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关系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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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论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论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一、简介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一直是国际法研究范畴中最为活跃的领域,也是影响国际社会发展
和繁荣的重要法律体系。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在开展实务和研究上具有重要的相关性和
相互依存。

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和国际经济活动的不断发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
法之间的关系变得日益紧密。

因此,关于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至关重要。

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界限
在界定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界限方面,可以概括如下:国际私法在反映某一国家或地
区内部各种私法规则方面具有较为全面的空间,主要涉及各种民事、商事和刑事规则;国际经济法的空间除反映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若干具体经济政策以外,更多地强调国家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往来,特别是由多边经济合作施应用来支撑国家之间的协议、条约和经济合作等,以使国际经济关系得到有序发展。

三、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密切,本质上表现为各种形式的相互依赖和联系。

首先,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

具体来说,国际私法特别是外商投资私法,
既受国际经济法的制约,也受国际非法行为法的规范,以期达到国际经济关系的和平解决,并使经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其次,国际经济法的适用以及各国进行贸易和投资活动的规
定都受到国际私法的规范,例如,国际私法中规定和责任分配等规则,对国际经济之间贸
易投资交易的有效执行有着极大的一致性和限制作用。

四、结论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具有密切的联系,两者之间具有重要的联系、依赖和相互作用。

国际私法主要关注内部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则的制定。

浅谈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浅谈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浅谈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关系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经济法都是国际法的三大类,它们是学习国际法必不可少的三个方面,而且三者之间有着相互关联的关系,对它们深入理解还有比较分析也将对理解国际法有所帮助。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International public law)又称国际公共法,通常被叫做国际法的核心,是国家之间的联系的法,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建立公理,就是在国家之间的进行充分的法律保护的领域中进行的宽泛的扩展或抽象的授权。

是从行政、政治、法律、道德以及国际立法上出发进行促进、维护和发展国家间关系的和平法律基础。

国际公法研究对象是国家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间在这些关系中遵守的义务。

它是系统性的、实质性的、统一要求性的,是国家之间发展与维护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原理和规范要求。

它主要包括国家组织间的法规性文本,以及国家间关系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反映的是国际共同主义观点的发展,形成了国际关系的制度体系。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又称为国际私人法,指国家承认并规范各个国家之间因私往来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状况。

它是在国际公法的基础上,特别是《联合国私法公约》的基础上,利用法的地位法的技巧和手段,对不同国家的司法权利义务的源、发生条件、表现形式和变更原则等方面的关系进行规定的法律规则,它是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私法重点研究的内容有国际合同法、国际法律债务、国际人格权、国家责任、国际婚姻以及国际继承法。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是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结合而成的,即研究国际经济活动中结构性经济条件、贸易关系和贸易活动等法律关系,以及这些关系所属于的客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以及与这些权利义务有关的原则,都属于国际经济法的研究范畴。

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涉及了贸易清关、国际仲裁、外国投资、国际贸易问题、原产地规则、货币兑换货币及投资灌水等,在国际贸易法的实施过程中,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私法的一种具体化,关系到各种势力性的诉讼措施,成为国际交流和共同发展过程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引言: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国际关系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密切。

为了维护国家间的法律关系和促进各国之间的经济交流,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被视为至关重要的法律领域。

本文将介绍这三个法律领域的概念和重要性。

一、国际法的概念和重要性: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各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

它不仅适用于国家间的关系,也适用于国家与国家间的关系。

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个主要分支。

国际法的重要性在于,它提供了国际社会的基本规则和准则,确保国家之间的公平和公正。

国际法不仅规范各国的领土、边界和领海,也涉及贸易、冲突解决、人权保护等各个领域。

它为国家间的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二、国际私法的概念和重要性:国际私法是指处理涉及国际事务的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法律规则。

它主要涉及到个人的财产权益、婚姻、民事责任等私法事项。

国际私法的重要性在于,它为个人和法人提供了在国际上便利和公正解决争端的机制。

在跨国家交易和合作中,涉及到各国法律体系的冲突往往会导致纠纷。

国际私法的规则和原则,例如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障和争端解决方式,促进了国际交流和投资。

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重要性:国际经济法是指涉及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等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

它旨在促进国家间的经济合作,保护各国的利益。

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在于,它为各国提供了公平和平等的竞争环境。

国际经济法规定了适用于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法律规则,例如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等。

这些规则确保了各国在经济交流中的权益和利益,并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

结论: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是当前国际关系和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法律领域。

它们为国家间的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并为个人和法人在国际事务中提供了公平和稳定的法律保障。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这三个法律领域的重要性将会进一步增加。

法学中的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关系研究

法学中的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关系研究

法学中的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关系研究在法学领域中,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是两个重要的分支,它们分别研究国际间的私人关系和公共关系。

虽然这两者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和问题,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和互动。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关系的研究。

首先,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的研究对象不同。

国际私法主要关注私人法律关系的交叉与冲突,特别是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包括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等。

而国际公法则关注国家间的法律关系,研究国家主权、国际组织、国际合同等公共法律问题。

然而,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并非完全独立,它们之间存在一些交叉的问题。

首先,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都关注国际法律的适用问题。

国际私法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法律适用的选择,即当事人在跨国交易中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而国际公法也涉及一些类似的问题,例如国际组织的成立、承认等,需要考虑国际法律的适用。

其次,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在研究方法和原则上也有一些相似之处。

国际私法研究借鉴了国际公法的一些原则,如主权平等、国家自主决定等。

同时,国际公法也受到国际私法的一些研究方法的启发,例如合同法中的冲突规则在国际公法中也有应用。

因此,这两个领域相互借鉴、相互促进,共同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

然而,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之间也存在一些差异。

国际私法主要关注民事关系,而国际公法则更加关注国家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间的行为规则。

