义务,在检测中弄虚作假或严重不负责任的,或转包、分包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项目的,甲方有权解除检测合同。

2、乙方未能依照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导致检测质量问题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采用下列方式中的解决。

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定(试行).doc

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定(试行).doc

职工编号:94532
中国农业大学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
姓名:xx
现工作单位: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
现任职务:实验师
应聘职务:高级实验师
应聘职务类型:
填表时间:2008年 1 月 9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供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使用,应使用碳素、蓝黑笔水进行填写,或打印;内容要具体、真实,且有据可查。

封面由应聘人员填写,“职工编号”指每个应聘人员工资条上第一项“工资编号”;“应聘职务类型”为主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类型,包括:教学型、教科型、科研型、专职科研。

2.“具备外语条件”,指掌握外语的能力或晋升人员符合文件规定的外语水平的具体条件。

3.“论文著作”:
(1)关于论文“收录类别”分别指“SCI、EI、SSCI、国内核心期刊、国际其它学术刊物、国际学术会议宣读论文或其它刊物”等情况;
(2)“本人排序/总人数”一栏若本人为通讯作者,可直接表述为“通讯作者/总人数”;
(3)“著作类型”分别指“著作、编著或编写”三种类型,“本人作用”分别指:著作(编著)的第几作者/总人数或主编、副主编、参编”等情况;
(4)“著作教材情况”或“论文情况”中的1至3篇代表作分别在论文题目前用“△”注明。

4.专业技术职务所涉及的成果时限为近五年(破格为近三年),任现职不足五年的,成果时限按任现职以来计算。

5.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重庆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重庆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重庆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根据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如下:
1. 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类建筑物的消防设施管理应由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责任单位共同承担,相关负责人应担任消防设施管理责任人。

2. 消防设施的分类管理: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用途,消防设施分为常用消防设施和特殊消防设施两类。

常用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设施、消防水源和消防器材等;特殊消防设施包括高层建筑、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等。

3. 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与检查:消防设施应定期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具体要求包括定期巡查、保养保管、设备设施的运行测试等。

4. 灭火设备和器材的配置:不同性质和用途的建筑物应按照规定配置相应的灭火设备和器材,包括灭火器、灭火器具、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5. 建筑物的消防通道和疏散设施:建筑物应设置合理、有效的消防通道和疏散设施,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的安全疏散。

6. 消防演练和培训:建筑物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和居民的火灾应急能力。

7. 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整改、罚款等措施。

请注意,以上是一般性的内容,具体的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还需参阅具体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文件以获得详细信息。

重庆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重庆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重庆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一、总则1.本规定是为了加强重庆市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并规范消防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二、消防设施的分类与管理2.消防设施分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疏散通道、防排烟系统等。

各类消防设施应根据《重庆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消防设施的建设应按照相关规范,由专业消防公司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和安装。

4.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应由负责管理该建筑物的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定期进行维护记录与检查。

三、消防设施的使用与检查5.所有人在使用消防设施时,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正确操作,并不得私自改动、损坏或废弃。

6.消防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其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他消防设施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7.消防设施检查记录应详细记录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和发现的问题,并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四、消防设施的维修与更新8.消防设施的维修,应在设施损坏或出现故障时及时进行修复,且修复后应进行检验和验收,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9.消防设施的更新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技术发展的需要进行,更新后应进行试运行和验收,确保其性能和质量达到要求。

五、安全教育培训10.所有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活动,加强员工对消防设施的操作和灭火技术的学习,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11.对经常接触消防设施及维护保养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和技能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六、违法处罚12.违反本规定的,消防部门有权责令整改,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13.对于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消防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整改完毕。

七、监督与投诉14.社会公众对消防设施的管理,有权进行监督和投诉,消防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回复相关信息。

15.消防部门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抽查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消防维修保养施工方案

消防维修保养施工方案

消防维修保养施工方案消防设施对于建筑物的安全至关重要,定期的维修保养工作是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作的关键。

本文将介绍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施工方案,包括常见的维修保养内容和注意事项。

一、维修保养内容1. 消防水系统消防水系统是建筑物中最关键的消防设施之一,定期检查水泵、水管、消火栓等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水源充足、管路畅通,以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供水。

