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1:考核评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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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生产商整体实力考核评分标准
代理商、贸易商整体实力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2
合同执行考核评分标准
奖励标准
在工程建设、重大装备和材料国产化、救灾抢险、原料供应、生产保障、装置抢修、解决零星急用物资、新技术研发及应用等方面给予公司及时、有力支持,实现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供应商,根据贡献分别在量化考核综合评分给予5-20分的嘉奖分值,各项累计不超过20分。
扣罚标准
考核标准说明
1、财务资信状况请根据企业财务报表和资信情况综合评定。
2、产品质量及经济评价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及全生命周期综合运营成本最低的原则,从产品价格、使用寿命、综合运营成本等方面进行经济效益评价。
3、考核标准所称质量事故,指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因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问题或不合格造成损失以及在国家、省(市、自治区)或**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事件。质量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特大质量事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见附录1);在社会上造成特别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形象的质量事故;造成重大工程(装置或设备)报废或原定设计使用功能严重降低的质量事故。
(2)重大质量事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损害公司整体形象的质量事故;国家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公司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同类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的质量事故;造成工程停工5日及以上、返工工作量超过30%及以上、工期延误3%及以上的质量事故。
(3)较大质量事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经省(市、自治区)、**公司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抽查不合格的质量事故;因所属单位质量原因发生退货赔偿或产生纠纷,涉及产品或服务价值达30万元及以上的;造成工程停工3日及以上5日以下、返工工作量超过10%及以上小于30%、工期延误1%及
以上低于3%的质量事故。
(4)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造成工程停工3日以下、返工工作量10%以下、工期延误1%以下的质量事故。
4、不合格产品是指经具有资质的产品质检机构检验的产品,其质量指标达不到产品标准要求的属于不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者,直接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1)产品的企业标准没有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属于无标生产的产品;
(2)执行已废止标准的产品或以技术协议当作标准的产品;
(3)产品生产单位或供货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检查的产品;
(4)没有标识的产品或者标识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产品:
——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应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生产单位和地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予以标明。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和环境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附加标识困难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但应有相应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产品标准、检验报告等证实性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