国际私法中的争端解决主要通过仲裁或法院诉讼等方式解决,而国际公法的争端解决则更多依赖于政治手段和协商。

这些差异使得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之间在具体领域的应用上也有所不同。

尽管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在研究对象、方法和领域应用上存在差异,但它们之间的关系仍然密切且互为补充。

在实践中,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往往会交叉运用,以处理复杂的国际法律问题。

例如,在跨国合同中,既需要考虑国际私法中的合同法原则和冲突规则,又需要考虑国际公法中的国家间条约和公共政策等因素。

月日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应试策略讲义

月日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应试策略讲义

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 加深对国际经济法中贸易、 投资和金融法律制度的理解
PART 4
应试技巧和策略
熟悉考试形式和题型
了解考试时间、 地点和形式
熟悉考试题型和 分值分布
掌握答题技巧和 策略
模拟考试,提高 答题速度和准确 性
掌握答题技巧和方法
熟悉考试题型和评分标准 掌握答题时间分配和答题顺序 学会运用法律思维和逻辑推理 提高阅读理解和分析能力 掌握答题技巧和策略,如排除法、对比法等 考前模拟练习,提高答题速度和准确性
PART 3
国际经济法应试策略
掌握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经济法的原则:平等互利、公平竞争、自由贸易、保护知识产权等 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 国际经济法的特点:具有国际性、复杂性、灵活性等特点
考试要求:时间限制、答题 规范、卷面整洁等
考试形式:选择题、简答题、 案例分析等
备考策略:熟悉教材、多做 练习、模拟考试等
XX
THANK YOU
汇报人:XX
汇报时间:20XX/01/01
熟悉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和管辖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等 国际私法的管辖:包括国际法院、国际仲裁机构、国内法院等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国际民事关系、国际商事关系、国际投资关系等 国际私法的法律冲突:包括法律选择、法律适用、法律协调等
了解国际私法的实践和发展
国际私法的起源和发展:从古罗马法到现代国际私法的演变过程 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冲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 国际私法的实践应用: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婚姻家庭等领域的应用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全球化、信息化、多元化等趋势对国际私法的影响和挑战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是三个紧密相关且又有着明显区别的概念。

它们在国际法律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和促进国际交流合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上来探讨这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期让读者全面理解这一议题。

1.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重要的学科,涵盖了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众多领域。

从宏观角度来看,国际经济法旨在规范国际经济活动,促进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保障国际投资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以及协调国际经济政策,促进共同发展。

国际经济法对于维护全球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2. 国际私法的定义和适用领域国际私法主要涉及跨国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遗产继承、国际商事合同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的特点在于其适用于多个国家、多个法律体系之间的交叉,因此其法律规则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包容性。

在国际私法的适用过程中,法律上的选择进行和合同的解释是非常重要的事项。

3. 国际公法的涵义和意义国际公法是管辖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促进国家之间的友好合作以及维护各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被视为国际法的核心领域之一,国际公法通过国际法院、国际法庭等机构来解决国家间的纠纷,并以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等形式来规范国际社会行为。

4.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这三个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在联系上,国际经济法既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经济活动,也涉及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中的相关规则。

在区别上,国际经济法更侧重于规范经济活动,国际私法更关注于民事关系,而国际公法更注重于国家间的关系。

总结回顾在本文中,我们深入探讨了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这三个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公法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学习指导

国际公法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学习指导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学习指导一、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在司法考试的卷一中测试,在司法考试中基本分值是占9%到10%之间,国公分值最低,国私居中,国经分值最多,但近年国公、国私和国经出现平均分配分值的趋势。

例如:2002年总分400,三国39分,其中国公9分,国私15分,国经15分;2003年总分400,三国36分,其中国公9分,国私11分,国经16分;2004年总分600,三国52分,其中国公14分,国私16分,国经22分;2006年总分600,三国44分,其中国公14分,国私15分,国经15分;2007年总分600,三国43分,其中国公12分,国私15分,国经16分。

二、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考试题的特点命题总体保持稳定,精确度及全面性略有提高。

1.分值及考点分布特点国公考点分散,命题主要针对单一知识点,直接叙述性命题较少,选项涉及的知识点有一定的变化,有单一知识点命题,也有多个知识点的命题,基本上没有综合案例,但有单一知识点或多个知识点的小案例考题;国私考点比较集中,考题采用直接叙述性命题或案例命题的方式,比较容易掌握;国经考题相对集中,但有些部分非理解不能掌握,考题采用直接叙述性命题或案例命题方式,此外还有带有一定难度的综合性案例。

2.难度特点精确度和全面性要求有了一定的提高。

国公难度在二层,即并非直接背书可以解决,应有一定的运用能力。

国私难度多在一层,即某些地方掌握书上的内容即可答题。

国经难度一层、二层比例差不多。

一层题例:刑法第6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公民的犯罪……可以适用本法……”这在管辖权方面属于:()A.领域管辖B.保护性管辖C.普遍管辖D.属人优越权答案:B直接考保护性管辖的定义。

二层题例:2002年93.中国某国有企业在甲国设有办事处,甲国人贾某为该办事处雇员。

贾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办事处公款1000万美元窃为已有进行挥霍。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是三个涉及国际关系的法律领域,它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通联同时又有着各自独特的特点。

在本文中,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分别探讨这三者之间的通联和区别,以帮助读者更全面地理解这一主题。

1.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体系,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内容。

国际经济法以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保护国际经济利益为目的,其特点是涉及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和合作,着重于贸易、投资和金融等领域的规范和法律机制。

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国际经济法的作用日益凸显,它不仅规范着国家之间的经济活动,也影响着全球经济格局的形成和发展。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一门研究个人和法人在跨国关系中的私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核心问题是确定法律上的通联和选择适用法,解决个人和法人在国际跨境关系中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国际私法以保护私人和法益为出发点,着重于解决国际私事纠纷和规范私人和法人在跨国关系中的行为。