2. 烟感探测器烟感探测器是消防设施中用于检测烟雾的重要装置,需要定期清洁和检查,保证其正常工作。

同时,定期更换探测器中的电池,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疏散通道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是保障人员疏散安全的重要保障,需要定期检查通道是否被杂物堵塞,并定期清理和维护,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顺利疏散。

4. 消防设备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需要定期检查是否处于有效状态,定期更换灭火器内的灭火剂,保证设备能够在火灾发生时发挥作用。

二、注意事项1. 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工作需要按照计划进行,定期检查各项设施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及时处理,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作。

2. 合规操作在进行维修保养工作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标准,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靠。

3. 专业技术维修保养工作需要由专业的消防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经验,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 紧急预案在进行维修保养工作时,需制定相应的紧急预案,以备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应对,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结语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是建筑物安全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只有做好维修保养工作,才能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作,有效保护建筑物和人员的安全。

希望本文介绍的消防维修保养施工方案能对相关人员在工作中提供帮助和指导。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修正)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修正)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修正)【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3]第3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1.30【实施日期】2013.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消防条例(1998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7月2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消防工作,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含室装修、外立面改造)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与技术规,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临建设施、安全疏散、临时消防设施、作业防火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规划,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第四条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并使用阻燃的安全网。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制度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同时,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明确一名以上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项目安全员担任),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落实以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制度:(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四)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五)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六)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管理办法;(七)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及用电管理办法;(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九)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第三章施工现场平面布局第七条施工现场宜设置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场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

重庆市消防条例

重庆市消防条例

重庆市消防条例【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七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0.13【实施日期】1998.1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七号)《重庆市消防条例》已于1998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在重庆市辖区内停止适用。

1998年10月13日重庆市消防条例(1998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市公安局是全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消防机构给予指导。

铁路、民航、航运、港口的消防工作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导、督促本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重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重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一级资质(21家)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三级资质1. 重庆宏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2. 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3. 重庆华夏消防有限公司4. 重庆慧通消防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5. 重庆吉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6. 重庆金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7. 重庆锦煌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8. 重庆力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9. 重庆三和检测技术开发公司10. 重庆盛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11. 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12. 重庆市恒丰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有限公司13. 重庆市科大建筑消防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14. 重庆天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15. 重庆消防安全技术研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6. 重庆兴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17. 重庆渝汇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18. 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19. 重庆远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20. 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1. 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二级资质(32家)1. 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2. 重庆爱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3. 重庆安辉建筑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4. 重庆炳辉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5. 重庆达升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6. 重庆大恒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7. 重庆富诺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8. 重庆海清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 重庆海润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0. 重庆豪毅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1. 重庆横纵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2. 重庆泓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13. 重庆君道消防设备有限公司14. 重庆科正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5. 重庆力拓消防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16. 重庆林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17. 重庆禄能消防检测有限公司18. 重庆赛菲特消防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9. 重庆升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 重庆圣源和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21. 重庆市宏科消防检测有限公司22. 重庆市庆鑫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3. 重庆特安建筑消防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24. 重庆天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25. 重庆天赛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26. 重庆同瑞消防检测有限公司27. 重庆燕事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8. 重庆永沁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29. 重庆佑邦消防检测有限责任公司30. 重庆云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31. 重庆海渝消防检测有限公司32. 重庆森科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三级资质(2家)1. 重庆力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2. 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一级资质(1家)1. 重庆消防安全技术研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五、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二级资质(13家)1. 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2.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3. 重庆达升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4. 重庆鼎原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5. 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6. 重庆明鑫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7. 重庆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8. 重庆市恒丰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有限公司9. 重庆学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 重庆扬威公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11. 重庆中煤科工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12. 重庆卓创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13. 重庆恩科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29 号《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九年十一月二日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义务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火灾救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法负责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宣传教育。

