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市劳动法
上海市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上海市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一、前言上海市作为我国的经济中心,其劳动市场的繁荣与活跃离不开完善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
在劳动合同的解除过程中,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这是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体现。
本文将围绕上海市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相关规定,详细解析劳动合同解除时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方式以及赔偿的具体项目,以期为劳动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的,需要支付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最多支付十二个月。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四、赔偿具体项目1. 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 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上海员工辞退赔偿标准
上海员工辞退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对于员工辞退赔偿的标准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员工辞退赔偿的相关规定。
一、辞退赔偿基本概念辞退赔偿是指雇主解雇员工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的行为。
辞退赔偿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了员工的工龄、岗位以及解雇原因等方面。
在上海,员工的辞退赔偿标准由市级政府规定,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辞退赔偿计算方法上海市辞退赔偿计算方法主要以员工的在岗年限为基础,包括基本赔偿金和服务期赔偿金两部分。
1. 基本赔偿金基本赔偿金是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确定的一次性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上海市规定,员工的基本赔偿金计算公式如下:基本赔偿金 = 年工资 ×数字其中,“年工资”指的是员工最近一个完整计算周期(通常为一年)的平均工资,“数字”则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来确定。
2. 服务期赔偿金服务期赔偿金是根据员工在公司服务的实际年限来计算的。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服务期赔偿金 = 月平均工资 ×服务期 ×系数其中,“月平均工资”为员工最近一个完整计算周期(通常为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服务期”指的是员工在公司实际工作的年限,“系数”由上海市规定,根据服务期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三、赔偿计算案例以某员工小张在上海某公司工作三年为例,他的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具体计算其辞退赔偿金额如下:1. 计算基本赔偿金根据该员工工作三年的计算,基本赔偿金系数为3,假设年工资为96000元,基本赔偿金 = 96000 × 3 = 288000元。
2. 计算服务期赔偿金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服务期为36个月,假设系数为1.2,服务期赔偿金 = 8000 × 36 × 1.2 = 345600元。
因此,小张的辞退赔偿金额为288000元 + 345600元 = 633600元。
四、赔偿标准说明上海员工辞退赔偿标准通过工龄和岗位来细分,不同工龄和不同岗位的员工赔偿标准有所差异。
2024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五篇)
2024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在上海市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2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劳动关系、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4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书面形式,并在劳动关系确立之前订立。
第5条劳动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三)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五)劳动者享有的权益和义务;(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事由;(七)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
第6条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7条劳动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者享有的权益。
第8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违法违规劳动行为,并应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9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10条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关系终止。
第11条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
第12条劳动合同可以提前解除,但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或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13条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14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章劳动争议解决第15条劳动合同争议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如不服调解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6条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争议离职的,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其人身自由。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17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条例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新上海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及待遇汇总
最新上海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及待遇汇总【产假】:一、劳动法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5号)(一)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二)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产前假】: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上海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上海市劳动法实施细则
上海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上海市劳动法实施细则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上海劳动法 调岗
上海劳动法调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调动劳动者的岗位工作。
但是,调岗工作应符合劳动者的身体条件、特长和工作能力的要求,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
具体来说,上海劳动法对于调岗的规定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在调动劳动者岗位时,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
尽可能减少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
2.调岗应当符合劳动者的身体条件和特长,不应当损害劳动者
的身体健康。
3.调岗不应当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和生活条件。
4.调岗应当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
的约定进行调岗,不应当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
5.调岗应当符合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不应当对用人单位
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总之,上海劳动法对于调岗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调动劳动者岗位时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且调岗应当符合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和劳动者的身体条件、特长和工
作能力的要求。
最新上海市劳动法
最新上海市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
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 2 -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上海市最新常用劳动争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大全
上海市最新常用劳动争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大全综合:1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版)4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5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保护: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3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薪酬福利:1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2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3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社会保险:1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2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3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5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7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8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9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0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1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1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1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14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5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劳动争议处理: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若干问题处理指导意见3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地方劳动法规目录