3.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规范国际社会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体系。

国际公法以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国际合作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为目的,包括国际关系中的领土、领海、国籍、外交、战争与和平、国际组织、外国投资、国际环境保护等领域。

国际公法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规范着国家之间的行为,也影响着全球治理的进程和方向。

通联和区别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通联和一定的区别。

它们都是涉及国际关系的法律领域,都是为了维护各自领域中的权益和利益;国际经济法侧重于经济领域的规范和机制,国际私法侧重于个人和法人在国际跨境关系中的私事法律关系,国际公法侧重于国家间的行为规范和国际组织的治理。

另外,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常常相互交叉,而国际公法则更加独立和专注于国家间的关系。

在总结和回顾性方面,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是三个不可分割的法律领域,它们共同构成了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授课提纲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授课提纲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授课提纲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授课提纲杨帆国际公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法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条约允许的保留——⽆须接受⾃然⽣数⽬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其他情形——条约国⾃⾏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不同保留的接受和效⼒包括条约:构成要件、保留、登记、冲突、对第三国效⼒、解释、修订⼀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内容国际习惯: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国际法渊源缔约权(国内法)全权证书(国家元⾸、政府⾸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须出具全权证书)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3、条约登记:联合国会员国的已⽣效条约、联合国秘书处、未登记条约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4、条约冲突的解决:5、条约对第三国的效⼒保留国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效)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适⽤条约规定条约⽆有效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丙⼄、丙、丁后约⼄丙之间:后约甲⼄、甲丙之间:先约,⼄丁、⼄丙之间:后约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条约本⾝规定(如《联合国宪章》)设定义务——书⾯、明⽰设定权利——不反对权利义务取消——第三国同意⼀般规则:上下⽂和通常含义、⽬的和宗旨、善意解释6、条约的解释7、条约的修正:(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该协定的当事国⽆拘束⼒(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相反意思表⽰,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3)在该新加⼊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未修正的条约8、条约在中国的适⽤国家主权豁免:⾏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管辖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国家继承条约继承:约定⽆约定与领⼟有关:继承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格有关的:不继承⾮条约继承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并继承动产:领⼟实际⽣存原则档案继承:协议⽆协议,领⼟实际⽣存原则债务继承合并:全部转属继承分离、分⽴:协议⽆协议,公平地按⽐例独⽴:不予继承,除⾮另有协议⼆、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其他国际法主体两种以上⽂字⽂本的解释:以作准⽂本解释,有分歧适⽤上述规则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豁免的放弃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多数国家认同):国家商业⾏为没有豁免权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动产:领⼟实际⽣存原则直接适⽤、优先适⽤:民商事领域与相关国内法并⾏适⽤:如特权与豁免领域,国内法细化和补充条约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如WTO 诸协议、⼈权条约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式:明⽰、默⽰(建⽴外交关系、建⽴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持加⼊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权利义务的⼀系列变化;具有追溯⼒;拒绝承认不影响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4、联合国的组织机构⼤会(⾮⽴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国⼀致原则:对于⾮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国际私法(用于解决涉外因素的民法或商法) 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是什么?

国际私法(用于解决涉外因素的民法或商法) 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是什么?

国际私法(用于解决涉外因素的民法或商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是什么?一、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他就是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情况,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的关系解决应用,当适应哪个国家的法律的法规,由于涉外因素又称为国际因素,民法的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司法,国际司法因此而的名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的民法和商法互相歧义情况,法律律术语称为民法抵触,民法冲突又称为法律抵触和法律冲突,所以因此长期以来这个部门被称为法律抵触法和法律冲突法。

二、国际公法国际公法其实简称嫌族让就是国际法,它是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内的法律规则总体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就是用于区别国际私法或者法律冲突,后者是处理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国际公认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也就是国际公法。

三、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一般就是用于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则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的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后来经过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有关国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形式,这是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是第2次世界大战以后逐渐发展起来。

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二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厅衡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扮塌做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又是国际公法)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衫拆从国际公法中独立。

浅析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浅析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20 08. 06(中)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法律经纬
浅析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曾诚
摘 要 20 世纪 20—40 年代,在苏联和东欧国家出现广义国际私法 的同时出现了国际经济法,在以后的发展的争论。如何恰当地、正确地处理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间的关系问题,以有利于立
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便成为国际私法学界和国际经济法学界共同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 国际私法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6-073-01
一、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要想正确处理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问题,首先要搞清楚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相互联系与区别:作为法律部门之一的国际 私法,可以制定成一个独立的专门法典文件;而国际经济法只是一个 综合性名称,至少目前还难以制定成一个专门的法典文件。 (一)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相互联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同。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法律关系的主 体都是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2、调整的社会关系有共同之处。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包括国际经 贸关系在内的全部国际民商事关系;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只是国际民 商事关系中的国际经贸关系。就国际经贸关系这一部分关系来说,两 者调整的对象是相同的。 3、法律渊源比较近似。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两者的法律渊源 都表现为国内法、有关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以及有关国际条约 和国际惯例中的有关规定。 4、处理争议的途径与方式相似。无论国际私法纠纷还是国际经 济法争议,都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特别程序来处理,适用的 可能是外国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或普通法系国家的有关判例。 5、“国际”二字的含义相同。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国际”二 字都表示超越或跨越一国国界或一国法律界限的意思。 6、法律性质和地位相同。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都属于相对于 国内法而言的国际法的一个部门法,属于广义的国际法。在我国,都 属于核心法学课之一。 (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相互区别 1、调整的对象有所不同。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包括外国人、外国国 家、国际组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地位,各类财产关系,婚姻、家庭、经济 贸易以及程序关系等在内的全部国际民商事关系;而国际经济法只限 于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国际经济贸易关系。 2、调整方法不同。国际私法调整的方法主要是间接调整的方法; 而国际经济法则采用直接调整的方法。 3、规范组成不同。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是冲突规范,冲突规范 是核心部分;而国际经济法的规范,全部为专用实体法规范和统一实 体法规范。 4、处理争议的机构和方式有所不同。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婚姻、 家庭、继承关系,一般是由民事诉讼处理,而不由仲裁机构处理;而国 际经贸纠纷,既可由仲裁处理,也可由司法诉讼解决。 5、处理争议时适用的具体法律部门有所不同。国际私法根据冲 突规范引用的准据法,可能是国内民商法,包括婚姻、家庭、经贸,也可 能是有关的统一实体法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国际经济法适用 的只限于国内法中的经贸法和有关的统一实体法中的国际条约和国 际惯例。 6、基本制度不同。由于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是冲突规范,又因为 冲突规范本身的特点,在实践中形成了一整套特殊的基本制度,如识