第五条规划、建设、房地产、市政、工商、文化、教育、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高层建筑消防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第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三)组织或者责成所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统一物业管理或者无专项维修资金等高层建筑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四)组织有关部门针对高层建筑火灾特点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五)为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消防装备保障;(六)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教育;(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一级资质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一级资质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一级资质(21家)1﹒重庆宏嘉工业设备安装2﹒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3﹒重庆华夏消防4﹒重庆慧通消防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5﹒重庆吉通消防安装工程6﹒重庆金汇暖通设备7﹒重庆锦煌智能控制工程8﹒重庆力杰消防工程9﹒重庆三与检测技术开发10﹒重庆盛华消防工程11﹒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12﹒重庆市恒丰建筑消防设施维保13﹒重庆市科大建筑消防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14﹒重庆天网高新技术15﹒重庆消防安全技术研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6﹒重庆兴港消防工程17﹒重庆渝汇智能消防工程18﹒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19﹒重庆远洋消防设备工程20﹒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1﹒重庆一建消防检测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二级资质(50家)1﹒中机中联工程2﹒重庆爱友消防工程3﹒重庆安辉建筑消防工程检测4﹒重庆炳辉消防工程检测5﹒重庆达升消防安全技术服务6﹒重庆大恒建筑智能化工程7﹒重庆富诺消防安全技术服务8﹒重庆海清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重庆海润消防安全技术服务10﹒重庆豪毅消防技术服务11﹒重庆横纵消防安全技术服务12﹒重庆泓辉消防检测13﹒重庆君道消防设备14﹒重庆科正消防安全技术服务15﹒重庆力拓消防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16﹒重庆林安消防设备17﹒重庆禄能消防检测18﹒重庆赛菲特消防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9﹒重庆升麦机电安装工程20﹒重庆圣源与消防设施检测21﹒重庆市宏科消防检测22﹒重庆市庆鑫消防安装工程23﹒重庆特安建筑消防工程质量检测24﹒重庆天马工业设备安装25﹒重庆市天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26﹒重庆同瑞消防检测27﹒重庆燕事达科技发展28﹒重庆永沁消防工程检测29﹒重庆佑邦消防检测有限责任公司30﹒重庆云懿建筑安装工程31﹒重庆海渝消防检测32﹒重庆森科消防技术服务33﹒重庆百通机电安装工程34﹒重庆川营建筑安装工程35﹒重庆丰巢科技36﹒重庆高安消防工程37﹒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38﹒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9﹒重庆华丰消防工程40﹒重庆华商消防工程41﹒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42﹒重庆市华洋宁宝消防设备工程43﹒重庆市康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44﹒重庆市立波现代消防技术45﹒重庆市通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46﹒重庆蜀厦消防安装工程47﹒重庆一力智能科技48﹒重庆易博天祥消防技术咨询49﹒重庆渝鸥消防工程50﹒重庆渝晟奥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三级资质(7家)1﹒重庆力杰消防工程2﹒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重庆成吉消防安全技术4﹒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5﹒重庆敏建消防工程6﹒重庆市智年华消防工程7﹒重庆首创消防设备四、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一级资质(1家)1﹒重庆消防安全技术研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五、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二级资质(15家)1﹒中机中联工程2﹒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3﹒重庆达升消防安全技术服务4﹒重庆鼎原消防安全技术服务5﹒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6﹒重庆明鑫消防设备安装工程7﹒重庆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8﹒重庆市恒丰建筑消防设施维保9﹒重庆学府建筑工程10﹒重庆扬威公共安全技术11﹒重庆中煤科工工程技术咨询12﹒重庆卓创国际工程设计13﹒重庆恩科消防检测14﹒重庆川营建筑安装工程15﹒重庆市纵横消防安全技术服务。