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现象】积极化解“消极腐败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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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化解“消极腐败的危险”

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把“消极腐败的危险”列为我们党面对的“四大危险”之一,再次彰显了我们党誓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坚定信心和坚决态度。

“消极腐败”出现在党的文献里并非第一次。1992年,党的十四大把《党章》第一章“党员义务”的第六条“支持好人好事,反对坏人坏事”修订为“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这是“消极腐败”这个词汇首次在党的正式文献里出现。其实,早在1945年7月,毛泽东主席在同民主人士黄炎培先生谈到共产党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时,就提出了依靠民主,防止消极腐败现象的重要思想。虽然早就提出了“消极腐败”的概念,但是对于“消极腐败”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目前,从对“消极腐败”概念的使用来看,学界一般认为,“消极腐败”特指“与贪污、盗窃、行贿、受贿、买卖官职等严重腐败,或腐败犯罪行为相区别,因主体积极或消极作为而导致的权力偏离公共职权轨道,貌似不良作风的权力变异现象。”

这种“貌似不良作风的权力变异”的“消极腐败”现象危害是巨大的,比如,官员抽天价烟、戴名牌表、坐高级轿车、盖豪华办公楼等,这些问题看似“无关大局、见怪不怪”,但都是难以根除的顽疾、痼疾,仿佛是党的肌体上的一个个“肿瘤”,如果不及时“治疗”就很有可能“恶变”甚至危及党的执政地位。再如,一些干部感觉“升迁无望”时,往往混天度日;一些同志奉行“知足常乐”的理念,不求有功,只求无过,不思进取,无视大局;还有一些干部办事拖拉、责任心不强,见困难就让,见矛盾就藏。这些表现为奢侈浪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消极腐败”现象,与明显触犯法律规范的贪污贿赂型腐败犯罪行为相比,其造成的危害毫不逊色,毫不“消极”,它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及广大干部的形象,与我们平常所说的腐败现象本质上是一致的。

消极腐败得以产生,原因有多方面,但根本还在于管理体制的漏洞和监督体制的缺失。2000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四次全会上就清醒地指出:“党内存在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有的情况还日趋严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当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党组织和领导者治党不严,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近年来,特权和腐败案件频频发生,暴露出相关监督机制不健全,突出的问题是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对监督没有有效的制度保障,对掌权的领导干部就难以形成有效制约,“消极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就在所难免。同时,消极腐败现象之所以在一些党员和干部身上发生,同他们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水平不高也有密切的关系。目前我们党所处的国内外环境,肩负的历史任务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加上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必然会对广大党员干部产生深刻影响,特别是长期执政养成的安逸思想,尤其成为滋生消极腐败的温床。

实际上,我们党一直在进行整治消极腐败的尝试和探索,积极化解“消极腐败的危险”。譬如,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我们推行了党委集体票决制、扩大差额比例的做法;在严肃财经纪律方面,我们开展了小金库专项治理,加强了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经济责任审计,等等。但是,反对消极腐败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对此,我们必须采取加大消极腐败的源头治理。

化解“消极腐败的危险”,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以身作则。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从思想上高度认识消极腐败的危害性,领导干部一个人消极腐败,是个体腐败,而队伍消极腐败,则是肌体腐败,领导干部在反对消极腐败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可小视,领导干部要求别人不铺张浪费、不搞形式主义、不官僚主义、不好人主义,自己首先要坚持做到,才能旗帜鲜明地要求别人反对消极腐败,才能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最终实现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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