国际经济法讲义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讲义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 在调整方法上,国际私法有直接的方法,也有间 接的方法,间接的冲突法方法是国际私法特有的 方法,而国际经济法主要采取直接的调整方法。
三、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 (一)自然人 • (二)法人 • (三)国家 • (四)国际经济组织
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 (一)国际经济条约 • (二)国际商业惯例 • (三)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 (四)国内立法
法的渊源则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里的国际习惯与
国际商业惯例不同,前者源于国家间的政治和外交活动,而 非产生于商人的商业习的是不同国家的自然
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不是政
治关系。而国际公法则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和军事
•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国际法上的经济关系,又包 括国内法上的涉外经济关系,既有纵向的关系,又有横向
的关系,既有公法的关系,又有私法的关系。国际经济法
是多门类、跨学科的综合独立法律学科。具体从法律关系 的性质上考虑,其调整的范围包括:

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包括与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支付与结算、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 国际经济法成绩构成: • 平时成绩占30分: • 其中考勤10分;经济问题评析10分;期中
10分。 • 期末闭卷考试占70分
为什么学习国际经济法
• 国际贸易——经济全球化(世界贸易组织)
中国改革开放以后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国际经济关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 的经济关系,狭义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一般 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不仅包括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 国家之间的个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之 间的经济关系,也有人称之为跨国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国际法国际法渊源、基本原则一、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物质要素:各国重复类似的实践心理要素: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3.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出来二、国际条约1.成立要件:(1)国际法主体缔结(缔约权:依据国内法具有即可)(2)自由同意:错误、欺诈、贿赂、强迫的除外(3)不违反国际强行法2.缔结程序:约文议定→约文认证(签署)→同意约束(批准)3.缔约权:(1)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废除(国家主席签署法令)(2)国务院:负责同外国缔结(3)外交部:管理具体事务4.全权证书:以下人员无须出示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1)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①友好合作、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②有关领土、划界条约③有关司法协助、引渡条约④同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⑤缔约双方约定须经批准的条约⑥其他须经批准条约(2)国务院核准:需要核准的其他条约6.条约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1)作出时间:签署、批准、加入时(条约未对保留国生效时)作出(2)接受及其效力:①允许的保留:作出即生效②保留涉及条约宗旨:全体接受生效③条约禁止保留、不在条约规定保留范围内的保留:无效④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国保留范围内改变保留所涉规定相应条款适用条约规定视为不存在(3)条约冲突解决:①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②当事国不完全相同:先约:甲乙丙后约:乙丙丁乙丙:适用后约甲乙、甲丙:适用先约乙丁、丙丁:适用后约甲丁:没有条约关系(4)条约对第三国效力:①设定权利,不反对即有效;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才有效②权利义务取消,原则须经第三国同意(5)条约的解释(6)条约在国内的适用①直接、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②转化适用:WTO协议③其他条约无规定三、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的理解:(1)对内最高权(2)对外独立权(3)自保权:国防权+自卫权2.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的判断:(1)该事项是否属于国内管辖(2)国家对该事项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国际法主体1.国家2.政府间国际组织3.争取独立的民族、民族解放组织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1.基本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2.取得: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1)父母双方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中国国籍(2)父母双方、一方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中国国籍父母双方、一方中国公民+定居外国+本人出生在外国并立即具有外国国籍=外国国籍(3)父母国籍不明、无国籍+定居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中国国籍3.丧失:申请丧失为主,自动丧失为辅(1)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取得外国国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1)积极冲突(双重国籍):①对中国人:直接不承认双重国籍②对外国人:按照经常居住地或最密切联系地确定(2)消极冲突(无国籍):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二、外国人1.