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立面改造)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临建设施、安全疏散、临时消防设施、作业防火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规划,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第四条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并使用阻燃的安全网.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制度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同时,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明确一名以上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项目安全员担任),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落实以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制度:(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四)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五)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六)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管理办法;(七)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及用电管理办法;(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九)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第三章施工现场平面布局第七条施工现场宜设置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测试泵式细水雾灭火系统手动/自动启、停泵功能,主、备泵切换功能,喷头喷雾性能
测试分区控制阀的手动/自动控制功能,具有火灾探测控制系统的,应模拟自动控制功能
进行报警联动,检验开式细水雾灭火系统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模拟喷放试验
通过末端放水,测试闭式细水雾灭火系统联动功能,测试水流指示器报警功能,压力开关报警功能
试验发电机启动电源充、放电功能
应急电源
试验应急电源充放电功能
储油设施
核对储油量
联动试验
试验非消防电源的联动切断功能(按安装总量的25%数量抽检,每12个月累计对每个非消防电源联动切换抽检不少于一次。)
火灾报警系统
火灾探测器
试验报警功能,每季度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的,抽检1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检),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上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实际安装总数的5%,抽样总数不得少于20只,所有回路应抽检完毕。
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季度测试报告
建筑物名称:
管 理 单 位:
维 保 单 位:
检查测试日期:
报 告 编 号:
建筑消防设施季度测试报告
检查项目
检查部件
检查内容
检查部位数量
检查结果
结论
处理情况
备注
消防供电配电
消防配电柜(箱)
试验主、备电切换功能
消防电源主、备电源供电能力测试
自备发电机组
试验发电机自动、手动启动功能
稳(增)压泵及气压水罐
试验启泵、停泵时的压力工况
模拟系统渗漏,测试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稳压、增压能力,主、备泵切换功能
消防水泵及控制柜
试验手动/自动启泵功能和主、备泵切换功能
利用测试装置测试消防泵供水时的流量和压力
水泵接合器
利用消防车或机动泵测试供水能力
阀门
试验控制阀门启闭功能、减压装置减压功能
电源切换、充电、放电功能;测试应急电源供电时间;通过报警联动,检查应急灯具自动投入功能。每季度抽检应急灯具总数的15%。
应急广播系统
扬声器
测试音量、音质(按安装总量的25%抽检)
功放、卡座、分配盘
测试卡座的播音、录音功能,测试功放的扩音功能,测试分配盘的选层广播功能,测试合用广播系统应急强制切换功能,测试主、备扩音机切换功能
备用瓶切换
测试主、备瓶组切换功能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送风口
测试手动/自动开启功能((按安装总量的25%数量抽检,每12个月累计对每个送风口功能抽检不少于一次。)
送风机
测试手动/自动启动、停止功能((按安装总量的25%数量抽检,每12个月累计对每台送风机启停功能抽检不少于一次。)
送风量、风速、风压
测试最大负荷状态下,系统送风量、风速、风压,(按安装总量的25%数量抽检,每12个月累计对每个送风口风量、风速、风压抽检不少于一次。)
充、排气装置
测试充、排气装置充气、排气功能
联动控制功能
在系统末端放水或排气,进行系统联动功能试验,测试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水力警铃报警功能;具有火灾探测传动控制功能应模拟系统自动启动(按安装总量的25%数量抽检)
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液储罐
核对泡沫液有效期和储存量
泡沫栓、泡沫喷头、泡沫产生器
试验出水或出泡沫功能
手动报警按钮