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法确立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合同的原则)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履行第五条(合同的订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汀立,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
第六条(合同的提前送交)用人单位应当在正式订立劳动合同7日前,将合同文本交劳动者但劳动者表示愿意当即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不受此限。
第七条(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八条(合同中的试用期约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合同中的特殊约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缉项。
用人单位因可能对劳动者出资培训或者分配住房等原因,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合同的约束力)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
全新上海市劳动法
全新上海市劳动法劳动法是标准劳务关系的一部关键法律法规,在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社会法律规范中归属于社会法。
下列是我梳理的AAAA,热烈欢迎参照阅读文章。
一、劳动法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在20xx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大会根据并由我国主席令公布的有关劳动合同书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劳动法共有8章98条,包含:通则、劳动合同书的签订、工作合同的效力和变动、工作合同的解除和停止、特殊规定、监督管理、法律依据和附录。
劳动法是标准劳务关系的一部关键法律法规,在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社会法律规范中归属于社会法。
劳动合同书在确立劳动合同书彼此被告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条件下,关键在于对员工合法权利的维护,为搭建与发展趋势和睦平稳的劳务关系给予法律法规确保。
劳动法的施行拥有长远的实际意义。
这一部关键法律法规在制订全过程中历经普遍征求、用心消化吸收社会发展各层面的建议,有效地标准了劳务关系,是民主化法律、科学立法的又一楷模,为搭建与发展趋势和睦平稳的劳务关系给予了法律法规确保,终将对在我国社会经济日常生活造成深刻影响。
二、上海市劳动法文章正文法律条文第一章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法),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各个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工作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及其公会等机构,理应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促进劳动法的贯彻落实,推动劳务关系的和睦。
第三条依规创立的会计公司、法律事务所等合作经营机构和慈善基金会,归属于劳动法要求的用人公司。
第二章劳动合同书的签订第四条劳动法要求的用人公司开设的子公司,依规获得企业营业执照或是机动车登记证的,能够做为用人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未依规获得企业营业执照或是机动车登记证的,受用人公司授权委托能够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
第五条自劳动力生效日一个月内,经用人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后,员工不与用人公司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用人公司理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停止劳务关系,不用向员工付款经济补偿金,可是理应依规向员工付款其具体上班时间的劳务报酬。
上海劳动法迟到扣款
上海劳动法迟到扣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的迟到行为进行扣款。
具体扣款规定如下:
1. 迟到扣款标准:单位可以根据员工迟到的具体情况,决定扣款金额。
通常情况下,法定劳动时间内每迟到15分钟扣除工资的1/8。
2. 扣款方式:单位可以通过直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迟到时间相应的工资金额进行扣款。
3. 扣款通知:单位应当在扣款前事先通知员工,并提供合理的解释和理由。
4. 扣款记录保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迟到扣款记录,包括扣款的日期、具体扣款金额等信息,并妥善保存。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扣款前应当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劳动法和相关规定。
员工在遭到扣款之后,如对单位的行为有异议,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争议。
2024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2024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协议,双方自愿达成,平等协商确定。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从事工作的劳动者;(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从事家政、护理、保姆等非市场化劳动的劳动者。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的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址等基本信息;(二)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工作条件;(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四)劳动合同约定的保险和福利待遇;(五)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经劳动者同意可续签一次期限不超过2年;(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限制劳动合同的期限,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满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视为无固定期限。
经劳动者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侵犯劳动者的权益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侵犯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签订原件,留存各方的公章或者签字。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及时足额发放工资。
第十三条具体劳动条件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劳动标准。
第十四条劳动关系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解决。
上海劳动赔偿标准
上海劳动赔偿标准上海劳动赔偿标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上海市相关劳动法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应获得的经济赔偿。
以下是关于上海劳动赔偿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经济补偿1.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和工资基准进行计算。
上海市将每满一年的工资基准乘以相应的工作年限,如工作不满一年不计算在内。
2. 工作年限的计算: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个月即算一年,少于一个月的按不满一年计算。
3. 工资基准:根据上海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上海市将每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分为甲、乙、丙三个档次,根据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不同确定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服务年限补偿1. 服务年限补偿的计算方法:根据劳动者在单位服务的实际年限计算,单位服务年限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按5倍月平均工资计算;单位服务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10倍月平均工资计算;单位服务年限满十年以上的,按15倍月平均工资计算。
2. 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将劳动者过去12个月的工资总额加以平均。
三、未休年休假补偿1. 未休年休假补偿的计算方法:根据劳动者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和当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公式为:未休年休假天数×月平均工资÷工作日天数。
2. 工作日天数的确定: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日安排确定。
通常,一个月的工作日天数为21.75天(即每周五天工作,每个月平均工作日为30天)。
四、加班工资补偿1. 加班工资补偿的计算方法:根据劳动者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计算。
劳动者在单位安排工作以外的时间工作,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通常,工作日加班的工资待遇为125%至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加班的工资待遇为200%或以上的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上海劳动赔偿标准主要涉及经济补偿、服务年限补偿、未休年休假补偿和加班工资补偿。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可以根据相关计算方法得到相应的赔偿金额。
劳动者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和实际情况,查阅上海市劳动部门或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网站,了解更详细的劳动赔偿标准。
上海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2023
上海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2023上海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指在员工被雇主解雇或被迫离职时,雇主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员工一定的补偿。
在未来的2023年,上海市对于员工辞退的补偿标准可能会有一定的调整。
下面将从上海市相关劳动法规、补偿标准以及未来可能的调整方向等方面,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要了解上海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需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上海市相关劳动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雇主解雇员工需要符合某些特定条件,并且应该给予经济补偿。
而上海市还有出台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地方性法规》,对于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和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按照现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员工的工龄和服务年限,在辞退员工时,雇主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补偿的计算公式如下:补偿金额=平均工资×月数× 0.5其中,平均工资为员工在最后12个月的工资平均数,月数为员工连续工作的月份数。