外国人出入境、居留、旅行(1)入境:①持有护照并获得签证:签证机关是中国外交机关、领事机关或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国外签证)或我国公安部(国内签证);特定情形下可以是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②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中国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签证;需要临时离开机场的,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3)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①被中国驱逐出境,未满年限的②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走私、贩毒、卖淫等恶性活动的③患有传染病的④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⑤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活动的①持签证、居留证件可以前往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景点②前往未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景点须申请旅行证件(6)下列外国人不得出境:①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②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的③其他违反法律行为未处理且需要追究的(7)特定情形下可以责令外国人限期离境、驱逐出境2.外国人待遇(1)国民待遇(内外平等)(2)最惠国待遇(外外平等)(3)差别待遇(4)普遍优惠待遇: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3.外交保护(1)一国国民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2)受害人国籍连续(3)用尽当地救济:用尽一切法律救济手段4.引渡(1)主体:国家之间①双重归罪原则:请求国、被请求国法律均认为是犯罪(6)引入与引出:①引入:外交部形式审查,最高院指定的高级法院实质审查②引出:最高院有权决定是否作出量刑承诺;最高检有权决定是否作出追诉承诺(7)后果:罪名特定原则:请求国只能以请求引渡时所指定的罪名判刑和处罚,如果需要以其他罪名处罚和转引渡的须经原引出国同意5.庇护——保护境内外国人(1)对象:政治犯(2)国家没有庇护义务,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庇护、对谁庇护(3)不得庇护的罪行:前述非政治犯罪的罪行(4)外交庇护(域外庇护)无国际法依据国际法上的国家及国际组织一、国家1.构成要素:(1)定居居民(2)确定领土(3)政府(4)主权2.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保权:国防权、自卫权(4)管辖权①属地管辖:特权与豁免的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属人管辖:船舶、航空器是属人管辖③保护管辖:外国人在领域外对本国人犯罪④普遍管辖:国际犯罪3.国家主权豁免(1)表现:①一国不对他国财产、行为进行管辖、执行②一国法院非经同意不得受理国家行为的诉讼(2)放弃:①条件:自愿、特定、明确注意: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的区别仅体现在管辖豁免范围上,两者均认可执行绝对豁免4.国家承认5.国家继承(2)财产继承:①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②动产:实际生存原则:与哪国领土有关(3)债务继承:国家债务、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继承;地方债务(以地方名义)、国家对外国个人所负债务、个人对外国所负债、恶债不继承二、国际组织(联合国)1.体系:(1)大会(秘书处)(2)安理会(3)经社理事会(4)托管理事会(5)国际法院2.大会(1)非立法机构(2)表决制度:①实行一国一票制(1)安理会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2)表决制度:①程序性事项:9票同意票②非程序性事项:9票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所有常任理事国均不投否决票)注意:(1)弃权、缺席不构成否决票(2)非程序性事项:A:采取行动B:向大会推荐秘书长C:接纳新会员、开除旧会员D:中止、终止会员权利义务③双重否决权:决定是否程序性事项、非程序性事项进行表决享有双重否决权(1)管辖权:①诉讼管辖权:当事国:A:联合国会员国B:非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中立国)C:非会员国、非《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但预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其避(3)判决的执行:判决具有终局性,拒不执行的可以向安理会申诉,安理会可1.责任要件:(1)行为归因于国家(作为、不作为)①国家机关行为②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行为③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④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行使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⑤正在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机关行为⑥特定人员(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外交使节)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行为,国家也承担相应责任(2)行为违背国际义务:国际不法行为、国际罪行2.排除行为不当性:(1)受害国同意(2)对抗措施与自卫(3)不可抗力、偶然事故(4)危难、紧急状态3.责任形式:(1)终止不当行为(2)恢复原状(3)赔偿(4)道歉(5)保证不再重犯(6)限制主权4.国际责任的新发展(1)战争罪下双罚制原则的主体扩大到个人(2)国际赔偿责任:行为没有违背国际义务但对别国造成损害①外空行为:国家对外承担全部责任②核污染:国家与营运人共同责任;国家承担营运人赔偿不足的补充责任③其他领域:营运人对外承担全部责任国际法上的空间一、领土(一)构成:1.领陆2.领水3.领空4.底土(二)领陆1.领土取得方式(1)传统方式①先占╳②时效╳③添附√④割让(强制割让╳、非强制割让√)⑤征服╳2.边境与边界:(1)界标维护:防止移动、损坏;双方代表共同在场才可修复重建;惩罚(2)土地使用:不损害对方国家利益(3)界水利用:①不得使河水枯竭、泛滥、改道②只能在本国一侧捕鱼③船舶航行有国籍标志,非特殊情况不得在对方停泊靠岸④边民往来:便利⑤边境事件处理:一般事件由共同管理机构处理;重大事件由外交机关处理(三)领水1.河流(1)内河:国家享有完全主权(2)界河:主航道中心线、河流中心线分属两国(3)多国河流:对沿岸国开放(4)国际河流、国际运河:对所有国家开放2.内海(1)国家享有完全主权①扰乱港口安宁②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③案情重大(1)领海基线:自然基线、直线基线(2)宽度:领海基线起不超过12海里(3)国家享有完全主权(4)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①连续不断通过②无害:不得做与通过无关的事情③潜艇须浮上水面并展示国旗(1)宽度:领海以外,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4海里(2)非国家领土,国家仅对海关、财政、移民、卫生事项有管辖权(3)其他事项适用专属经济区制度5.专属经济区(1)宽度:领海以外,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00海里(2)非国家领土,国家需要宣告才享有权利(3)权利:①勘探开发各种资源②建造人工岛屿、设施③检查、拘捕A:提供担保立即释放B:迅速通知船旗国C:不得监禁与体罚④航行自由、飞越自由⑤铺设海底电缆、管道自由,但线路划定须经同意6.