试验报警功能,每季度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的,抽检1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检),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上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实际安装总数的5%,抽样总数不得少于20只,所有回路应抽检完毕。
监管装置
试验监管装置报警功能,屏蔽信息显示功能
警报装置
试验警报功能
报警控制器
试验火警报警、故障报警、火警优先、打印机打印、自检、消音等功能,火灾显示盘和CRT显示器的报警、显示功能
排烟风量、风速
测试最大负荷状态下,系统排烟风量、风速,每季度对每个防火分区内排烟口排烟量及风速抽查不少于1处。
联动控制功能
通过报警联动,检查电动挡烟垂壁、电动排烟阀、电动排烟窗的功能,检查排烟风机的性能够(按安装总量的25%数量抽检,每12个月累计对以上每台联动设备抽检不少于一次。)
应急照明系统
切断正常供电,测量应急灯具照度,每季度抽检应急灯具总数的15%。
电动防火阀
通过报警联动,检查电动防火阀的关闭功能及密封性(按安装总量的25%抽检)
消防电梯
测试首层按钮控制电梯回首层功能,通过报警联动,检查电梯自动迫降功能
试验消防电梯应急操作功能、电梯轿箱内消防电话通话质量、电梯井排水设备排水功能
细水雾灭火系统
测试储瓶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启动装置的启动性能,减压装置减压性能,喷头喷雾性能
联动控制功能
通过报警联动,检查合用广播系统应急强制切换功能、扬声器播音质量及音量,卡座录音功能,分配盘分区及选层广播功能(按安装总量的25%抽检)
消防专用电话
测试消防电话主机与电话分机、插孔电话之间通话质量,电话主机录音功能;拨打“119”功能
防火分隔
防火门
试验非电动防火门的启闭功能及密封性能。每季度抽检防火门总数的15%。
测试电动防火门自动、现场释放功能及信号反馈功能,通过报警联动,检查电动防火门释放功能、喷水冷却装置的联动启动功能。每季度抽检防火门总数的15%。
防火卷帘
试验防火卷帘的手动、机械应急和自动控制功能。每季度抽检防火卷帘总数的15%。
信号反馈功能、封闭性能,通过报警联动,检查防火卷帘门自动释放功能及喷水冷却装置的联动启动功能,测试有延时功能的防火卷帘的延时时间、声光指示。每季度抽检防火卷帘总数的15%。
检查水质情况,楼层末端试验阀功能试验(按安装总量的25%数量抽检,每12个月累计对每个末端试验阀功能试验不少于一次。)
水流指示器
核对反馈信号;(按安装总量的25%数量抽检,每12个月累计对每个水流指示器反馈信号抽检不少于一次。)
探测、控制装置
测试火灾探测传动装置的火灾探测及控制功能、手动控制装置控制功能
干粉灭火系统
测试驱动气瓶压力和干粉储存量,通过报警联动,模拟干粉喷放试验,检验系统功能
灭火器
核对选型、压力和有效期,每季度抽检不少于灭火器数量的15%。
对同批次的灭火器随机抽取一定数量进行灭火、喷射等性能试验。
其他设施
逃生自救设施性能
检查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检查结论:
维保机构技术负责人(签名): 维保机构(盖章):
测试吸液出泡沫功能;喷淋冷却系统检测内容同自动喷水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瓶组与储罐
核对灭火剂储存量,
检漏装置
测试称重、检漏报警功能
紧急启/停功能
测试紧急启动/停止按钮的紧急功能
启动装置、选择阀
测试启动装置、选择阀手动启动功能
联动控制功能
以自动方式进行模拟喷气试验,检验系统报警、联动功能
通风换气设备
测试通风换气功能
联动控制功能
通过报警联动,检查防火阀、送风自动开启和启动功能
机械排烟系统
自然排烟设施
测试自然排烟窗的开启面积、开启方式
排烟阀、电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排烟防火阀
测试排烟阀、电动排烟窗手动/自动开启功能,测试挡烟垂壁的释放功能,测试排烟防火阀的动作性能。每季度每个防火分区抽查不少于1处。
排烟风机
测试手动/自动启动、排烟防火阀联动停止功能。每季度抽查数量不少于风机数量的25%,每12个月累计对每台排烟风机抽查不少于一次。)
年 月 日
委托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1、检查项目应满足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当场不能处置的要及时汇报。
2、检查部位应当详细记录检查部件的位置、数量,检查结果应当如实描述。
3、本表可根据委托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应包含委托单位所有建筑消防设施。
消火栓灭火系统
室内消火栓
试验屋顶消火栓出水压力、静压及水质,测试室内消火栓静压;(每季度抽查室内消火栓数量每根立管不少于2个)
消防水枪
射水试验(抽检屋顶消火栓)
室外消火栓
试验室外消火栓出水及静压
消防炮
试验消防炮出水功能
试验消防炮手动、遥控操作功能,试验手动按钮启泵功能
启泵按钮
试验远距离启泵功能及信号指示功能(按安装数量的10%抽检)
联动控制功能
自动方式下,分别利用远距离启泵按钮、消防联动控制盘启泵按钮启动消防水泵,测试最不利点消火栓、消防炮出水压力及流量,具有火灾探测功能的消防炮系统,应模拟自动启动
自动喷水系统
报警阀组
试验报警阀组试验排放阀排水功能、压力开关、水力警铃报警功能
末端试水装置
试验末端放水测试工作压力,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动作信号;(按安装总量的25%数量抽检,每12个月累计对每个末端工作压力、水流指示器及压力开关动作信号抽检不少于一次。)
消防联动控制器
试验联动控制器及控制模块的手动、自动联动控制功能,试验控制器显示功能,
消防联动控制器
试验电源部分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备用电源充、放电功能
消防供水设施
消防水池
核对储水量
自动进水阀进水功能,液位检测装置报警功能
消防水箱
核对储水量
自动进水阀进水功能、模拟消防水箱出水,测试消防水箱供水能力,液位检测装置报警功能
泡沫泵
试验手动/自动启泵功能和主、备泵切换功能,阀门启闭功能和信号反馈功能
联动控制功能
具有火灾探测传动控制装置的泡沫灭火系统,应结合泡沫灭火剂到期更换进行系统自动启动,测试泡沫消火栓、泡沫喷头、泡沫产生器出泡沫功能,泡沫比例混合器混合配比功能,泡沫泵、水泵供泡沫液、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