以2023年为例,根据上述公式,上海市的辞退员工补偿标准可能会按照每月工资的50%计算。
具体来说,如果一个员工在辞退时连续工作了12个月,并且平均工资为10000元,那么他将会得到5000元的经济补偿。
此外,上海市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补偿标准。
例如,如果雇主违反劳动法规定,雇员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雇主支付赔偿金。
另外,如果雇员与雇主签订的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雇主违法辞退雇员时,雇主还需要支付未满劳动合同期限的工资作为违约金。
然而,在未来的2023年,上海市对于员工辞退的补偿标准可能会有一定的调整。
一方面,随着生活成本的上涨以及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变化,员工的补偿标准可能会相应调高。
另一方面,随着就业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企业可能会推出更多的激励措施,以减少辞退员工的情况发生。
总体来说,上海市作为中国最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城市之一,对于员工辞退补偿的标准还是相对合理的。
上海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2023
上海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2023摘要:I.引言A.主题介绍B.背景信息II.上海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概述A.补偿标准B.补偿计算方法C.补偿范围III.2023年上海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新规定A.补偿金额B.补偿条件C.补偿上限IV.上海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与其他城市的比较A.补偿金额比较B.补偿条件比较V.结论A.上海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的优势B.对企业和员工的影响C.未来展望正文:I.引言A.主题介绍上海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每个员工都应该了解的重要信息,它关系到员工的权益和企业的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2023的相关内容。
B.背景信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法的不断完善,上海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也在不断调整。
了解这些标准的变化对于企业和员工都非常重要。
II.上海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概述A.补偿标准根据上海市劳动法规定,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B.补偿计算方法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 工作年限。
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C.补偿范围上海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上海市注册的企业,以及在上海工作的员工。
III.2023年上海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新规定A.补偿金额2023年上海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与往年相比没有明显变化,仍然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
B.补偿条件补偿条件仍然包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等。
C.补偿上限2023年上海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的上限为当地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IV.上海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与其他城市的比较A.补偿金额比较与其他城市相比,上海市的辞退员工补偿标准较为合理,既能保障员工的权益,又能考虑企业的负担。
B.补偿条件比较上海市的补偿条件与其他城市相比没有明显差别,都包括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等。
V.结论A.上海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的优势上海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合理、明确,有利于保障员工的权益,同时也有助于企业合理调整人力资源。
上海市劳动法
上海市劳动法加班时间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加班费的定义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上海最新《劳动法》病假规定
上海最新《劳动法》病假规定职⼯患病或⾮因⼯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付其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付,但不能低于最低⼯资标准的80%。
在⼯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病这种情况,⽣病时⾝体和精神状态都处于较差的状态,这时就需要⼀定的休假来调节⾃⼰最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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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1、职⼯患病或⾮因⼯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付其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付,但不能低于最低⼯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届满时,⽤⼈单位不得。
的期限应⾃动延续⾄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
3、请长的职⼯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作的,可以继续履⾏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与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
被鉴定为⼀⾄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办理因病或⾮因⼯负伤退职⼿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级的,⽤⼈单位可以,并按规定⽀付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条中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作时间内履⾏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资不包括延长⼯作时间的报酬,以货币形式⽀付的住房和⽤⼈单位⽀付的伙⾷补贴,中班、夜班、⾼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规章规定的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安排的⼯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作年限,每满⼀年发给相当于⼀个⽉⼯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2023年上海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上限
2023年上海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上限摘要:1.2023 年上海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上限规定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3.特殊情况下的经济补偿金支付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正文:一、2023 年上海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上限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2023 年上海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上限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 个月。
若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按一年的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
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
2.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
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三、特殊情况下的经济补偿金支付1.劳动者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金额。
2.劳动者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金额。
3.劳动者工作满二十年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金额。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同时,用人单位还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总之,2023 年上海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上限为12 个月的工资,具体的计算标准和特殊情况下的支付规定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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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市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
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 2 -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
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六条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 3 - 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 4 - 第二十三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劳动标准承担义务并依法对劳动合同中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部分予以修改。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九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5 - 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6 -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
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 7 -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劳动者具有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关系应当顺延至该情形消失。
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
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劳动者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和本条例规定的解除条件相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相应的解除合同的补偿标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