公海(1)公海自由①航行自由②飞越自由③铺设海底电缆、管道自由④捕鱼自由⑤建造人工岛屿、设施自由⑥科研自由(2)挂旗原则①必须挂国旗②只挂一国国旗①船旗国管辖②普遍管辖:海盗、贩毒、贩奴、非法广播1.飞行中及使用中:(1)飞行中:关闭门——打开门(2)使用中:进行飞行前准备——降落后24小时2.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不引渡则起诉(五)底土1.内海、领海底土:国家享有完全主权2.大陆架(1)宽度:一般与专属经济区同宽,特殊情形下可以宽于专属经济区(2)非国家领土,但属于国家固有,无须宣告(3)权利①勘探开发各种资源②建造人工岛屿、设施三、南北极1.南极活动和平目的2.各国有科学考察自由3.南极领土主权冻结4.南极水域为公海5.南极环境保护四、外层空间1.原则:(1)共同利益(2)自由探索利用(3)不得据为己有(4)和平利用2.制度:(1)登记制度:登记+报告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国对物体享有所有权、管辖权(2)营救制度:援助;通知发射国+联合国秘书长;送回(3)责任制度:①空——地:绝对责任②空——空:相对责任③空——空——地:绝对责任国际环境保护1.原则:(1)国家环境主权、不损害管辖范围外的环境原则(2)国际合作原则(3)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4)可持续发展原则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四种减排折算方式:(1)净排放量计算方式:从实际排放量中减除本国森林吸收二氧化碳量(2)集团方式:联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总体实现减排而不论具体国家的排放量(3)排放权交易方式:发达国家排放量超额,可以向其他未超出排放量发达国家购买排放量(4)绿色交易方式:发达国家可以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营造森林总量以折抵排放量外交关系、领事关系1.外交人员: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2.行政人员、服务人员:宣布其为不被接受的人国际争端及其解决方式1.强制方式:(1)战争或武力╳(2)平时封锁:只能由安理会决定√(3)干涉内政╳(1)谈判与协商(2)斡旋与调停:第三方提供场所促使是斡旋,第三方提出方案并参加谈判是调停(3)调查与和解(4)国际法院与国际海洋法法庭战争法1.开始与结束(1)开始:宣战、不宣而战(2)开始的后果:①外交关系、领事关系断绝②条约效力:A:政治性友好条约:立即废止B:一般条约:立即停止C:边界条约、割让条约等永久状态条约:继续有效D:战争条约:开始生效③经贸往来禁止(3)结束:停战或停火、投降、休战、缔结和约、联合声明、单方宣布结束战争(4)结束后果:关系恢复正常2.战时中立——战时不参加战争义务:不作为、防止、容忍3.作战手段、方法限制:(3)禁止改变环境的手段与方法(4)禁止背信弃义的手段与方法①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投降意图②假装因伤病无能力③假装平民、非战斗员身份④使用联合国、中立国、其他国家标志而假装享有被保护地位4.战时平民与受难者保护:可以适用于非缔约国国民(人道主义)5.国际刑事法院:管辖《刑事法院规约》生效后(2002年后,无溯及力)种族灭绝罪、战争犯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几大项犯罪国际私法主体1.自然人:(1)积极冲突(双重、多重国籍):最密切联系地(2)消极冲突(无国籍):经常居住地2.法人:(1)国籍:注册登记地(2)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3)营业所:①积极冲突:最密切联系地②消极冲突:经常居住地国内冲突法一、冲突规范与准据法(一)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1.结构:范围系属2.连结点:(1)静态:行为地、不动产所在地(2)动态:其他3.系属公式:(1)英美法系:住所地法律(2)大陆法系:国籍国法律(3)我国:经常居住地法律4.类型:区际法律冲突准据法确定:最密切联系区域法律二、基本制度1.识别(定性):判断属于什么类型的行为——适用我国法律(法院地法律)2.反致:(1)查明义务:当事人提议的由当事人查明,其他情形法院查明(2)查明途径:①当事人提供②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对方中央机关提供③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中外法律专家提供(3)无法查明的处理:直接适用我国法律(1)时效:与基础法律关系准据法一致(2)代理:约定优先→适用代理行为地法,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3)信托:约定优先→信托财产所在地法或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常居住地法→行为发生地法5.海事、商事关系:6.家庭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一、国际商事仲裁1.涉外仲裁协议(1)管辖法院: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2)法律适用:约定优先→仲裁地法→法院地法(3)涉外仲裁协议与国内仲裁协议的撤销①因实体问题撤销:国内√;涉外╳②因仲裁员道德问题撤销:国内√;涉外╳③因程序问题撤销:国内√;涉外√说辞不同:国内称程序违法;涉外称程序违反仲裁规则(1)执行机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2)程序:承认:6个月内执行完毕当事人申请 2个月内裁定不承认,报高级法院审查高级法院不承1.管辖权集中管辖:(1)管辖法院:①国务院批准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②省会所在地、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直辖市所在地中级法院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④最高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法院⑤高级法院(2)管辖范围:不适用于下列案件:①边境贸易纠纷案件②涉外房地产案件③涉外知识产权案件2.司法管辖豁免:凡是以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法院在决定受理前,必须报请本辖区高级法院审查,高级法院同(1)我国向外国送达①依条约约定送达②通过外交途径送达③通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送达:送达对象仅限于在国外的中国公民④向授权的诉讼代理人送达⑤向境内的代表机构、授权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⑥邮寄送达:对方允许,满6个月没有送达回证视为未送达,有证据证明已送达除外⑦公告送达:满6个月视为已送达⑧向在我国出现的受送达人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⑨传真、电子邮件送达:能确认收悉(2)外国向我国送达①依条约约定送达②通过外交途径送达③通过外国驻我国使领馆送达:送达对象仅限于在我国的外国公民途径:外国法院→该国驻我国使领馆→司法部→最高法院→有关法院→受送达人不能因以下理由拒绝送达:A:期限已过B:专属管辖(1)方式:①代为取证√②使领馆取证:仅限向本国公民取证,不得采取强制措施√③特派员取证╳④当事人自行取证╳(2)公证、认证: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5.