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值班带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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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带班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值班工作,切实履行领导干部值班职责,及时、迅速、准确、高效地处置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特制定本规定。
一、值班人员的职责
(一)值班长(按顺序替补)为当日值班的总负责人,负责检查值班人员的到岗情况,安排布置当日的值班工作。
(二)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24小时坚守值班岗位,保持通讯工具处于良好状态,及时接听和处理各种信息。
(三)值班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值班签到和现场交接班制度。因培训学习、外出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当日值班的,必须向值班长请假,并安排替班人员。
(四)针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值班人员要迅速做出判断、及时处理,必要时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理,遇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主要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
(五)值班期间出现不坚守值班岗位、擅离职守,导致问题延误处理等情况,将追究有关值班人员的责任。
(六)值班、带班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相关记录。
二、值班、带班规定
(一)公司机关领导干部值班规定
1.公司机关领导干部值班时间为当日7:30至次日7:30(节假日、双休日为当日8:00至次日8:00),地点设在
公司调度室(生产技术管理部)。值班期间如有下基层、开会等工作,至少留两名值班人员值班。
2.安全质量管理部每日必须安排一名管理人员值班。
3.公司机关各业务部室每日必须安排一名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并将值班电话报公司调度室(生产技术管理部)。
4.公司机关领导干部值班人员必须每天深入现场查岗,认真填写查岗记录。
(二)各级基层单位值班规定
1.各基层单位每日必须安排一名熟悉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的矿、厂级领导值班,现场带班人员必须是副总师以上干部。遇有特殊时期,按照公司要求实行双上岗值班制度。
2.各基层单位带班人员要深入井下采、掘工作面和重要工作地点现场带班。带班人员在井下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同时要将下井地点告知单位调度室。
3.各基层单位必须对所属二级单位的干部值班制度做出明确规定。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