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协议_无限售条件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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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本合伙协议(下称“本协议”)由BBB(作为“普通合伙人”)与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并签署本协议之“有限合伙人”共同订立。

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各方”。

鉴于各方均有意按照本协议所定条款及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各方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释义

1.1定义

在本协议里,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

1.1.1本协议,指《AAA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其经适当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

1.1.2《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1.3有限合伙,指本协议各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1.1.4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1.5关联人,指对于任何人而言,包括受该等人士控制的人、控制该等人士的人以及与该等人士共同受同一人控制的人。此处的“控制”是指一方支配另一方主要商业行为或个人活动的权力,这种权力的形成可以是基于投票权以及其他通常认为有支配力的关系。

1.1.6合伙企业投资日,指合伙企业资金对外投资支付日。

1.1.7管理费,指作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提供合伙事务执行及投资管理服务的对价,而由有限合伙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报酬。

1.1.8有限合伙费用,指由有限合伙自身承担的开支。

1.1.9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签署本协议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的BBB。

1.1.10 有限合伙人,指签署本协议并依据本协议认缴有限合伙出资且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除BBB之外的其他合伙人,以及通过受让有限合伙权益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

1.1.11合伙人,除非另有说明,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1.1.12承诺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在本协议中承诺向有限合伙缴付的现金金额。

1.1.13承诺出资总额,指全体合伙人在本协议中承诺向有限合伙缴付的现金总金额。

1.1.14实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有限合伙缴付的现金金额。

1.1.15实缴出资总额,指全体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有限合伙缴付的现金总金额。

1.1.16有限合伙权益,指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有限合伙中享有的权益:对有限合伙人而言,是指其基于实缴出资额而在有限合伙中享有的财产份额,包括依法通过分配有限合伙剩余财产或其它合法方式收回投资成本及取得收益分配的权利;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指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及管理权以及基于本协议约定取得收益分成的权利。

1.1.17托管协议,指有限合伙与本协议确定的中资商业银行就有限合伙的资金托管事宜订立的协议。

1.1.18项目投资,指有限合伙进行投资方式,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他性质的投资。

1.1.19投资项目公司,指有限合伙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债权的公司。

1.1.20被动投资,指以存放银行、认购新股、购买国债、货币市场基金的方式进行的投资。

1.1.21投资项目退出,指有限合伙进行项目投资后,将投资形成/持有的资产如股权或者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依照法律、法规或投资合同的规定予以卖出,退出投资项目,收回投资成本和实现投资收益的行为。

1.1.22投资合同,是指有限合伙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目标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时就投资事宜签订的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文件。

1.1.23限制转让期限,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投资合同的约定,有限合伙所承担的限制转让义务的期限,规定在一个确定的等待期内或在满足特定的条件之前,有限合伙禁止转让、出售或处分其持有的股权、债权等权益。

1.1.24季度,指一个日历季度。

1.1.25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1.1.26元,若非特别指出币种,指人民币元。

1.2标题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

第二条有限合伙的设立

2.1设立依据

各方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

2.2名称

2.2.1 有限合伙的名称为AAA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主要经营场所

2.3.1主要经营场所:DDD

2.3.2 根据有限合伙的经营需要,经普通合伙人单方面书面决定,可变更有限合伙的主要经营场所,但应在决定变更时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2.4目的

从事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为合伙人谋取回报。

2.5经营范围

投资咨询、投资管理。

2.6期限

2.6.1 本有限合伙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期限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0年。

2.6.2 根据有限合伙的经营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延长经营期限。

第三条合伙人及其出资

3.1合伙人

3.1.1 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BBB及有限合伙人CCC向嘉兴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申请注册设立。有限合伙认缴出资金额400万元人民币,其中普通合伙人BBB认缴人民币0.1 万元、有限合伙人CCC 认缴人民币399.9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于企业成立之日起10年内缴付到位。

3.1.2 有限合伙设立后为扩大有限合伙的规模,可吸收其他合伙人加入,但新加入的有限合伙人的总人数不得多于48人。

3.2合伙人登记册

普通合伙人应在其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登记册,登记各有限合伙人名称、住所、认缴出资额及其他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的信息;普通合伙人并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情况随时更新合伙人登记册。

3.3认缴出资

3.3.1 有限合伙的出资总额以已加入有限合伙的全体合伙人最后认缴的出资额为准。

3.4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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