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1)条件:①有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②法院有管辖权、判决生效③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2)例外:离婚判决承认与执行:离婚判决如果依协议或互惠关系为基础作出请求,符合条件的,我国法院应当承认与执行其全部内容;如果依我国司法解释为基础作出请求,符合条件的,只承认与执行解除夫妻身份关系内容区际司法协助一、区际文书送达1.方式:①向授权的诉讼代理人送达②向境内的代表机构、授权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可留置送达③邮寄送达:对方允许,满3个月没有送达回证视为未送达,有证据证明已送达除外④公告送达:满3个月视为已送达⑤向在我国出现的受送达人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可留置送达⑥传真、电子邮件送达:能确认收悉⑦委托送达⑧涉台送达还可以指定代收人送达(7+1):可留置送达认定已送达:签收或行为表明已送达(提及文书内容或履行)三、区际仲裁裁决、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买卖法(调整买卖双方)一、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一)一般规律:1.CDEF组卖方义务递增,买方义务递减;卖方义务最小为EXW,买方义务最小为DDP2. EXW买方完成进出口手续;DDP卖方完成进出口手续;除EXW、DDP外,其余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二)6种常用的贸易术语1.FOB、CIF、CFR(1)共同点:①风险转移时间:货物装运上船转移(《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修改)②交货地点:装运港③进出口手续:卖方出口手续、买方进口手续④运输方式:海运、河运(水上运输)A:买方租船后通知卖方及时交货B:卖方交货时通知买方及时投保②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投保平安险③CFR:卖方交货时通知买方及时投保2.FCA、CIP、CPT(1)共同点:①风险转移时间:货交第一承运人②交货地点:第一承运人所在地③进出口手续:卖方出口手续、买方进口手续④运输方式:一切运输A:买方租车船后通知卖方及时交货B:卖方交货时通知买方及时投保②CIP: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投保平安险③CPT:卖方交货时通知买方及时投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1.D组术语换成3个:DAP(运至)、DAT(运至、卸下)、DDP(运至、卸下、完税)2.按运输方式进行重新分类:①适用单一或多种运输:EXW、FCA、CPT、CIP、DAT、DAP、DDP②只适用水上运输:FAS、FOB、CFR、CIF3.明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可以适用于国际交易和国内交易(一)适用范围:(1)购买私人、家庭、家属使用的货物(此种合同是消费合同而非买卖合同)(2)以拍卖方式进行销售签订的合同(3)以法律令状进行销售签订的合同(4)公债、流通票据、投资证券、流通货币的销售(5)船舶、飞机销售(6)电力销售(7)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8)提供货物一方绝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咨询服务合同3.不涉及以下3种法律问题:(1)有关销售合同、销售惯例的效力(2)所有权转移1.卖方义务(1)交货、交单①原则:按约定时间地点交货交单②例外:提前交货交单,买方可以接受货物,也可以不接受;卖方可以在时间届满前纠正单据的错误;如果造成买方损失,均应赔偿(2)质量担保:相符(3)权利担保:①所有权:完全的所有权②知识产权:A:保证第三人不得依买方营业地、所买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知识产权主张权利、要求货物B:免除: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此项权利或要求是由于卖方遵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款式、其他规格而发生2.买方义务(1)支付货款(2)接收货物①原则: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接收货物②例外:A:卖方违约,先接收再索赔:注意保全货物(寄存、出售),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1.原则:交货时转移2.例外:(1)国际惯例优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UCP600、URC522)(2)在途货物:合同成立时转移国际货物运输法(调整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一、提单、海运单1.提单的特征:(1)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买方可以根据提单直接向承运人提起违约之诉,目的是突破合同相对性带来的负面影响(2)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凭证:提单是托运人已经交货及交货状况的证据(3)提单是承运人交货的物权凭证:承运人只能把货物交给提单所有人*2.海运单:适用于短途运输的一种不可流通转让、不具有物权凭证作用的海运单据3.种类:(1)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4.关于无正本提单交货的问题(1)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取货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一般以承运人为被告,因为取货人找不到了)(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②承运人赔偿额为货物成本+运费+保险费(CIF价)③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足额赔偿(3)免责:①承运人依照卸货港法律,将货物交由当地海关或港口当局(没收)或法院裁定拍卖的②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4)诉讼时效:1年(5)适用法律:我国海商法二、调整提单运输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1.承运人最低义务:(1)适航义务:开行前、开航时适航(2)管货义务(3)行使合理航线:不做不合理绕航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调整投保人、被保险货物、保险公司三方)一、风险1.海上风险(1)自然灾害(2)意外事故2.外来风险(1)一般外来风险(2)特别外来风险:政治因素、法律因素(3)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二、损失1.全部损失2.部分损失(1)单独海损(2)共同海损:船货遭到危险时,为了公共安全有意并合理采取措施直接造成1.基本险(1)平安险(2)水渍险(3)一切险2.附加险(对应外来风险)(1)一般附加险(2)特别附加险(3)特殊附加险四、各种险别承保范围:1.被保险人故意、过失造成损失2.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数量问题引起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殊性质引起的损失5.被保险货物市价跌落、运输迟延引起的损失国际贸易支付法(调整买卖双方+银行)一、托收(《托收统一规则》(URC522))1.托收流程:委托人(卖方)付款人(买方)托收行代收行2.托收法律关系(1)发货、取得单据(2)汇票、单据、托收指示书交银行、银行审单(3)汇票、单据、托收指示书寄代收行(4)提示付款、承兑(5)买方付款、承兑,银行交单(6)通知(7)付款。

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

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

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高尔森程宝库国际经济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起来的一个新兴学科。

在它的定义、范围、意义、地位问题上存在着争论。

本文针对争议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略抒浅见,与同道专家、学者讨论。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学科关系的焦点是二者的交叉问题国际公法通常简称国际法,在我国国际公法学界,许多学者都赞同王铁崖先生最早提出的这样一种观点:“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家之间关系就是国际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法律关系等等。

国际经济关系是整个国际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国际政治关系是国家之间最活跃的关系,而国际法律关系则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关系。

”[1]关于国际公法调整对象,新近的国际公法著作都基本上沿用了王铁崖先生在15年前提出的定义,例如:王铁崖先生主编《国际法》1995年新版本说:“国际法,简言之,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或者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

……所谓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在国际舞台上除了国家是主要参加者之外,还有其他参加者;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2]端木正先生主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国际法》对国际法的定义为:“我们认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3]根据上述定义,人们容易想象国际公法中存在一个国际经济法分支,它是调整国家之间在经济领域关系的公法体系,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

正如一位坚持同类观点的荷兰学者曾这样给国家经济法下定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所有国际公法规范的总称。

”[4]在实际的学术处理上,我国国际公法学界对国际经济法的态度是谨慎的,也是分歧和变化的,其具体观点可分为三类:第一类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

王铁崖先生主编的《国际法》1981年版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讲义

国际经济法讲义

国际经济法讲义国际经济法学教学讲义函05法学(本)第一章概述一、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

对国际经济关系的理解有广狭的区别:广义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通过合同连结);2、国家对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3、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国际公约连接起来的国家间的经济关系。

狭义的是指:国家与国家间的经济关系(国际公约)二、国际经济法的特点1、主体的多样性。

不仅限于国家,更多的是国民(法人、自然人)还有其国际组织。

一个国家主体所起的作用及其活动领域也有不同。

国际组织包括政府的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2、客体的广泛性。

不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关系,也包括国家的管理等纵向关系,还包括国家的关系。

3、法律规范的统一性。

主要研究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

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跟单单证统一惯例》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立法。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制订的国地公约,国际惯例、示范法际体现出来的立法。

包括:1、国际公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2、普遍适用的国际惯例(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基本规则)3、示范法(国际组织制定的供各国立法机构采纳的规则,各国在采纳时可以做出修订。

《统一商法典》的优劣。

最为成功的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1958年商事仲裁示范法》,运输方面:汉堡规则。

示范法的目的在于动调和统一各国商事仲裁方面的法律。

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

还可包括一些重要组织的决议,如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二)国内立法。

四、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自然人和法人。

既取决于国籍所在地或住所地法是否允许,也取决于其经济交往的国空的法律。

取决于设立法人的国家的法律。

如何确立法人的国籍?通说:依照法人成立地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国籍以公司主营业地管理中心所在地(二)跨国公司。

多个经济主体的有机组合体。

Subsidiary子公司,是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的,有自己的名称、财产、组织机构,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国际私法论文-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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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国际私法论文-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一、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简述(一)国际私法概述国际私法本质上是国内民法在国际范围的延伸,所调整的范围主要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一般而言一旦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就不排除适用于国际私法的可能。

部分国际私法的条款是某些国家国内民法的拓展应用,例如在唐代,波斯、日韩等外族人来华频繁,当时唐律也适用于异邦人,但是在国际交流频繁、地域范围更加广泛的今天,具体适用于哪国的民法或者应当如何处理则由国际私法来规范。

国际私法的核心是冲突法,以冲突规范和各种系属原则做出判断和规范。

(二)国际经济法概述狭义范畴上来说国际经济法就是与国际私法相对的国际公法,广义上来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律的一个法律分支,调整一切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涉及国际商品、技术、资本、流通服务、信贷税收等领域,甚至包括国际贸易中涉及的部分私法问题。

一般来讲,国际经济法涵盖有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国际税法等诸多法律规范。

二、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一)法律主体相同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本身均是规范国际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在国际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两者规范的主体自然具有共同点,无论是国际私法还是国际经济法,一般法律主体都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这些主题的活动属于民法范围内则是国际私法规范范畴,若他们的活动涉及到国际经济领域,那么这些主体就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有时候同一个主体既是国际私法的主体有受到国际经济法的规范。

(二)法律渊源同出一脉从法律的发展历史来看,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拥有共同的法律渊源,一般而言常见的法律渊源分为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两类,国际渊源主要包括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组织决议这几大类,而国内法律渊源一般包括国内立法,不仅包括成文法也包括部分判例法,各国和地区之间的交往行成了很多共同规则,这些规则不是天降也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基于国内过着一定地区范围的实践的,所以国内立法被各国均认可的部分就会自然而然成为国际法律的一部分,无论在经济法领域还是国际司法领域均是如此。

核心通识课:法学通论 国际经济法

核心通识课:法学通论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国际商法
调整不同国家国民间的跨国商事关系,但仅限于统 一实体规则。因为统一实体规则作为直接调整手段, 与作为冲突法的间接调整手段,在调整方法上存在 本质不同。
国际私法:调整不同国家国民间的跨国民 商事关系,既包括冲突规范,也包括统一 实体规则
与狭义说相比较,广义说不拘泥于传统的理 念和法学分科,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强 调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 规范的相互联系与不可分割性。这种观点有 利于非法学专业人事全面了解国际经济交往 的法律。
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 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 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 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 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
构成倾销应具备三个条件: (1)产品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2)给有关国家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 实质性损害,或存在此种威胁,或对某一工 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 (3)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 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与 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新 兴的、综合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既包括公法又包括私法,既包括国际法规范, 又包括国内法规范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三)其他渊源 1、联大规范性决议 是否是正式渊源有争议。从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来看, 其没有约束力。 2、判例 国际判例都只对个案有约束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国内判例中,英美法系国家重要判例是法律。 3、学说 不具有约束力,可作参考。
三、国际经济法主体
(一)自然人 1.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在某些国家,自然人从事某些国际经济交往 的能力受到限制。比如,在中国,自然人不 能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的中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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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简答题)
联系:将国际公法规范按是否调整经济关系分为两类,其中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区别:
(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国际公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和外交等非经济关系;后者则调整各类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3)法律渊源不同。

前者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后者除了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外,还包括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简答题)
联系:国际私法中涉及经济、财产方面(而非婚姻、监护、收养等人身关系)的冲突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区别:
(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前者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而后者通常不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只有国家在从事经济交往时才能成为国际私法主体。

(2)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只调整主体之间的涉外经济、财产关系,不调整不同国籍的自然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后者还调整涉外人身关系。

(3)法律渊源不同。

前者包括了调整涉外经济、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以及其他涉外经济立法和国际条约、习惯和惯例;后者包括国内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国际惯例和国际冲突法条约。

(4)调整方法不同。

前者主要是直接调整,直接确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后者主要是间接调整,通过确定应适用的某个国家的实体私法来确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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